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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合并心脏病的妊娠期处理要点

时间:2020-09-02来源:产科主治医师百度云 作者:华宇妇科产主治医 点击: 加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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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产科主治医师考试的复习备考正在进行中,华宇妇产科主治医师考试网搜集整理了妊娠合并心脏病的妊娠期处理要点如下,希望对各位妇产科主治医师考生有所帮助。 1.处理原则 不宜

妇产科主治医师考试的复习备考正在进行中,华宇妇产科主治医师考试网搜集整理了妊娠合并心脏病的妊娠期处理要点如下,希望对各位妇产科主治医师考生有所帮助。

1.处理原则

不宜妊娠的处理 ——12周前——做人流、避孕!

继续妊娠的处理原则 ——>12周——防心衰!治心衰!

增加产检次数:

在妊娠20周前,应每2周行产前检查1次;

在妊娠20周后,尤其32周后,产前检查应每周1次;

发现早期心力衰竭,应立即住院。

2.防心衰、治心衰

一般医嘱:情绪、睡眠(≥10h)、体重增长(不超过12kg)、饮食(高蛋白、高维生素、低盐、低脂);

防治诱因:防呼吸道感染、防贫血(20周后预防性使用铁剂);

心衰处理:地高辛(三不一停——不预防性应用、不主张用饱和量、不用长效制剂、病情好转即停药);

产科处理:原则是待心力衰竭控制后再行产科处理,应放宽剖宫产指征。

终止妊娠的时机:

①心脏病妊娠风险低且心功能Ⅰ级者可以妊娠至足月,如不伴有肺动脉高压的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不伴有心脏结构异常的单源、偶发的室上性或室性期前收缩等。但若出现严重心脏并发症或心功能下降则提前终止妊娠。

②妊娠风险较高但心功能Ⅰ级的心脏病患者可以妊娠至32~36周终止妊娠,但必须严密监护,必要时可提前终止妊娠。③属妊娠禁忌的严重心脏病患者,一旦诊断需尽快终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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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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