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条例新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一、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辖域内全部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行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针对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深造念书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二、学生学籍管理采取纸质和信息化方法,实行整个省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开展的管理体制。
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整个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学籍管理开展细则,详细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四、根据国家要求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保证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详细指导和审查核验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对应管理。
五、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详细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仔细落实国家和本省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对应管理;作为学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详细指导和审查核验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对应管理。
六、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详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对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平日管理工作。
七、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平日学籍管理工作,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入开展素质教育,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办学行为,提升普通高中科学管理水平,真真切切保证适龄少年受教育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行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的高中部,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深造念书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整个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学校详细开展。整个省普通高中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统一使用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
二、入学注册
第四条 普通高中根据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政策规定,有序招收录取新生。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需要在每一年8月31日前完成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并及时向学生发放录取通知。
第五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等有关材料在官方要求的时间内报到并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可以如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须在开学后一周内向学校申请推迟办理,推迟期限不能超出两周。
开学后一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又不办理推迟手续,或推迟期限内仍不报到办理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任何学校不可以接收没有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学生入学。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如果发现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伪造相关证件冒名顶替者;被其他学校重复录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通过欺骗取得入学资格者;其他学校的在籍学生。 因病须休学治疗的新生,按休学规定办理。
第七条 学校应根据办学规模及省、市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控制班级学生数。
三、学籍建立
第八条 学校需要从学生入学那天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并一步一步完善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涵盖: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化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与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等;
(五)在学校念书这个时间段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九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统一管理,其余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化情况实行统一的电子化管理。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在职责范围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确认学生学籍。
第十条 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学籍号是学籍管理的唯一识别代码,由教育部统一制定下发。
第十一条 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管理与义务教育相衔接,学生的学籍档案在义务教育阶段学籍档案的基础上接续进行。
中学生的学籍号沿用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号。
第十二条 学生升学后,学校应为其保留电子或纸质学籍档案备份。
学校被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被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1.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详细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仔细落实国家和本省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对应管理;作为学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详细指导和审查核验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对应管理。
2.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详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对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平日管理工作。
3.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平日学籍管理工作,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学籍清查是什么?
“学籍清查”是指成人高等教育学籍注册时,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自动对专升本学生进行专科学历资格审查核验,[审核通过]才可以注册,审查核验没有通过不能注册,列入学籍清查名单。
学生在线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点击页面中间“高等教育在学校念书生学籍查询”,进入页面后,请根据页面提示内容进行实名注册,注册成功后使用注册的登录账号用户名称和密码登陆,查询并核对自己的学籍信息。经我校正规录取的成人高等教育专升本在学校念书生,若在学信网络在线查询不到对应的学籍信息,则属于学籍清查对象。
清查是不是有学籍,与实质上年级是不是符合等
重庆高中学籍管理办法?
重庆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全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提升普通高中科学管理水平,保证适龄少年受教育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境内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行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深造念书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本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市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详细开展的管理体制。
重庆教育委员会统筹本市境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详细指导、监督、检查区县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保证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详细指导直属中学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对应管理。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详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对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平日管理工作。
普通高中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平日学籍管理工作,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本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采取信息化方法,统一使用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系统。
第五条 本市普通高中学制为3年。
第二章 入学注册
第六条学校根据重庆教育委员会、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普通高中招生政策规定,有序录取招收新生。
