宁夏中卫市自来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排水管理,保证城市供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地下水和黄河水的污染,保证城市生产、生活需,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市供水管理规定》和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建设局主管全市城市供排水工作。市供排水总公司是城市供排水企业(以下简称城市供排水企业),负责中卫城区自来水的生产、供应、城市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处理及供排水设施的详细管理。
市水务、环保、财政、规划、公安、国土、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需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供排水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二次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水另外单独加压、储存,再向水站或者用户提供用水。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雨水的排放、接纳、输送、处理、利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水源地,指供排水企业为城市供水提供水源的井群所在地域。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排水设施是指供排水企业的水源深井、水位观察井、自来水厂(含污水处理厂)设施、专用输配电设施、供排水管网(管道),还有与供排水管网(管道)有关的消火栓、阀门、水表、检查井等设施。
第六条 城市公共供排水的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及供排水管网覆盖区。
第七条 凡使用城市自来水和向城市公共排水系统排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用户)一定要遵循本办法,按规定有偿使用自来水和进行排水,自觉保护供排水设施。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管理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市规划、水务、建设和国土资源等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整体规划。
第九条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需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从城市发展的需出发,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饮用水长时间供求计划相协调;
(二)按照当地情况,合理的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
(三)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会同市环保、水务、卫生等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十一条 饮用水水源的水质,需要满足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不允许下方罗列出来的污染水质的行为:
(一)排放剧毒废液;
(二)倾倒、堆放、掩埋城市垃圾、工业废渣、粪便和其他有害废弃物质;
(三)建设与公共供水无关的以地下水作为水源的任何取水设施;
(四)建设化工、电镀、造纸、冶炼、放射性印染、炼焦、炼油及其他对水源污染严重的项目;
(五)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
(六)其他污染水源的活动。
第十二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需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牌,市卫生、环保等部门需要帮助城市供排水企业对划定的水源地进行平日监管。
第十三条 在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和城市规划区域内,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开采地下水,不可以私自建设供水系统,严禁在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和城市规划区内打井抽水。
第三章 排水许可管理
第十四条 排水户开展排水前,一定要办理《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市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授权单位自接到排水户申请那天起,需要在15个工作日内核发《排水许可证》或者作出不能许可的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 排水户排水水质一定要满足《污水排入城市地下水道水质标准》(GJ3082-1999)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2001),还有地方相关标准规定。
第十六条 对满足规定标准的排水户,颁发《排水许可证》。《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
对不满足第十五条标准规定,超标不严重,又不致对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构成严重影响的排水户,可颁发《临时排水许可证》。《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2年。排水户一定要在2年内进行治理。
对不满足第十五条标准规定,对城市排水设施构成严重危害的排水户,不能发证。限期治理后再次申请。
第十七条 排水户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后还需排水的,需要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换证申请。排水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需变更排水条件的,一定要早一点15日申请办理变更排水登记手续。经批准后才可以开展。
第十八条 获取许可证的排水户,一定要根据许可内容排放污水。
不允许无证排水、超范围排水。
第四章 供排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供排水设施建设需要纳入城市规划,并按计划分步开展配套建设。
第二十条 城市供排水设施建设资金按下方罗列出来的渠道和方法筹集:
(一)各级政府投资;
(二)收取的自来水管网建设配套费、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三)国内外贷款;
(四)社会捐赠;
(五)受益者出资;
(六)其他。
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排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一定要遵循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不允许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担负城市供排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任务。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排水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一定要满足国家规定标准,严禁使用假、冒、伪、劣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产品。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排水工程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需要申请市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授权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
