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大审朝审圆审热审秋审分别是几年一,会审制度的特点

明清时期大审,朝审,圆审,热审,秋审分别是几年一次?
大审制度创立于宪宗成化年间。以后每5年大审一次成为定制。明代的朝审是审录在北京罪囚,从英宗天顺三年(1459年)起,每一年一次,成为定例。九卿圆审 是明清重要的非常复核审查制度。是对三法司审判的重要疑难案件的死刑囚犯,经审判后二次翻供不服者进行的非常审判。没有定时。热审即由刑部依旨,会同都察院、锦衣卫等在每一年农历小满后十余日对囚犯进行审理,由宦官和两京法司负责进行,并经过皇帝批准减免刑罚的制度。秋审是明清时期一项由皇帝亲自参加并后决断的、集中审理死刑案件的每一年一度的重要审判活动。
会审制度的优点和弊端?
优点:
1.明代的会审制度一个方面反映统治者“慎刑”,另外一个方面是统治者体恤百姓的表现。与使用刑罚相比,统治者更注重的是对道德的教化,司法统治的高境界是无刑罚。
2.明朝会审制度的建立其实是对“礼法合一”的维护,它所维护的是社会规则和程序、统治阶级的统治和权利运行规则和程序、司法正常规则和程序。
明朝所建立的会审制度是对社会的各个阶层都起到控制作用,会审制度将社会上的各个阶层冲突都控制在社会所能承受的大范围之内,大程度的维护了阶级统治者的管理规则和程序,维护了统治集团的基本利益,保证了明朝政权的开展。
3.明朝的会审制度在当时社会推动了法律的发展进程,让全部参与案件审核查验的官员增多了自己在法律方面的知识和素质。该制度的推行和发展也让非司法部门的官员相互当中交流工作经验,思考和研究合适朝代发展的司法制度。
4.会审制度促进司法官员转化之前办案所形成的固有思维,开拓了自己针对案件审理方面新的思路,提升了对案件判断的准确度,并在相对的程度上又提升了自己的法律精神和法律意识,同时官员们又将这样的新的法律体会传递到社会百姓当中去,补上来了司法人员的知识漏洞,也提升了百姓针对司法知识了解,推动了明代司法体系的进步。明朝所建立的会审制度是对社会的各个阶层都起到控制作用,会审制度将社会上的各个阶层冲突都控制在社会所能承受的大范围之内,大程度的维护了阶级统治者的管理规则和程序,维护了统治集团的基本利益,保证了明朝政权的开展。
弊端:
存在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的情况。
清朝的司法制度一、会审制的发展。
清朝会审制在明朝的基础上,更为完备。重要的有:秋审。
秋审是中心司法机关复核审查每个省份死刑案件的制度,因每一年秋天举行而得名。经过秋审,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四类。
情实者奏请皇帝裁决,执行死刑,缓决有留下次秋审处理;其它两类可免予处死。
秋审被称为“大典”,以标榜“慎刑”。“朝审”。
朝审是对刑部判决的案件还有京师四周斩监候、绞监侯的案件进行复核审查的制度,每一年霜降后10月举行。
参与会审的有三法司,吏、户、礼、工部尚书,通政使及科道官。经朝审的案件,处理办法与秋审同。
二、限制“越诉”。
清朝地方分为4个审级,以严密程序限制“越诉”。越诉情实者也要治罪,并不允许在押囚犯告举它事。
卑幼、妇女控告尊长、丈夫,以“千名犯义”治罪。
三、加强对少数民族的司法管辖。
设理藩院,作为清朝统治各少数民族的重要机关。少数民族地区判决的重要案件,均须由理藩院审查核验,才能够生效。
明朝朝审与大审的区别?
朝审。早时间是在天顺三年(公元1459年),英宗命每一年霜降后面,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在吏部尚书(或户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从此形成制度。清代秋审,朝审皆渊源自于此。
大审。早时间是在成化十七年(公元1481年)宪宗命司礼监(宦官二十四衙之首)一员在堂居中而坐,尚书各官列居左右,从此“九卿抑于内官之下”。会同三法司在大理寺共审囚徒,《明史·刑法志》载:“自此定例,每五年辄大审。”
朝审是由三法司长官会同公、侯、伯等高官,在每一年霜降后面对在北京师刑部狱的大案重囚进行审理、复核的制度。
其特点是定期审理。被审录的囚犯分为“有词不服”、“情罪有可疑”、“情真罪当”等情形,分别处理。明代的朝审是审录在北京罪囚,从英宗天顺三年(1459年)起,每一年一次,成为定例。
大审是皇帝委派太监会同三法司官员对在押犯人进行复核审理的恤刑制度。
明朝至宪宗时期,审正式成为固定的制度,每隔五年,由司礼监太监代表皇帝到大理寺,然后召集三法司即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原为御史台,明朝改名)的官员,一同审理在押囚犯中屡次喊冤的、或者死罪囚犯中可疑、可矜(就可以以怜悯的案情)的案件,审理结束,有的罪犯可能被减等处罚,有的死罪囚犯因为是家中独生儿子,为了供养父母,以可矜的名义免除死罪发落等等。
请问是哪个朝代的皇帝把刑部改成法部的?
