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管干部是什么意思, 事业单位管理办法解读

直管干部是什么意思?
直管干部的含义是:由至少隔一级的上级组织部门负责职务任免、调整工作岗位的干部。
比如:中央直管的干部是中央组织部下派到每个省份、市、自治区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干部,省、市、自治区组织部门无权任免和工作调整,同理,省直管干部则地、市组织部门无权任免和改变,地市级直管干部县级组织部门无权任免和调整其工作岗位。
直管干部指受上级部门或党委直接领导或管理的干部。直管干部的任免权不在当地的党委和政府。在有管理权的上级组织。常说的垂直领导。如:目前的纪检监察派驻各机关单位各个主管部门的纪检干部就是直管干部,受纪委的直接领导,不受所派驻单位的领导。还有中央各大企业的主要领导是中央直管干部。
答:直管干部是什么意思是指部门或者单位的直接管理干部,例如某单位的财务部门,由王某某直接管理监督负责。一切账目都王某某审查核验后,签字才上报主管领导。
又如某单位的食堂由李某负责管理,食堂的一切人员的调配,食堂的采购,卫生等都又李某直管。
我们的干部分为县管干部,他们大多数情况下在乡镇一级。县市级除县市长,县市委书记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长外都是市管干部,当然是地级市。而县市长,书记法院院长,检察长他们都是省管干部。地市唯有提名推荐权,没有人事任命权。直管干部大都是指省直管干部,省级是中央直管的。
直管干部分中央直接管理改变干部,和省直接管理和改变的干部。直管干部不论在何地何部门工作,管辖层级不变
中央直管干部,肯定是副省部级以上干部,涵盖国家级和省部级。例如: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等,各部委部长及副部长、主任及副主任,每个省份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省长、副省长等等。
直接针对管理特定人或物的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详细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需要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制定或者更改人事管理制度,需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按照职责任务和工作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岗位。岗位需要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需要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核查验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规定》?
一、第一章 总则
1、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规定。
2、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3、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详细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4、第四条 事业单位需要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制定或者更改人事管理制度,需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二、第二章 岗位设置
1、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2、第六条 事业单位按照职责任务和工作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岗位。岗位需要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3、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需要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三、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1、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2、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核查验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3、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出现岗位人选,需竞聘上岗的,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发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核查验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请任职手续。
4、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交流。
四、第四章 聘用合同
1、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大多数情况下不小于3年。
2、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3、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够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需要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4、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越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越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5、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考查不合格且不一样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考查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早一点30日书面公告,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6、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早一点30日书面公告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8、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那天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五、第五章 考查和培训
1、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需要按照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查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查工作绩效。考查需要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2、第二十一条 考查分为平日间考查、年考查和聘期考查。年考查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查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3、第二十二条 考查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还有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4、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需要按照不一样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工作人员需要根据所在单位的要求,参与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5、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列支。
六、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1、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时间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要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要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奉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奉献的。
2、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3、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4、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5、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受处分的这个时间段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6、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需要事实了解、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合适、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7、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这个时间段没有再出现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公告自己。
七、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1、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管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涵盖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资分配需要结合不一样行业事业单位特点,反映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质上奉献等原因。
2、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需要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3、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4、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与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5、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满足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需要退休。
八、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1、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刚才在单位出现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2、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自己的考查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按国家相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3、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查、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回避:
(一)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自己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4、第四十条 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和机关需要及时调查处理。
九、第九章 法律责任
1、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第四十二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规定规定给当事人导致名誉损害的,需要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导致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3、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第十章 附 则
