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宇考试网

当前位置: > 公考 > 公务员省考 > 申论视频 >

湖南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2021年长沙市直教师选调

时间:2023-02-03来源:华宇网校作者:申论视频 公务员网课
湖南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湖南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还是没有发布,目前整理2023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供参考; 2023失业金能领哪些月?湖南长沙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长沙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流程、标准

【长沙失业保险领取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自己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长沙失业保险缴纳报名费用时间如何计算);

2、非因自己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4、求职者可以在解除劳动关系那天起六十天内办理。

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这个时间段,参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需要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6、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这个时间段,根据法规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长沙失业保险可领取标准】

市人社局失业保险处负责人讲解,按照现行法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定要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自己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自己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但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4个月;以后每增多1年缴纳报名费用年限,增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长时间限不可以超越24个月。

2023湖南本级失业补助金可以申请啦!下面这些内容就是申请条件及标准,给各位考生参考学习。

  一、申请条件:

   3月至12月,在省本级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一直还没有工作或是正在找工作但还没有入职的失业人员、不满足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二、补助标准:

  1、在省本级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一直还没有工作或是正在找工作但还没有入职的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标准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百分之80。

  2、针对不满足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累计参与失业保险满一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百分之80。

  3、针对不满足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累计参与失业保险不够一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百分之20。

  4、失业补助金只可以申领1次,[审核通过]后当月或下月启动按月发放,领取期限长为6个月。

  领取失业补助金这个时间段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产生以上停发失业补助金情形,领金人员须及时向经办机构报告备案,并主动退还违规领取的失业补助金,隐瞒不报导致基金损失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按通过欺骗取得社会保险待遇情形依法严肃处理。

  5、领取失业补助金这个时间段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转出),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纳报名费用年限。

湖南长沙市选调有编教师?

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国务院令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有关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调配工作的意见》(湘组发〔2023〕26号)、《湖南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湘人社发〔2023〕1号)的精神,根据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经中共长沙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批准,长沙市教育局决定对所属18个事业单位需增补的82名教师面向社会公开选调。现在将相关事项发布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一、选调原则

(一)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二)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三)坚持工作需、人岗相适,注重综合能力和岗位专业知识相结合。

二、人员管理

列入对应事业单位编制,实行合同聘用制管理。其岗位等级待参与单位竞聘后确定。

三、考试报名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参加考试报名的考生须为具有事业单位全额拨款编制的在岗人员,且近三年年考查结果都是称职(合格)或者以上等次。

6、报考对象年龄须为40岁以下(1980年6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高级(副高)或者以上教师职称的,年龄要求在45岁以下(1975年6月1日以后出生)。

7、具有选调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见附件1:《 长沙市教育局所属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工作人员岗位表》,以下简称“《岗位表》”)

8、不可以报考的情形:

(1)在试用期内或没有低服务年限的;

(2)在拟调出单位工作没有一年或者新提拔的没有在现职岗位工作满一年的;

(3)违规进入机关事业单位,违规获取对应身份暂时还没有作出处理的;

(4)近三年年考查没有达到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

(5)存在违规破格提拔、冲刺突击提拔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政策规定暂时还没有作出处理的。

(6)受处分这个时间段或没有影响期限,或涉嫌违纪违法已经在接受相关部门审核查验暂时还没有作出结论的;

(7)有《长沙市在职中小学教师违规补课专项整治方案》(长教通〔2023〕26号)规定不可以参与长沙市公办学校教师招聘情形的人员;

(8)参加考试报名的考生不可以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应回避关系的选调岗位(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已结婚领取结婚证的夫妻关系、直系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拟制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可以应聘该单位秘书、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岗位,还有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9)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可以录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四、选调程序

公布简章—报名(含资格初审)—防疫—考查—资格复核审查—体检—考察—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含资格终审)—公示—办理有关人事手续。

招聘简章通过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官网(http://rsj.changsha.gov.cn)、长沙市教育局官方网站(http://jyj.changsha.gov.cn) 发布。任何一个环节其他有关信息等均在各选调单位官方网站发布,请学员自行查阅,不另外单独公告。

