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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法条结构,司法考试客观题有法条吗

时间:2022-09-16来源:华宇考试网作者:司法考试成绩查询 法考培训课程
刑法学法条结构

刑法学法条结构?

刑法分则条文的结构

在刑法分则中、凡是规定有详细犯罪的刑法条文、均分为罪状和法定刑两个部分。比如《刑法》第102条规定, “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个条文前半部分的相关规定叫罪状。后半部分的相关规定叫法定刑。

一、罪名

1、单一罪名:只包含一个行为,不可以分解使用,如有意或恶意杀人罪

2、选择罪名:包含多个行为或多个对象,且可以分解使用,如拐卖妇女、儿童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备考提示】:

(1)在选择罪名内部,就算针对不一样对象开展数个行为,仅认定为一罪

例子:先拐卖了a妇女,又拐卖了b儿童,后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

(2)选择罪名中,行为人针对同一罪名内的对象认识错误,影响不了有意或恶意犯罪的既遂

例子:误以为是武器而走私,其实是弹药,成立走私弹药罪既遂

3、概括罪名:包含多个行为类型,但不可分解使用,如信用卡诈骗罪

二、罪状

1、简单罪状

对构成要件作简单描述,如232条“有意或恶意杀人的,……”

2、叙明罪状

对构成要件作相对具体的描述,如305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有意或恶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

3、引证罪状

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文来说明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如115条“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空白罪状

认定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须参照其他法律规定,如340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式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

三、法定刑

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121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劫持航空器罪)

2、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满足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法定刑类型

刑法分则中规定了数百种犯罪,每种犯罪都拥有各自不一样的犯罪构成要件。但是假设我们把每种犯罪的详细内容暂且搁置一边,可以看得出来每一个分则条文实际上唯有两个内容,一个是罪状即对犯罪状况的描述,另一个是法定刑即对需要判处刑罚的相关规定。罪状和法定刑就是刑法分则条文的基本结构。

  一、罪状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针对某种犯罪详细状况的描述。唯有满足某种犯罪成立的条件,才可以构成某种犯罪。按照刑法分则条文对基本罪状的描述方法,罪状可以概括为四种形式,即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

  (一)简单罪状

  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犯罪的详细状况不作任何描述,只是列出罪名。之故此,如此是因为立法者觉得该种犯罪不用描述,只要看到罪名完全就能够理解和明白。如第170条规定“伪造货币的”、第232条规定“有意或恶意杀人的”、第295条规定“传授犯罪方式的”等就是简单罪状。

  (二)叙明罪状

  又称说明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犯罪的详细状况作了具体的描述,以便说明该种犯罪构成的详细条件。如第162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等就是叙明罪状。

  (三)引证罪状

  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犯罪的详细状况不作任何描述但需引用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文说明该种犯罪构成的详细条件。如第124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同时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构成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就是引证罪状。

  (四)空白罪状又称参见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只规定了某种犯罪行为,但是,详细的犯罪构成条件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才可以确定。如第128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第344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相关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宝贵树木的”,等等,需参照枪支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森林法的相关规定才可以确定是不是构成犯罪,那就是空白罪状。

  二、罪名

  罪名是指犯罪的名称。罪名是以罪状为基础的,罪名包含在罪状之中。在简单罪状的情形之下,罪状就是罪名。按照罪名的不一样情况,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不一样的类型:

  (一)类罪名与详细罪名

  类罪名是指某一类犯罪的名称,其实就是常说的我们国内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自不同的犯罪的每一章的名称,如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渎职罪,等等。类罪名的特点在于只是对某一类犯罪的名称作出了概括,但是,本身既不可以作为定罪的罪名使用,也不包含法定刑的主要内容。

  详细罪名是指各自不同的详细犯罪的名称。详细罪名规定在包含有罪刑单位内容的刑法分则条文之中。详细罪名是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也是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某种犯罪的依据,如交通肇事罪、有意或恶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等等。

  详细罪名规定在类罪名之中,各自不同的详细罪名排列组合成为各种罪名。类罪名与详细罪名当中是一种包容和被包容的关系。

  (二)单一罪名与选择罪名、概括罪名

  单一罪名是指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是纯粹的一种犯罪,不包含涉及其他犯罪的主要内容,也不可以分解使用的罪名形式。如有意或恶意杀人罪、打击报复证人罪、有意或恶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等就是单一罪名。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罪名大多数是以单一罪名的形式产生的,单一罪名在使耗费时长一般不会出现歧义。

