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农村的土地是不可以买卖的,只是为了让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按照《土地承包法》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全部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可以买卖。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侵占、买卖或者以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土地不可以买卖,原因很简单:村民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是土地的使用权人,依法可在承包期限内使用这个地,在剩下承包期限内转让使用权。但是,土地买卖是全部权人的事情,村集体是农村土地的全部权人,有权利进行这个活动。
其次,违法建房的处理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整体规划未经同意私自将农用地改成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满足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针对买卖双方的处罚种类有以下这哪些:没收违法所得(卖地的钱款),限期拆除建筑物,限期恢复土地原状、罚款,严重触犯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这里面为严重的处罚,主要涉及刑法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很大,导致耕地、林地等农用地非常多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有关农村土地私下交易和违法占用问题
为加强宅基地管理,2019年,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有关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公告》,要求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同时,农业农村部联合我部印发了《有关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公告》,明确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要求对用地建房进行整个过程管理。对历史上形成的“一户多宅”等问题,我部和农业农村部在房地一体的宅基地和集体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根据不一样政策阶段进行分类认定和处置,一步一步化解历史遗留问题。
针对土地非法交易,《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买卖或者以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土地管理法开展规定》也对非法转让土地的罚款额度进行了规定。私营企业开发建设中乱占耕地长期以来都是我部执法工作的重点。今年,我部向社会公开通报10起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涵盖违法占用耕地修建厂房、车间、墓地等多起案件。同时,督促地方自然资源部门履职尽责,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侵占破坏耕地尤其是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传导“严起来”的执法观念,促进在全社会形成依法有保证、违法必受罚、违法必追究的氛围。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农业农村部加强督促详细指导,做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整治工作,真真切切保护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
二、有关空心村治理
2019年,中央农办等五部委《有关统筹逐步递次推动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加强村庄分类详细指导,对确定为“搬迁撤并类”的村庄,可以通过易地扶贫、生态宜居、农村集聚发展等搬迁方法,统筹处理村民生计和生态保护问题。2019年,农业农村部出台《有关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公告》,详细指导各地积极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为激发乡村发展活力、促进乡村振兴提供了有力支撑。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继续详细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综合整治,为农村建设、乡村产业发展等提供土地要素保证。
三、有关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2019年,我部印发《有关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公告》(自然资发〔2019〕194号),部署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明确了相关政策。一是明确村庄规划是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规划依据,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是规划开展的一个实行性很强的平台和手段。要求由乡镇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将各项整治任务、指标和布局要求落实到详细地块。二是优化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政策。明确要求整治后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多,倒逼逐步递次推动农村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对整治验收后腾退的建设用地,在保证试点乡镇农民安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等用地的前提下,重点用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开展。
下一步,我部将加强大数据细分研究详细指导,有序逐步递次推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
四、有关农业发展用地保证
一是2019年4月,我部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开展工作指引(2019年版)》,明确了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乡村产业的有关支持措施,如养老机构可依法依规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支持返乡下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农房院落发展农家乐;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法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等;
二是强化对设施农业用地的保证力度。2019年12月,我部联合农业农村部出台《有关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自然资规〔2019〕4号),进一步明确用地支持政策,详细涵盖将设施农业用地纳入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大多数情况下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允许设施用地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破坏耕地耕作层的要进行补划;用地规模实行差别化管理,详细由地方做出规定;简化用地获取程序,提升用地效率等。现在,各地已相继出台设施农业用地政策详细开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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