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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

时间:2022-11-17来源:华宇考试网作者: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准考证 法考培训课程
土地法的原则

土地法的原则?

  《土地管理法》有以下几项原则:

  (一)土地公有原则。土地公有制是我们国内土地制度的基础和核心,土地管理一定要遵守这一基本原则。

  (二)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原则。我们国内宪法规定:“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一定要合理利用土地。”《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根据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需要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合理开发利用土地针对提升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增多土地产品的有效供给具有重要作用。

  (三)耕地特殊保护原则。《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需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计划,采用措施,保证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和刚才减少的耕地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验收。”“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保护耕地是我们国内土地管理政策的首选目标。

  (四)土地用途管制原则。《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即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区,确定土地使用条件,要求土地的全部者和土地的使用者严格根据国家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和利用土地的制度。

  (五)土地有偿使用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具有资源和资产的双重属性,土地已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进入市场流通。实行土地有偿使用,促进理顺土地全部者和土地使用者当中的经济关系,促进合理利用土地,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六)国家对土地统一管理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土地管理的职权。既要对国家全部土地进行管理,也要对集体全部土地进行管理;既要对城市土地进行管理,也要对农村土地进行管理;既要管理农地,也要管理建设用地。总而言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要对所辖区域的土地依法开展全面管理。

  (七)保护土地全部者和土地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我们国内,土地财产权主要涵盖土地全部权、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土地财产权一经依法获取,其合法权益就应受法律保护。这是我们国内宪法和民法基本原则在土地管理中的详细反映。

  (八)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土地全部者与土地使用者当中利益分配关系的原则。土地问题涉及各行各业、各个部门,涉及公民、法人、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土地管理一定要正确处理好这些关系,既要保护国家利益不受损失,又要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土地法2023全文?

总则

第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

第二条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需要坚持规划先行。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种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可以再编制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

第三条国土空间规划需要细化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

国土空间规划需要涵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和规划用地布局、结构、用途管制要求等内容,明确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规模、不允许开垦的范围等要求,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布局,综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证土地的持续时间利用。

第四条土地调查需要涵盖下方罗列出来的内容:

(一)土地权属还有变化情况;

(二)土地利用现状还有变化情况;

(三)土地条件。

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发布。地方土地调查成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核验,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发布。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发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才可以自上而下逐级依次发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

土地调查成果是编制国土空间规划还有自然资源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依据。

土地调查技术规程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五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土地等级评定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对土地等级进行评定。地方土地等级评定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核验,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发布。

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土地等级每五年重新评定一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行土地管理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变动监测,与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土地管理信息。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加强地籍管理,建立健全地籍数据库。

第三章耕地保护

第八条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还有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负责开垦和刚才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需要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需要组织自然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农业农村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开垦的耕地进行验收,保证开垦的耕地落实到地块。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还需要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占用耕地补充情况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向社会发布。

很小一部分省、直辖市需易地开垦耕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不允许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需要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提出申请,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需要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有关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的要求,制定土地整理方案,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县、乡(镇)人民政府需要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土地整理方案,对闲散地和废弃地有计划地整治、改造。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可以用作建设所占用耕地的补充。

鼓励社会主体依法参加土地整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采用措施,预防和治理耕地土壤流失、污染,有计划地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提升耕地质量,保护黑土地等高质量耕地,并依法对建设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利用作出合理的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安排。

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需要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加强对农业结构调整的引导和管理,防止破坏耕地耕作层;设施农业用地不可以再使用的,需要及时组织恢复种植条件。

第十二条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详细办法和耕地保护补偿开展步骤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规定。

非农业建设一定要节约使用土地,能用到荒地的,不可以占用耕地;能用到劣地的,不可以占用好地。不允许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未经同意私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不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耕地需要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生产。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需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需要优先使用很难长时间稳定利用的耕地。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需要将国务院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分解下达,落实到详细地块。

国务院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查。

第四章建设用地

第一节大多数情况下规定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需使用土地的,需要满足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计划和用途管制还有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并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提升建设用地使用效率。

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需要采用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并保证建设用地满足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需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计划、国土空间规划、国家产业政策还有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的实质上状况等,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推动城乡存量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引导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落实建设用地标准控制制度,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将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年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时序、地块、用途等在政府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发布,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需要以有偿使用方法获取;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以划拨方法获取的除外。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法涵盖: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土地租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第十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等需要依照国家相关规定通过公开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除依法可以采用协议方法外,需要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法确定土地使用者。

第十九条《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获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临时使用土地的,需要尽可能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期限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能超出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土地使用者需要自临时用地期满那天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这当中占用耕地的需要恢复种植条件。

第二十一条抢险救灾、防疫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这当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用后需要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可以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需要在不晚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六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未利用地需要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开展严格保护。

建设项目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未利用地的,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节农用地转用

第二十三条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开展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分批次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农用地转用方案需要重点对建设项目具体安排、是不是满足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计划还有补充耕地情况作出说明。

