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管理所个人总结怎么写,水库的管理范围和职责是什么

★水库管理所个人总结怎么写?
一、工作情况解读、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
二、工作态度、工作纪律等
三、不够、努力方向
水库的管理范围和职责?
1. 贯彻执行防汛抗旱相关法律法规;负责水库防汛抗旱平日工作;负责防汛抗旱相关工作的联络和协调。
2. 熟练掌握并熟悉水库管理工作中的各项操作规程,做好汛前、汛中、汛后大检查和平日各项检查工作。
3. 定期清理坝面杂草,保持坝整洁、美观;要常常对大坝及周边进行巡视,观察有无异常情况和白蚁活动迹象,做好巡视检查记录,保证坝体不被破坏。
4. 根据观测规程的要求监视大坝的运行情况,对每一次的观测数据当天进行认真分析判断。发现异常时,应马上向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汇报。
5. 启闭设备应定期擦油、保养;做好机电设备的维护,保证闸门启闭灵活;严格根据闸门操作规程对闸门进行启闭操作;若设备出现故障,应马上组织人员进行排除,并及时汇报。
6. 严格执行高度指令,接受高度指令要做好记录、复核工作,执行结束后,应马上报告执行情况。
7. 汛期保证24小时值班制度和通讯畅通,加强观测。及时收集水情、雨情、工情信息及上报工作。帮助做好洪水调度预报和调度方案,主动和相关部门沟通。
8. 汛情紧急时,帮助做好人员的转移的动员和安置工作。
9. 水库管理员应提升认识,仔细负责。对因玩忽职守酿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水库管理范围规定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库管理,保证水库安全,充分发挥水库工程效益,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规定》和《江西水资源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库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中型水库是指库容1000万立方米至1亿立方米的水库。
本规定所称小型水库涵盖小(一)型水库和小(二)型水库。小(一)型水库是指库容10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小(二)型水库是指库容10万立方米至100万立方米的水库。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主管全市水库管理工作。县(区)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管理工作。
第四条 水库按下方罗列出来的分工管理:
(一)国家全部的水库由其管辖部门设立水库管理单位管理;
(二)集体全部的小(一)型水库由乡(镇)水库管理单位管理;
(三)集体全部的小(二)型水库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管理,但受益跨村的由乡(镇)水库管理单位管理。
第五条 水库管理需要保证水库坝首枢纽与渠系工程安全,科学调度蓄水、放水,充分发挥水库工程效益,合理计收水费。 第六条 水库管理人员需要具有对应的业务知识和管理水平,定期接受岗位培训。
第二章 水库安全管理
第七条 国家全部的水库由管辖部门依照下方罗列出来的标准提请县(区)人民政府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一、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一)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为校核洪水位或者库区移民线以下的地带;保护范围为上面说的管理范围以外50米至100米内的地带,小型水库(山塘)管理范围为校核洪水位以下地带。
(二)大型水库大坝的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以外很多于100米的地带(或者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还有大坝背水坡脚以外100米至300米内的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50米至100米内的地带。
(三)中型水库大坝的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以外很多于80米的地带(或者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还有大坝背水坡脚以外80米至200米内的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30米至80米内的地带。
(四)小型水库大坝的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以外很多于50米的地带(或者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还有大坝背水坡脚以外50米至100米内的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20米至50米内的地带。
山塘大坝按照工程规模、安全需及管理养护情况参照小型水库划定管理范围。
(五)规划两岸均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规划两岸堤防当中的水域、滩地(涵盖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二、三级堤防的管理范围为堤身和背水坡脚起很多于10米的护堤地,四、五级堤防的管理范围为堤身和背水坡脚起很多于5米的护堤地,五级以下堤防的管理范围为堤防和背水坡脚起很多于3米的护堤地(上面说的堤防的局部危险河段应一定程度上放宽);堤防的保护范围为护堤地以外的3米至10米内的地带。
规划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规划河岸线当中的水域、滩地、行洪区及两岸安全控制范围。
两岸安全控制范围按规划河道深度分别确定:河道深度8米以上的为护岸内侧顶线以外很多于20米,河道深度6米至8米的为护岸内侧顶线以外很多于15米,河道深度4米至6米的为护岸内侧顶线以外很多于12米,河道深度2米至4米的为护岸内侧顶线以外很多于8米,河道深度2米以下的为护岸内侧顶线以外很多于5米(局部危险河段应一定程度上放宽)。
(六)中型水闸(堰坝)的管理范围为水闸(堰坝)上、下游河道各100米至250米,水闸(堰坝)左右侧边墩翼墙外各25米至100米的地带;小型水闸(堰坝)的管理范围为水闸(堰坝)上、下游河道各50米至150米,水闸(堰坝)左右侧边墩翼墙外各15米至50米的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20米内的地带;
(七)水电站的管理范围为电站及其配套设施建筑物周边20米内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100米内的地带;
(八)渠道及渠系建筑物的管理范围为渠道两侧、建筑物两侧或周边外5米至10米的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20米至30米的地带。
(九)排涝站、灌溉站的管理范围为建筑物周围外10米至20米的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20米至30米的地带。
其他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参照上面说的一样类型的水工程执行。
如何做好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
水库工作是一份很特殊的工作,平日间给人的印象没有事,实际上时时刻刻要注意安全,常言说水火无情,要做好水库管理工作,第一要明确水库安全水位,水的来源、水的去向、要清楚水库但凡是出现意外的危害性,要有足够的安全保证措施和应急议案,常常视察水库的事故隐患,及时的保修和维护等。
水库管理细则?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规定
(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号公布 按照 1月8日《国务院有关废止和更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首次修订 按照 3月19日《国务院有关更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涵盖永久性挡水建筑物还有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坝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国务院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开展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开展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相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该项目的部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 大坝的建设和管理需要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拥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大坝建设
第七条 兴建大坝一定要满足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相关大坝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制定的大坝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条 兴建大坝一定要进行工程设计。大坝的工程设计一定要由具有对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担负。
大坝的工程设计需要涵盖工程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设计。
第九条 大坝施工一定要由具有对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担负。大坝施工单位一定要根据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需要派驻代表,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质量不满足设计要求的,一定要返工或者采用补救措施。
第十条 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需要根据批准的设计,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培养标志。
已建大坝暂时还没有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大坝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按照安全管理的需,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一条 大坝开工后,大坝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组织建设大坝管理单位,由其根据工程基本建设验收规程参加质量检查还有大坝分部、分项验收和蓄水验收工作。
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需要申请大坝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组织验收。
第三章 大坝管理