城市供排水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可以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排水企业和用户需要根据下列规定负责对供水设施的维修养护:
(一)单位用户立户水表井之前部分由城市供排水企业负责维修养护;水表井、立户水表井以后部分由单位用户负责维修养护;
(二)住宅小区以住宅楼单元为立户水表的,水表井及立户水表之前部分由城市供排水企业维修养护;水表井、立户水表及立户水表以后部分由用户负责维修养护。
(三)住宅楼及其他建筑,达到了一户一表、装表户外、计量收取的费用的,立户表井之前的部分由城市供排水企业负责维修、保养;水表井、立户水表井以后部分由用户负责维修、养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换装和启封注册水表,不可以采用非法手段影响注册水表的正常计量。
第二十五条 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按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划分:
(一)公共排水设施由城市供排水企业负责;
(二)自建排水设施和其连通公共排水设施的支管、检查井、隔油池、化粪池等由产权人负责;
(三)住宅小区内的排水设施,由城市供排水企业负责牵头,组织开发建设单位或小区物业公司或产权人养护、维修;
(四)检查井、隔油池、化粪池要定期进行清理,清理费用由产权人或小区物业公司担负。
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需要根据国家相关供排水管道、泵站等的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定期对供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证供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抢修供排水设施时,相关单位和个人需要支持、配合。
第二十七条 城市供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发现污水外溢、管道堵塞后,需要马上采用措施修复、疏通。
修复、疏通管道时,公安、交通、供电、通讯等相关部门需要积极配合。
第二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对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履行养护、维修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城市供排水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工程作业现场一定要设置明显标志和采用安全措施。
第三十条 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在抢修供排水设施或者特殊维护作业需暂停供排水时,需要及时向沿线供排水户通告暂停供排水时间。对生产、生活环境可能导致严重影响的大范围暂停供排水,需要报经市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公布通告,并早一点24小时公告用户。沿线供排水户需要根据通告的要求暂停供排水。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供排水设施防护范围内埋设其他管线时,一定要征得市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同意,并根据城市地下管线规划进行施工,涉及水工程的,根据水行政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因工程建设需拆除城市供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需要予以重建或补偿。
第三十二条 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危害城市供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损害、阻塞、填埋城市供排水设施;
(二)未经同意私自拆除、改动、穿凿、连接、占压城市供排水设施或改变其功能;
(三)在供排水管网覆盖面取土、植树、埋设电杆等设施,在检查井、雨水井、井篦上砌筑路缘石;
(四)未经同意私自在城市供排水设施防护范围内修建房屋、构筑物、搭设棚亭、爆破、打桩、设障及堆放物品;
(五)向城市供排水设施倾倒垃圾、粪便、渣土等废弃物;
(六)向城市供排水设施排放易燃易爆等物质;
(七)将油污、施工泥浆等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
(八)在已开展雨水、污水分流的区域私自将雨水、污水管混接;
(九)其他危害城市供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需改动或者迁移原有城市供排水设施的,需要经市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才可以改动或者迁移。
第三十四条 因意外原因,使含有毒、有害或易燃易爆物质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责任人、责任单位需要马上报告城市供排水企业,影响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亦或是此可能引发事故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城市供排水企业一定要马上采用应急措施,妥善进行处置。
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接通城市供排水管网的用户,一定要到城市供排水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室内供排水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并签署《接水排水合同》、《水费收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用户新装供水管道竣工后,应对供水管道进行冲刷和消毒,检验合格后,才能够联网供排水。
第三十七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凡供水水压要求超越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压标准的,需要自建二次供水设施,并经过城市供排水企业验收合格后,才可以连网供排水。
第五章 水质水量管理
第三十八条 城市供排水企业需要根据国家规定的水质检测规范,做好水质检测工作,保证供水水质满足国家生活饮用水的标准。二次供水设施需要定期清洗、消毒,定期化验水质;对导致水质污染、危害公共供水管网均衡水压的二次供水设施,市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责令产权人限期治理。
市环保、质量技术监督、水务和卫生监督机构需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监测。
第三十九条 城市供排水企业需要保证供水管网压力合格率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严禁在城市供水管网络在线直接装泵抽水。
第四十条 排水户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水质需要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排放标准。
第四十一条 在污水排放量超越公共排水设施受纳量的地区或者在汛期,城市供排水企业需要采用控制排水水量和调整排水时间的调度措施。