清代的光绪朝。
“预备立宪”之初进行官制改革途中,仿西方制度废除刑部设立法部。
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改刑部为法部,置尚书、侍郎、左、右丞、左、右参议各1人,分设审录(掌朝审录囚、覆核大理院、审判厅刑名)、制勘(掌秋录实缓、宣科刑禁)、编置(掌盗贼减等、定地编发)、宥恤(掌恩诏赦典、清理庶狱)、举叙(掌升迁调补、籍纪功罪、惩考法官、律师、书记)、典狱(掌修茸囹圄、严固扃钥)、会计(掌财用出入、勾稽罚锾钧金)、都事(掌翻译章奏、收发罪囚文移)等8司,郎中25人,员外郎34人,主事33人。还有一个收发所,设郎中、主事各2人。除开这点又有七品小京官26人,八品录事53人,九品30人。宣统三年(公元1911年)改供酣垛叫艹既讹习番卢尚书为大臣,侍郎为副大臣。《清史稿·职官六》说:“大臣掌主法职,监督大理院及京、外审判、检察,以维法治。副大臣贰之。”
九卿会审涵盖哪九卿?
司法制度。清制,在北京的会审之案,先由“小三法司”即大理寺左、右寺官及都察院相关道监察御史到刑部与承审司官一起会审录问,叫做“会小法”。审毕,小三法司各精选整理提供词呈报堂官。然后,大理寺堂官(卿或少卿)、都察院堂官(左都御史或左副都御史)挈都是员再赴刑部,与刑部堂官(尚书或侍郎)一起会审犯人,谓之“会大法”。如有翻异,则发司复核审查。假设三方无疑义者(即对案情认定)及所拟罪名意见完全一样者,由刑部定稿分送院、寺堂属一体画题。在外每个省份总督、巡抚具题重辟之案,同时皆以随本揭帖分送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由部、院、寺分发其下属相关司道及左、右寺承办。相关司道及左、右寺先据揭帖,详推案情和刚才拟罪名、所引律例是不是满足,各自提出复核意见(即预定谳语)呈堂。由刑部主稿钤印,分送院、寺。假设刑部看语与院、寺看语意见完全一样,院、寺即画题,但一定要在八日内送回刑部。假设意不完全一样,有改易的,亦一定要在八日内声明缘由,交回酌议。刑部再定期移知院、寺赴部,细绎案情,详推律意,各秉虚公,画一定谳。按规定,凡重辟,一定要三法司的意见一模一样,才可以定案。假设意见统一,由刑部主稿,院、寺画题,奏闻钦定。若意见仍不可以完全一样,允许各抒所见,候旨酌夺。但不可以一衙门立一意见,判然与刑部立异;只许两议并陈,候皇帝裁决。遇有重要案件,由“三法司”会审。由御史、大理寺官员和刑部官员共同审理,叫“小三法司会审”;由都御史、大理寺卿和刑部尚书共同审理,叫“大三法司会审”。审判后送皇帝裁决。如果不小心遇到非常重要案件,则由三法司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及政通使共同审理,清朝叫“九卿会审”是中央的高审级,但判决仍须皇帝核准。在审判制度上,明成祖永乐三年实行热审,英宗天顺二年,又有秋审的发端。清朝进一步发展成秋审、朝审、热审三种。秋审是每一年秋季复核审查每个省份死刑案件(主要是地方上斩监候、绞监候)的一种制度。对刑部判决的案件或京师附近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进行重审,叫“朝审”。朝审时间,迟于秋审,于每一年霜降后十日进行,冬至前复核审查结束。热审是指每一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小三司)审理出现在北京师的笞、杖刑案件的审判活动。明清时代,全国高级司法机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合称“三法司”。“三法司”没有独自的从上而下的审判组织系统,当然也没有“独立审判”的原则,与现代国家的司法机关不可以相比。除“三法司”以外,其它的国家机关也有一定的司法之责,基本上每一个政府机关都拥有一定的司法职权,这正是清代诸权合一的政治体制的特点。 三法司以刑部编制大,达1000余人,平日工作繁重。以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 相比之下大理寺的司法事务远不如刑部繁重,人员编制较少。正副长官称大理寺卿、少卿。 都察院除司法事务外,还主管监察,故此,编制很大理寺为大,主管官员称左都御史、左副都御史。 三法司的职权是: 刑部 执掌全国“法律刑名”,管理地方上诉案件;审查核验地方上的重案和出现在北京师答杖以上的重案;同时也审理中央官吏违法的案件;有权决定流刑案件。 大理寺 复核刑部判决的流刑案件,刑部审理不当,可以驳回更审。 都察院 监督并弹劾刑部、大理寺的司法活动和出现的严重错误。清朝的监察机关不仅监督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而且,也接受诉讼,审理相关案件。 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会审的案件,习称“三堂会审”。 针对非常重要或疑难案件,由“三法司”和五部尚书、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使和大理寺卿组成“九卿会审”是中央高审级。但判决的执行仍须皇帝后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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