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取新员工入职岗前培训费合法吗,我现在辞职公司要求扣除在职期间的培

企业收取新员工入职岗前培训费合法吗?
不合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劳动法》中规定: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需要根据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目金额不可以超越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可以超越服务期暂时还没有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影响不了根据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升劳动者在服务期这个时间段的劳动报酬。
不合法。公司一定要自行担负培训费用。《劳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需要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根据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按照本单位实质上,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需要担负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详细办法由国务院相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
即对你们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教育是公司的法定义务,且其一定要无条件担负有关费用。
更何况你们通过培训取得有关技能后,可以更好的开展工作,为公司创造出更多、更好的效益,公司无疑是培训的后受益者,而不可以觉得只是你们自己的事,与公司无关。不合法,用人单位有义务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这样的公司?嘿嘿!边培训学校了啊?
而且,还是冒牌的,好不要去这样的公司,虽然工作不好找,但我们 可以从底层做起,说不准那还是骗子公司呢肯定不合理啊。
这个属于公司内部培训,肯定是免费的,假设要交钱,你好早点离开这个公司,八成是骗钱的!有的公司就是这样的。不过目前工作超级难找的。
我目前辞职,公司要求扣除在职这个时间段的培训费用合法吗?
劳动者离职,唯有劳动者违反培训服务期,用人单位才会要求支付对应培训费用的。
假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署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培训协议的有关条款,还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业的技术培训,还支付了培训这个时间段的费用还有能提供培训费用这个时间段的发票的,劳动者辞职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需要根据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目金额不可以超越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可以超越服务期暂时还没有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影响不了根据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升劳动者在服务期这个时间段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需要根据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假设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14条的情况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续签违法,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2、劳动者不续签,除非是以用人单位提供的新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提升为由才有经济补偿金,不然无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完全一样,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需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够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那天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默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升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一样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30天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15天工资的经济补偿。人力资源管理师取证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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