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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证书是由什么部门颁,一级建造师注销注册过程怎么办

时间:2023-01-25来源:华宇考试网·一建作者:一级建造师网 一建网课试听报名
一级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证书是由什么部门颁

一级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证书是由什么部门颁发的?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颁发:

1、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公安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公安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2、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分为三个科目:《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

3、注册证的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在有效期内是对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消防工程师自己保管、使用。

一级建造师注销注册过程咋办,应该如何处理理?

自 10月22日起,一级建造师实行网络在线申报、网络在线审批!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和注销注册不用再提交纸质版资料!一级注册建造师办理注销手续的,应通过新系统提交注销申请,其聘用企业完成确认后,即为完成注销。申请表步骤和进度查询请看下方具体内容图所示:自己需第一在中国建造师网建造师注册系统选择一级建造师注册系统,注册自己的个人账号!做实名认证!实名认证完成后面才可以办理有关业务!

一级建造师注销注册过程:

一、申请

申请人提出本事项申请的,在线登录注册管理系统,按照要求录入注册申请资料,上报网络在线数据并打印注册申请表,到注册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

有关部门从收到申请材料起的5日内,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查验。

申请材料满足受理条件的,办事窗口应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公告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能受理公告书》并送达。

三、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在线或者窗口查询办理结果。

一级建造师如何注销?

注销注册大多数情况下是持证人和挂靠单位解除合作关系,取消原单位的注册建造师。

注册的前提是需找一家单位,一级建造师注销注册的情景不少,主要办理注销手续的部门是省级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注销注册的证书同办理其他注册的证书有一部分明显不同,此证书注销后,假设持证人想要继续执业的,需重新具备注册条件,根据初始注册的程序及手续办理。办理注销注册的证书需提交有关材料,第一需提交一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表格需认真在内容框中填写。另外还需要提供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这两个证件是在证书注册成功后颁发的,在注销注册时,需提供。申请注销注册的人员还需要提供满足有关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所列出的注销注册情形之一的证明,可以用复印件。

什么部门负责核发林权证?

《森林法开展规定》第四条规定,依法使用国家全部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登记:

(1)使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全部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需要向国务院林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还有由使用者全部的林木全部权;

(2)使用国家全部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还有由使用者全部的林木全部权;

(3)使用国家全部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还有由使用者全部的林木全部权。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全部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建筑工程的资质是由哪个单位颁发的?

由建设厅,或者是建设局颁发。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根据建筑行业的新规定,有和勘察资质这四种,这当中有的资质有类别和等级的划分,且一般情况下是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而一级和二级资质由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三级资质都下放到市里了,大多数情况下发证单位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由市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颁发。这当中,特级企业资质由国家住建部办法,一级和二级资质由省级住建厅颁发,三级由市级住建局颁发。近几年来,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部分省把二级资质和部分一级专业资质下方地市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颁发,三级资质下放县级部门颁发!

行政复议向谁提出?

对县以上地方政府工作部门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申请。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比如,申请人对公安浦东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上海公安局或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但只可以选择一个单位申请复议。比如,申请人对镇政府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只可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分不少种情况的,不可以一概而论。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上一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详细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后裁决。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他们的相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向详细行政行为出现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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