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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素质发展报告书家长意见,军事职业教育个人自我评价简短

时间:2023-06-25 09:28来源:华宇考试网收集整理作者:人力资源管理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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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素质发展报告书家长意见

小学生素质发展报告书家长意见?

第一,很感谢学校重视小学生的素质教育,从小就注意素质发展是培养小学生全面发展的良好举措,坚决支持。

其次,一定配合学校做好这项工作,特别注意对孩子进行爱国教育还有尊敬老师,尊敬长辈,助人为乐,热爱劳动,勤俭节约等方面教育。

孩子本学期进步很大,感谢老师的培养!

军事职业教育个人自我评价?

是职业教育上可以获取这么大的成绩,我感到很的高兴,我可以在军事职业教育上可以获取这样的成绩,这跟广大同志们的共同努力是分不开的,同时,我要感谢各位考生对我的支持和帮,没有各位考生的支持和理解,我就没办法再军事职业教育的工作中就没办法获取这么大的成绩

学生劳动实践记录表怎么填?

小学生的劳动效果大多数情况下需开展劳动教育活动以后再去写劳动的效果,可以对劳动的过程做一个记录,然后讲一下劳动的途中有什么收获,有什么体会还有教育意义。

每个劳动课程都配套有劳动记录表和考查评价表。劳动记录表可以把学生劳动过程记录下来,贴上自己的劳动照片,发现自己的不够和可以改进的地方;考查评价表涵盖三个评价维度还有三方评价体系,让学生、家长、教师都参加到学生的劳动教育评价中来,劳动考查评价表可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一填名学生的一部分基本情况,参加劳动实践课时间地址位置,课程的主要内容,做了什么工作有什么收获,得出了什么经验,有哪些感想。

1.我们先新建一个Excel文件,制作相对应的表格。

2.我们设置表格标题为“小学生劳动实践记录表”。

3.在第二行设置劳动实践的“时间”和“地址位置”等基本信息。

4.在表格的左侧设置“劳动活动记录”和“活动效果”。

教育培训机构实地考察报告怎么写?

主要得看你考察哪方面。何地考察。

例如房地产考察,内容格式主要有:

1、考察行程

2、某地房地产行业整体发展情况;

3、考察的地块及周边环境;

4、地块可参照的在售项目情况及营销启示;

5、地块投资及收益预算分析;

6、风险分析评估

7、项目建议。

如是政府或事业单位考察初中教育。

1、考察行程

2、某地初中教育整体情况;

3、某地初中教育特色;

4、我地初中教育学习借鉴之处;

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证公众健康,逐步递次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时间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贯彻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遵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加、损害担责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持续性满足人民越来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需要明确担负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机构,按照实质上工作需配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

鼓励和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通过村规民约等方法逐步递次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水行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林业草原、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气象、海洋、邮政管理、海事管理机构等部门需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拥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需要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导致的损害依法担负责任。

公民需要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践行绿色消费观念,采用低碳、节俭的生活方法,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加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逐步递次推动绿色金融发展,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加生态环境保护,建立健全多元化生态环境保护投资融资机制,推行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需要逐步递次推动绿色技术创新,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和支持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生态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打造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需要将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需要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提升国家工作人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需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褒扬生态环境保护先进典型,并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对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奖励。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生态环境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开展。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确需更改或者调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需要根据法定程序报批。更改或者调整的主要内容不可以降低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需要涵盖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证措施等,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有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本省地方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本省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需要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编制土地利用相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建设和开发利用规划还有相关专项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需要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可以组织开展;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可以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需要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并根据国家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建设项目出现法定变化情形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要依法重新报批或者审查核验。

在项目建设、运行途中出现不满足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需要依法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采用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用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查工作,及时将生态环境质量现状及变化趋势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会同相关部门建设生态环境监测互联网和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库,建立健全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完善生态环境监测预警机制。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需要加强县域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能力建设,建立完善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突发环境事件监测等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需要依法获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使用满足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加强监测人员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遵循监测规范,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按照本次要求规定保存监测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接受生态环境等部门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可以违规操作或者恶意修改、伪造监测数据,不可以出具虚假监测报告。

第十五条本省逐步递次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执法源头治理,逐步递次推动行政执法标准化,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一步一步形成可量化的综合行政执法履职评估机制,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

生态环境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需要加强联动和协调配合,创新环境监管模式,推行检查事项合并,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规范监督检查行为,严格规范公文章主体明执法。

第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自动监测、遥感监测、没有人机巡查、远红外摄像等方法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者需要配合检查,认真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可以拒绝、阻挠检查。开展现场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需要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生态环境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被检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严重污染的,可以对排放污染物的设施、设备依法开展查封、扣押。

第十七条本省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制度,健全企业信用建设,完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依据评价结果开展分级分类监管,建立排污企业黑名单制度。

生态环境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境服务机构的环境违法信息纪录写入信用档案,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开展联合惩戒。

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需要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机制,对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省属企业进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督察结果需要向社会公开。