五、选调单位、选调岗位、选调人员数量及详细条件(见附件1:《岗位表》)

说明:

1、岗位想求的工作经历应为全职工作经历,工作年限按每学期为六个月计算。工作经历和服务年限时间结束计算至 7月31日。全日制在读这个时间段(含国外留学学习这个时间段)的实习、兼职、参与社会实践等不可以计算为工作经历时间。

2、参加考试报名的考生的学历(学位)一定要为国家认可的学历(学位)。对有疑义的国民教育学历(学位)或各级党校学历(学位),以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结果为准。国外留学所获取的学历学位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才可报名。国外留学所获取的学历学位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视作为一样等级国内计划内统招全日制学历学位。

3、资格审核查验贯穿选调工作整个过程,任何环节发现报考人员不满足考试报名条件或提供的材料弄虚作假,经过审查后发现弄虚作假,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六、报名(含资格初审)及开考比例

1、此次选调报名在各选调单位进行,报名方法和报名时间由各选调单位决定。参加考试报名的考生根据选调单位的《考查办法及具体安排》要求(6月15日前各选调单位官方网站发布,官网网址见《岗位表》)报名,报名时即进行资格初审,参加考试报名的考生应提交以下证件证书检查核验:

(1)《公开选调工作人员报名表》(附件2)

(2)参加考试报名的考生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参加考试报名的考生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公开选调工作人员岗位表》中“详细要求”所需的其他证件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教师资格证、职称证、获奖证书、工作经历证明、在编在岗证明、《年考查表》等,这当中工作经历证明、在编在岗证明及近3年年考查结果等材料允许参加考试报名的考生以提交《承诺书》(附件3)的形式报考,但资格终审时一定要提交材料原件(或加盖提供材料部门盖章的复印件),不然默认为资格不符。

2、参加考试报名的考生一定要诚信报考,自己所具备的条件须满足所报岗位的资格条件要求。认真在内容框中填写自己信息,并保证所提交材料的完整、合法、真实、准确。在公开选调任何一个环节发现报考人员有意或恶意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经过审查后发现弄虚作假,即取消考查及录取资格,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报考人员自己自行担负。

3、开考比例子:选调岗位满足资格条件的报名人员数量与选调计划数的比例须达到3:1(含3:1)才可以开考,没有达到比例的,则取消或核减该岗位选调计划数。

七、防疫

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要求,参与选调的人员须按照官方要求配合健康筛查工作,早一点完成湖南居民电子健康码、国务院客户端行程卡的申领,进入考点时配合收集审查核验健康信息工作,接受健康码和行程卡检查核验、体温检测,按照官方要求戴上口罩。居民健康码和行程卡为红码或黄码的人员全部不可以进入考点。为维护我们全体学员和工作人员的健康权益,考点将按照疫情形势在必要时调整疾病筛查方案。

八、考查

1、考查于6月22日(星期二)上午在各选调单位进行,资格初审合格人员均根据《考查办法及具体安排》要求参与考查。

2、考查由面试和试教(或技能测试)或面试、试教、技能测试组成;面试、试教(或技能测试)成绩按3:7的比例合成为考查成绩,面试、试教、技能测试成绩按2:3:5的比例合成为考查成绩。

3、选调岗位的报名人员数量有点多时,选调单位可采取笔试考试或技能测试的方法,按比例确定参与考查的人选(比例内末位成绩相等的均入围),详细办法见各选调单位《考查办法及具体安排》。

4、考查成绩超过分数线成绩分数线为80分(含),低于及格成绩分数学员不进入后续环节。考查成绩当天在选调单位官方网站发布。

5、学员凭有效居民有效居民身份证(不可用电子居民身份证替代)参与考查;考查时不可以自带任何资料;没有按时到达集合地址位置者默认为自己主动放弃。

九、资格复核审查

资格复核审查人选以岗位选调数为基数,按1:1的比例依考查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查成绩一样的,则考查占有比例高的项目成绩高者入围(下同)。资格复核审查由市教育局组织,详细具体安排另外单独发布。