学校应及时向新生发放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录取通知》,并在每一年8月31日前完成普通高中招生工作。
第七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户籍证明等有关材料,在官方要求的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可以如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学生,学生及其监护人、监护人的委托人须在开学后一周内向学校申请推迟办理,推迟期限不能超出两周。
开学后一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又不办理推迟手续,或推迟期限内仍不报到办理者,除不可抗拒的正当理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因病须休学治疗的新生,按休学规定办理。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如果发现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一)冒名顶替、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通过欺骗取得入学资格的;
(二)已经被其他普通高中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正式录取的;
(三)其他违反普通高中招生录取政策的。
第九条 学校应根据办学规模及重庆教育委员会、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可以超计划招收学生并注册学籍。
未参与本市初中学业水平(毕业)考试或普通高中招生考试的学生,任何学校不可以录取。
学校违规招收的学生全部不可以注册学籍。
第三章 学籍建立
第十条 学校需要从学生入学那天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并一步一步完善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涵盖: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化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与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等;
(五)在学校念书这个时间段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十一条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管理与义务教育相衔接,学生的学籍档案在义务教育阶段学籍档案的基础上接续进行。
学生学籍号是学籍管理的唯一识别代码,由教育部统一制定下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号沿用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号。
学校不可以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可以重复建立学籍。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残疾程度较重、没办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担负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十二条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化情况实行统一的电子化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在职责范围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确认学生学籍。
第十三条学生转学或升学时,学籍档案需要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后终止学业的学校需要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有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四条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更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四章 转学、借读
第十五条普通高中学生不可以随意转学。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之一的普通高中在籍学生,可申请转入有空余学额的普通高中:
(一)因父母工作改变等正当因素,家庭户籍和实质上居住地迁移,确需转学的(凭户籍转移证明、工作证明、居民身份证明、房产证或暂住证等证明);
(二)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时间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从事野外工作、为外省市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孩子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确需转学的(凭家庭户口簿、父母出国出境证明、工作证明、军人证、部队证明等);
(三)海外侨胞、港澳台胞、在华工作外国专家的孩子因随监护人迁入本市居住,确需转学的。
学生转学不可以变更深造念书年级。
第十六条外市户籍普通高中学生因父母因工作改变和家庭整体搬迁等正当理由需转入我市深造念书的(凭户籍转移证明、工作证明、居民身份证明、房产证),学生及家长可向转入学校申请,经学校检查核验核实材料,并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可转入我市深造念书。
第十七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之一者,不可以转学:
(一)高一第一学期和高三的学生;
(二)没有达到到转入学校当年的录取条件的学生;
(三)向非同一类型型高中转学的学生;
(四)休学这个时间段的学生;
(五)在学校念书受处分这个时间段的学生。
第十八条确需转学的学生,由其监护人带上有效证明材料向转入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经确认同意后,由监护人向转出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经确认同意后,完成转学手续,转交学籍档案。
跨省转学的学生除了上面说的程序外,还需经所在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
第十九条转学手续可以在学期结束前一周或开学后一周内启动办理,除父母工作变化、举家迁移等特殊因素外,学期中途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转学。转入、转出学校和有关教育行政部门需要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二十条学生(含市外的学生)因父母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支援边疆、服现役等情况特殊,须到学籍注册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临时学习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借读学校提出借读申请,经学籍注册学校和借读学校同意,并报借读学校和学籍注册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借读,借读期限不可以超越两年。
市内学生原则上不借读。借读学生一定要在与学籍注册学校一样的年级借读,凡在低于原年级借读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借读资格。
第二十一条借读生的学籍然后一直保存在学籍注册学校,借读这个时间段应及时到自己学籍注册学校办理有关手续。借读学校应为借读学生建立借读学籍,借读学生在借读这个时间段的学习、考试评价等事宜均由借读学校负责。借读学校应建立借读学生临时档案,并于借读期满时将借读学生临时档案(课程模块修习学分情况证明、综合素质评价报告等)移交给借读学生学籍注册学校。学生借读结束,回原学籍注册学校学习,在学籍注册学校参与毕业、升学考试。借读学生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等由学生学籍注册学校负责办理。
第五章 休学、复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因伤病、出国等特殊因素,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越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仍不可以上学的,由其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定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准予休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须提供二级或者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
学生因患严重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或心理疾病,经医学鉴定须长时间隔离者或不可以在学校念书正常学习的,学校可要求其休学。
学生因到国(境)外深造念书须办理休学手续的,应提供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等相关证明。
公安、医院等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作为休学申请的附件,保存备查。
第二十四条自收到休学申请那天起,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需要及时处理。如满足休学条件的,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学生休学这个时间段保留学籍,休学期限原则为一年。
因伤病因素休学的,自缺课那天启动计算。因出国(境)深造念书的自批准那天启动计算。
学生休学期满如不可以及时复学,须由其监护人提出继续休学的书面申请,并且还可以为不同的人群提供对应证明材料,经学校核实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续办休学手续,至多可休学三年。
第二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或早一点要求复学的,须早一点15个工作日,由其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办理复学手续。
因伤病休学的,须提供二级或者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康复证明,医院等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作为复学申请的附件保存备查。
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报名、高中毕业考试报名等因素,可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早一点办理学生的复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复学时可按照学生自己要求回原年级深造念书,也可以到下一年级深造念书。休学期90天内的,原则上回原年级深造念书。
第六章 退学、注销学籍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同一年级已连续留级2次后仍不可以达到升级要求或在高中阶段已留级达3次后仍达不到升级要求的;
(二)因患久治不愈的重症、严重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因素,已休学满三年,仍不可以正常学习的;
(三)休学期满后一个月,还是没有办理复学或继续休学手续的;
(四)学生无故连续旷课满8周或累计旷课10周以上,经学校多次与家长联系,帮教育无效的;
(五)在学校念书这个时间段因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判处刑罚收监执行的;
(六)出国(境)定居的;
(七)其他不可以正常学习的。
