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一级教师对应的中职系列是啥,教师分级聘任方案范文

中学一级教师对应的中职系列是啥?
中学一级教师对应的中职系列是讲师。中学一级教师是中学教师职称中的中级职称,中学教师职称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种职称,中职系列的职称也是高级,中级,初级三种,分别是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这当中中级职称的讲师,和中学中的中教一级是对应的。
“中学高级教师”是副高级职称,基本上等同于副教授。 中学教师没有正高级职称,只到副高级。 “特级教师”只是一种荣誉称号。 中学教师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高级。 三级大多数情况下大学专科以上文凭一年转正定级完全就能够评了,大多数情况下都可以上。 二级要履职三级4年完全就能够评了。假设工作业绩好大多数情况下也可以上。
一级也叫中职,也是履职二级4年后可以评,但名额有限,故此,工作中德能勤绩要突出才有期望。
高级也是履职一级后4年可以评,但这个名额就更少了,需对应的条件。例如发表省级以上的文章,工作业绩很突出等。
教师分级聘请任职方案?
一、教龄赋分
每一年0.8分。教龄计算办法,自从事教育引导工作那天起,按周年计算;脱产进修时间,不计教龄。
二、学历赋分
分值为:初中0.3分、高中0.5分、中专0.6分、专科0.9分、本科1.2分、研究生1.8分(初中或者以上学段教师竞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初中学历不计分)。计算办法,分值乘取得对应学历的教龄,按段计算,累加计分。
三、任职年限赋分
任现职以来,每一年1分,按周年计算。竞聘高级教师职务的任职年限以任中级教师职务那天推测预计;竞聘中级教师职务的任职年限以任助级教师职务那天推测预计。
四、年考查赋分
优秀每一年2分,合格每一年l.5分。竞聘高级教师职务以近五年年考查计分;竞聘中级教师职务以近4年年考查计分。
待聘人员,自获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年考查结果合格或者以上,每一年加0.5分。
五、荣誉称号赋分
l、各级党委、政府在教师节表彰的优秀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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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教育引导工作者还有各级党委、政府表彰(含教育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人事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联合表彰)的十佳教师、拔尖人才、青年科技人才、优秀党员、农村教育先进个人等,分值为:国家级15分、省级12分、市级9分、区级6分、乡级3分(非教师节表彰年表彰的乡优分值为2分)。
2、省、市、区级劳动模范,分别按15分、12分、9分计分;省、市、区级劳动奖章取得者,分别按13分、10分、7分计分。
3、因工作突出,经组织推荐,受省、市、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表彰的岗位明星、优秀团员、新长征冲刺突击手、巾帼创业先进个人、三八红旗手等,分别按4分、3分、2分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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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各级教育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授予的师德标兵,按省级8分、市级5分、区级3分计分。
评分方式为:1、以上全部荣誉一定要是任现职以来的。2、取得的以上荣誉可以累加,累计高分值不可以超越18分。
六、论文论著赋分
1、正式刊物发表的论文或出版专著(主编、副主编),按国家级3分、省级2.5分、市级2分计分(论文字数原则上按省市规定执行,论文质量非常高的,中学理科和小学各科学教育师撰写的论文在1200字以上者可认定,中学文科学教育师撰写的论文在1500字以上者可认定。论文一定要在教育期刊、报刊正式发表的,增刊、专刊、以书代刊的论文集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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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发表的不赋分;出版的专著一定要是教育教学方面的著作)。
2、由各级教育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所属部门领导组织评选的论文(涵盖教研室、教科室、电教仪器站、学前办、职成科、教育学会等科室及上级教育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应科室组织评选的论文;教育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组织评选的师德论文),省级以上一、二、三等奖分别按1.5分、1.25分、1分计分;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按1分、0.75分、0.5分计分;区级一、二等奖分别按0.5分、0.25分计分(同篇目论文以高级别等次计分)。凡不属教科研项目标论文,虽获奖证书有教科研成果字样,仍按对应级别的论文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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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分方式为:全部论文一定要是任现职以来的,一篇论文有多人属名的,只计前二位,第一作者计该论文所成绩数的2/3,第二作者计该论文所成绩数的l/3。多篇论文(发表和获奖)、论著限三篇,累加计分,高分值不可以超越3分。
七、教育教学及管理成果赋分
1、由各级教育部门验印认定的单项工作先进个人(涵盖优秀教育教学工作者、优秀校长、优秀班主任、优秀教研组长、优秀教研员、优秀少先队一对一辅导员等),分值为:省级5分、市级4分、区级3分。在学校管理方面,经推荐,受其他部门表彰的先进个人,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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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省、市教育部门认定的教学能手分值为:省级8分、市级6分;区级学科带头人每一年2分、区级骨干教师(教学能手)每一年1.5分、区级教学新秀每一年1分(同时担任区级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和教学新秀,任骨干教师和教学新秀时间不计分;跨专业技术职务任期的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学新秀,不够1年按1年计算)。
3、优秀教学成绩奖和班级管理奖。按市级5分、区级3分计分。
4、由各级业务部门领导组织的讲课比赛,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按4分、3.5分、3分计分;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按3分、2.5分、2分计分;区级一、二等奖分别按2分、1.5分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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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各级业务部门领导组织的公开示范课按同级讲课比赛一等奖计分。
5、由各级业务部门领导组织的课件制作、教具制作、教案设计评选,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值分别是:2分、1.75分、1.5分;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值分别是:1.5分、1.25分、1分;区级一、二等奖分值分别是:1分、0.75分。
6、管理成果。管理成果指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学校管理职务,从事学校管理工作这个时间段,学校取得的综合性先进集体奖和单项集体奖。
(1)由各级党委、政府或教育局表彰的综合性先进集体(规范化学校、年综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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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单位、文明单位),省级:校长7分,副校长5分,中层4分;市级:校长5分,副校长4分,中层3分;区级:校长4分,副校长3分,中层2分。
教干一定要是教育局发布的教干;工会主任(副县级单位除外)按副校长计分;中心小学取得综合性先进集体奖,中心小学发布的村小、联小主要负责人按对应级别中层教干加分值的30%;村小、联小取得综合性先进集体奖,中心小学发布的村小、联小主要负责人按对应级别中层教干加分,中心小学校长、副校长按对应级别校长、副校长加分值的50%,一年内多所村小、联小取得综合性先进集体奖,中心小学校长、副校长只选高级别一次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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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各级党委、政府表彰的单项集体奖,省级:主持人5分,分管领导4分;市级:主持人4分,分管领导3分;区级:主持人3分,分管领导2分。由各级部门表彰的单项集体奖,省级:主持人4分,分管领导3分;市级:主持人3分,分管领导2分;区级:主持人2分,分管领导1分(主持人指主要从事这项工作的同志;分管领导指分管这个工作的学校领导成员)。