十、体检

资格复核审查合格人员参与长沙市教育局组织的体检,详细时间地址位置及要求另外单独公告,体检费由学员自理。体检参照现行公务员录用标准执行。没有按时参与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者不可以进入后续环节。产生体检不合格或者弃权者时,按考查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经资格复核审查合格后依次递补一次(下同)。不可以完成体检都项目或体检不合格者不可以进入选调后续环节。

十一、考察(含资格终审)

1、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

2、考察参照公务员录用考察相关规定,由选调单位和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组织开展。

3、当考察产生不合格或弃权,致使该选调岗位考察人选空缺时,依考查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不能超出两次),经体检合格后进行考察。

十二、录取、聘用

1、考察合格人员即为拟录取人员。

2、拟录取人员名单经市教育局审核查验,报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审查核验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拟录取人员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下达录取批复,并由用人单位和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办理有关人事手续。

3、全部录取人员需与选调单位签署聘用合同。

十三、其他

1、咨询电话号码:

0731-84899737(长沙市教育局人事处)

0731-84899753(长沙市教育公共服务中心)

2、监督电话号码

长沙市教育局机关纪委:0731—84899757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0731-84907975

湖南国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开展规定》(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开展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真真切切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他相关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做好土地管理工作。

第四条 编制和开展土地利用整体规划,一定要遵循《湖南土地利用整体规划规定》。

第二章 立地全部权和使用权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都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全部的土地为国家全部,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办理土地全部权变更登记。具备种植条件的,原集体成员可以耕种;建设需时,需要退还所耕种的土地。

第六条 农民集体土地全部权出现争议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依次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证据确认全部权;

  (一)集体土地全部证;

  (二)土地权属认定书;

  (三)家庭联产土地承包合同;

  (四)山林全部权证;

  (五)四固定”确定土地全部权的证书、资料;

  (六)农业合作化时期确定土地全部权的证书、资料;

  (七)土地改革时期确定土地全部权的证书、资料。

第七条 土地全部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依法实行登记发证制度。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保护管理。

第三章 耕地保护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需要保证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建立耕地保护责任制,保证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小于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计划指标。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当年的耕地保有量低于省人民政府下达的计划指标的,由省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补足;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未补足的,由省人民政府冻结其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停止其农用地转用审批。

第九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一定要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开垦、整理和刚才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一)在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开展城市规划占用耕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在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开展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耕地的,由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负责;

  (三)在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以外,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开垦、整理的耕地,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组织验收或者委托验收。

第十条 没有条件开垦耕地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需要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标准向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一)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为被占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这当中占用菜地的,为邻近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

  (二)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耕地的,为被占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建设单位需要将耕地开垦费作为建设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根据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将耕地开垦赛专户储存,根据开垦耕地计划组织开垦,并及时足额拨给负责开垦耕地的单位。

第三章 耕地保护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需要按照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调整土地利用结构,提升土地利用率,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增多有效耕地面积。

  土地整理需要与农田水利建设、村镇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相结合,达到土地的持续时间利用。

第十二条 对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耕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勘测认定其耕作层土壤有条件再利用的,需要组织土地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编制耕地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

  经批准使用耕地的建设单位,需要根据耕地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在规定期限内将耕作层土壤用于改良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

第十三条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需要缴纳土地闲置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根据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标准收取。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闲置土地利用没有达到到规定标准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核减其下一年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第十四条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土地管理法开展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的,其审批权限为:

  (一)不够一百公顷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百公顷以上、不够三百公顷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三)三百公顷以上、不够六百公顷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六百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根据土地利用整体规划自行开垦耕地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并可以给予经费补助。

第四章 建设用地

第十五条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一)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报国务院批准;

  (二)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和衡阳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在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开展该规划,根据土地利用年计划将农用地一次或者分批次转为建设用地的,报国务院批准;

  (三)在村庄、集镇(不含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开展该规划,根据土地利用年计划将农用地一次或者分批次转为建设用地的,报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一)、(二)、(三)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农用地转用的审批程序,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开展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详细建设项目需占用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其审批权限为:

  (一)不够一公顷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公顷以上、不够四公顷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三)四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

