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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职报告是每年一次吗,基层党组织建设7项重点工作是什么意思

时间:2023-06-23 15:47来源:华宇考试网收集整理作者:健康管理师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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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职报告是每年一次吗

述职报告是每一年一次吗?

述职报告大多数情况下是每一年一次。述职报告是干部管理的重要方法。大多数情况下每一年报告一次。单位或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通过针对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对照履职情况,进行自检自查,并提出改进措施。

有的时候,在提拔干部时,针对任职以来的情况进行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大多数情况下是每一年一次。

但是,目前对领导干部的那个述职有了更严格的要求。抓党建还有廉政述职报告,目前是每半年一次。

基层党组织建设7项重点工作是什么?

一、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排查工作情况

二、党代表和党员违纪违法未给予对应处理排查清理情况

三、基层党组织按期换届专项检查情况

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专项检查情况

五、逐步递次推动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情况

六、抓党建促脱贫攻坚工作情况

七、机关党员干部学习教育情况

具体安排部署村“两委”换届、软弱松懈基层党组织整顿、大学生村干部管理、市县乡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查等七项重点工作。

发展党员工作职责任务清单?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需要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常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需要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根据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升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自始至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很小一部分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不允许冲刺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党组织需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详细的思想政治工作,提升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持续性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龄达到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与党的一个组织并在这当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需要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需要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七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需要在30天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需要采用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法出现人选,由支部委员会(没有设立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九条 党组织需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讲解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引导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不能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 党组织需要采用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与党内相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还有集中培训等方式,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还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一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实质上的困难,采用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出现变化,需要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需要及时将培养教育等相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需要对相关材料进行仔细审核查验,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引导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需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讲解人。入党讲解人大多数情况下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以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暂时还没有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可以作入党讲解人。

  第十五条 入党讲解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仔细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形,认真向党组织汇报;

  (三)详细指导发展对象在内容框中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仔细在内容框中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讲解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任然对其进行教育帮。

  第十六条 党组织一定要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核查验。

  政治审核查验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要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循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自己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核查验的基本方式是:同自己谈话、查阅相关档案材料、找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还有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自己讲解和查阅相关材料后,情况了解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核查验时,还需要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核查验一定要严肃仔细、从客观实际出发,注重自己的一贯表现。审核查验情况需要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核查验或政治审核查验不合格的,不可以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需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时间集中培训。培训时间大多数情况下很多于三天(或很多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有关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考试教材》,可以作为学习一对一辅导材料。

  未经培训的,除很小一部分情况特殊外,不可以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 接收预备党员需要严格根据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支部委员会需要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核查验,经集体讨论觉得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

  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核查验,按照需听取执纪执法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审核查验结果以书面形式公告党支部,并向审核查验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90天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大多数情况下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条 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员数量一定要超越应到会有表决权人员数量的半数。

  第二十一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自己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还有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讲解人讲解发展对象相关情况,并对其能不能入党表达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核查验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不能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进行表决。赞成人员数量超越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可以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可以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需要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一定要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需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自己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核查验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涵盖: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质上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员数量;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一定要由党委(工委,下同)审批。

  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不可以审批预备党员,但需要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党总支不可以审批预备党员,但需要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可以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党组不可以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四条 党委审批前,需要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了解,并帮发展对象提升对党的认识。谈话人需要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不能入党的意见,认真在内容框中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五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一定要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不是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不是完备。发展对象满足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公告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需要及时公告自己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需要公告党支部和自己,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需要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需要在90天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果不小心遇到情况特殊可一定程度上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可以超越六个月。

  第二十七条 在情况特殊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二十八条 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过往经历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很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觉得党员。

  追认党员一定要严格掌握并熟悉,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上级党委审核查验,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需要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一定要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大多数情况下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需要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自己汇报、很小一部分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法,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那天开始计算。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需要及时讨论其能不能转为正式党员。仔细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需要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可以少于半年,长不能超出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需要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需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需要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需要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自己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核查验;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员数量、赞成人员数量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一样。

  第三十四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需要在90天内审批。审批结果需要及时公告党支部。党支部书记需要同自己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那天开始计算。

  第三十五条 预备期没有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出现变化,需要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需要及时将会针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仔细负责地讲解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组织需要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查验,对没办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能承认。

  第三十六条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觉得有必要,可延期讨论其转正问题,延期时间不能超出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那天开始计算。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需要及时故将他《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核查验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自己人事档案。没有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需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查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每一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

  重视从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时间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委需要加强详细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一年需要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认真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四十条 县以上党委及其组织部门需要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产生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问题和不正之风,需要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越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核查验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需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需要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全部不能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发布。

  对采用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满足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居民身份证明的,需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省级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式样统一印制,并严格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那天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组发〔1990〕3号)同时废止。

怎样抓好农村基层党建?

