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刑事诉讼法全文,刑事诉讼法1997版全文

1998年刑事诉讼法全文?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开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证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规则和程序,按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循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证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非常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一定要严格遵循本法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一样的职权。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一定要依靠群众,一定要以事实为按照,以法律为准绳。针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全部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需要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拥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针对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加人,需要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需要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公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全部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取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取得辩护。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可以确定有罪。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需要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加人针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真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十六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需要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觉得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 针对外国人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
针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处理。
第十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互惠原则,我们国内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帮助。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开展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针对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开展的重要犯罪案件,需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方罗列出来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整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要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 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要刑事案件。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觉得案情重要、复杂需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假设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哪些同级人民法院都拥有权管辖的案件,由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八条 针对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外单独规定。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自己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可以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可以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需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需要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可以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二条 本章有关回避的相关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相关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方罗列出来的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已经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可以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可以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首次讯问或者采用强制措施那天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这个时间段,只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首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用强制措施时,需要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核查验起诉的案件材料那天起三日以内,需要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那天起三日以内,需要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这个时间段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需要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需要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第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因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自己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满足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需要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暂时还没有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患者,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需要公告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需要公告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三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需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按照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这个时间段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相关情况,提出意见。
1998年1月19日,高人民法院
一、管 辖
1.根据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的分工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开展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还有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针对涉税等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需要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可以再受理。任何不满足刑事诉讼法有关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文件全部无效。
针对人民检察院已经立案侦查的依法应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涉税等案件,可由人民检察院继续办理结束,亦或是人民检察院移交公安机关办理。
2.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更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这一更改,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此外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由人民检察院管辖。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和程序罪中规定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
3.修订后的刑法已将贪污贿赂罪明确在分则第八章中作了规定,按照这一更改,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是指修订后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根据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
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方罗列出来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
(一)有意或恶意伤害案(轻伤);
(二)重婚案;
(三)遗弃案;
(四)妨害通信自由案;
(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规则和程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规则和程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八)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上面说的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需要依法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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