第十八条 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标准计付:

  (一)耕地(涵盖水田、旱土、菜地)、鱼池、藕池,为该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果园、茶园、经济林地,为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其他林地为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

  (三)牧草地,为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三十;

  (四)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企业用地和农村村民宅基地,为邻近水田补偿标准;

  (五)荒山、荒地及其他未利用地,为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九条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执行。征收鱼池、藕池、果园、茶园、经济林地的安置补助费,参照征收耕地的相关规定执行。征收其他林地和牧草地的安置补助费,为征收邻近水田安置补助费标准的百分之五十。

  征收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企业用地,村民宅基地和水塘、渠、坝等农田水利用地,需恢复重建的,根据重建地类别标准支付安置补助费;不用恢复重建的,酌情补助。

  征收荒山、荒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条 征收土地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补偿:

  (一)青苗生长时间不到一年的根据一季产值补偿,一年以上的根据一年产值补偿,或者按照生长时间补偿实质上损失;

  (二)林木可以移栽的付给移栽费并补偿实质上损失,不可以移栽的作价收购,由全部者砍伐的补偿实质上损失;

  (三)成鱼根据一年产值补偿实质上损失,鱼苗、鱼种根据育苗、育种期满出池时的价值补偿实质上损失;

  (四)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可以拆迁补偿或者折价收购,也可用相当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抵偿。

  违法违章建筑物还有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信息公布后栽种的青苗和修建的建(构)筑物,不能补偿。

第四章 建设用地

第二十一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的土地,还有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集体全部的土地,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补偿。

第二十二条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兴建公路、铁路、水利工程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外单独规定。

  建设项目征收土地涉及占用河道、湖泊、水库、林地还有公路两旁等用地的,除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外,还需要对应根据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森林法、公路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开发区的建设用地需要严格拍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详细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当地实质上制定详细开展细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详细标准,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规定。

  相关人民政府在做好征地补偿工作的同时,需要根据相关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证资金,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证工作。

第二十四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定下来以后,相关乡(镇)人民政府需要公告信息,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和农民的意见。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需要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收支状况向我们全体成员发布,接受监督。

  不允许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详细建设项目在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需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除《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可以实行划拨的以外,需要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有偿使用方法获取。

  划拨使用其他单位、个人获取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原使用单位、个人受到损失的,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给予补偿;需原使用单位、个人搬迁的,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搬迁或者支付搬迁费用。

第二十七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同级建设、城市规划等相关部门共同拟定出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开展。

  出让经营性用地,需要采取招标、拍卖方法。

第二十八条 下方罗列出来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采取租赁方法有偿使用:

  (一)原划拨土地用途为经营性用地的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改变土地用途的;

  (三)企业改制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

  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不真实,出现弄虚作假行租赁。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形成的股权,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单位持有,所得收益需要缴入同级财政。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临时使用土地的批准权限为:

  (一)临时使用基本农田的,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

  (二)临时使用其他耕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

(三)临时使用其他土地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确定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全部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兴办企业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使用集体全部的土地的,其批准权限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执行。这当中涉及使用农用地的,拍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可以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满足乡(镇)土地利用整体规划。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能超出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能超出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能超出一百八十平方米。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向集体土地全部者和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核验,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使用农用地的,需要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集体土地建住宅的,需要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第三十三条 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职工在场内建住宅,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执行。

第三十四条 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其余部分的分配比例由省人民政府另外单独规定。

第五章 地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以划拨方法获取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需要根据《湖南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准予转让的,由受让方向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向批准机关的财政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法获取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转让价格低于标定地价百分之六十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有权优先购买。

  国有、集体企业因迁移、破产、兼并、资产重组或者改制等需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需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申请办理处置方案审批和土地评估结果确认手续;涉及中央或者省属企业的,需要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批、确认。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建立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为主体的地价体系。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物价、财政、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需要委托有土地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土地价格评估:

  (一)以划拨方法获取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出租、联营、合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二)企业改制或者新设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三)企业破产、兼并或者进行资产核算;

  (四)司法、仲裁活动;