  选择罪名是指刑法分则条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内容复杂,在一个条文中包含了不一样的行为方法或者不一样的犯罪对象,既可按行为方法的不一样或者犯罪对象的不一样分别确定罪名,也可概括为一个罪名使用的罪名形式。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就是行为方法不一样的选择罪名形式,拐卖妇女、儿童罪就是犯罪对象不一样的选择罪名形式。选择罪名就算在各种行为方法或者多个犯罪对象同时存在的情况下,也不真实,出现弄虚作假行数罪并罚而只定一罪。

  概括罪名是指刑法分则条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内容复杂,但是,只可以概括使用而不可以分解使用的罪名形式。比如,合同诈骗罪,这当中包含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署合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没有实质上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署和履行合同,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还有以他方式通过欺骗取得对方当事人财物等不一样的行为方法,但不管采取哪种方法或者采取几种行为方法,罪名都只定合同诈骗罪。概括罪名既具有单一罪名的特点,又具有选择罪名的特点是介于单一罪名和选择罪名当中的一种罪名形式。

  1997年12月9日发布的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相关规定》、 3月15日发布的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和 8月15日发布的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是我们所使用罪名的依据。

  三、法定刑

  (一)法定刑的概念

  法定刑是指包含有罪刑关系的条文所规定的适用于详细犯罪的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简言之,法定刑就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刑种和刑度。在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主刑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四种附加刑,并且分别规定了上面说的九种刑罚方式的适用对象。在刑法分则条文中,针对每一种犯罪的不一样情况,从九种刑罚方式中选择适用于该种犯罪的刑罚种类加以规定,所选择的刑罚方式既可以是一种,也可是几种。

  法定刑表达了国家针对犯罪行为还有犯罪人的谴责和否定评价。国家通过法律对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作出评价,并在这一评价的基础上规定与犯罪相适应的刑罚,这是立法上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反映。因为社会是变动的,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当然也是变动的,立法者会按照社会的状况通过更改刑法的方法对法定刑作出修正,或将重刑改轻,或将轻刑改重。但是不管法定刑怎样进行更改,都是以罪刑相适应原则为基本依据的。

  人民法院在对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犯罪人裁量适用刑罚时一定要严格遵循法定刑的相关规定内容,在任何情况下都绝不允许在法定刑之外适用刑罚。这不仅是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也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在刑法中的反映。

  (二)法定刑的种类

  依据刑法分则条文中法定刑的刑种、刑度是不是确定还有确定的程度为标准,可以将法定刑划分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无法确定的法定刑和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三种类型。

  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的刑种和刑度唯有一个,法官没有任何自由裁量的余地,如根据刑法第239条规定,犯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一规定就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我们国内刑法中规定的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的条文数量极少。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的大问题在于没有任何松动的余地,而犯罪并非千篇全部没有变化的,任何一种犯罪都拥有不一样于其他犯罪的情节,就算是两个同一种犯罪当中也是有各自不同的各样区别的,不管犯罪的情节如何都只可以适用一种刑罚方式予以处罚,明显缺少必要的灵活性。从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趋势来看,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已经在越来越少被采取。

  2.绝对无法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只规定对某种犯罪予以刑罚处罚,但是,却没有规定对该种犯罪需要适用的刑种和刑度,如对某种犯罪规定“依法制裁”、“依法严惩”、“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等,究竟用哪一种刑罚方式和哪一个量刑幅度则没有规定,完全由法官自由决定。绝对无法确定的法定刑的缺陷是很明显的,与法制要求不符合合。我们国内刑法中没有绝对无法确定的法定刑。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对该种犯罪适用的刑种和刑度,并对高刑和低刑作出限制性的相关规定。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有很大的裁量幅度,方便审判机关按照犯罪人的不一样情况适用不一样的刑罚是我们国内刑法分则条文中普遍采取的形式。按照刑法分则条文采取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的不一样情况,又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只规定高限度的法定刑。法定刑的低限度没有规定,需要依照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确定。比如,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有期徒刑的低限度是6个月。

  (2)只规定低限度的法定刑。法定刑的高限度没有规定,需要依照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确定。比如,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有期徒刑的高限度是15年。

  (3)规定高限度和低限度的法定刑。如第294条第2款规定: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内部成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4)规定两种以上的刑罚方式,同时对有期徒刑的高限度作出规定,如第295条规定:传授犯罪方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期徒刑的低限度、拘役和管制的高和低限度都需要依照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确定。

