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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条例的完整叫法,中国食品安全法三小条是哪三条

时间:2022-11-09来源:华宇考试网作者:司法考试大纲 法考培训课程
三小条例的完整叫法

三小规定的完整叫法?

三小规定指的是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

本规定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流程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但是,不涵盖食用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初级加工者。

  本规定所称小餐饮是指经营场所面积不够五十平方米,有固定门店,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经营者。

  本规定所称食品摊点是指无固定门店,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须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证。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三小”经营业户除了对应的处罚 之外, ,整个省每个县(市、区)还将打造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示范街(区、园、 村)。

中国食品安全法三小条?

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整个过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十条标准?

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商场(商店、市场),根据以下标准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

一、消防安全组织制度

1、明确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2、制定满足单位实质上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悬挂上墙并印发员工学习。

二、场所消防安全设置要求

(一)大多数情况下防火要求

1、依法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和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

2、室内装饰装修采取不燃、难燃材料,满足消防技术标准。

3、不可以违规在建筑内具体安排人员住宿。

(二)安全疏散设施

1、消防安全疏散入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疏散入口通道、出口、窗口处不可以设置影响人员疏散逃生的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

2、疏散指示标志、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3、场所周围消防车入口通道畅通。

(三)消防设施器材

1、灭火器配置数量充裕,选型准确,放置位置明显,方便取用,并定期维护。

2、室内消火栓水压应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消火栓箱醒目、无遮挡;水带、水枪应齐全好用;消火栓箱门应设置紧急开启装置;消火栓启泵功能按钮应可以正常开始消防水泵。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设施完好有效,并定期维护。

三、火源管控措施

1、每日班前班后进行防火检查,营业这个时间段定时进行巡查,建立防火巡查、检查记录。

2、不允许经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3、电气线路需要穿管保护;对电气线路、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检测;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4、凡是有易燃、可燃物的地方,都应该严禁明火,在场所明显处设置禁火、禁烟标志。

5、确需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场所应暂停营业,并落达到场监护人、清除施工区域内的可燃物、设置消防器材,保证动火作业安全。

四、消防宣传、培训

1、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熟知:消防安全职责;本场所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依法应担负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2、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每季度至少对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并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员工上岗前应经过消防安全教育,达到“一懂三会”(懂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灭火、会逃生)的要求。

五、消防安全标识

1、场所可以在明显位置悬挂包含“一懂三会”、消防安全承诺书、消防安全告知书等内容的提示牌。

2、场所应按照自己特点,根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图列》(附后)设置消防器材、消防提示性、警示性等标识。

1.范围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规,规定了广东改造、治理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小餐厅还有出租屋等场所(以下简称“三小”场所)的消防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既有“三小场所”建筑的火灾隐患治理,不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防火设计。

其它既有场所的火灾隐患治理按有关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方罗列出来的文件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全部的更改单(不涵盖勘误的主要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按照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不是能够让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39-90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设计规范

GB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3.总则

3.1为了贯彻国家消防工作方针和政策,合理治理既有“三小”场所,预防和减少重、特大火灾,保证人身安全,做到安全可靠、方便使用、技术先进,制订本标准。

3.2经整改尚不可以满足国家现行的相关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要求的“三小”场所,其消防安全治理应执行本标准。

3.3.1小档口: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具有销售、服务性质的商店、营业性的饮食店、汽车摩托车修理店、洗衣店、电器维修店、美容美发店(院)等。

3.3.2小作坊:建筑高度不能超出24米,且每层建筑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具有加工、生产、制造性质的场所(含配套的仓库、办公、值班住宿等场所)。

3.3.3小娱乐场所: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具有休闲、娱乐功能的酒吧、茶艺馆、沐足屋、益智游戏室(含麻将房)、桌球室等。

4.大多数情况下规定

4.1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值班住宿场所严禁设置在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等场所或建筑中。

4.2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及值班住宿场所不可以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3小作坊、小娱乐场所不要设置在四楼或者以上。

4.4与相邻建筑物防火间距不够的小作坊,建筑物当中应采取砖墙分隔,开设窗口的应错开设置;车间、仓库与办公室当中应采取不燃材料分隔。

4.5“三小”场所及附属的值班住宿场所的建筑耐火等级不要低于二级,不应低于三级。

4.6“三小”场所中的吊顶、墙面的装修应采取不燃或难燃材料,并应满足GB50222的相关规定。

4.7“三小”场所中的疏散门应保证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开启,平日间有治安防范要求须锁闭的疏散门应设置防火型报警逃生门锁系统。

