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监考规则,司考的软件

司法考试监督考试规则?
国家司法考试监督考试规则
施行日期
7月1日
第一条 本规则所称监督考试人员是受司法行政机关委托,负责在国家司法考试途中监督参加本次考试人员考试,并依照规定权限对违纪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 各考点按规定条件选聘、培训监督考试人员。监督考试人员应根据司法行政机关要求,仔细学习国家司法考试相关规定,全面履行监督考试职责,严格执行考场纪律,保证考试顺利进行。
第三条 监督考试人员进入考场时须佩带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制发的监督考试标志。
第四条 司法考试考点设总监督考试人一名、副总监督考试人若干名。总监督考试人职责为:
(一)负责本考点的监督考试工作;
(二)依照规定权限处理考试途中出现的情况和违纪行为;
(三)组织、检查、验收答卷的封装;
(四)向上级司法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提交监督考试工作报告。
副总监督考试人负责帮助总监督考试人管理本考点的考务工作。
第五条 考点设流动监督考试员若干。流动监督考试员的职责为:
(一)负责考场外规则和程序及联络事宜,配合各考场监督考试人员处理各自不同的突发情况;
(二)检查、监督考场监督考试人员的工作;
(三)配合监督考试人员处理参加本次考试人员的违纪行为;
(四)替换场内监督考试人员;
(五)总监督考试人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考场内的监督考试人员应于每场考试开临近考试前官方要求的时间内到达监督考试办公室领取考试试卷,并在检查考试试卷密封情况后签字确认。
监督考试人员领到考试试卷后须直接到达考场,不可以携卷去其他任何地方。
监督考试人员严禁自行调换监督考试考场.
第七条 监督考试人员在参加本次考试人员入场前应检查、清理考场。
第八条 监督考试人员应引导参加本次考试人员准时进场入座,并负责查收不允许带进考场的物品,涵盖书籍、资料、笔记、报纸、稿纸及电子设备、通讯设备(手机或其他可传输信号的设备)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检核证件,宣布考场相关规定和制度和考试要求,宣读须知。
第九条 监督考试人员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早一点或者延期考试启动时间。
第十条 考试启动三十分钟后,不允许迟到参加本次考试人员进场。
考试启动六十分钟内,不准参加本次考试人员交卷出场。
第十一条 各场考试还未开始之前5分钟,监督考试人员应面对参加本次考试人员启封考试试卷袋,并逐份清查数量,发现问题的,应马上向总监督考试人报告。
第十二条 监督考试人员应详细指导参加本次考试人员按照官方要求在内容框中填写准考证号和姓名,并逐个核对参加本次考试人员在内容框中填写(填涂)的姓名、准考证号是不是与其所持的准考证完全一样,参加本次考试人员是不是与其准考证上的照片符合,其他证件证明与准考证是不是完全一样。
无准考证或人、证不符的,应停止其考试,交考点总监督考试人处理。
第十三条 监督考试人员应将缺考人员和考试时间结束前退场人员的考试试卷、题目作答卡及时回收。
监督考试人员可以在缺考人员考试试卷、题目作答卡上注明"缺考",并在内容框中填写(填涂)准考证号,并由两名以上监督考试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因为学员因素导致考试试卷、题目作答卡损毁、脏、皱的,均不能更改替换。
第十五条 监督考试人员对考试试卷内容不可以做任何解释或暗示,对参加本次考试人员就考试试卷印刷不清提出的询问,需要众解答。
第十六条 监督考试人员发现参加本次考试人员有作弊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并按规定的权限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同时将作弊和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将证据妥善保存备查,并由两名监督考试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监督考试人员要关心、爱护参加本次考试人员,发现参加本次考试人员突患疾病,需要及时公告考场外的工作人员陪同学员去治疗。参加本次考试人员因病不可以坚持考试的,应劝说其停考就医。
第十八条 监督考试人员在监督考试这个时间段不可以吸烟、阅读书报和谈笑,不准抄题、答题或进入其他考场,不可以将考试试卷带出考场。
第十九条 考后前十五分钟,监督考试人员应给予参加本次考试人员时间提示。
第二十条 考试时间终了,监督考试人员应明确要求参加本次考试人员马上停止答卷;将考试试卷(题目作答卡)翻放在桌面上等着收卷;都考试试卷回收前不可以离场。
第二十一条 监督考试人员回收、清点考试试卷应按自小号到大号顺序排列;发现参加本次考试人员将考试试卷带上出考场的,应马上追回,缺乏考试试卷的,应马上报告总监督考试人。
第二十二条 监督考试人员回收本考场考试试卷结束后,应马上由两名监督考试人员将将考试试卷送至考点监督考试办公室集中封装。
第二十三条 每场考后后,监督考试人员应清理考场。
第二十四条 监督考试人员应按规定仔细逐项在内容框中填写相关表格;都监督考试工作结束后,监督考试人员应提交监督考试报告。
第二十五条 监督考试人员、有关工作人员不仔细履行职责,给考试工作导致损害,或者产生不良影响的,需要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给予对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监督考试人员有违纪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对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 7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 7月1日公布的《监督考试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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