  (5)规定两种以上的主刑、两个以上的量刑幅度并同时规定附加刑,这当中有期徒刑只规定低限度。如第383条规定:个人贪污数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非常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6)规定两种以上的主刑、两个以上的量刑幅度并同时规定附加刑,这当中有期徒刑规定了高限度和低限度。如第353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规定援引其他条文中规定的法定刑。如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按照受贿所得数目金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383条的相关规定处罚。这样的规定方法是为了使条文简化,不要没有必要要的重复。

  (三)法定刑与宣告刑的区别

  法定刑是刑法所规定的刑种和刑度,宣告刑是人民法院对某一个详细犯罪判决需要执行的刑罚。法定刑与宣告刑的区别在于,法定刑是在立法时就已经确定的,而宣告刑是在人民法院针对某一详细案件判决时确定的;假设说法定刑在没有详细适用以前还是无法确定,既然如此那,宣告刑一经判决就只可以是确定的;法定刑是立法上的相关规定,而宣告刑则是执法中的适用。

刑法分则中规定了数百种犯罪,每种犯罪都拥有各自不一样的犯罪构成要件。但是假设我们把每种犯罪的详细内容暂且搁置一边,可以看得出来每一个分则条文实际上唯有两个内容,一个是罪状即对犯罪状况的描述,另一个是法定刑即对需要判处刑罚的相关规定。罪状和法定刑就是刑法分则条文的基本结构。

  一、罪状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针对某种犯罪详细状况的描述。唯有满足某种犯罪成立的条件,才可以构成某种犯罪。按照刑法分则条文对基本罪状的描述方法,罪状可以概括为四种形式,即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

  (一)简单罪状

  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犯罪的详细状况不作任何描述,只是列出罪名。之故此,如此是因为立法者觉得该种犯罪不用描述,只要看到罪名完全就能够理解和明白。如第170条规定“伪造货币的”、第232条规定“有意或恶意杀人的”、第295条规定“传授犯罪方式的”等就是简单罪状。

  (二)叙明罪状

  又称说明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犯罪的详细状况作了具体的描述,以便说明该种犯罪构成的详细条件。如第162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等就是叙明罪状。

  (三)引证罪状

  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犯罪的详细状况不作任何描述但需引用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文说明该种犯罪构成的详细条件。如第124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同时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构成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就是引证罪状。

  (四)空白罪状又称参见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只规定了某种犯罪行为,但是,详细的犯罪构成条件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才可以确定。如第128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第344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相关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宝贵树木的”,等等,需参照枪支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森林法的相关规定才可以确定是不是构成犯罪,那就是空白罪状。

  二、罪名

  罪名是指犯罪的名称。罪名是以罪状为基础的,罪名包含在罪状之中。在简单罪状的情形之下,罪状就是罪名。按照罪名的不一样情况,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不一样的类型:

  (一)类罪名与详细罪名

  类罪名是指某一类犯罪的名称,其实就是常说的我们国内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自不同的犯罪的每一章的名称,如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渎职罪,等等。类罪名的特点在于只是对某一类犯罪的名称作出了概括,但是,本身既不可以作为定罪的罪名使用,也不包含法定刑的主要内容。

  详细罪名是指各自不同的详细犯罪的名称。详细罪名规定在包含有罪刑单位内容的刑法分则条文之中。详细罪名是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也是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某种犯罪的依据,如交通肇事罪、有意或恶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等等。

  详细罪名规定在类罪名之中,各自不同的详细罪名排列组合成为各种罪名。类罪名与详细罪名当中是一种包容和被包容的关系。

  (二)单一罪名与选择罪名、概括罪名

  单一罪名是指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是纯粹的一种犯罪,不包含涉及其他犯罪的主要内容,也不可以分解使用的罪名形式。如有意或恶意杀人罪、打击报复证人罪、有意或恶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等就是单一罪名。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罪名大多数是以单一罪名的形式产生的,单一罪名在使耗费时长一般不会出现歧义。

  选择罪名是指刑法分则条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内容复杂,在一个条文中包含了不一样的行为方法或者不一样的犯罪对象,既可按行为方法的不一样或者犯罪对象的不一样分别确定罪名,也可概括为一个罪名使用的罪名形式。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就是行为方法不一样的选择罪名形式,拐卖妇女、儿童罪就是犯罪对象不一样的选择罪名形式。选择罪名就算在各种行为方法或者多个犯罪对象同时存在的情况下,也不真实,出现弄虚作假行数罪并罚而只定一罪。

