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提高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建设数字经济强省,全方位推动优质发展,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有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资源为重要要素,以现代信息互联网为主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促进公平与效率更统一的新经济形态。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需要加强对整个省数字经济发展的领导,统筹部署、组织逐步递次推动整个省数字经济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把数字经济发展作为全方位推动优质发展的重要战略,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数字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数字经济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数字经济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数字经济发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逐步递次推动,担负拟定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和重要政策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布局,逐步递次推动开展数字化发展重要工程和项目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数字产业化发展、工业数字化转型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科技部门负责数字经济重要核心技术攻关、创新平台建设和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政务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政务数据统筹管理,组织协调政务数据归集、共享、开放、应用,逐步递次推动数字政府建设等工作。
省通信管理部门负责逐步递次推动信息通信互联网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和应用还有有关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需要根据职责分工,做好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有关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数字经济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本地区数字经济发展详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需要根据职责分工,做好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数字经济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整个省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开展。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数字经济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整个省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要求和实质上需,编制本地区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开展。
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确定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和布局需要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市政、交通、通信、电力、公共安全等有关基础设施专项规划需要与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需要推动数字经济标准体系建设。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企业等牵头或者参加制定数字经济标准,建设数字经济示范或者试点项目。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需要加强与相关地区在数字经济领域的交流合作,构建数字经济开放体系,推动数字经济区域协同发展。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需要加强数字经济领域有关法律、法规,还有技术、知识的教育、培训和宣传普及,提高全民数字素养和数字技能,奠定数字经济发展社会基础。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需要开展常态化数字经济宣传,刊登、播放公益广告,普及数字经济知识。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各种市场主体参加数字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数字产业化发展、产业数字化转型、数字化治理和服务还有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等。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数字经济发展工作中作出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布局创新基础设施,推动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升级。
第十二条 省通信管理部门需要提高通信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逐步递次推动城乡信息通信互联网服务能力一体化,提高互联网性能和服务能力。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组织协调各种社会公共资源向新一代通信互联网基站开放共享,强化新一代通信互联网基站建设要素资源供给保证。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等相关部门需要加强数据中心建设,有序逐步递次推动算力基础设施规模化、集约化、绿色化发展。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需要完善工业网络标识剖析解读体系,支持工业网络标识剖析解读节点建设,推动标识剖析解读与区块链、大数据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等技术融合创新,逐步递次推动标识剖析解读体系与工业网络应用模式深度融合。
第三章 数字产业化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需要按照数字经济技术、产业发展趋势,结合数字产业发展水平,统筹规划整个省数字产业空间布局、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提升数字产业整体竞争力。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根据整个省数字产业发展要求,结合本地实质上,制定政策措施,提高发展电子信息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信息通信业、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业、网络服务业,重点推动大数据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信创、通用计算设备、光电信息、半导体、新型化学电池、人工智能及智能装备、互联网安全、电磁防护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培育区块链、量子科技、虚拟现实等产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紧跟数字基础设施、数字基础服务、数据融合应用、数据流通交易等大数据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产业链条重要环节,培育、引进行业领军企业,壮大大数据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产业市场主体,培育大数据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产业基地。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推动信创产业基地建设,加强信创技术与行业的深度融合应用,推动供给侧与需求侧协同发展,加速信创产业资源高效汇聚;加大核心技术攻关、产业链上下游对接配套、重要项目跟踪服务,提高信创产业现代化水平。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紧跟智能终端、能源电子、半导体等重点领域,培育、引进行业头部企业,大力发展通信终端、光伏、新型化学电池、新型半导体、计算机、电子专用设备等主要产品,提高重要核心技术,推动形成特色优势电子信息产业集群。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培育网络平台经济等数字经济新业态和新模式,加大政策引导、支持和保证力度,创新监管观念和方法,建立和健全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
网络平台经营者需要建立和健全平台管理规则和制度,依法依约履行商品和服务质量保证、互联网安全保证、数据安全保证、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加强数字经济有关产业项目谋划、储备、引进、建设、投产全环节、全链条管理,优化招商引资各项服务,延伸产业链条,吸引配套产业。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引导和支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还有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加强数字技术在园区的融合应用,支持园区内企业数字化转型;提高数字经济园区建设,推动数字产业向开发区集聚。
园区管理机构需要培育或者引进数字产业服务第三方机构、工业网络平台等企业,向园区内外企业提供数字领域专业化服务。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数字经济领域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创建数字经济领域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等线上线下创业平台,推动数字经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开展信创、大数据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先进计算、量子科技等领域的技术研发和成果应用,提升数字经济核心竞争力。
