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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早的文物法,2020年文物保护法

时间:2022-11-06来源:华宇考试网作者: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 法考培训课程
中国早的文物法

中国早的文物法?

我们国内近代早的文物保护法,是宣统元年颁行的《保护古迹推广章程》.我们国内是世界文明古国.也是文物保存多的国家之一.但是,.在这里以前.文物保护没办法.文物被盗

  建国后我们国内早的文物工作主要依据的法规是1961年3月4日国务院公布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规定》。1982年11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91年6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有关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决定》。 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新的《文物保护法》对原《文物保护法》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更改和补充。

版文物保护法?

( 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2月3日颁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 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按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方罗列出来的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要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相关的还有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宝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还有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按照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宝贵文物和大多数情况下文物;宝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第四条 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全部。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全部。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全部。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全部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全部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下方罗列出来的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全部:

(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还有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全部的其他文物。

属于国家全部的可移动文物的全部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国有文物全部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第六条 属于集体全部和私人全部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还有依法获取的其他文物,其全部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全部者一定要遵循国家相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拥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第八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担负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开展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保证文物安全。

基本建设、旅游发展一定要遵循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可以对文物导致损害。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相关国家机关,需要依法仔细履行所担负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规则和程序。

第十条 国家发展文物保护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多。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针对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可以侵占、挪用。

国家鼓励通过捐赠等方法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针对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可以侵占、挪用。

第十一条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国家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文物保护的意识,鼓励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提升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一)仔细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

(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

(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五)在考古发掘工作中作出重要奉献的;

(六)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奉献的;

(七)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

(八)长时间从事文物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三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发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发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发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暂时还没有核定发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发布。

第十四条 保存文物非常丰富并且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发布为历史文化名城。保存文物非常丰富并且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政府核定发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组织编制针对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整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五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针对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需要按照不一样文物的保护需,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详细保护措施,并公告信息施行。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需要按照文物保护的需,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可以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情况特殊一定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一定要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过核定发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需要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一定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需要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按照保护文物的实质上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发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可以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需要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对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可以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可以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需要限期治理。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选址,需要尽量规避不可移动文物;因情况特殊不可以规避的,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尽量开展原址保护。开展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需要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对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

非遗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古人传说并默认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自不同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还有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有关的实物和场所。涵盖:

  (一)传统口头文学还有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用认定、记录、建档等多项措施予以保存,对反映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用传承、传播等多项措施予以保护。

  第四条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促进提高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促进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促进社会和谐和持续时间发展。

  第五条 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尊重其形式和内涵。

  不允许以歪曲、贬损等方法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法律保护的文物范围特点?

国家保护的文物范围

《文物保护法》规定,不可移动文物,按照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文物保护范围

《文物保护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方罗列出来的文物受国家保护: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及周边的附属文物);

2、与重要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相关的还有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3、历史上各时代宝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还有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文物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保护工程。

第三条 文物保护工程一定要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根据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有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第四条 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制定专项的整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需要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

第五条 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一)保养维护工程,系指针对文物的轻微损害所作的平日性、季节性的养护。

(二)抢险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因为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可以进行彻底修缮而对文物采用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缮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涵盖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

(四)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工程。

(五)迁移工程,系指因保护工作非常需,并无其它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用的将文物整体或局部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

第六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并组织制定文物保护工程的有关规范、标准和定额。

第七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单位,涵盖经国家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为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

第八条 担负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一定要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另外单独制定。

第九条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主要指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管理。

第二章 立项与勘察设计

第十条 文物保护工程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根据下列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一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二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保养维护工程由文物使用单位列入每一年的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的立项与勘察设计方案按本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抢险加固工程中确因情况紧急需即刻开展的,可以在开展的同时补报。

迁移工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取得批准后,按本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报批勘察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 因情况特殊一定要在原址重建已经都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取得批准后,按本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报批勘察设计方案。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标立项申报资料涵盖以下内容:

一 工程业主单位及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名称;

二 拟立项目名称、地址位置,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时代,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发布与执行情况;

三 保护工程必要性与开展概率的技术文件与形象资料、录像或照片;

四 经费估算、来源及计划工期具体安排;

五 拟请来的勘察设计单位名称及资信。

第十四条 已立项的文物保护工程需要申报勘察、方案设计和施工技术设计文件。重要工程需要在方案取得批准后,再进行技术设计。

第十五条 勘察和方案设计文件涵盖:

一 反映文物历史状况、固有特点和损害情况的勘察报告、实测图、照片;

二 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图及有关技术文件;

三 工程设计概算;

四 必要时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材料试验报告书、环境污染情况报告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