  概括罪名是指刑法分则条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内容复杂,但是,只可以概括使用而不可以分解使用的罪名形式。比如,合同诈骗罪,这当中包含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署合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没有实质上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署和履行合同,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还有以他方式通过欺骗取得对方当事人财物等不一样的行为方法,但不管采取哪种方法或者采取几种行为方法,罪名都只定合同诈骗罪。概括罪名既具有单一罪名的特点,又具有选择罪名的特点是介于单一罪名和选择罪名当中的一种罪名形式。

  1997年12月9日发布的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相关规定》、 3月15日发布的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和 8月15日发布的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是我们所使用罪名的依据。

  三、法定刑

  (一)法定刑的概念

  法定刑是指包含有罪刑关系的条文所规定的适用于详细犯罪的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简言之,法定刑就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刑种和刑度。在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主刑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四种附加刑,并且分别规定了上面说的九种刑罚方式的适用对象。在刑法分则条文中,针对每一种犯罪的不一样情况,从九种刑罚方式中选择适用于该种犯罪的刑罚种类加以规定,所选择的刑罚方式既可以是一种,也可是几种。

  法定刑表达了国家针对犯罪行为还有犯罪人的谴责和否定评价。国家通过法律对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作出评价,并在这一评价的基础上规定与犯罪相适应的刑罚,这是立法上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反映。因为社会是变动的,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当然也是变动的,立法者会按照社会的状况通过更改刑法的方法对法定刑作出修正,或将重刑改轻,或将轻刑改重。但是不管法定刑怎样进行更改,都是以罪刑相适应原则为基本依据的。

  人民法院在对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犯罪人裁量适用刑罚时一定要严格遵循法定刑的相关规定内容,在任何情况下都绝不允许在法定刑之外适用刑罚。这不仅是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也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在刑法中的反映。

  (二)法定刑的种类

  依据刑法分则条文中法定刑的刑种、刑度是不是确定还有确定的程度为标准,可以将法定刑划分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无法确定的法定刑和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三种类型。

  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的刑种和刑度唯有一个,法官没有任何自由裁量的余地,如根据刑法第239条规定,犯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一规定就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我们国内刑法中规定的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的条文数量极少。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的大问题在于没有任何松动的余地,而犯罪并非千篇全部没有变化的,任何一种犯罪都拥有不一样于其他犯罪的情节,就算是两个同一种犯罪当中也是有各自不同的各样区别的,不管犯罪的情节如何都只可以适用一种刑罚方式予以处罚,明显缺少必要的灵活性。从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趋势来看,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已经在越来越少被采取。

  2.绝对无法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只规定对某种犯罪予以刑罚处罚,但是,却没有规定对该种犯罪需要适用的刑种和刑度,如对某种犯罪规定“依法制裁”、“依法严惩”、“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等,究竟用哪一种刑罚方式和哪一个量刑幅度则没有规定,完全由法官自由决定。绝对无法确定的法定刑的缺陷是很明显的,与法制要求不符合合。我们国内刑法中没有绝对无法确定的法定刑。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对该种犯罪适用的刑种和刑度,并对高刑和低刑作出限制性的相关规定。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有很大的裁量幅度,方便审判机关按照犯罪人的不一样情况适用不一样的刑罚是我们国内刑法分则条文中普遍采取的形式。按照刑法分则条文采取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的不一样情况,又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只规定高限度的法定刑。法定刑的低限度没有规定,需要依照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确定。比如,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有期徒刑的低限度是6个月。

  (2)只规定低限度的法定刑。法定刑的高限度没有规定,需要依照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确定。比如,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有期徒刑的高限度是15年。

  (3)规定高限度和低限度的法定刑。如第294条第2款规定: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内部成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4)规定两种以上的刑罚方式,同时对有期徒刑的高限度作出规定,如第295条规定:传授犯罪方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期徒刑的低限度、拘役和管制的高和低限度都需要依照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确定。

  (5)规定两种以上的主刑、两个以上的量刑幅度并同时规定附加刑,这当中有期徒刑只规定低限度。如第383条规定:个人贪污数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非常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6)规定两种以上的主刑、两个以上的量刑幅度并同时规定附加刑,这当中有期徒刑规定了高限度和低限度。如第353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规定援引其他条文中规定的法定刑。如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按照受贿所得数目金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383条的相关规定处罚。这样的规定方法是为了使条文简化,不要没有必要要的重复。