4.8“三小”场所中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穿金属管或阻燃型PVC管保护,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不燃物体上。

4.9应根据GB50140的相关规定,在建筑物中配备与使用人员、环境条件和火灾类型相适应的灭火器。

4.10“三小”场所室外广告牌、遮阳棚等应采取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且不应影响消防车的通行和灭火救援。

4.11“三小”场所宜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系统,值班住宿场所和属的集体宿舍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系统。

4.12“三小”场所中宜设置简易式水喷淋装置/系统。

4.13“三小”场所的使用和管理者应加强用火、用电、用气的安全使用和管理,严格控制火源和住宿人员数量,保证疏散入口通道畅通。

4.14“三小”场所附属的集体宿舍内严禁使用热得快、电炉及大功率灯具等电气设备和液化石油气炉灶等明火器具。

4.15经营场所内不可以住人,须留守值班的不可以超越1人。

4.16“三小”场所的负责人须签署防火自律公约。

5.防火分隔及防火分区

5.1住宿场所与其它场所当中应采用以下防火分隔措施:

5.1.1当住宿场所、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小餐厅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建筑耐火等级为一、二级时,应分别采用1.50h、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和耐火极限不小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与其它用途场所完全分隔,分隔墙上的门应采取甲级防火门;

5.1.2当住宿场所、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小餐厅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50h的不燃烧体墙和0.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用途的部位完全分隔,分隔墙上的门应采取乙级防火门;

5.1.3当住宿场所、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小餐厅设置在二层及二层以下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50h的不燃烧体墙和0.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用途场所完全分隔。

5.2当住宿场所与其他场所共用安全出口或楼梯(间)时,住宿场所与其他场所防火分区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要求:

5.2.1当住宿场所设置在一、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中时,且安全疏散设施满足第6章的相关规定时,住宿场所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超越500㎡;

5.2.2当住宿场所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中时,且安全疏散设施满足第6章的相关规定时,住宿场所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超越200㎡;

5.2.3其他场所防火分区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针对对应使用性质场所的相关规定。

5.3当住宿场所与其他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间)相互独立时,住宿场所和其他场所防火分区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针对对应使用性质场所的相关规定。

5.4住宿场所、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小餐厅内的隔墙应砌筑至楼板顶部。房间内不应设置供人员住宿的夹层或阁楼。

5.5经营场所的吊顶、墙面不可以采取可燃材料装修。

5.6附属集体宿舍中的厨房应集中设置,厨房应采取耐火极限不小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完全分隔,并应靠外墙布置,且应设置可开启外窗;住宿区域内的房间、储藏室及走道等部位严禁储存、放置和使用燃气钢瓶。存放燃气钢瓶的房间应设置自然通风设施。

5.7经营场所与同一建筑物住宿部位应采用不燃楼板、实体墙或甲级/乙级防火门分隔;住宿部位及二层以上设置金属栅栏或防盗网的经营场所应设置逃生出口并配备多用途消防救生梯;如有通向屋顶的门需锁闭的,应采取推闩式门锁。

5.8在建筑内部或毗连设置各种发电机、燃油燃气锅炉、可燃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高压电容器或多油开关等设施的应采取砖墙分隔。

5.9电梯井、管道井与住宿部位应采取不燃材料分隔。

6.安全疏散

6.1除满足本标准6.2、6.3条规定外,住宿场所、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小餐厅还有出租屋所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间),并应直通室非本地面。建筑内的人员疏散及疏散楼梯(间)形式可采取以下方法之一:

6.1.1人员可以通过住宿区内设置的通向上人平屋顶的出口到达屋面,再通过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借用满足人员疏散要求的疏散楼梯疏散到地面;

6.1.2设置在外墙上满足规范要求的室外疏散楼梯;

6.1.3设置在建筑内部满足规范要求的封闭(防烟)楼梯间。

6.2当住宿场所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要求之一时,可与其它场所共用室外敞开楼梯,或封闭(防烟)楼梯间:

6.2.1采取室外敞开楼梯;

6.2.2采取封闭(防烟)楼梯间,且楼梯间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要求:

6.2.2.1开向楼梯间的门为乙级防火门;

6.2.2.2楼梯(间)能通至屋顶,或在楼梯(间)上方的屋顶处设有通风口;

6.2.2.3建筑消防设施的设置满足本标准第7章的相关要求;

6.2.2.4建筑层数不能超出7层。

6.3当住宿场所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要求时,可与其它用途场所共用安全出口,或敞开楼梯:

6.3.1建筑耐火等级为一、二级、建筑层数不能超出3层、每个防火分隔间建筑面积不能超出300㎡;或建筑耐火等级为三、四级、建筑层数不能超出3层、每个防火分隔间建筑内每层建筑面积不能超出200㎡;

6.3.2建筑面积大于等于300㎡建筑内的住宿场所与其它用途场所设置有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含独立式火灾报警装置);6.3.3住宿总人员数量不能超出10人。

6.4经营面积超越50㎡的应设置两个安全出口。

6.5住宿场所、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小餐厅还有出租屋的安全出口数量、疏散入口通道宽度还有楼梯宽度应满足现行国家规范的相关规定。不满足时,应采用增设室外疏散梯等多项措施达到规范要求。

6.6住宿场所、出租屋的人员数量应按人均住宿面积2至3㎡核定,每间宿舍住宿人员数不应超越8人。生产车间已经设置的,需要拆除或者在每个楼层的不一样方位开启两个高度不小于100厘米、宽度不小于80厘米的紧急逃生口,设置在二层(含二层)以上的还应配备多用途消防救生梯;逃生出口需锁闭的,应采取推闩式门锁。

6.7“三小”场所中的住宿房间应设置阳台或可开启外窗,且不要在外窗或阳台等部位设置金属栅栏。当一定要设置时,应能从内部开启且方便人员逃生。

6.8“三小”场所中住宿人员数量超越10人的场所,宜在方便人员逃生的位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下)配备消防救生梯、救生绳等逃生自救设备。

6.9“三小”场所中其它部分的安全出口数量、疏散入口通道宽度还有楼梯宽度都应该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

6.10“三小”场所中超越10人的住宿部分及其疏散楼梯间内应设置应急照明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6.11丙类生产性场所一定要设置通向平屋顶的封闭梯间或室外楼梯(外通廊式厂房除外),楼梯门应该向疏散方向开启;通向平屋顶的门、安全出口门需锁闭的,应采取安全控制与逃生门锁。

6.12三层及三层以上,且仅设置一条疏散楼梯的建筑物应配备多用途消防救生梯。

6.13在小作坊建筑内部或毗连设置各种发电机、燃油燃气锅炉、可燃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高压电容器或多油开关等设施的应采取砖墙分隔。

6.14疏散楼梯在首层应采取实体墙与生产、储存场所分隔。

7.消防设施

7.1“三小”场所中住宿场所与其它场所共用封闭(防烟)楼梯间时,住宿场所和其它场所应按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设置自动消防设施:

7.1.1当“三小”场所的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00㎡但不能超出1000㎡,且住宿场所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时,住宿场所和其它场所内都应该设置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7.1.2当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小餐厅的建筑面积超越1000㎡时,住宿场所和其它场所内都应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简易式水喷淋装置/系统;

7.1.3当“三小”场所的建筑面积大于500㎡时,住宿场所和其它场所内都应该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火灾报警装置,当任一火灾探测器报警后,其警报声响应能公告到住宿场所。

7.1.4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小餐厅的紧急逃生出口和疏散楼梯处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及电铃等警报装置。

7.2当“三小”场所中的住宿场所与其它场所采取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完全分隔且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相互独立时,住宿场所和其它场所的消防消防设施设置可以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针对对应使用性质场所的相关规定设置。

7.3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应设置防排烟设施。

7.4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小餐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或消防卷盘,确没办法设置的,一定要在每个楼层配置很多于一具推车式ABC干粉灭火器。并应按每75平方米配备2具2公斤ABC干粉灭火器的标准配置手提式灭火器。

7.5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小餐厅应设置疏散入口通道、出口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甘肃三小规定全文?

有关《甘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

监督管理规定(修订草案)》的说明

省市场监管局局长 王忠习

主任、广大副主任、秘书长、广大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在针对《甘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规定》)作请看下方具体内容说明:

01

一、《规定》修订的必要性

《规定》由甘肃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12月1日施行。《规定》施行近四年来的实践证明,《规定》为维护我省的社会经济规则和程序,规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以下简称“三小”)生产经营行为,加强“三小”监督管理,保证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几年来,食品生产经营市场环境加速升级,新业态持续性涌现,情况更复杂多变,违法行为更隐蔽,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规定》部分条款内容陈旧,法律界限不够清晰,已不可以适应“三小”平日监管工作。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际上施规定,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食品安全“四个严”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三小”营商环境,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工作的公告要求和省人大常委会 立法计划具体安排,我们对《规定》进行修订。