第十六条 施工技术设计文件涵盖:

一 施工图;

二 设计说明书;

三 施工图预算;

四 有关材料试验报告及检测鉴定结果。

第三章 施工、监理与验收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工程中的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和迁移工程实行招投标和工程监理。

第十八条 重要文物保护工程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报批招标文件及拟选用的施工单位。

我们国内的文物分为精品文物和大多数情况下文物,这当中又分为三个等级,每个等级都拥有其不一样的标准。

国家一级文物

1、反映中国各个历史时期与生产关系及其经济制度、政治制度,还有相关社会历史发展的代表性文物。

2、反映生产力的发展、生产技术的进步和科学发明创造的代表性文物。

3、反映各民族社会历史发展和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代表性文物。

4、反映历代劳动人民反抗经济剥削、政治压迫,还有相关著名起义领袖的代表性文物。

5、反映了中外友好往跟在政治、经济、军事、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方面相互交流的代表性文物。

6、反映中华民族抵御外侮、反抗侵略的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的代表性文物。

7、反映历代著名的思想家、科学家、发明家、政治家、军事家、教育家、文学家、艺术家及历代著名工匠的代表性文物。

8、反映各民族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工艺美术、宗教信仰的具有非常重要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代表性文物。

9、中国古旧图书中具有代表性的善本。

10、反映相关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重要事件和杰出领袖人物的革命实践活动,还有为中国革命作出重要奉献的国际主义战士的代表性文物。

11、反映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及其相关重要历史事件、领袖人物、著名烈士的代表性文物。

12、反映相关中国各党派、团体的重要事件、重要人物和爱国侨胞及社会知名人士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

13、其他具有非常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国内外代表性文物

国家一级文物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就是陕西历史博物馆的藏品“玛瑙兽首杯”

国家二级文物

1、具有重要历史、科学价值或非常高艺术价值,但是在全国或本地区存量有点多的文物。

2、具有一定历史、科学价值或大多数情况下艺术价值,但是在全国或本地区存量较少的文物。

3、反映一个地区、一个民族或某一个时代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或非常高艺术价值,但有某种缺陷的文物。

4、反映某一历史人物、历史事件,或对研究某一历史问题有重要价值的文物。

5、反映某种文化类型和文化特点的、能说明某一历史问题有重要价值的文物。

6、时代较晚,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大多数情况下,但经济价值非常高的文物。

7、反映各地区、各民族的重要民俗文物。

8、反映历代著名艺术家或著名工匠的重要作品,大多数情况下艺术家的精品。

9、中国古旧图书中具有重要价值的善本。

10、其他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国内外文物。

国家二级文物中具有代表性的就是胡海同志用过的弯嘴杯

三、三级文物

1、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在全国或本地区存量有点多的文物。

2、反映一个地区、一个民族或某一时代的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但有某种缺陷的文物。

3、反映某一历史事件或人物,对研究某一历史问题有一定价值的文物。

4、反映某种文化类型特点的某一区域性的非主要文物。

5、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民俗文物。

6、反映某一历史时期艺术水平和工艺水平的作品,或艺术、工艺水平非常高,但损伤较重的作品。

7、中国古旧图书中具有一定价值的善本。

8、其他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国内文物。

三级文物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就是春秋时期的酒具

分级管理是中国文物管理的重要原则。中国历史悠久,保存至今的各种文物异常丰富,它们的价值又高低不一,不可能都由国家直接管理。按照文物价值高低,区分等级,保护重点,把重要,要优先集中精力的文物管理权归中央政府掌握并熟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自己行政管辖范围内的重要文物负有保护责任,同时负责保护管理其他文物。这样才使分级管理、重点保护落到实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不少条款都对文物分级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文物保护单位就是按照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高低,分别确定为不一样等级,由县级、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发布为县级、省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对不一样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的要求也有区别。

中国文物法规对文物藏品分级管理,也作了明确规定。全民全部的博物馆、纪念馆和文物保管机构等单位的文物藏品,须区分等级,建立严格的保管制度。文物藏品按照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高低还有保存情况,区分为一、二、三级。一级文物要专库或专柜保管,还需建立一级文物藏品档案。

在文物复制、 拍摄、 修复、调拨等方面,文物藏品的级别不一样,在管理上也有不一样的要求。

运用文物法规(见中国文物法规)保护管理文物是文物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以法制管理文物的肯定途径。

它主要涵盖国家制定的法律、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文物法规、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保护管理文物的规范性文件,还有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重要规章、制度等。

