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是由谁制定,地方性法规由谁设定?

法规是由什么人制定?
法规是法令、规定、规则和章程等法定文件的总称。 法规指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我们国内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的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自治州(2023《立法法》新修订),也可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法规也具有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规由什么人设定?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是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法的形式涵盖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法的实质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反映。
(1)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的反映。
(2)法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反映的不是统治阶级的大多数情况下意志,而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4)法反应统治阶级的意志,依然不会算是法就完全不顾及被统治阶级的愿望和要求,法也会在相对的程度上反映被统治阶级的利益。
国家什么部门才可以制定规定?
我们国内的法律体系按法律效力从大到小分为:法律、法规、规章,还有规范性文件,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规是由国务院及省级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国务院各部委还有省级人民政府还有计划单列市的政府可以制定规章,“规定”大多数情况下是法规,但,也不排除是规章的可能,有的规章也可叫**规定,属于法规还是属于规章要看是哪个部门制定的。
移送司法机关的标准?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范执法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相关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委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案件移送是指我委按规定向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移送行政案件。
第三条 对不属于我委管辖的案件需要移送对该案有管辖权的其他行政机关。
对我委办结的案件,需其他行政部门追究行政相对人其他行政责任的,需要将案件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第四条 我委办理的行政案件,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条 行政案件移送由我委政策法规处会同有关业务处统一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因管辖权问题向其他行政机关移送行政案件,需要附送下方罗列出来的材料:
(一)行政案件移送书;
(二)涉案物品清单;
(三)案件证据材料原件。
以上材料由案件承办业务处提供,政策法规处审查核验,经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后,由案件承办业务处负责移送。
行政案件移送书副本与案件证据材料复印件留存。
第七条 已办结的案件,因需其他行政机关追究行政相对人其他行政责任,而向其他行政机关移送行政案件,需要附送下方罗列出来的材料:
(一)行政案件移送书;
(二)涉案物品清单复印件;
(三)案件证据材料复印件;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由案件承办业务处提供,政策法规处审查核验,经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后,由政策法规处三日内会同案件承办业务处办理移送手续,紧急情况下经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及时移送。
行政案件移送书副本与案件证据材料原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原件留存。
第八条 涉嫌构成犯罪应该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案件承办业务处需要马上指定二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针对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经政策法规处审查核验,经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后移送。
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移送的,需要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移送的,需要将不能批准移送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九条 在移送犯罪案件至公安机关的同时,需要将移交案件材料一并报检察机关,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
第十条 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需要附送下方罗列出来的材料:
(一)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复制件),涵盖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当事人供述和辩解,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物证、书证还有专业机构的鉴定检验报告等;
(三)案件调查报告;
(四)已作出行政处罚的,需要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制件),有罚没收入的,应附罚没票据复印件;
(五)先行登记保存或没收的物品清单(复制);
(六)其他相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以上材料由案件承办业务处提供,政策法规处审查核验,经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后,由政策法规处会同案件承办业务处办理移送手续。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签收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后,我委需要自接到立案公告书那天起三日内将涉案物品还有与案件相关的其他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如不能立案,我委觉得有必要坚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提请作出不能立案的公安机关复议,或者提请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
通过上面说的程序仍不可以立案的,我委移送前没有作出行政处罚的,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在查办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中,需要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法院建立联席会议、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等机制,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相互制约,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十三条 案件承办人员、政策法规处及有关业务处负责人要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法定时限,各司其职;违反移送规定的,依法追终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创新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12月1日起开展。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区别?分别有哪个机构制定?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区别:
1、法律指由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2、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狭义的行政法规专指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为规定、规定、办法、决定等。
3、地方性法规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施行于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地方性法规由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制定。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一般以“规定”、“细则”、“办法”称之。注意: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叫做“部门规章”,不是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很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三者在立法效力上有位阶效应:法律高于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这是国家立法权的统一要求和发挥地才能够动性的一种政策具体安排,已为我们国内《立法法》所确定。
办理不动产证,应该找哪个部门儿?
《不动产登记暂行规定》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详细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详细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来终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可以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规定。 综合上面所说得出,大多数情况下各地政府都会设置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不动产登记事宜。
以上就法规是由谁制定,地方性法规由谁设定?的详细介绍,更多司法考试报名及考试时间资讯,司法考试资料下载点击下方百度云网盘下载,网课报名助你学习更高效,考试!!加油!!!

>>司法考试培训班视频课程,听名师讲解,高效学习快速通过<<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下载
华宇考试网司法考试免费资料百度云网盘
©下载资源版权归作者所有;本站所有资源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使用,请支持正版!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