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安全检查要求,民政局救援队管理办法新

技术安全检查要求?
1各自不同的安全检查应按照检查要求配备足够的资源。非常是大范围、全面性的安全检查,应明确检查负责人,选调专业人才员,并明确分工、检查内容、标准等要求。
2.每种安全检查都应有明确的检查目标、检查项目、内容及标准。特殊过程、重要部位应重点检查。检查时应该做到尽量采取检测工具,以便收集监测数据。检查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有无违章指挥和操作,还应进行应知应会知识的抽查,以便了解管理人员及操作工人的安全素质。
3.做好检查记录。检查记录是安全评价的依据,要做到仔细具体,真实可靠,非常是隐患检查记录要详细,如隐患的部位、危险程度及处理意见等。
4.对安全检查的结果要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仔细进行系统分析安全评价。什么检查项目已达标,什么项目没有达标,什么方面需进行改进,什么问题需进行整改,被检查单位应按照安全检查评价情况,及时制定改进对策和措施。
5.整改是安全检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查结果的归宿。
民政局救援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整个省应急救援队伍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管理,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23〕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队伍,涵盖整个省各级相关行业(领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建立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基干民兵应急队伍,乡镇、街道、企业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建立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等。
第三条 应急救援队伍一定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详细指导,仔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和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自始至终把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
第四条 应急救援队伍需要具备担负救援任务所需的处置能力和专业技能,根据训练有素、装备精良、作风顽强、专业高效的标准,加强平日管理、教育培训和实操演练,做好救援物资的配置储备和平日养护工作,保证高效应对各种突发事件。
第五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作为应急救援的重要力量,参加各种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六条 省、市、县级政府需要根据“资源整合、共建共用、区位互补、行动迅速、救援高效”的原则,建立完善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协同、军队应急救援力量为冲刺突击,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救援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加强应急救援重点工程规划建设,处理队伍、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第七条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河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粮食和物资储备、人防、林业、气象、地震、煤矿安全监察、城市管理、通信管理、测绘地理信息、电力、供水等部门(单位)需要按照工作部署和主管行业(领域)应急管理工作需,牵头组织建设行业(领域)专业救援队伍。
第八条 各级政府需要根据“任务牵引、联建共用、各有侧重、功能互补”的原则,建立健全军地应急救援联动工作机制,逐步递次推动基干民兵应急队伍与应急部门专业救援力量一体建设,达到军地应急救援力量共享。
第九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需要整合辖区内各种应急资源依法组织建设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各基层组织和单位需要建立单位职工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出现突发事件后及时进行先期处置。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还有人员密集场所等生产经营单位需要依法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单位需要指定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第十条 各级应急部门需要建立应急救援技术人才库。按照应急救援工作需,选调相关专家、专业技术人员成立应急救援技术专家组,参加应急救援分析研判,帮助制定应急救援方案,为现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由社会组织或者志愿者群体自行建设,自愿或者按照政府、部门的调度指令参加应急救援任务。民政部门依法对满足条件的社会救援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应急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社会救援力量的工作详细指导和支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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