7、科研成果赋分
(1)取得的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按l0分、8分、6分计分;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按6分、5分、4分计分;市级一、二、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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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按5分、4分、3分计分;区级一、二、三等奖分别按4分、3分、2分计分。以上获奖只取前三位人员,位次每下降一位递减1分(区级三等奖,第三位获奖者计0.5分)。
(2)教科研成果。由教育教学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考查认定的教科研项目,在教育教学中已明显见效,其成果又经教科研部门评审认定,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按8分、7分、6分计分;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按6分、5分、4分计分;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按4分、3分、2分计分;区级一、二、三等奖分别按3分、2分、1分计分。国家、省、市级获奖只取前三位人员,区级获奖取前二位。位次每下降一位递减1分(市级三等奖,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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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位获奖者计0.5分;区级三等奖,第二位获奖者计0.5分)。
结题的课题按同级别的低等次记分。全部成果一定要是任现职以来的(以结题或获奖证书落款时间为准),(1)、(2)每类限一项,选高级别奖次计分。
计分方式:1、以上全部成果一定要是任现职以来的。2、取得的以上成果除第7条外可累加计分,高分值不可以超越35分。3、学校管理成果赋分中,规范化学校、文明单位一定要是创建的才可以赋分,保持的不赋分。
八、继续教育赋分
按照上级规定,专业技术人员一定要参与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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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习并获取学分,达到聘请任职职务规定学分的计3分,达不到的不可以参与竞聘。
九、民主测评赋分(20分)
德:指教师的政治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分值为4分;
能:主要看工作量、工作岗位、工作能力,分值为4分;
勤:主要看遵循学校规章制度和出勤情况,分值为4分;
绩:主要看教学成绩或工作质量,分值为8分。
计分方式为:一定要由竞聘人员向我们全体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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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读述职报告,我们全体教职工按照平日间工作表现和述职报告,对申报人按德、能、勤、绩各项打分,然后取平均值,得该项民主测评分。高分不能超出20分。
十、附加分
1、现从事课堂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竞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加2分。男满58周岁、女满53周岁的专业技术人员,不从事课堂教学但从事教学辅导(含后勤)工作的参照加分。
2、现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竞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加1分;现从事教学辅导(含后勤)工作的,且按照编制标准满工作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竞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加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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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现担任班主任,且连续三学年或者以上任班主任的教师竞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加3分。同时担任两个或者以上班级班主任(连续两学年或者以上)的教师,另加1分。
4、在现专业技术职务任期内支教的,竞聘高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按临东教字(2023)37号文件相关要求及规定加分。
1、2两项不可累计加分。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竞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级别赋分。
教师法新规2023?
第一条 为了保证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种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针对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才员,担负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升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需要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采用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证教师的合法权益,提升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需要尊重教师。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相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每一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与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详细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及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还有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与进修或者其他方法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义务:
(一)遵循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还有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着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我们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情况;
(六)持续性提升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为保证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相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提供满足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凡遵循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获取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获取教师资格需要具备的对应学历是:
(一)获取幼儿园教师资格,需要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获取小学教师资格,需要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获取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需要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专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获取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需要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获取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详细指导教师资格需要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获取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需要具备研究生或者本科毕业学历;
