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检察机关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清单

检察机关优化营商环境规定?
第一条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公权力行使,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规则和程序,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社会优质发展,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营商环境是指市场主体在准入、生产经营、退出等途中涉及的相关外部原因和条件,主要涵盖政务环境、市场环境和法治环境。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需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办事、公开公正、诚实守信、优化服务、廉洁高效和权责完全一样的原则,构建良好的人文环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运用网络、云计算、大数据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区块链等现代化技术手段,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坚持问题导向,研究处理营商环境实质上的困难。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根据各自职责,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开展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详细工作措施,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营商环境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规定。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需要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考查制度,确立评价指标体系。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需要纳入巡视巡察和年目标考查。
县级以上营商环境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对同级相关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年目标考查,并将考查结果对应抄送被考查单位的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
设区的市级以上营商环境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引入第三方评价本行政区域的营商环境,并将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评价结果需要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和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介听取市场主体意见建议,互动交流,宣传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政策措施和经验成果,打造良好舆论氛围。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市场主体需要遵循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自觉维护市场规则和程序。
第二章 政务环境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需要坚持法定职责一定要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需要组织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证明事项清单和中介清单等,根据统一规范、减少环节、优化程序、高效便捷的要求,全面推行“马上办、网络在线办、就近办、一次办、我帮办”工作机制,建立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制度,统一编码、统一名称、统一办理条件、统一申请材料、统一服务流程,编制政务服务机构、相关部门、基层便民服务窗口和网络在线办理事项的目录、流程、指南,细化、量化办结时限、裁量标准,实行变动管理,并向社会发布。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需要设立统一的政务服务机构,实行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办理。政务服务机构需要建立健全预约办理、预审咨询、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办理、综合窗口出件等制度。
政务服务机构需要设置自助办事设备并指定针对的工作人员提供咨询、详细指导服务。
进驻政务服务机构的相关部门需要合理配置工作人员,并充分授权。政务服务机构和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工作人员履职能力培训,提升服务质量。在发布的办公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可以拒绝提供办事服务,不可以限制要求每日办件数量。
市场主体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需现场勘验的,政务服务机构需要确定受理前的现场勘验时限。相关部门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时限在现场勘验,并详细指导市场主体申报;涉及多个部门的,政务服务机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在现场勘验。
政务服务机构和相关部门需要通过工作流程记录和视频监控,保证政务服务整个过程可查询,视频监控内容至少保存六个月。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需要整合各种政务服务平台,统筹建设整个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移动端,组织建立整个省统一的政务服务数据采集、归集、整合、传输、存储、共享、开放、利用等管理标准规范体系,归集政务服务数据资源,按照需和权限向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开放端口,推行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政务信息共享,实行“一网通办”,提升政务服务质量和监管效能。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保证其开设的官方网站运行畅通,实时发布信息数据。
第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需要推行政务服务事项网络在线受理、办理、反馈、查询。可以通过信息共享和互联网核查检验获取的信息还有前序流程已经收取的材料,不可以要求重复登记、提交。申请人通过线上提交申请材料的,不可以要求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政务服务机构、相关部门、基层便民服务窗口已经受理的事项,不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填网络在线流程。
电子证照、电子公文、电子印章、企业电子登记档案与非电子证照、公文、印章、企业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的与市场主体有关的创新创业、人才、规划、产业、项目、市场、金融、税费、奖励、补贴等政策,需要自公布那天起三日内在政务服务平台公开,并为市场主体提供咨询、解读服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建立项目落地保证机制和承诺办结制度,实行项目跟踪服务责任制,可以指定相关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提供无偿代办项目审批服务。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需要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设立便民服务窗口,公示办理事项目录、流程、指南,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就近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需要考量承接单位的承接能力,加强对承接工作的业务详细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不可以继续开展、变相恢复已经取消或者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明确牵头部门通过下方罗列出来的方法开展行政许可,提升行政许可服务效能:
(一)实行工程建设项目多评合一、并联审批、联合勘验、联合测绘、联合审图、联合验收等;