排水户一定要服从调度,不可以强行排水。
第四十二条 城市供排水企业需要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定期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维护,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处理后的出水水质需要满足(GB189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四十三条 城市供排水企业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停止污水的处理。因设备故障需停运检修的,须报市建设局和环保局批准。因不可抗力致使停运的,需要马上组织抢修,同时报市建设局、环保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 城市供排水企业因故致使出水水质及水量达不到规定标准,需要及时上报市建设和环境保护部门共同调查处理。
第六章 城市供排水经营与管理
第四十五条 城市供排水实行分类水价,水价调整依照法定程序报批。调整水价,需要举行听证会。
第四十六条 用户安装使用锅炉、热水器时,需要在给水管路上安装止回阀门。
用户因搬迁、转让需变更户名时,需要到城市供排水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七条 城市供排水企业需要在每月20日前抄表,并按水表计量向用户计收水费,不可以估表收取的费用;用户需要在水费公告单送达后10日内,到供排水总公司定点收取的费用处交纳水费。混合用水的,需要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按平均水价计收水费。
第四十八条 因水表出现故障或者因为其他原因没办法抄表计量的,按前3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因为用户的责任导致没办法抄表计量的,城市供排水企业需要书面告知用户复抄时间,抄表时间需要方便用户,用户需要配合。
第四十九条 城市供排水企业需要加强水表的周期校验工作。保证计量准确,水表误差率不可以超越国家规定的标准。
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及团体用户的水表周期校验费、维修费,由单位支付;住宅楼总表、单元总表及用户分表的周期校验费由城市供排水企业支付,维修费由用户支付。
用户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经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检定,误差率超越国家标准的,检验费由城市供排水企业支付。误差率不能超出国家标准的,校验费由用户支付。
第五十条 城市消防栓由公安消防机关专用,非火警、消防演习不可以动用,消防栓的维护由消防部门负责。
消防用水仅限防火救灾使用,非防火救灾用水实行有偿使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城市供排水企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依照国务院《城市供水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满足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排水水质不满足国家规定标准的;
(三)未经同意私自停止供排水或者未履行停水公告义务的;
(四)没有按照规定检修供排水设施或者在供排水设施出现故障后没来得及时抢修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依照国务院《城市供水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处以罚款:
(一)没有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二)偷窃使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排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排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四)未经同意私自将自建设施供排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排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五)出现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故将他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七)未经同意私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排水设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还可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排水设施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停止危害活动;导致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直接上级机关可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供排水企业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简介:昆明中卫家宝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卫家宝)公司成立于2003年,在昆明市场是一家设计生产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和不锈钢水箱的专业公司,公司随着业务的蓬勃发展和进步和市场的需求,于2005年投资新办了消防安装分公司和装饰分公司,并承接安装15000平方米的办公楼消防喷淋工程和48330平方米的露天货场消防工程。装饰分公司承500多万元的办公楼装饰工程。现我公司已取得云南建设厅颁发的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证和云南室内装饰行业协会颁发的公装设计与施工的丙级资质证,并可以承接水暖电作业分包工程。
联系人:李小姐
联系我们请拨打电话:15308841727 0871-5821108 869783748@qq.com
地点位置:五华区红锦路右营村136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杨光文
成立日期:2003-04-17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所属地区:云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48272663B
经营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所属行业:建筑业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人员规模:100-500人
企业地点位置:云南昆明市盘龙区沣源路北侧蒜村一组明水丽景8栋2单元101号
经营范围:太阳能热水器的安装、维修及销售;水泵、热水器的安装及销售;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室内装饰工程设计与施工;压力容器、电子产品、电梯、厨具、电器机械及器材、普通机械、塑料制品、办公用品、照明器材、五金交电、日用百货的销售;空调维修;电器维修;物业管理;清洁服务;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以下范围限分公司经营:不锈钢水桶、太阳能水箱的生产、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才可以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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