(六)获取成人教育教师资格,需要根据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一定要通过国家教师考试。国家教师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 本法开展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组织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认定。普通高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相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相关部门需要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获取教师资格的人员第一次任教时,需要有试用期。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意或恶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可以获取教师资格;已经获取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 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详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需要一步一步实行教师聘请任职制。教师的聘请任职需要遵守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署聘请任职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开展教师聘请任职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办好师范教育,并采用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担负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非师范学校需要担负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学校需要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各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需要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帮助。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采用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需要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查。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查工作进行详细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 考查需要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自己、其他教师还有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教师考查结果是受聘请任职教、晋升工资、开展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需要不小于或者高于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一步一步提升。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详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详细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还有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相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需要为农村中小学教师处理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具体安排教师进行休养。
医疗机构需要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第三十条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一定程度上提升长时间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采用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一步一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详细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本地区的实质上情况规定。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行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证。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有突出奉献的教师,需要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重要奉献的教师,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按照不一样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导致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详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有意或恶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导致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非常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需要责令其限期改正。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需要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觉得当地人民政府相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按照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需要作出处理。
第四十条 本法下方罗列出来的用语的含义是:
(一)各级各种学校是指开展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还有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还有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
(三)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还有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四十一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其他类型的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军队所属院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外籍教师的聘请任职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自 1月1日起施行。拟修订是正打算修订且目前已经在征求反馈意见。
新教师法开展后,中级职务即一级教师将和目前的初级职务即二、三级教师一样,没有了“指标”限制,不可以再实行评审制,改成按照教龄和履职情况实行考查制。而高级职务即副高和正高级教师仍实行评审制。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才员,担负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升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需要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采用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证教师的合法权益,提升教师的社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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