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级建造师可直接考核认定为高级工程师!(4)
(十九)有序推进社会化职称评审。建立完善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评审机制。充分发挥市场、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培育和发展各类人才评价社会组织,引导其有序承接政府转移的人才评价职能。对专业性强、社会通用范围广、标准化程度高的职称系列,以及不具备评审能力的单位,依托具备较强服务能力和评价水平的社会组织组建社会化评审机构进行职称评审。有序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增加职称评审的社会参与度,提高职称评审公信力。高校教师、科研等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实行代表作匿名外审制度,探索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发明专利、创作作品、科研成果等进行水平鉴定。
(二十)加强对评审委员会的监管。强化各级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落实,明确界定各评审委员会评审专业、评审层级和人员范围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评审专业、提高评审层级、扩大参评人员范围。完善评审委员会监督管理办法,对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的评审委员会,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二十一)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管理。健全评审专家推荐、管理、使用办法,完善遴选机制,建立健全各系列(专业)评审专家库,严格入库条件,适时动态调整。积极吸纳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方面专家参加相应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提高评审专家广泛性和代表性。坚持从专家库随机选取专家组建评审委员会,杜绝人为干扰。自主评审单位评审委员会应有一定比例的外聘专家。严格落实职称评审回避制度,防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对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的专家实行劝退制度,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予以通报。
(二十二)加强对评审过程的监管。进一步完善职称评审工作程序和评审工作规则,明确评审委员会承办机构、政府职称综合管理部门、评委专家的职责,建立责任倒查机制。落实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坚持职称政策、评审标准、申报职数、推荐程序、评审程序、评审结果“六公开”,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赢公信。强化对评审委员会运行过程的监管,加强对自主评审单位的巡查监督。实行评审结果抽查机制,随机确定抽查单位,随机抽查评审材料,公开抽查结果。建立职称评审特别监察员制度,遴选本系列(专业)德高望重的知名专家组成监督组,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赋予其特别否决权,确保评审质量。
(二十三)强化责任追究。加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检查。申报人是保证材料真实性的第一责任人,对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申报人员,取消其资格并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并记入社会信用体系。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主要审查责任,对审核不严或帮助弄虚作假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评审委员会承办机构应加强对申报人员业绩材料真伪和有效性的核查,确保评审材料真实有效,对不能认真履行核查责任、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评审委员会应客观公正评价参评人员的业绩条件、能力水平,对评审质量负责。建立职称评审随机抽查、现场巡查制度、评后复查和受理投诉举报核查机制,对抽查、巡查、复查发现条件不够却评审通过的人员,撤销其取得的职称,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落实评审未通过原因查询制度,评审委员会承办机构应将评审未通过原因录入职称管理信息系统,供参评人自主查询,切实保证其知情权。对有投诉举报的评审通过人员,政府职称综合管理部门责成相关单位调查核实,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四)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有效衔接。坚持以用为本、评以适用、以用促评,促进人才评价与使用紧密结合,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有效衔接。对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对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以及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工艺美术、档案等通用性强、广泛分布在各社会组织的职称系列,实行评聘分开。用人单位应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对取得相应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竞岗聘任,强化聘后管理,加强聘期考核,对不能较好履行岗位职责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解聘、低聘、缓聘等方式破除职称终身制,真正实现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
六、优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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