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详细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核查验,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需要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标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需要由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核验后上报。农用地转用方案需要重点对是不是满足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计划还有补充耕地情况作出说明,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还需要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可行性作出说明。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需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原则上需要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这一长期过程中用地范围确需调整的,需要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农用地转用涉及征收土地的,还需要依法办理征收土地手续。

第三节土地征收

第二十六条需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觉得满足《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需要公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信息,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预公告信息需要涵盖征收范围、征收目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具体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信息需要采取促进社会公众知晓的方法,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布,预公告信息时间很多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信息公布那天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能补偿。

土地现状调查需要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还有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形。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需要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需要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与,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等相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需要涵盖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标、补偿方法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法、社会保证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信息,公告信息时间很多于三十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信息需要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法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觉得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组织听证。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形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需要组织相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全部权人、使用权人签署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对很小一部分确实很难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在申请征收土地时认真说明。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完成本规定规定的征地前期工作后,才可以提出征收土地申请,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需要对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是不是满足《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土地的情形还有是不是满足法定程序进行审核查验。

第三十一条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自收到批准文件那天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布征收土地公告信息,发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详细工作具体安排,对很小一部分没有达到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需要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开展。

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制定发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全部权人全部。

社会保证费用主要用于满足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纳报名费用补贴,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独自列支。

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还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证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相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可以批准征收土地。

第四节宅基地管理

第三十三条农村居民点布局和建设用地规模需要遵守节约集约、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根据国家规定具体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证本行政区域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

乡(镇)、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需要统筹考虑农村村民生产、生活需求,突出节约集约用地导向,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

第三十四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需要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需要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核验批准。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需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需要将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保证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的宅基地需求。

第三十六条依法获取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

不允许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不允许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获取的宅基地,不允许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不允许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第五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

第三十七条国土空间规划需要统筹并合理的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布局和用途,依法控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模,促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鼓励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第三十八条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且已依法办理土地全部权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全部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法交由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年限内有偿使用。

第三十九条土地全部权人拟出让、出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提出拟出让、出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明确土地界址、面积、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

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会同相关部门提出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第四十条土地全部权人需要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编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书面意见,在出让、出租前很多于十个工作日报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觉得该方案不满足规划条件或者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的,需要在收到方案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更改意见。土地全部权人需要根据市、县人民政府的意见进行更改。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需要载明宗地的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使用期限、交易方法、入市价格、集体收益分配具体安排等内容。

第四十一条土地全部权人需要依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方法确定土地使用者,双方需要签署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使用期限、交易价款支付、交地时间和开工竣工期限、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约定早一点收回的条件、补偿方法、土地使用权届满续期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处理方法,还有违约责任和处理争议的方式等,并报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未依法将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合同的,合同无效;导致损失的,依法担负民事责任。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者需要根据约定及时支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价款,并依法缴纳有关税费,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还有依法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全部权,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四十三条通过出让等方法获取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双方需要签署书面合同,并书面公告土地全部权人。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一类型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按照授权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还有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下方罗列出来的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一)耕地保护情况;

(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

(三)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开展情况;

(四)国家相关土地管理重要决策落实情况;

(五)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执行情况;

(六)其他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

第四十五条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进行督察时,有权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督察事项相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个人需要支持、帮助督察机构工作,认真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十六条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落实国家相关土地管理重要决策不力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可以向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下达督察意见书,地方人民政府需要仔细组织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可以约谈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并可以依法向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相关机关提出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第四十七条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需要经过培训,经考查合格,获取行政执法证件后,才可以从事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八条自然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农业农村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用下方罗列出来的措施:

(一)询问违法案件涉及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涉嫌土地违法的现场进行拍照、摄像;

(三)责令当事人停止已经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四)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调查这个时间段暂停办理与该违法案件有关的土地审批、登记等手续;

(五)对可能被转移、处理、隐匿或者恶意修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责令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调查这个时间段不可以变卖、转移与案件相关的财物;

(六)《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

第四十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给予处分的,需要根据管理权限由责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其他任免机关、单位作出。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信用监管、变动巡查等机制,加强对建设用地供应交易和供后开发利用的监管,对建设用地市场重要失信行为依法开展惩戒,并依法公开有关信息。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百分之10以上百分之50以下。

第五十五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高质量耕地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六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

违反本规定规定,临时用地期满那天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违反本规定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不允许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没收在非法转让或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需要于九十日内交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依法管理和处置。

第五十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第六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百分之10以上百分之30以下。

第六十一条阻碍自然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农业农村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规定,侵犯农村村民依法获取的宅基地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相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导致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相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导致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农业农村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规定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规定自 9月1日起施行。

1950年6月颁布了什么土地法?