一、加强制度建设,持续性健全和完善农村党组织工作机制。

二、夯实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提高推动农村社会经济发展。

三、加强村级党组织建设,提高组织战斗力和公信力。

四、拓宽学习方法和渠道,提高基层干部队伍整体素质。

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组织党员带头参加产业发展,努力处理好一家一户少种植很难形成市场、效益低等情形,通过多方研讨、考察、学习的基础上持续性转变产业发展模式,引进新型产业,通过党组织牵引—合作社收—供公司等方法,实行统一提供种苗、统一技术详细指导、统一价格收购、分户承包生产经营。

一、注重平日间,扎实稳妥开展村务活动

村两委班子需要在仔细学习有关文件的基础上,通过召开支部会议和党员大会,对活动进行整体具体安排。将创先争优活动和基层党建建设紧密结合,与村子里面的平日工作紧密结合,与镇党委的详细具体安排紧密结合。例如,将全镇部署的各项为民工作与党员服务日活动结合起来,发动整个村组党员积极参加,开展清理村内街道、捡拾白色垃圾、帮困难户等活动。将优秀党支部创建的任务,落实到新农村建设的平日工作中,让每名村干部在为民服务中各有侧重,在抓全面的同时也侧重抓百姓的生活质量如何提升,如何更民主的治理好村庄。

二、夯实基础,壮大党员干部队伍建设

村两委班子要坚持定期学习,持续性提升民主生活会、村两委联席会的质量,加强干部恳谈交心的质量。党支部要拓宽与基层党员交流渠道,为创建学习型党支部建言献策。党支部要重视“三会一课”和党员活动日,实行民主评议党员。每月组织党员学习,定期考查,把考查结果纳入到评议的一些。

采用专人负责的原则,培养村级后备干部,严格管理。重视党员发展工作,将入党积极分子的学历、年龄、理论知识水平作为选拔的主要依据。针对入党积极分子采用专人培养的措施,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到党员的平日学习中,并进行考查,不合格的取消资格。同时,把支部党员双承诺、双结对等老载体与创先争优、党员服务日等新载体结合起来,积极发挥党组织党员的作用。村党支部与党员签署承诺书,支部党员承诺内容都上墙,组织建设由10名党员组成的党员服务队,开展好为民服务实践活动。

三、明确职责,仔细落实干部管理制度

村干部要签署责任书,明确两委干部职责分工和工作重点,按期进行履职汇报和民主评议,并进行公示,加大常态化舆论监督力度,年底进行考查,考查结果与村干部的绩效挂钩。召开村党支部工作会议,专项讨论有关工作,对正常离任的村支部书记和村主任进行普查登记,将满足条件的正常离任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材料上报镇党委,并进行公示。

四、规范管理,逐步递次推动村级民主政治建设

村党支部要努力为我们全体村民、党员服务。针对村内的重要工程需召开党员大会进行广泛讨论,针对党员对重要事项反馈回来的意见要慎重讨论。落实党内通报制度,对党员开展台帐管理,建立档案,落实党员要求。村公开栏以每季度为周期,定期对村务公升、党务公开、财务公开进行实时发布。

抓好党员准入关,严格审查核验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的个人综合素质、政审等;抓好程序关,纳入和批准都要严格进过党、群众表决,报上级党委批准等。

党支部组织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弘扬“支部建在连上”光荣传统,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提高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夯实党长时间执政的组织基础,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都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承担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三条 党支部工作一定要遵守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详细指导,遵循党章,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牢的记在心里,不能忘了使命,自始至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固培养“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坚持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组织引领党员、群众听党话、跟党走,成为党员、群众的主心骨。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严肃党的纪律,提升处理自己问题的能力,提高生机活力。

(五)坚持紧跟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党支部设置大多数情况下以单位、区域为主,以独自组织建设为主要方法。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连(中)队还有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需要成立党支部。党支部党员人员数量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50人。

第五条 结合实质上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使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规模很大、跨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满足条件的,需要成立党支部。

正式党员不够3人的单位,需要根据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一定程度上、方便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5个。

为期6个月以上的工程、工作项目等,满足条件的,需要成立党支部。

流动党员有点多,工作地或者居住地固定集中,需要由流出地党组织商流入地党组织,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非本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支部。

