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时间及科目具体安排, 民事诉讼法有几种变化的情形

法考时间及科目详细具体安排?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客观题考试共两卷。分为试题一、试题二,每张试题100道试题,分值为150分,这当中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2分,两张试题满分为300分。具体考查科目为:
试题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国际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题二: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证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法考,10月31日和11月1日考客观题,11月30日考主观题。
民事诉讼法有几种变化?
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作出相关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将会在 1月1日开展。此次修法,新增7个条文,修改调整26个条文,这当中13处修改是为与民法典相关规定表达衔接完全一样,另外20处均与即将结束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相关,属于针对试点工作所作的专项修改。
两年之前,也即 12月28日,本届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相关授权高人民法院在部分省市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授权决定》)。《授权决定》授权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广东等15个省(区、市)20个城市的305家法院组织开展为期两年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
试点这个时间段,试点法院暂时调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四条。按照《授权决定》,“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需修改完善有关法律”。
现现在,试点即将结束,针对试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经过全面征求意见、具体周延论证,有必要上升为制度成果。
民事诉讼法有12种变化
01.新增 民事诉讼法有几种变化:
(1)《高人民法院相关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有关规定》
(1998年4月9日由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4次会议通过,根据 12月23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高人民法院相关修改〈高人民法院相关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2)《高人民法院相关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有关规定(试行)》
(1998年6月11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根据 12月23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高人民法院相关修改〈高人民法院相关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有关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3)《高人民法院相关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有关规定》
( 11月6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5次会议通过,根据 12月23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高人民法院相关修改〈高人民法院相关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有关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02.修订法律法规:
(1)《高人民法院相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高人民法院相关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有关规定》
(3)《高人民法院相关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有关规定》
(4)《高人民法院相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5)《高人民法院相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6)《高人民法院相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7)《高人民法院相关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有关规定》
(8)《高人民法院相关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有关规定》
(9)《高人民法院相关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有关规定》
03.删除法律法规:
(1)《高人民法院相关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高人民法院相关审查核验检查核验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有关规定》
(3)《高人民法院相关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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