文物藏品定级标准》(文化部 第19号令)规定:文物藏品分为宝贵文物和大多数情况下文物。宝贵文物分为一、二、三级。具有非常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代表性文物为一级文物;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二级文物;具有非常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三级文物。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大多数情况下文物。(一) 反映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及其经济制度、政治制度,还有相关社会历史发展的非常重要的文物;(二) 反映一个地区、一个民族或某一时代的具有非常重要价值的文物;(三) 反映某一历史事件或人物,对研究某一历史问题有非常重要价值的文物;(四) 反映某种考古学文化类型和文化特点的具有非常重要价值的文物;(五) 具有非常重要价值的民族、民俗文物;(六) 某一历史时期艺术水平和工艺水平非常高,但有损伤的作品;(七) 古旧图书中具有非常重要价值的善本;(八) 反映中国近代(1840-1949)历史上的重要事件、重要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的具有非常重要价值的文物;(九) 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重要历史事件、重要建设成就、重要领袖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的具有非常重要价值的文物;(十) 反映中国共产党和近代其他各党派、团体的重要事件,重要人物、爱国侨胞及其他社会知名人士的具有非常重要价值的文物;(十一) 其它具有非常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

不可移动文物修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开展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可移动文物涵盖:

(一)古遗址、遗迹;

(二)古墓葬和近现代名人墓葬;

(三)古建筑、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四)古代石刻、壁画;

(五)历史文化城(街)区;

(六)其他历史遗迹。

第四条 市、市(县)区政府负责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作。市、市(县)区文物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登记和监督管理。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帮助市(县)区文物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做好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作。

各级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财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

第五条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遵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政府需要设立文物保护管理专项资金,用于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和维护。市级以上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列入本级年财政预算,市(县)区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专项资金由同级财政列入年财政预算。专项资金应按照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多。其他未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财政部门可予以资金补助,用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本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七条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确定,由市文物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申报,市政府核定发布,并报省政府备案。

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确定,由市(县)区文物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申报,市(县)区政府核定发布,并报市政府备案。

市文物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在市和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非常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申报省、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

暂时还没有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市(县)区文物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予以登记并发布。

第八条 规划建设部门应会同文物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自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发布那天起1年内,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发布。

第九条 市和市(县)区文物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应制定不可移动文物的详细保护措施,设立标志,建立档案,设置针对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条 市(县)区政府需要组织编制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整体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定》及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不允许下方罗列出来的破坏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

(一)盗掘、盗窃、刻划、涂污或者损毁不可移动文物;

(二)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内,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三)未经批准,未经同意私自迁移、拆除、修缮、改建、扩建不可移动文物;

(四)违法转让、抵押不可移动文物或改变用途;

(五)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未经同意私自在文物埋藏区进行建设工程;

(六)未经批准,未经同意私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七)其他危害文物保护的行为。

第十二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规划审批手续前,应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将工程设计方案报对应的文物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及市文物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登记的文物点范围内进行的建筑、道路、管线工程,市及市(县)区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在核发有关许可前,应公告市文物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进行实地考古调查、勘探。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施工中发现地下文物,需要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马上报告当地文物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

第十五条 辖区内出现不可移动文物重要安全事故,取消事故出现地政府的年绩效评先资格,市政府对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及有关主管人员实行行政问责。不可移动文物重要安全事故是指:

(一)市级以上(含市级)古墓葬、遗址类文物保护单位出现被盗掘事件;

(二)市级以上(含市级)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出现被盗、损毁,导致严重影响;

(三)未经同意私自拆除、迁移或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用途;

(四)未经同意私自修缮市级以上(含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五)文物埋藏区内未经考古勘查,未经同意私自进行工程建设,导致重要破坏;

(六)市级以上(含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审批,未经同意私自进行建设工程、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第十六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负责对不可移动文物的平日维护管理。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无使用人的,由当地文物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指定针对机构、群众性保护组织或者文物保护员负责管理。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全部人负责平日保护,并接受文物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市(县)区文物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应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负责人签署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责任书,并报市文物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责任书应涵盖下方罗列出来的内容:

(一)不可移动文物的基本情况;

(二)负责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

(三)保护管理工作职责;

(四)奖惩措施。

第十八条 各级文物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应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加强对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的监督检查,对文物安全隐患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涉嫌破坏文物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文物行政违法的由文物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开展规定》等法律法规开展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那天起施行。

不可移动文物挂牌管理办法?