(二)建设施工受季节影响很大的投资项目,组织相关部门在冬季停工期集中办理开工建设所需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市场主体依法获取土地使用权的投资项目,除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外,县级以上营商环境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自市场主体申请那天起十五日内组织自然资源、住建、消防、人防、生态环境等部门提供联合预审服务,具备开工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开工建设,相关部门需要及时为市场主体提供政务服务,办理有关行政许可;
(四)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还有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外,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可以纠偏还不会出现严重后果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书面承诺满足许可条件并提交相关材料,就可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依法设立的行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政务服务机构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加盖政务服务机构印章后具有法律效力,原开展机关不可以重复核审查批。
市场主体依法获取资格、资质,在本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可以违法要求重复认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定期评价行政许可开展情况,优化办事流程,不可以将行业规划布局和限制市场主体数量等不合理内容作为行政许可的条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需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税收服务规范,保证市场主体全面享受各项税收政策。
本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授权确定税率标准的,需要充分征求纳税人意见,根据减轻税负、有利招商引资和创新创业、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原则,可按下限标准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不可以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取的费用项目。取消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不可以将企业经营性收取的费用转为行政事业性收取的费用;已经收取的,需要限期返还。收取的费用项目和保证金有上下限标准的,需要根据下限标准收取。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制定激励措施,通过建立完善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等方法,引导金融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高质量融资服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需要支持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按照本地实质上,编制融资担保目录,明确项目类别、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和费用标准,向社会发布并且还可以为不同的人群提供咨询服务。
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提升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的抵押物折扣率,降低融资担保评估费用。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按照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主体需求制定开展人才培养、开发、引进、流动、评价、激励、服务、保证等政策,吸引、留住、用好本地人才,引进产业发展急需的各种人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统筹产业发展,加强重点行业、重要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培养开发,引导高等院校毕业生及其他人才在本地就业创业。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法,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完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引进详细措施,在住房、医疗、社会保险、配偶安置、孩子入学、赡养老人等方面提供服务保证。
用人单位按照实质上需求自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享受前款规定的优惠待遇和服务保证。
用人单位支付给聘用退休人员和已经由原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兼职人员的劳务报酬,不可以计入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市场主体供应国有建设用地需要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要求:
(一)土地权属清晰;
(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三)没有法律经济纠纷;
(四)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
(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完善土地供应制度,通过长时间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法供应土地,但房地产开发用地除外。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建立健全建设用地区域评估制度,统一组织对拟提供建设用地的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水土保持、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事项进行评估,不可以要求用地主体担负评估费用或者重复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在完成区域评估的基础上,发布工业用地的准入条件和投资、能耗、环境、建设等标准。市场主体依法获取土地使用权、书面承诺补齐有关手续并根据标准建设且公示后,可以直接办理有关行政许可,开工建设。相关部门需要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建成投产后根据既定标准与法定条件验收。
第二十四条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社团与市场主体合作,建立科技创新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逐步递次推动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机制。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科研仪器等科技资源需要面向社会开通,提供服务。
第二十五条 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需要组织、协调海关、边检、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商务还有口岸管理等部门建立出入境信息共享、联检联查工作机制,采取现代化科技手段,简化通关、缴税等手续,提升口岸通关效率。
第三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不允许和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各种市场主体都可以进入。
不允许制定、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不允许限制非本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限制非本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外商投资开展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可以限制要求外商投资公司的低注册资本。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招标、政府采购的,不可以以从业年限、业绩和人员数量为条件,阻挠、限制市场主体参加竞争。
以上就是对检察机关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检察机关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清单的详细介绍,点击博客网站社会工作者,了解更多社会工作者考试报名条件及考试报名时间等考情信息,社会工作者考试资料点击下方百度云网盘可免费下载。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华宇考试网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对内容有建议或侵权投诉请联系邮箱:e8548113@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