第十二条 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侵占、毁坏。大坝管理单位需要加强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三条 不允许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第十四条 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可以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还有其他设施,大坝管理人员操作时需要遵循相关的规章制度。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不允许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致使水库淤积的活动。不允许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第十六条 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大坝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并采用对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第十七条 不允许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可以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第十八条 大坝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配备具有对应业务水平的大坝安全管理人员。
大坝管理单位需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大坝管理单位一定要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对监测资料需要及时整理分析,随时掌握并熟悉大坝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和不安全原因时,大坝管理单位需要马上报告大坝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及时采用措施。
第二十条 大坝管理单位一定要做好大坝的养护修理工作,保证大坝和闸门启闭设备完好。
第二十一条 大坝的运行,一定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大坝管理单位需要按照批准的计划和大坝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
在汛期,综合利用的水库,其调度运用一定要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及其洪水调度运用,一定要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用。
第二十二条 大坝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汛前、汛后,还有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出现后,大坝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组织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大坝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需要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大坝管理单位和相关部门需要做好防汛抢险物料的准备和气象水情预报,并保证水情传递、报警还有大坝管理单位与大坝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当中联系通畅。
第二十五条 大坝产生险情征兆时,大坝管理单位需要马上报告大坝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并采用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需要采用一切措施向预估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做好转移工作。
第四章 险坝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暂时还没有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分类,采用除险加固等多项措施,或者废弃重建。
在险坝加固前,大坝管理单位需要制定保坝应急措施;经论证一定要改变原设计运行方法的,需要报请大坝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大坝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对其所管辖的需加固的险坝制定加固计划,限期消除危险;相关人民政府需要优先具体安排所需资金和物料。
险坝加固一定要由具有对应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作出加固设计,经审批后组织开展。险坝加固竣工后,由大坝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八条 大坝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组织相关单位,对险坝可能产生的垮坝方法、淹没范围作出预计,并制定应急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用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需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
(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
(三)未经同意私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还有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
(四)在库区内围垦的;
(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
(六)未经同意私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第三十条 盗窃或者抢夺大坝工程设施、器材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为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调度运用不当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大坝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公告那天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那天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公告那天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相关部门和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本规定制定开展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那天起施行。
中型水库管理办法?
为保证饮用水水源的质量,规范水源保护区的管理,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等制定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大中型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相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包含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毁坏和侵占高车水库工程建筑物及其设施设备;不允许在管理、保护范围内爆破、钻探、打井、采矿、采石、挖砂、取土等危及水库工程建筑物安全的生产、生活活动;不允许向库区排放粪便、生活污水、有毒有害废液、生活垃圾或其它废弃物等。
水库安全运行管理的措施有什么?
水库安全运行管理的措施涵盖:
一、大坝填筑施工安全措施。放炮区要设置明显的警戒标志,测定安全距离,放炮前应进行仔细清场,服从警戒人员指挥,人员、设备撤至安全区。
二、非汛期渡汛措施,加强水情的短时间及中长时间预报工作,并据此具体安排各项目施工。加大基坑常常性排水设备的配备,保证遇很大强度暴雨时基坑不被积水淹没。
小型水库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库管理,发挥小型水库的功能和效益,保证水库安全运行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运行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为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分为小(1)型水库和小(2)型水库。小(1)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小(2)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统筹处理小型水库的管理体制和经费保证等重要问题,建立健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小型水库重要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监督管理。
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等部门需要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小型水库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 小型水库的运行安全由所在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每座小(1)型水库和对防洪、灌溉有重要影响的小(2)型水库,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一名政府领导成员为安全责任人;其他每座小(2)型水库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一名政府领导成员为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 小型水库的管护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是小(1)型水库还有对防洪、灌溉有重要影响的小(2)型水库的管护主体,乡镇人民政府是其他小(2)型水库的管护主体。
中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保证工程安全运行,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水法》、《防洪法》、《安全生产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三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对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水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业主)还有水库管理单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担负。
第五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开展监督,上级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监督工作的详细指导。
第六条 小型水库防汛安全管理根据防汛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第七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拥有依法保护小型水库安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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