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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教师编制考试时间,江苏省实施教师法的办法意见

时间:2022-10-02来源:华宇网校作者:视频课程 教师招聘网课试看报名
 江苏教师编制考试时间

江苏教师编制考试时间?

江苏没有统一教师编制考试时间的。但各市有一个总体时间具体安排。整体来说,苏南地区时间具体安排早于苏北地区。校招时间会早于社招时间。有的市在21年秋学期,其实就是常说的春节前就启动校招了。也有市县会具体安排在22年春季。社招时间各市也不一。很多市县会具体安排在暑假进行的,作为高层次大才招聘的教师,时间更无法确定的。

江苏开展教师法的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教师的合法权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我省教育事业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涵盖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普通高校、成人初等中等高等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涵盖少年宫、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针对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其他类型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加强对教育引导工作的领导,采用措施,提升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证教师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

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我们全体公民需要关心、尊重教师,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气。

第四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整个省的教师工作,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所属学校的教师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相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需要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保证教师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需要提升教育投资效益,合理调整学校规模和布局,严格按规定标准配备教师。

第七条 教师需要模范地遵循《教师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持续性提升教书育人的能力。

教师需要以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言行教育影响学生,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八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一定要依法获取教师资格。教师资格需要具备的条件、教师考试办法等按照《教师法》、《教师资格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相关部门认定。

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核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并颁发资格证书。

第九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不可以聘请任职未获取教师资格的人员针对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条 获取教师资格的人员第一次任教时,一定要有一年的试用期。

第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实行职务聘请任职制。未获取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可以参与教师职务评审和聘请任职。教师职务的评审及聘请任职办法,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需要按照教育事业发展的需,全面规划和建设好师范院校、教师进修院校,增多对师范教育的投入,改善办学条件,使其达到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

第十三条 师范院校一定要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以培养和培训师资为主要职责,加强敬业精神和师德教育,突出师范职业素质训练,提升教育质量。

非师范高等院校需要按照我省教师队伍建设的需,担负部分师资培养、培训任务。

第十四条 鼓励优秀初高中毕业生报考师范类专业,师范类专业学生根据国家规定享受专业奖学金。

享受师范专业奖学金的毕业生在教师岗位的服务期应不小于五年(不含试用期);服务期没有的,不可以调离教师岗位。

第十五条 未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可以抽调中小学教师到非教育部门工作。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需要有计划地提升教师的学历层次,一步一步提升教师任职学历标准。

教师需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提升自己的学历和教育教学能力。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部门和学校需要制定教师培训规划,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培训,并在编制和经费等方面为教师培训提供保证。

中小学教师需要按规定参与培训、进修并获取继续教育证书。

第十八条 教师经组织具体安排参与培训、进修的,其职务评聘、工资晋升、住房分配等与其他教师享受同等着遇。

第十九条 对普通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进行考查,考查办法根据分极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考查规定制定,详细考查工作由学校负责。乡(镇)办的学校可以由乡(镇)教育管理机构统一组织。

高等学校对教师的考查办法由学校制定,考查工作由学校组织。

部门、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所办学校对教师的考查,可以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考查办法制定详细考查措施。

第二十条 为了保证教师有一定时间总结教学经验,开展学术交流和研究,中小学特级教师和有条件的高等学校教学任务较重的副教授以上的教师,实行学术休假制度。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可以设立教师教学科研专项经费,用于鼓励和扶持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和出版相关教学方面的学术著作。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保证教师工资按月足额发放。教师平均工资水平需要不小于或者高于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随着经济的增长一步一步提升。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教师的工资需要足额预算,及时拨付。

贫困地区农村公办教师的工资和民办教师工资的国家补助部分,乡级财政确实无力支付的,由县级财政补助。

第二十四条 企业和其它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工资,由举行者参照国家和省统一的教师工资政策,自行确定并予以保证。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依法享受教龄津贴,并计入退休金基数。随着经济的发展,需要一步一步提升班主任津贴、特殊教育补贴、特级教师津贴,详细办法由省人事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作出突出奉献的教师根据国家规定,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第二十六条 凡到建制镇以下(不含建制镇)农村中小学、成人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专以上(含中专)毕业生,可以直接享受定级工资,并按照本次要求规定上浮一档职务工资,连续在乡村学校任教满八年的,可以再上浮一档职务工资。上浮的职务工资作为

乡村教师岗位津贴。终身在乡村任教的,首次上浮的一档职务工资可计入离退休金基数。

在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到农村任教的,享受前款规定的待遇。

第二十七条 获取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其农村户口的配偶和未成年孩子可以转为城镇户口,并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办理。相关部门需要为其配偶和孩子的就业提供方便。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需要把教师住房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加大教师住房建设的资金投入,使教师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和住房成套率超越当地居民住房的平均水平。

住宅小区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时,需要根据小区住房总套数的一定比例配套建设对应的教师住房,以成本价出售给教师居住。

各相关部门对教师住房建设需要在土地划拨、物资供应、资金具体安排、费用减免等方面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给予优先、优惠。

第二十九条 教师住房建设享受国家安居工程和经济适用房的各项政策。国家安居工程住房在同等条件下以成本价优先出售给教师和离退休教师中的住房困难户。

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教师住房的,享受国家安居工程和经济适用房的政策,以成本价向教师出售住房。

各个相关机构出售或者出租住房时,在同等条件下需要优先出售或者出租给配偶是教师的职工。

第三十条 农村教师自建住房的,相关部门需要在土地使用、建筑材料等方面按相关规定予以照顾,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可以补贴部分建房经费。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需要为教师提供基本医疗保证,详细办法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职工医疗保证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执行。

教育行政部门、相关部门或者学校每三年至少组织教师进行一次健康体格检查,所需经费由地方人民政府、办学部门或者举行者予以处理。

对中小学特级教师、荣获国家或者省(部)有突出奉献的专家称号的教师、荣获全国劳动模范称号的教师等提供医疗保健照顾。

第三十二条 教龄满三十年的教师或者教龄满二十五年实行五十五周岁退休的女教师,其退休金可以补足到自己退休前原工资的百分之百。

第三十三条 民办教师待遇由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教师和在尊师重教工作中作出突出奉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教师不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由所在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学校聘请任职未获取教师资格的人员任教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惩的,对学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享受师范专业奖学金的毕业生在服务期内未经同意私自离开教师岗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向自己或者用人单位追回教育培养费。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未经同意私自抽调中小学教师到非教育部门工作的,其由上级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学校负责人或者用人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惩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 5月1日起施行。

江苏教师职称评定条件及流程?

江苏教师职称评定条件分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三级教师职称评定条件:需教师基本掌握并熟悉教育学生的方式,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教师职称评定流程:申报人领取申报表→移送审核查验中心→参与答辩。

江苏 教师招聘时间?

江苏 招聘时间和地区教育局出公告信息时间相关,不是整个省同一时间的

2023江苏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江苏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过去相比,没啥大的变化,也还是要求职龄满五年,中、高级职称分别由县、市统一组织专业知识考查。

变化的是削弱了论文的要求,不可以再规定论文数量,而由个人选择有质量的论文1一2篇就可以。

中级职称课堂考查由学校组织,高级由县教育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按学科统一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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