1、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 7月1日起施行。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管理办法?
一、为深化事业单位的内部改革,推动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促进事业单位的很快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1.事业单位的性质不变。第一要保证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下达的各项事业任务的完成,实行责任承包。同时对其常常性事业费采用全额包干、差额补贴、完全自立等三种不一样类型的经济承包。所减下的常常性事业费部分,财政预算不扣减,用以设置专项发展基金或周转金,实行有偿使用。详细办法由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财政局商定。
2.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下达的计划任务后,可开展各种经营服务。所创收入,除按规定照章纳税外(如纳税有困难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都自留。自留部分本着事业发展、集体福利、职工奖励三者兼顾的原则,按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财政局核定的比例自主地合理使用。
三、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重点是承包。应以提升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出发点,采用责权利紧密结合的经营服务形式,实行“两包双挂”的承包责任制。“两包”:一包上级下达应完成的事业任务和常常性事业费指标;二包计划外创收收入基数。“双挂”:一是奖金免税额与常常性事业费削减比例挂钩;二是创收的实质上收入与职工奖励基金提取的比例挂钩。
四、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一定要与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财政部门签署承包合同。
1.与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签署承包合同的法人代表是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责任承包者由各个相关机构自定,可由行政领导个人承包,也可以由领导班子集体承包或职工全员承包。
2.承包内容差不多应涵盖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应达到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指标,内部改革与科学管理,人才培训,自我改造项目还有提升职工生活福利,对应增多职工收入等详细目标。
3.有关减少常常性事业费及计划外创收收入等承包基数,一定要从实质上出发,真真切切合理可行,要鼓励先进,防止保护落后。
4.承包合同经双方正式签署后,除特殊因素外,不可以随意变更,承包期限大多数情况下定为二至三年不变,按照不一样情况,也可以一年一定。
五、各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要简政放权,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对应扩大其自主权,对责任承包者赋予计划经营决策权、内部机构的设置权、中层干部任免权、人事调配权、自有资金支配权、职工的奖惩权、开展横向联合权等。
六、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应与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积极创造条件全面推行院、所、馆、台、站长等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各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应负责制定院、所、馆、台、站长负责制的相关办法,抓好“四书”的认定工作,通过试点探索,提高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
七、实行重奖重罚。对全面完成承包合同的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经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批,可给予本单位年人均工资的一至三倍的奖励,不计入奖金额。若成绩显著,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可给予一定程度上的精神和物质鼓励。对党的基层组织负责人、行政领导副职和工会主席,可参照上面说的精神,经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批,进行奖励。如完不成承包合同的,对主要行政领导除扣发全年奖金外,并减发原工资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其他行政副职和党组织、工人的负责也对应参照办理。 承包责任者的奖金来源,在奖励基金中列支。
八、为了充分改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的积极性,持续性挖掘内部潜力,在实行承包责任制的同时,一定要仔细建立健全各级岗位责任制。可采用划小核算单位,实行各种形式的承包的办法,做到严格考查、有奖有罚,内部分配不搞平均主义。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全年发放奖金的免税限额与常常性事业费减少幅度挂钩,共分六个档次。各个相关机构均照此执行。
1.常常性事业费都减完的,全年发放奖金的免税限额为人均四个月基本工资。
2.常常性事业费减少比例达到或超越百分之七十的,全年发放奖金的免税限额为人均90天基本工资。
3.常常性事业费减少比例达到或超越百分之五十而低于百分之七十的,全年发放奖金的免税限额为人均二个半月的基本工资。
4.常常性事业费减少比例达到或超越百分之三十而低于百分之五十的,全年发放奖金的免税限额为人均二个月基本工资。
5.常常性事业费减少比例达到或超越百分之十而低于百分之三十的,全年发放奖金的免税限额为人均45天的基本工资。
6.常常性事业费减少比例低于百分之十的事业单位,除财政局、税务局另规定外,全年发放奖金的免税限额为人均30天的基本工资。
事业单位照上面说的规定,全年发放人均奖金限额须报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市财政局核定。奖金发放水平超越核定工资总额的部分,由市人事局给予审查核验追加,银行按照市人事局的追加计划进行控制。
九、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凡完成创收基数的,按下方罗列出来的两种情况分别划分各项基金:
经济自立,经费完全自给的事业单位,应对应建立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后备基金。
逐年减少事业费补贴还有定项或定额补助的事业单位,应建立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上面说的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可以一年一定,也可一定几年不变。对超额完成承包收入指标的部分,可以按照超收幅度,在提取比例中一定程度上提升职工奖励基金的提取比例。
十、实行企业化管理、常常性事业费完全自立的承包事业单位,对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加班的职工,可以按照实质上加班天数发给加班工资,在预算外所创收入中列支。
十一、本暂行规定自今年一月一日起启动执行。
在宁的中央、省属事业单位,若征得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同意,也可以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详细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需要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制定或者更改人事管理制度,需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按照职责任务和工作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岗位。岗位需要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需要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核查验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出现岗位人选,需竞聘上岗的,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发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核查验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请任职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大多数情况下不小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够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需要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越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越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考查不合格且不一样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考查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早一点30日书面公告,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早一点30日书面公告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那天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考查和培训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需要按照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查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查工作绩效。考查需要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查分为平日间考查、年考查和聘期考查。年考查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查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查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还有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事业单位人员长期以来都是九级职员吗?
不是
事业单位人员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管理岗,只要是大学,本科进去,就是管理九级了,后面过几年可以慢慢的晋升为八级,第二种是技术岗位,只要是本科取得职称,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初级职称,初级职称大多数情况下有12级和11集,假设11集有空岗,完全就能够成为11集了。
之前是,以后快要不是了。
假设在县城,管理九级基本已是事业单位的To be No.1。事业单位分管理岗,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三类。这当中,管理岗分一至十级。在县城,超过百分之80事业单位建制都是管理七级(正科)及以下建制,因为主管局多就是正科建制,下属单位大多数情况下情况下不太可能超越主管局。不少事业单位都是股级建制,故此,管理九级就是这个单位的头头。也算是To be No.1了。
但是在基层,纯粹走管理岗路线的人较少。有职务的人大多数情况下都个人考评个职称,形成“双肩挑”:聘请任职在管理和专技两类岗位,但是,工资待遇根据专业技术岗位执行。因为专业技术的中级就相当副科待遇,副高基本上等同于处级待遇。
底,公务员职级并行成功后,中央深化改革审议通过了有关县以下事业单位,建立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的意见,直接对晋升难和待遇To be No.1问题得到了处理。
要清楚目前的情况,不少一辈子都是九级,因为唯有升领导职务,副科才可以转成八级职员,后面晋升也困难,当然也有后面就转成公务员身份了。故此针对很多人来说,晋升难,不利于激发干事创业决心。
意见也明确了单位是县级以下,而不是大范围地进行。本次改革,和国家乡村振兴战略开展也有密切关联,乡村振兴需人才,特别鼓励人才服务于基层,要能招得来,用得上,留得住。
基层大多数情况下事情多,地方条件差,离家远,常常不可以够很好地留住人,特别是优秀的人。故此,改革正逢其时,会吸引更大多是国出力的人才加入,注入新鲜血液。
详细开展可以参考现行的公务员职级并行办法,未来肯定会有长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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