  (三)法定刑与宣告刑的区别

  法定刑是刑法所规定的刑种和刑度,宣告刑是人民法院对某一个详细犯罪判决需要执行的刑罚。法定刑与宣告刑的区别在于,法定刑是在立法时就已经确定的,而宣告刑是在人民法院针对某一详细案件判决时确定的;假设说法定刑在没有详细适用以前还是无法确定,既然如此那,宣告刑一经判决就只可以是确定的;法定刑是立法上的相关规定,而宣告刑则是执法中的适用。

只看法条和真题能不能通过司法考试?

有点困难,法条需老师进行介绍,不然不少没在法理没办法理解,就算背下来,也不会用,真题的覆盖面还是有限,只做真题不够。

行文中引用法律条款肯定是什么格式?

、条的概念 法律规范的“条”,又称“法条”是组成法律规范的基本单位。一部法律,都是由若干法条组成的。如《食品卫生法》由57个法条组成。法律规范的“条”是法律规范对某一个详细法律问题的完整规定,如:《食品卫生法》第七条 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一定要满足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

2.条的表达 大多数情况下来讲,条的数目标表达应使用中文,如《食品卫生法》第七条。 执法活动中,对一个涉法问题作出决定时,可能要适用多个法条。

  行文中引用法律条款肯定是根据条、款、项、目进行引用,比如某一法条属于民法通则第几条的几款第几项,那在文书中引用的格式为“按照《民法通则》第几条第几款第几项之规定“···········································(详细法律条文)·””。详细参照以下规定  《高人民法院有关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需要依法引用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引耗费时长需要准确完整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序号,需引用详细条文的,需要整条引用。  第二条  并列引用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顺序请看下方具体内容: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规定或者单行规定、司法解释。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需要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引用涵盖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

法律适用法法条?

第一章 大多数情况下规定

第一条

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处理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非常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

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一样区域开展不一样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

诉讼时效,适用有关涉外民事关系需要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涵盖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需要提供该国法律。 不可以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十一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常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常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常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第十三条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常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四条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完全一样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常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第十五条

人格权的主要内容,适用权利人常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六条

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出现地法律。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出现地法律。

第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常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全部国籍国均无常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常常居所地法律。

第二十条

依照本法适用常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常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目前居所地法律。

第三章 婚姻家庭

第二十一条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常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常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常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第二十二条

结婚手续,满足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常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都是有效。

第二十三条

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常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常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二十四条

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常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常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常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二十五条

父母孩子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常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常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常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促进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第二十六条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常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常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常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第二十七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二十八条

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常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常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常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第二十九条

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常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促进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第三十条

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常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促进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常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二条

遗嘱方法,满足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常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都是成立。

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常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第三十四条

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五条

没有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第五章 物权

第三十六条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出现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出现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标地法律。

第三十九条

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达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四十条

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

第六章 债权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能反映该合同特点的一方当事人常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四十二条

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常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常常居所地没有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第四十三条

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很难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第四十四条

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常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常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出现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根据其协议。

第四十五条

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常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出现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常常居所地没有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出现地法律。

第四十六条

通过互联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常常居所地法律。

第四十七条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常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常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出现地法律。

第七章 知识产权

第四十八条

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能够让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条

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在侵权行为出现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与本法的相关规定不完全一样的,适用本法。

第五十二条

本法自 4月1日起施行。

律师需背全部法条吗?

完全不用的。做律师的,要熟练掌握并熟悉和运用法律,融会贯通,需要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持续性磨合,持续性提高,纯粹靠背法条是没有用的,法律浩瀚如海,法条很多,背不背的下来另说,就算背下来了,不可以熟练运用,岂不是纸上谈兵,在法庭上不是光让你背法条是需你说出故此,然的。

不用。因为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实行的,法律一直在更新,法律的使用也是存在变化,故此,律师不可能将几十上百部法律都背过发条,律师要熟知法律的分类,然后按照专业探究详细的法条,例如知识产权律师要熟知专利法和商标法,消法等等;刑事专业律师要熟知刑法及修正案,熟悉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等等,术业有专攻。

不用,也根本背不下来。

没有那个律师能背下我们国内全部的法律条文。律师是不背法条的,经常会用到的可能会需背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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