第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河南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文物保护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不可移动文物是指依法核定发布的文物保护单位,还有依法登记认定的其它不可移动文物。主要涵盖: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要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相关,还有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

(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史迹、代表性建筑;

(四)依法登记认定的其它不可移动文物。

第四条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遵守政府主要、部门协作、社会参加的原则。一切单位、团体、个人均有参加保护不可移动文物、举报和制止破坏损毁不可移动文物行为的义务。对破坏或者损毁不可移动文物行为进行举报或者给予制止,并经过查证属实的,按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程度上奖励。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工作。

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安全开展监督管理。公安、财政、城乡建设、环保、宗教、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有关管理职责。

乡(镇、街道办事处)在县级文物行政部门详细指导下详细开展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制,并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查。

县(区)级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主要负责人为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将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平日工作计划,明确专人负责。

不可移动文物数量多、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需要设立文物看护所或成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加强文物保护工作。

第七条 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需要及时组织各种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登记和发布工作。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自发布那天起1年内,应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培养保护标志牌。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还有重要历史建筑的管理根据《城市紫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9号)执行。

对暂时还没有核定发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所在地县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登记、发布及制定保护措施。

第八条 各级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需要按照文物保护的需,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不可以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需要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对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规划部门批准。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还有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一定要控制新建、扩建活动。工程建设前须经城乡规划、文物部门审核查验及专家组论证。不允许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核定发布前已有的非文物建筑物和构筑物,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需要拆迁;破坏或者影响其历史风貌的,需要一步一步拆迁或改造。

第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允许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

(一)盗掘、盗窃、刻划、涂污或者损毁文物;

(二)未经同意私自迁移、拆除、遮挡、修缮、改建、扩建不可移动文物;

(三)盗窃、刻划、涂污、损毁、挪动、遮盖或者阻挡文物保护单位标志设施;

(四)生产、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

(五)未经同意私自开荒、挖掘、采石、取土;

(六)违规转让、抵押不可移动文物或改变其用途;

(七)未经同意私自进行建设工程或开展爆破、钻探等作业;

(八)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

(九)其它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或破坏其历史环境风貌的行为。

第十条 辖区内出现重要不可移动文物安全事故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开展责任追究。重要不可移动文物安全事故是指:

(一)世界文化遗产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出现被盗掘、损毁、水毁、火灾、倒塌等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出现盗窃、损毁、消防安全责任事故或未经同意私自迁移、拆除,改变其用途并导致严重后果的;

(三)未经同意私自修缮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致使文物本体受损、历史风貌受到严重破坏的;

(四)未经同意私自在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导致严重后果的;

(五)其它因素导致不可移动文物受损、灭失,后果严重的。

第十一条 市、县(区)共同担负不可移动文物安全保证资金(以下简称“保证资金”),每一年每处保证资金按国保每处4000 元、省保每处3000 元、市保每处2023 元、县保每处1000 元、已列入文物保护名录的每处200 元的标准予以保证,邙山陵墓群及东汉帝陵因点多、线长、面广的特殊性,每墓冢按1000 元保证。保证资金市级财政担负百分之30,县(区)级财政担负百分之70,保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根据《洛阳市财政局洛阳市文物管理局有关印发〈洛阳市不可移动文物安全保证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公告》(洛财教〔2023〕35 号)执行。有针对管理机构及保护经费的不可移动文物点不纳入此列。

保证资金列入市、县(区)财政预算,主要用于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及请来业余文物保护员工资经费、工作补助等。市、县(区)财政部门按照本级文物管理部门对不可移动文物安全工作进行考查后拨付。

第十二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加强对保证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开展文物、公安、市场监管等多部门联合行政执法活动,涉及文物犯罪案件由公安部门牵头办理,文物违法案件由文物行政部门牵头办理。

第十四条 文物、公安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技防、消防及周边治安等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第十五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使用人的,使用人应依法履行修缮、保养及安全保护职责。无使用人的,当地政府应指定针对机构、专人负责保护。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全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全部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需要给予帮。具备修缮能力而不履行义务的,由所在地县(区)级政府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全部人负担。

第十六条 发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和国有古建筑、纪念性建筑,由县(区)级以上政府设置针对机构、委派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其它不可移动文物由县(区)级政府负责管理。

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由使用单位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管理,没有使用单位的由所在地县(区)级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管理,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详细指导和帮。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出现或者可能出现重要险情时,文物保护单位的全部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需要及时采用保护措施,并马上向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机构或组织、全部者、使用者、保护员,应与文物行政部门逐级签署文物安全责任书。

主要责任人如有变更的应报告上级政府及文物行政部门,并及时补签责任书。

第十九条 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不履行职责或对违法行为报告查处不力,对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和责任领导依纪依法给予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并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那天起开展,有效期5年。

大多数情况下文物保护范围?

《文物保护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方罗列出来的文物受国家保护: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及周边的附属文物);

2、与重要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相关的还有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3、历史上各时代宝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还有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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