1950年6月30日,毛泽东颁布命令,发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土地法规定,土地改革的根本目标是要“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全部制,实行农民的土地全部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中共中央决定从今年冬启动,分期分批地在拥有3.1亿人口的新解放区全面实行土改。其路线和总政策是: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制度,发展农业生产。其过程大多数情况下为发动群众、划分成分、没收和分配土地、总结复查等哪些阶段。

各地政府要派出大批土改工作团、深入群众,领导土改。至1952年底,土改工作基本完成。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1950年6月28日通过,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公布命令发布施行。发表于1950年6月30日《人民日报》。1992年收入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的《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一册。

1950年6月颁布的是《土地改革法》。

《土地改革法》是为了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全部制,实行农民的土地全部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而制定的法规。该法于1950年6月30日生效,1987年11月24日失效。

1950年颁布了什么土地法?

-答.1950年6月中央政府颁布了《土地改革上去》该是为了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全部制,实行农民的土地全部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失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而制定的法规。该法于1950年6月30日生效,1987年11月24日失效。

1950年6月30日开展的什么土地法?

1950年的土地改革6月颁法,那是什么时候

1950年6月30日,毛泽东颁布命令,发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土地法规定,土地改革的根本目标是要“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全部制,实行农民的土地全部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中共中央决定从今年冬启动,分期分批地在拥有3.1亿人口的新解放区全面实行土改。其路线和总政策是: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制度,发展农业生产。其过程大多数情况下为发动群众、划分成分、没收和分配土地、总结复查等哪些阶段。各地政府要派出大批土改工作团、深入群众,领导土改。至1952年底,土改工作基本完成。

土地法民法刑法全文?

新土地管理法进一步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和权力,通过深化土地管理经验、完善土地管理短板、更改法律用语等,从征收土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等方面,为农民利益提供更实在的保证。新更改的土地管理法把农村三块地改革的成功经验吸收到土地管理法,在农村土地管理方面做出了多项创新性的相关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成为此次土地管理法更改的大亮点。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违约责任的大多数情况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满足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用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二条【赔偿范围与违约金】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需要基本上等同于另一方因为这个原因所受到的损失。  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目金额的违约金;也可在合同中约定针对违反合同而出现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  高人民法院有关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更改稿)  138.公民当中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大多数情况下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需要按照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139.公民当中借贷的利率,生活性借贷利率不可以高于国家银行同一类型贷款利率的二倍,生产经营性借贷利率不可以高于国家银行同一类型贷款利率的四倍,国家银行贷款利率出现变化的,当事人当中有约定的,根据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根据出借时国家银行的贷款利率计算。因利率出现纠纷,应按照当地的相关规定和实质上情况,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促进生产和稳定经济规则和程序的原则处理。  140.公民当中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利息,需要准许。  141.借款双方因利率出现争议,假设约定不明,又不可以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一类型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142.公民当中的借贷,双方约定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其平均利率超越本意见第139条规定限度的,超越部分不能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需要按实质上出借款数计息。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停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二节 管制

·第三节 拘役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五节 死刑

·第六节 罚金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四章 刑罚的详细运用

·第一节 量刑

·第二节 累犯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五节 缓刑

·第六节 减刑

·第七节 假释

·第八节 时效

·第五章 其他规定

o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和程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规则和程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规则和程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规则和程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规则和程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规则和程序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讲解卖淫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o附则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立法目标】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按照宪法,结合我们国内同犯罪作斗争的详细经验及实质上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全部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全部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规则和程序、经济规则和程序,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可以定罪处刑。

  第四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全部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需要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担负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非常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觉得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能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根据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担负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需要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也还是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避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处理。

  第十二条 【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之前的行为,假设当时的法律不觉得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假设当时的法律觉得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相关规定需要追诉的,根据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假设本法不觉得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之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规则和程序和经济规则和程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全部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全部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还有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需要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觉得是犯罪。

  第十四条 【有意或恶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出现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期望或者放任这样的结果出现,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有意或恶意犯罪。

  有意或恶意犯罪,需要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需要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出现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不要,以致出现这样的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导致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有意或恶意或者过失,而是因为不可以抗拒或者不可以预见的因素所导致的,不是犯罪。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需要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有意或恶意杀人、有意或恶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需要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有意或恶意杀人、有意或恶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非常残忍手段致人重伤导致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需要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能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依法进行针对矫治教育。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有意或恶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需要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患者在不可以辨认或者不可以控制自己行为时导致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需要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患者在精神正常时犯罪,需要负刑事责任。

  暂时还没有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患者犯罪的,需要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需要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已经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用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导致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越必要限度导致重要损害的,需要负刑事责任,但是,需要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已经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还有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用防卫行为,导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已经在出现的危险,不可以已采用的紧急避险行为,导致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越必要限度导致不应有的损害的,需要负刑事责任,但是,需要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有关不要自己危险的相关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1982年的土地法?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规定》,1982年5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原则批准,I982年5月14日国务院发布,同日起施行。共33条。该法是为了合理使用土地资源,保证国家建设必需的土地,并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而制定。

1982年12月第一个土地法是《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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