第二十八条学生退学原则上应由学生自己及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查核验同意并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准予退学。
满足退学条件,但学校多次与家长联系,家长不可以主动办理退学手续的,学校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以按照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生退学应注销其学籍。被注销学籍的学生档案由注销学校负责保存。学生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失踪,或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确认后注销其学籍。
第七章 评价、奖惩
第三十条学校教育评价应适应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要求,突出评价的过程性与发展性,做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分制管理工作,务求内容全面、客观、多元,操作流程民主、公正、规范,满足学生主动、个性发展的需。
第三十一条普通高中学生取得本学年规定学分,就可以升级。
学生转学、借读,在原校或借读学校取得的学分经转入学校和原学籍注册校核实后,可予以认定。
学生综合素质和学业成绩非常优秀,已早一点达到高一年级学力程度的,经自己申请、学校同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核验后可以跳级学习。跳级视作修满教育年限。跳级可以在高一学年结束前15个工作日内办理。
第三十二条 普通高中原则上不留级。确因没办法跟班学习的学生可以向学校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及区县教育局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才可以留级。
第三十三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某一个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可采用公开表扬、通报表扬、颁发奖状、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
凡授予各种荣誉称号者,全部都需要学生民主评议推选,学校行政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并张榜公示。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参与教育教学活动实行考勤制度。考勤根据出勤、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课等项目记录。
因故不可以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需要履行请假手续。如学生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后未获同意而缺勤的,按旷课处理,学校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公告其家长。对旷课和常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需要向其家长了解情况,及时对学生进行教育并帮改正。
第三十五条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坚持正面教育为主,学校协同家长或监护人做好深入详细的思想教育引导工作。对屡教不改的学生,可视其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及对待错误的态度,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处分。
普通高中原则上不开除学生学籍。学生在学校念书这个时间段因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判处刑罚收监执行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处分,须经校务会或行政会议决定,校长批准发布。给予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才可以发布。
第三十六条处分学生要坚持从客观实际出发,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一定程度上。
对学生的处分结论应事先告知学生自己及监护人。学生自己及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复查,并在60日内将复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学校和申诉人。
第三十七条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记大过处分的学生经一学期后,如确有悔改表现者,可撤销其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一年后,如确有悔改表现者,可撤销其处分;如仍无悔改表现,但尚属未成年人,学校可一定程度上延长留校察看时间。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八条 在籍学生三年修业期满,并达到以下标准的准予毕业:
(一)具有我市普通高中学籍;
(二)达到国家课程标准学分要求;
(三)综合素质评价达到合格要求;
(四)参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全部科目均及格或合格;
国家对普通高中学业认定有新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对照上面说的毕业标准,有一项不达标的,发放结业证书。学生修完高二年级或者以上学业后退学的(不含开除学籍者),发给肄业证书。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的发放时间为每一年7月底以前。
第四十条学校编制毕业生花名册,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在内容框中填写毕业(结业、肄业)证书。结业、肄业均须由校长签章,并加盖学校公章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学历证书审验章。毕业证书由校长签章,并加盖学校公章及重庆教育委员会学历证书审验章。
学校须将学生毕业情况纪录写入学生档案,永久保存。
第四十一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丢失或损坏原则上不能补发、换发,但可申请办理学历证明。
需学历证明时,自己可向原毕业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实原始档案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重庆教育委员会基础教育处开具学历证明。
学历证明和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二条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外国籍学生如没有按计划完成都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章 保证监督
第四十三条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配备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和电子学籍系统操作,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各级学籍管理员应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需要在每学期启动后30天内完成学生学籍复核工作,保证学籍变化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化信息准确。
行政区划调整,学校撤并或新建,学生转学、休学、复学、跳级、毕业等,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应该在电子学籍系统中及时完成对应操作。
第四十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教育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书面同意,学籍信息不可以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泄露和滥用。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要求,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相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化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五)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六)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 全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涉及到的相关表册、证书,由重庆教育委员会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提供统一样式。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在本市普通高中学校深造念书的外籍学生还有华侨、港澳台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依法举行的外籍人员孩子学校(国际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重庆教育委员会。重庆教育委员会基础教育处是全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工作部门。各区县教育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可按照本办法制定开展细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 1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前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要求,若与本办法不完全一样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高中学籍问题怎么处理?
处理办法:
1、假设是在学校办理了学籍注销手续,主管学籍档案的老师还没有把信息上报到教育局,教育局的人也没有注销者的信息从网络在线删除时,学生可以再次回到学籍管理处,向老师讲明情况。
假设满足恢复条件,只要把办理的学籍注销手续撤销完全就能够。
2、假设学生的学籍在办理手续的同时,已经同时向教育局上报了注册此学生的学籍档案后,但凡是在教育网络在线被注销,则不可以恢复。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入开展素质教育,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办学行为,提升普通高中科学管理水平,真真切切保证适龄少年受教育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行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的高中部,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深造念书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整个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学校详细开展。
整个省普通高中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统一使用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
人力资源管理师取证班
高效取证班,通关无忧
高端配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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