第六条 党支部的成立,大多数情况下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1个月。

基层党委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出现党支部委员会或者没有设立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批复和选举结果由基层党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按照工作需,上级党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的决定。

第七条 对因党员人员数量或者所在单位、区域等出现变化,不可以再满足设立条件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需要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

党支部的调整和撤销,大多数情况下由党支部报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批准,也可由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直接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八条 为执行某一个任务临时组织建设的机构,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

临时党支部主要组织党员开展政治学习,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等,大多数情况下不发展党员、处分处置党员,不收缴党费,不选举党代表大会代表和进行换届。

临时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

临时组织建设的机构撤销后,临时党支部自然撤销。

第三章 基本任务

第九条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讨论决定或者参加决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所承担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仔细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逐步递次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升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提高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真真切切履行义务,保证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四)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常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广大的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常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发现、培养和推荐党员、群众中间的优秀人才。

(六)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循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可以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七)从客观实际出发对党建工作、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自不同的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八)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相关事务。

第十条 不一样领域党支部结合实质上,分别担负各自不一样的重点任务:

(一)村党支部,全面领导隶属本村的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紧跟开展乡村振兴战略开展工作,组织带着农民群众发展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道路,领导村级治理,建设和谐美丽乡村。贫困村党支部需要动员和带着群众,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二)社区党支部,全面领导隶属本社区的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紧跟夯实党在城市执政基础、增进群众福祉开展工作,领导基层社会治理,组织整合辖区资源,服务社区群众、维护和谐稳定、建设美好家园。

(三)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紧跟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按规定参加企业重要问题的决策,服务改革发展、凝聚职工群众、建设企业文化,创造一流业绩。

(四)高校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夯实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详细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各项任务完成。

(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支部,引导和监督企业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团结凝聚职工群众,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建设企业先进文化,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六)社会组织中的党支部,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职工群众提高政治认同,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有序参加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担负社会责任。

(七)事业单位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加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事业单位中发挥领导作用的党支部,对重要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

(八)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的党支部,紧跟服务中心、建设队伍开展工作,发挥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作用,帮助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

(九)流动党员党支部,组织流动党员开展政治学习,过好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评议,引导党员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充分发挥作用。对组织关系不在本党支部的流动党员民主评议等情形,需要通报其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

(十)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党员实质上情况,组织参与学习,开展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意见建议,引导他们结合自己实质上发挥作用。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我们全体党员参与,大多数情况下每季度召开1次。

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核查验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村、社区重要事项还有与群众利益密切有关的事项,一定要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需要经过充分讨论。表决一定要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才可以进行,赞成人员数量超越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二条 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平日工作的领导机构。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大多数情况下每月召开1次,按照需可以随时召开,对党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等。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才可以进行。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大多数情况下需要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

第十三条 党员人员数量有点多或者党员工作地、居住地比较分散的党支部,根据方便组织开展活动原则,需要划分若干党小组,并设立党小组组长。党小组组长由党支部指定,也可由所在党小组党员推荐出现。

党小组主要落实党支部工作要求,完成党支部具体安排的任务。

党小组会大多数情况下每月召开1次,组织党员参与政治学习、谈心谈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

第十四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可以参与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或者委员召集并主持。党小组会由党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

第五章 组织生活

第十五条 党支部需要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常常、仔细、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高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党员领导干部需要带头参与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组织生活。

第十六条 党支部需要组织党员按期参与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三会一课”需要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以“两学一做”为主要内容,结合党员思想和工作实质上,确定主题和详细方法,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重。

党课需要针对党员思想和工作实质上,回应普遍关心的问题,注重身边人讲身边事,提高吸引力感染力。党员领导干部需要定期为基层党员讲党课,党委(党组)书记每一年至少讲1次党课。

党支部每月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主题党日开展前,党支部需要仔细研究确定主题和内容;开展后,需要抓好议定事项的组织落实。

对经党组织同意可以不转接组织关系的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可以故将他纳入一个党支部或者党小组,参与组织生活。

第十七条 党支部每一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大多数情况下具体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按照工作需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大多数情况下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召开。

组织生活会需要确定主题,会前仔细学习,谈心谈话,听取意见;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措施,逐步一个个整改落实。

第十八条 党支部大多数情况下每一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组织党员对照合格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质上进行党性分析。

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根据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员人员数量有点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在党小组范围内进行。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按照评议情况和党员平日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

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十九条 党支部需要常常开展谈心谈话。党支部委员当中、党支部委员和党员当中、党员和党员当中,每一年谈心谈话大多数情况下很多于1次。谈心谈话需要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提升。