  (五)其他依法需要进行土地价格评估的。

  土地价格评估机构的资格审定和土地价格评估结果的确认,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土地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巡回检查、土地违法行为举报、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土地行政错案追究、举报和办案有功人员奖励等制度。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建立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变动监测;将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的图件和数据、土地等级评定结果、土地登记和统计资料,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向社会提供。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每一年度的下方罗列出来的土地管理事项:

  (一)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占补平衡情况;

  (二)土地利用年计划执行情况;

  (三)土地审批情况;

  (四)重要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划拨方法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无效,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低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底价出让或者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宣布无效,责令其限期重新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法减免耕地开垦费、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改正。

  不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缴纳。

第四十三条 建设征收、使用土地,不根据补偿安置方案或者规定期限支付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支付。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的,需要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信息并支付征地补偿费后,被征地者拒不腾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一定要马上停止施工,自行拆除;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超过土地利用年计划确定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批准用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文件的、不具备土地价格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土地价格评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宣布评估文件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伪造、变造土地登记证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注销其土地登记,处理其伪造、变造的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土地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由同级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导致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

  土地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那天起施行。

湖南选调考试时间是几点?

湖南选调生考试时间: 4月

三、选拔程序

面向普通高等学校选拔选调生到乡镇基层工作,由省委组织部、市州委组织部共同组织开展,详细程序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一)推荐报名

满足条件的学员登陆湖南人事考试网“湖南公务员考试报名服务平台”,选择满足考试报名条件的一个职位进行本次考试的报名,下载并在内容框中填写《湖南选调到乡镇工作的优秀高校毕业生推荐表》,打印一式三份,报院系组织部门、学校就业详细指导部门审查核验盖章。

笔试考试低开考比例大多数情况下为1:5(湘西自治州、怀化市、张家界市、邵阳市、永州市等5个市州,低开考比例可放宽到1:3)。报名人员数量没有达到到笔试考试低开考比例的职位,对应核减选调计划。核减后仍没办法达到低开考比例的职位,予以取消,报考这个职位的学员可以修改报考其他职位。

以上就是申论视频栏目湖南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2021年长沙市直教师选调的详细介绍,备战省考公务员考试的学员可点击右侧资料下载,免费获取百度云网盘资料下载链接(视频课程、电子书教材、历年真题),希望通过这些学习资料能对你公考上岸之路提供帮助,考试!!加油!!!

公务员视频课程 (文章编辑:华宇考试网;相关博客:公务员考试网)

    申论视频热门资讯

  • 湖南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2021年长沙市直教师选调

    湖南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还是没有发布,目前整理2023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供参考; 2023失业金能领哪些月?湖南长沙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长沙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流程、标准 【长沙...

    2023-02-03

  • 四川申论行政执法通用卷考什么,参加食品药品监督局公务员考

    四川申论行政执法通用卷考什么? 考各自不同的法律知识,如行政法,食品安全法等 参与食品药品监督局公务员考试需参考什么书籍? 只要是统一的考试,考试科目都是公务员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唯有部分省份如江苏要考公...

    2023-02-03

  • 申论答题思路和框架,怎样写好申论大作文

    申论题目作答思路和框架? 思路,大多数情况下是看了试题看他要问什么就打什么框架,就是按照平日间学习看看那个大多数情况下招数和陷阱框架套进去。 怎样写好申论? 1、在平常一定要多锻炼自己的思考问题的能力和理解能...

    2023-02-02

  • 事业单位聘用管理人员需要公示吗,拟任和拟聘任有什么不同吗

    事业单位聘用管理人员需公示吗? 用公示。 在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都是需进行聘用程序后下达聘用公告的。 既然如此那,在聘用途中需不少程序要进行公示的。非常是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的聘用,严格根...

    2023-02-02

  • 2023下半年省考公务员考试时间,2023各省省考时间一览表

    2023下半年公务员省考公务员考试时间? 四川下半年公务员省考公务员时间是11月27日。 各个省市因为情况明显不同,公务员的考试时间也未必,有的在十月份,有的在11月份,有的在12月份。 2023每个省份公务员省考时间? 一、山...

    2023-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