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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局可以抓人吗,法院执行庭的职责是什么意思

时间:2023-02-06来源:华宇网校作者:申论视频 公务员网课
法院执行局可以抓人吗

法院执行局可以抓人吗?

一、特定情况下,执行局有权拘留被执行人。

二、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 :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需要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公告,责令其在指定的这个时间段履行,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出现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情节轻重予以拘留,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应经院长批准,作出拘留决定书,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司法警察持院长签发的拘留决定书,可以对被执行人采用拘留教育措施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加人或者其他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帮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出现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拘传、罚款、拘留一定要经院长批准。拘传需要发拘传票。罚款、拘留需要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这个时间段不停止执行。

法院执行局可以帮助拘留(抓人)。假设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在本辖区以外采用拘传措施时,需要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当地法院,当地法院应予以帮助。

假设案件在执行这个时间段,被执行人不履义务的,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采用拘留措施,对被拘留人不在本辖区的,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应派员到被拘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请当地法院帮助执行,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予以看管。执行法院不可以将被执行人带回异地拘留。

法院执行庭的职责是什么?

法院执行庭的职责:

第一条、负责依法执行本院作出的出现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

第二条、负责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的执行;

第三条、负责对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机关作出有关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的执行;

第四条、负责办理委托执行案件;

第五条、仔细接受上级法院的详细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密切配合上级法院对执行案件的监督、审核查验,及时报送提级执行的案件;

第七条、办理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执行案件;

第八条、做好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司法统计工作;

第九条、做好执行程序中的详细指导工作,为当事人依法、充分、有效行使权利提供服务;

第十条、加强对新形势下执行工作的调查研究,积极逐步递次推动执行工作改革和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健全和完善执行工作机制,仔细总结执行工作经验,努力化解“执行难”;

第十一条、做好执行信访接待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耐心解答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提出的法律问题,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和服判、息诉、罢访工作,防止产生重要信访案件;

第十二条、根据《目标管理考查办法》的相关规定和考查领导小组的要求做好考查工作;

第十三条、根据本院规定,做好信息调研工作;

第十四条、办理其他有关执行的工作。

执行庭在执行中有权对被告戴手铐吗?

法院有权力给人戴手铐。执行庭在执行途中,经院长同意,法院有决定拘留逮捕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诉讼参加人和其他人需要遵循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规则和程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零二条 诉讼参加人或者其他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帮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出现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求问:司法行政岗位是做什么的?

司法行政是指国家针对机关对相关监狱管理、劳动教养管理、法制宣传、律师、公证、人民调解、法学教育、法学研究、依法治理等司法领域的行政事务实行国家管理的活动。

司法行政岗位是除业务岗位以外的占行政编制度其他岗位。其实就是常说的除检察官以外的其他人员。是服务于检察岗位的,如管理处,办公室,研究室等不少岗位。

司法行政人员是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中除了检察官、法官、书记员以外,从事司法警务、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党务工作、纪律监督等方面的各自不同的人员。

扩展资料:

在中国,司法行政机关的内涵和职能,既不是上面所述广义的,也不是狭义的,而是政府对司法工作进行行政管理的针对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是各级政府的组成部分。国家司法部属国务院。地方各级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称为司法厅或司法局。它不是司法机关,故此,不可以详细办案。详细地说,就是在广义的司法行政概念的基础上,除去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自己行使内部系统管理的司法行政工作任务之外的那一些,主要含刑罚执行、法律服务管理、司法鉴定管理、人民调解、司法考试等几大块。

对不一样的司法行政人员,分别依照国家不一样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对这当中党政干部,参照公务员规定等相关规定;对司法警察还适用警察法和警衔规定等法律规定;对司机等职工适用国家相关工人的相关规定。

执行员可以转法官吗?

1、按照司法改革的方案,未获取员额法官身份的法院人员都不可以审理案件。(有部分法院因人员问题,允许未入额法官审理案件)。

2、法院执行员在司法改革前就不是法官,不用人大任命,不可以审理案件。

3、司法警察属于审判辅助人员,也不可以审理案件。

4、综合上面所说得出,执行员与法警都不可以办理案件,而且,均离审判业务较远(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

刑事执行(司法社工)这个专业是干嘛的?

司法社会工作(司法社工):是指司法社会工作者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方式,为社区矫正对象、安置帮教对象及边缘青少年等弱势群体提供心理疏导、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安置等社会工作服务,以提高其自我机能、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后达到预防犯罪、稳定社会规则和程序的专业服务过程。

广义的司法社会工作包含:司法、禁毒、调解、信访等工作。

狭义的司法社会工作包含: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审前调查等工作。

执行法官在那些情况下可以拘留被执行人?

我为你罗列了可在执行阶段申请拘留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诉讼参加人或者其他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   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  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   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   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出现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   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采用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一定要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   单位和个人采用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需要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2、高人民法院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23,当事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相关规定处理:   (1)在法律文书出现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导致人民法院没办法执行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出现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124.相关单位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1)未经同意私自转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存款,或未经同意私自解冻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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