02

二、《规定》修订的过程

省市场监管局于 4月10号到20号左右开始对《规定》的修订工作,组织系统有关人员和法律专家组成修订小组,坚持问题导向,在全面开展资料的归纳整理并发布、多次实地调研、征求基层一线监管执法人员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研究形成修订草案初稿,多次征求各市州人民政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还有整个省市场监管系统意见。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提请省政府审议。根据张世珍副省长批示要求,会同省司法厅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更改后形成《规定(修订草案)》,经 8月31日十三届省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形成了现在的《规定(修订草案)》。

《规定》修订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开展规定》,参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详细指导意见》(国市监食生〔2023〕25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互联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参照借鉴陕西、内蒙古等省区的地方立法。

03

三、《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

《规定》由原先的八章五十条,更改为八章五十一条。

(一)调整了监管主体

按照《甘肃机构改革方案》,“三小”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由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整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调整更改了“三小”定义中对面积的相关规定

对食品小经营店定义中小餐饮和食品小销售店的面积进行了调整。小餐饮的经营面积由三十平方米以下调整为六十平方米以下,食品小销售店面积由十平方米以下调整为三十平方米以下。以适需要前经济社会发展和“三小”实质上的经营现状。同时,将相当一些食品经营主体纳入《规定》管理,也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三)调整了“三小”生产经营监管制度

1.采用准入“宽进”。为促进促进创业就业,《规定》对“三小”的生产经营准入采用“宽进”:一是简化登记申请材料,将原先需提交的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取消,改成内部核查,申请人只提交登记申请书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第七条);二是缩短了审批时限,由原来的十五个工作日缩短为十个工作日(第八条第一款);三是对食品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登记开展“告知承诺制”,不用再在现场核查,减化了审批程序,缩短了审批时限(第八条第二款)。

2.采用过程“严管”。一是增多对食品小经营店在取证后进行监督检查的条款(第八条第二款);二是增多互联网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在履行“三小”管理方面的义务和责任(第十四条第二款);三是对标签标识规定进行了补充(第十九条);四是对食品登记证(卡)注销情形进行了规定(第二十九条)。

3.销售范围“放宽”。取消原规定的食品小作坊定量包装食品仅能向餐饮服务单位销售的相关规定,改成也可向食品经营者(含食品流通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销售,以维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第二十条)

4.调整了对应的法律责任。一是按照内容的变化调整了相对应的罚责(第四十条);二是对《规定》较严重违法行为但处罚过轻的情况进行了调整(第三十九条);三是对《食品安全法》已有对应的罚责进行直接指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反映过罚相当的处罚原则,也更具有可操作性。

5.规范了部分文字表达。对部分不满足立法规范的用语进行了规范。

以上说明及《规定(修订草案)》,请审议。

三小一摊无食品经营证怎么处罚?

未获取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食品处罚: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未获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获取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还有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够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需要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担负连带责任。

食品安全三小场所主要证照有什么?

  食品安全三小场所需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堂从业人员需办理健康证。  《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需要依法获取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按照《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等法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服务,化妆品、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等专业生产,有毒、有害、放射性作业,幼托机构保育这五大行业的有关人员一定要拥有健康证。  健康检查主要涉及的疾病为:痢疾、伤寒、活动期肺结核、皮肤病(传染性)和其他有传染性的疾病。假设查出患有这些疾病,则不可以从事理发美容、直接接触通道入口食品、公共浴室等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需治愈后才可以工作。  我们国内于 6月1日正式开展新的《食品安全法》,7月20日又出台《开展规定》 ,允许乙型肝炎病毒带上者从事食品行业。故此,说,乙型肝炎病毒带上者也是可以合法办理健康证的。  健康证检查项目:常见内外科体格检查;肝功能一项(ALT);大便培养(痢疾、伤寒杆菌),胸部透视。

浙江三小一摊管理办法全文?