第四章 产业数字化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通过规划引导、试点示范、政策支持、服务详细指导等方法,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广泛应用,达到工业、农业、服务业等产业数字化转型。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逐步递次推动工业数字化,提高推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服务等全生命周期数字化转型,紧跟煤炭、焦化、煤化工、钢铁、装备制造等传统优势产业,推广数字技术融合应用,提高工业企业数字化水平。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加强工业网络建设,推动重点工业企业对内部互联网进行改造升级,提高生产任何一个环节互联网化水平;面向装备制造、原材料、新材料、化工等重点行业,逐步递次推动工业网络平台建设和应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提高煤炭产业与数字技术一体化融合发展,创新发展光伏、风电、储能、氢能等新能源领域的数字技术应用,逐步递次推动智慧煤矿、智能电网、能源网络建设,以数字化转型驱动能源领域综合改革。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加强智慧矿山建设,开发智慧矿山产品,逐步递次推动智慧矿山装备制造。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逐步递次推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加强智能制造支撑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制造业重点领域达到智能化制造,形成钢铁、有色、化工、装备制造、消费品等智能化产业集群。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逐步递次推动农业数字化建设,健全农业信息监测预警、公布机制,推动数字技术在农业任何一个环节的应用,发展智慧农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逐步递次推动重要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和小杂粮等特色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全产业链大数据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和投入品电子追溯监管体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提高数字商务发展,推动传统商业数字化转型,引导和支持城乡电子商务发展,逐步递次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和数字化商贸平台建设。
第三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建设智能交通基础设施,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和智慧交通应用示范,推动智慧交通发展。
第三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智慧物流建设,推广仓储数字管理、车辆货物自动匹配、园区智能调度、没有人智慧配送等数字化应用。
第三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文化旅游数实融合,建设智慧景区,推动数字化文化生产和消费还有文化遗产资源的数字化转化,发展数字文化产业。
第三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研发设计、检验检测、商务咨询、人力资源等生产性服务业数字化转型,还有数字技术与餐饮、住宿、家政、体育、健康、培训、娱乐等生活性服务业的深度融合。
第五章 治理数字化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推动数字技术在政府治理中的创新应用,逐步递次推动政府治理数字化,构建协同高效的政府数字化履职能力体系。
第四十条 省人民政府及政务信息管理部门需要统筹逐步递次推动整个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等建设,推动“一网通办”政务服务、“一网协同”政府运行、“一网统管”省域治理。
鼓励和支持逐步递次推动“多卡合一”、“多码合一”基本公共服务数字化应用,建立多元参加、功能完备的数字化生活互联网。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还有网信等部门需要统筹详细指导智慧城市建设,促进数字技术在城市治理中的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支持建设城市大脑、数字孪生模型等应用赋能平台,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治理水平。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开展智慧社区建设,推动政务服务、公共服务、数字商务向社区延伸,构建文体活动、家政服务、居家养老、儿童和残疾人关爱等数字化创新应用场景。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加强数字乡村建设,构建农业农村数字资源体系,完善农村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促进乡村振兴。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逐步递次推动智慧教育建设,开展教育数字化转型,开展智慧校园建设,优化升级新型教育信息互联网。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加强智慧医疗健康体系建设,建设完善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和传染病监测预警与应急指挥信息平台,逐步递次推动网络医院和云药房建设。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逐步递次推动信息无障碍建设,为老年人、残疾人等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特殊群体,提供便利适用的智能化产品和服务措施。
第六章 数据资源的利用与保护
第四十七条 数据资源开发利用需要遵循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循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担负社会责任,不可以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可以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需要遵守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数据。依法不能公开的除外。
鼓励个人和组织依法开放自有数据。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全面落实政务数据开放共享责任,建立政务数据开放范围变动调整机制,创新政务数据开发利用模式。
省人民政府政务信息管理部门需要统筹逐步递次推动整个省政务数据共享利用工作,建立健全政务数据治理机制,建设完善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交换体系,加强政务数据共享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鼓励和支持发展数据治理、数据代理、数据加工、数据标注、数据交易等新兴数据服务,推动数据有序流通交易。
第五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需要培育发展数据交易平台,构建数据资产市场化流通体系,推动建设山西大数据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交易中心,逐步递次推动数据交易主体在依法设立的大数据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五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需要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治理体系,推动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和数据目录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需要依法根据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对本地区、本部门还有有关行业、领域的数据开展分类分级管理,确定本地区、本部门还有有关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详细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
第七章 保证措施
第五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需要将数字经济发展列入年绩效考查评价内容,优化考查指标,完善统计体系。
第五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需要设立数字经济全面发展专项财政资金,重点支持数字基础设施、重要核心技术攻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典型示范应用、重要项目建设、产业化发展、企业培育和人才培养引进等。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需要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具体安排专项财政资金支持数字经济发展。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加数字经济发展。
第五十五条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贷款、政策性融资担保还有其他金融服务等方面对数字经济发展给予支持。
第五十六条 鼓励和引导保险机构开发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特点的新型保险产品,为满足政策的数字经济企业和项目贷款提供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
第五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数字经济创新型企业通过股权投资、股票债券发行等方法融资,提升直接融资比例,改善融资结构。支持满足条件的数字经济企业上市融资。
第五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等开设数字经济有关课程,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设立数字经济人才培训基地,深化校企合作。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制定扶持政策,加强数字经济领域专家人才引进工作,为其在职称评定、住房、落户、医疗保健还有配偶就业、孩子入学等方面提供支持。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完善政策措施,在土地供给、电力供应、能耗指标、设施保护等方面保证数字经济发展。
第六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需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科技等部门将计算机、物联网、智能装备、信息技术、互联网安全等数字技术产品和服务列入整个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清单。
第六十二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组成数字经济共享服务联合体,整合产学研平台资源,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研发、合作、推广、培训等服务。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数字经济领域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第六十三条 支持举行数字经济领域展览、赛事、论坛等活动,搭建数字经济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台,宣传数字经济有关企业、产品、服务,推动建立供需对接渠道。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 1月1日起施行。
来源:网信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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