被督察单位需要配合督察工作,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需要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会同相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用措施及时整改,并将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

(一)未完成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

(二)超越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三)出现重要、非常重要突发环境事件的;

(四)存在公众反映强烈、防治污染工作不力、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

(五)其他依法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二十条对公众反映强烈、导致重要污染或者威胁公众健康等环境违法案件,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挂牌督办,限期查处、整改。挂牌督办情况需要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根据有关规定制定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明确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查体系,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查内容,作为对其考查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查结果需要向社会公开。

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每一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出现的重要环境事件需要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用有效措施,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没有达到到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相关人民政府,需要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用措施按期达标。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需要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开展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省人民政府需要组织相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生态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对资源消耗和环境容量接近或者超越承载能力的地区实行预警提醒和差异化限制性措施。

第二十五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需要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证生态安全,依法制定相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开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建立健全生态修复制度,因地制宜建设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依法依规开展退耕还林、退耕还草、退耕还河(湖)、退耕还湿、轮作休耕、轮牧休牧,开展国土绿化和水土保持,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全面不允许猎捕、杀害、交易、运输、加工和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

加强生物安全管理,防止境外有害生物物种进入,并对入侵的有害生物物种采用措施,严防扩散。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需要采用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第二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相关人民政府需要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保证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省人民政府需要以共建共享、受益者补偿和损害者赔偿为原则,建立健全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鼓励、详细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流域下游与上游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根据市场规则,采用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法建立横向补偿关系,改善重要生态功能区、重要水源地、重要湿地和自然保护地等重点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

第二十七条本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组织开展重要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科技攻关,搭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采用有效措施,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和循环利用,推动循环低碳绿色产业发展。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对产品设计、原材料采购、制造、包装、销售、物流、回收和再利用等环节开展绿色改造。

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需要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促进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的产品、设备和设施。

住宿、购物、餐饮等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需要采取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循环利用的产品,引导消费者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推动形成农业绿色生产方法,达到化学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集中治理农业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提升农业持续时间发展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科学合理确定农村污水治理模式,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处理、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和排水管网,逐步递次推动农村厕所无害化改造,提升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第三十条沿海各级人民政府需要采用措施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生态环境的污染损害。不允许违法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不允许违法进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采用措施,逐步递次推动绿色矿山建设,严格执行不允许和限制矿山开发的相关规定,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及时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第三十二条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需要采用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

优化煤炭使用方法,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加强民用散煤管理,完善煤改电、煤改气等政策措施,调整冬季取暖能源结构。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需要优先使用清洁能源,研发和采取节约高效、综合用能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新技术。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加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污染控制。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不允许新建、扩建高污染项目。鼓励和支持无污染或者低污染产业发展,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需要推动工业集聚区建设,合理规划工业布局,科学确定工业集聚区产业结构,达到资源高效循环利用。

工业集聚区需要建设对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固体废物收集和处置等环境公共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

第三十六条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按照国务院下达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省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开展。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需要根据省人民政府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开展方案。

对超越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生态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依法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三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需要采用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出现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还有噪声、辐射等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不可以超越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

空气质量不达标、水环境质量没有达到到控制要求的地区,需要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根据国家和本省规定可以实行等量或者倍量替代。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和建设项目单位,需要向社会公开重点污染物总量替代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开展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交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证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自不同的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原因的整体,涵盖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 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一定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用促进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 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教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升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拥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开展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开展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开展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开展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没有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按照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方面的硬性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有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需要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相关部门领导组织监测互联网,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定期公布环境状况公报。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展。

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一定要遵循国家相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相关规定。

建设项目标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定要对建设项目出现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才可以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在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需要认真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需要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五条 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处理,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作出决定。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用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自不同的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要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还有人文遗迹、古树名木,需要采用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十八条 在国务院、国务院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非常保护的区域内,不可以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可以超越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越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第十九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一定要采用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还有其他生态失调情况的出现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到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一定要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二条 制定城市规划,需要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

第二十三条 城乡建设需要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四条 出现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一定要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用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出现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还有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五条 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需要采取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取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一定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一定要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才可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一定要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一定要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相关规定申报登记。

第二十八条 排放污染物超越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一定要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可以挪作他用,详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九条 对导致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一定要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三十条 不允许引进不满足我们国内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第三十一条 因出现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污染事故的单位,一定要马上采用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可能出现重要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需要采用措施,加强防范。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一定要马上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用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三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一定要遵循国家相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可以将出现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按照不一样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的相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四)引进不满足我们国内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五)将出现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标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标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同意,未经同意私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越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照所导致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经限期治理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按照所导致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公告那天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那天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公告那天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导致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按照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完全因为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过及时采用合理措施,也还是不可以不要导致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担负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候效这个时间段为三年,从当事人清楚或者需要清楚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导致重要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重要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导致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破坏的,依照相关法律的相关规定担负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与的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一样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十七条 本法自发布那天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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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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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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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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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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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