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hone显示消费者权益法不适用怎么办,论述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殊规则

iphone显示消费者权益法不适用咋办,应该如何处理?
因为买的不是大陆行货,故此,在国内不保修,购买的东西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详细处理步骤请看下方具体内容:1、iPhone 手机系统有一个内置的恢复模式,其实就是常说的经常听说的 DFU 恢复模式。在这样的模式 下,可以为 iPhone 重新安装系统,就好比把电脑全盘格式化删除再安装系统。这个时候 iPhone 的屏幕上应该还会显示 iTuens 连接画面。
2、可以手动操作让 iPhone 进入 DFU 恢复模式,也许是因为在更新时产生意外进入恢复模 式,也有一定概率是越狱的机器产生系统损坏进入恢复模式。假设想退出恢复模式,请同时按 住 Home 键和电源键,强制关机,再按电源键开机。
3、发现退出恢复模式以后,iPhone 屏幕上还是显示 iTunes 连接画面,肯定是手机系统 出问题了,需重新为它恢复系统。
4、这时请在电脑的 iTunes 窗口中点击“恢复 iPhone”功能按钮。马上 iTunes 连网检测现目前适用 于手机的新的系统版本,并提示我们假设要恢复,会删除掉手机上的全部数据。
因为买的不是大陆行货,故此,在国内不保修,购买的东西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详细处理步骤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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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殊规则
一、电子商务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
第一,系统、全面地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保护用户和消费者权益的义务。
1、大多数情况下保护义务。需要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互联网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需要满足保证人身、财产安全的要 求。
2、信息披露义务。需要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3、真实宣传义务。不可以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 价等方法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4、公平交易义务。按照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点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 的,需要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点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5、依法发送广告义务。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需要遵循《广告法》的有 关规定。
6、搭售提示义务。搭售商品或者服务,需要以显著方法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可以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7、依承诺或约定交付义务。应 当根据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法、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
8、合理退还押金义务。根据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需要明示方法、程序,不可以设置不 合理条件。
9、需要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还有用户注销的方法、程序,不可以设置不合理条件。
10、公平订立合同义务。不可以以格式条款等方法约定消费 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
11、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义务。需要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法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
第二,为规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能滥用的平台资源“私权力”,专门设定平台义务和平台责任。
1、平台义务:
(1)区分标记自营业务义务。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需要以显著方法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可以误导消 费者。
(2)保留消费者评价义务。不可以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3)合理宣传义务。需要按照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 用等以各种方法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针对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需要显著标明“广告”。
(4)消费者维权帮助义务。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 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出现争议时,电商网络平台需要积极帮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2、平台责任:
(1)先行赔偿责任。消费者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要求电商网络平台担负先行赔偿责任。
(2)连带责任。清楚或者应 当清楚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满足保证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用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 者担负连带责任。
(3)对应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查核验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证义务,导致 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担负对应的责任。
第三,明确规定国家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保护电子商务用户信息。
在法律责任专章中也就违反用户和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的行为设定了对应的行政处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有关网络在线售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取互联网、电视、电话号码、邮购等方法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那天起七日内退货,且不需要说明理由,但下方罗列出来的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按照商品性质并经过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要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需要完好。经营者需要自收到退回商品那天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担负;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根据约定。
2023新消费者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规则和程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没有作规定的,受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需要遵循本法;本法没有作规定的,需要遵循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需要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用措施,保证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法,反对浪费。
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需要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满足保证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按照商品或者服务的不一样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式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主要内容、规格、费用等相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法,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取得质量保证、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取得相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需要努力掌握并熟悉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升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一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还有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需要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需要根据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可以违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需要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可以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可以强制交易。
第十七条 经营者需要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八条经营者需要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满足保证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需要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式还有防止危害出现的方式。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需要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证义务。
第十九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需要马上向相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用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处理、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多项措施。采用召回措施的,经营者需要担负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相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需要真实、全面,不可以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式等问题提出的询问,需要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需要明码标价。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需要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需要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一定要出具。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需要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清楚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法表达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需要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质上质量与表达的质量状况符合。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那天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出现争议的,由经营者担负相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满足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改替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那天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满足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还有时退货,不满足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改替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改替换、修理的,经营者需要担负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取互联网、电视、电话号码、邮购等方法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那天起七日内退货,且不需要说明理由,但下方罗列出来的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按照商品性质并经过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要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需要完好。经营者需要自收到退回商品那天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担负;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根据约定。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需要以显著方法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法、安全须知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要利害关系的主要内容,并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可以以格式条款、公告、声明、店堂告示等方法,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相关规定,不可以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公告、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不可以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可以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带上的物品,不可以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二十八条采取互联网、电视、电话号码、邮购等方法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还有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需要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点位置、联系方法、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法、安全须知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需要遵守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标、方法和范围,并经过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需要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可以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一定要严格保密,不可以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需要采用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证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需要马上采用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可以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三十条 国家制定相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需要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相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出现,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部门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用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关行政部门需要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相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发布抽查检验结果。
相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需要马上责令经营者采用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处理、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多项措施。
第三十四条 相关国家机关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需要采用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一定要受理,及时审理。
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升消费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法;
(二)参加制定相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加相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相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相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需要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需要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消费者协会需要仔细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相关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消费者组织不可以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可以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法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第六章 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出现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方罗列出来的途径处理: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按照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导致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四十一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第四十二条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第四十三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向展销会的举行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行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互联网交易平台提供者不可以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点位置和有效联系方法的,消费者也可向互联网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互联网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加高效消费者的承诺的,需要履行承诺。互联网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互联网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用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担负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法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公布者公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公布者不可以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点位置和有效联系方法的,需要担负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公布者设计、制作、公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导致消费者损害的,需要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担负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导致消费者损害的,需要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担负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 消费者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需要自收到投诉那天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第四十七条对侵害很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还有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需要依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担负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需要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没有作说明的;
(三)不满足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取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满足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法表达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够的;
(七)服务的主要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改替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有意或恶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证义务,导致消费者损害的,需要担负侵权责任。
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导致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需要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还有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导致残疾的,还需要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导致死亡的,还需要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五十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需要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导致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导致消费者财产损害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担负修理、重作、更改替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法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需要根据约定提供。没有按照约定提供的,需要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需要担负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一定要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五十四条 依法经相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需要负责退货。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需要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多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多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多赔偿的金额不够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也还是向消费者提供,导致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除担负对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法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按照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满足保证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恶意修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需要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相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用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处理、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多项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改替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有意或恶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需要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需要纪录写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发布。
第五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需要担负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没办法同时支付的,先担负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条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相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相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规定?
第一条为依法制止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规则和程序,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益,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开展行政处罚。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开展行政处罚,需要依照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运用建议、约谈、示范等方法开展行政详细指导,督促和详细指导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
第四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需要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可以侵
按照法律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处罚有: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需要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方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需要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导致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五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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