党支部需要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情况。对家庭出现重要变故和产生重要困难、身心健康存在突出问题等情形的党员,党支部书记需要帮做好心理疏导;对受到处分处置还有有不良反映的党员,党支部书记需要专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章 党支部委员会建设

第二十条 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需要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7人。

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正式党员不够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第二十一条 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他基层单位党支部委员会大多数情况下每届任期3年。

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出现,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大多数情况下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出现,没有设立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出现。选出的党支部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产生空缺,需要及时进行补选。确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

建立健全党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对任期届满的党支部,大多数情况下早一点6个月以发函或者电话号码公告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对需推迟或者早一点换届的,需要仔细审查核验、从严把关,延长或者早一点期限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1年。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督促党支部其他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抓好党支部委员会自己建设,向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党支部副书记帮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党支部其他委员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书记需要具备良好政治素质,热爱党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敢于担当、乐于贡献,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党员、群众中有非常高威信,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具有1年以上党龄。

第二十四条 上级党组织需要结合不一样领域实质上,突出政治标准,根据组织程序,采用各种方法,选拔满足条件的优秀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

村、社区需要注重从带富能力强的村民、复员退伍军人、经商务工人员、乡村教师、乡村医生、社会工作者、大学生村官、退休干部职工等群体中选拔党支部书记。对没有适合人选的,上级党组织可以跨地域或者从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选派党支部书记。按照工作需,上级党组织可以选派优秀干部到村、社区担任党支部第一书记,详细指导、帮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主要担负建强党支部、推动中心工作、为民办事服务、提高治理水平等职责任务。满足条件的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任。

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支部书记大多数情况下由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也可由本部门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按照工作需,上级党组织可以选派党员干部担任专职党支部书记。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大多数情况下从管理层中选任党支部书记,需要注重从业务骨干中选拔党支部书记。没有适合人选的,可以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支部书记。

加强党支部书记后备队伍建设,注意发现优秀党员作为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培养,建立村、社区等领域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库。

第二十五条 上级党组织需要常常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进行培训。

党支部书记培训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对新任党支部书记需要进行任职培训。中央组织部组织开展党支部书记示范培训,地方、行业、系统大多数情况下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层分类开展党支部书记全员轮训。党支部书记每一年需要至少参与1次县级以上党组织举行的集中轮训。注意统筹具体安排,防止频繁参训,保证党支部书记做好平日工作。

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的培训需要突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及党务工作基本要求,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规党纪等内容。注重发挥优秀党支部书记传帮带作用。

第二十六条 注重从优秀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中选拔乡镇和街道领导干部,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人员。

培养培养党支部书记先进典型,对优秀党支部书记给予表彰表扬。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委员会成员需要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加强相互监督。

党支部书记每一年需要向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党员大会述职,接受评议考查,考查结果作为评先评优、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建立持续整顿软弱松懈党支部工作机制。对不适宜担任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职务的,上级党组织需要及时作出调整。对存在换届选举拉票贿选、宗族宗教和黑恶势力干扰渗透等问题的,上级党组织需要及时严肃处理。

第七章 领导和保证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需要把党支部建设作为重要,要优先集中精力的基本建设,定期研究讨论、加强领导详细指导,真真切切履行主体责任。县级党委每一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党支部建设工作。

各级党委(党组)书记需要带头建立党支部工作联系点,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和处理问题,总结推广经验。

第三十条 党委组织部门需要常常对党支部建设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研判,加强分类详细指导和督促检查,扩大先进党支部增量,提高中间党支部水平,整顿后进党支部。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基层党委大多数情况下需要配备专兼职组织员,加强对党支部建设的详细详细指导。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需要注意通过党支部了解掌握并熟悉党员干部平日表现,干部考察需要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党支部的意见。

村、社区党支部书记纳入县级党委组织部备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村、社区党支部工作纳入县级党委巡察监督工作内容。

第三十二条 抓党支部建设情况需要列入各级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查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判其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情况的重要依据。对抓党支部建设不力、各项工作不落实的,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需要进行约谈。对党支部建设产生严重问题,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严肃问责。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需要为党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给予经费保证。提高村、社区党支部运转经费保证能力,落实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报酬待遇,并按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建立正常增长机制。给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工作经费支持。加强村、社区和园区等领域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积极运用现代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办公议事、开展党的活动、提供便民服务等综合功能。

县级以上党委管理的党费每一年需要根据一定比例下拨到党支部,重点支持贫困村党支部、困难国有企业党支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流动党员党支部、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等开展党的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村、社区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根据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按照本规定,制定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预测20 10月28日起施行。其他相关党支部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完全一样的,根据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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