浙江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 12月23日浙江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证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生产者。

本规定所称的小餐饮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经营规模小,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本规定所称的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主要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副食品店、小卖部、便利店等经营者。

本规定所称的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混业经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高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结合经营食品品种主次确定经营类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详细认定条件,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提供与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经费、人员等保证。

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开展监督管理。卫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公安、民族事务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还有本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担负与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做好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相关的食品安全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需要帮助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组织食品安全群众监督员开展常常性的巡查,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劝诫,并及时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报告。

第五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满足食品安全、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等要求,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担负社会责任。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并免费提供食品安全宣传资料。支持新闻媒体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信用管理制度。

第七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不允许生产经营的食品,实行目录管理。不允许目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不允许目录基础上增多不允许生产经营的食品种类,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进行登记,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发放登记证,对食品摊贩发放登记卡。开展登记,发放登记证、登记卡,不可以收取费用。

第九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生产加工、经营前,需要到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提供下方罗列出来的材料:

(一)生产经营者居民身份证明;

(二)拟生产加工或者经营的食品品种;

(三)食品安全承诺书;

(四)生产加工或者经营场所平面图。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申领营业执照时提供前款规定材料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同时进行登记并发放登记证。登记证需要载明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的名称、地点位置、生产经营者姓名、生产经营食品的种类还有是不是从事互联网食品经营等信息。

第十条 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需要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生产加工设施、设备和生产流程满足食品安全要求和条件;

(二)生产加工区和生活区根据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相隔离;

(三)待加工食品与直接通道入口食品、原料、成品分开存放,不要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生产加工场所不可以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和个人生活物品;

(五)具有与生产加工食品相适应的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的设施;

(六)原料、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食品添加剂需要满足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

(七)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需要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并满足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可以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八)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九)国家和省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预包装食品需要有标签。标签需要标明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食品小作坊名称、地点位置和联系方法,登记证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散装食品需要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小作坊名称、地点位置和联系方法等信息。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需要在出厂前进行检验。食品小作坊可以自行对食品进行检验,也可委托满足国家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十二条 小餐饮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需要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

(二)食品处理区不可以设置卫生间,制作冷荤凉菜需要设置专用操作区;

(三)食品处理区各功能区布局合理,粗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材料贮存等场所分区明确,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出现交叉污染;

(四)具有与加工经营食品相适应的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的设施;

(五)加工操作场所设置专用清洗设施,其数量或者容量需要与加工食品的品种、数量相适应;

(六)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需要使用满足规定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或者采取集中消毒餐饮具;

(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八)国家和省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小食杂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需要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具有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贮存等固定场所、设施和设备,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

(二)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容器、设备等保持清洁卫生,满足食品安全要求;

(三)销售散装食品的,需要采用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的措施,并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还有食品生产者的名称、地点位置、联系方法等;

(四)国家和省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场所、区域或者指定经营地址位置,确定经营时段供食品摊贩从事经营,并向社会发布。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允许食品摊贩经营的范围,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未划定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一百米范围内不允许食品摊贩经营。

第十五条 食品摊贩需要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在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或者指定的场所、区域、地址位置和时间内经营;

(二)有满足卫生要求的食品销售、加工和废弃物收集设施;

(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满足食品安全标准;

(四)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等满足卫生要求,防止污染,依然不会得与其他用具混用;

(五)用水满足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根据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

(七)销售散装直接通道入口食品的,有防尘、防蝇、防虫的设施;

(八)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制作、销售直接通道入口食品时,穿戴清洁的衣、帽;

(九)国家和省的其他规定。食品摊贩不可以从事互联网食品经营。

第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事接触直接通道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有效健康证明。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需要在生产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张挂登记证、登记卡和从业人员有效的健康证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要采用重点检查与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进行监督抽查,并及时向社会发布抽查结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要自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那天起30天内,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至少检查一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从事互联网食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增多监督抽查频次。

第十八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对已经变质或者超越保质期的食品,需要停止销售,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投诉、举报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需要及时登记、受理,根据各自职责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举报人。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奖励的详细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生产经营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不允许目录内食品种类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没有在生产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张挂登记证、登记卡或者从业人员有效的健康证明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食品小作坊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小餐饮店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

(二)食品小作坊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食品小作坊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小食杂店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没有按规定获取登记证的,限期补办,处二百元罚款;未依法获取营业执照的,依照无照经营的相关法规处理。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从事互联网食品经营,没有按规定在登记证中载明从事互联网食品经营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没有按规定获取健康证明的,责令停止从事有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食品摊贩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划定或者指定的场所、区域、地址位置、时间外经营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食品摊贩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面说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满足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没有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明令不允许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还有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越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八)用超越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面说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九)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十)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越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生产经营其他不满足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摊贩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在一年内累计两次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其业主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不可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反城市管理、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本规定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相关违法行为未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应处罚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就餐人员数量在五十人以下的单位食堂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相关小餐饮店的相关规定,依法需获取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的食堂除外。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开展前,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已依法获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后,根据本规定进行登记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 5月1日起施行。《浙江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同时废止。

明朝卫辉府李姓源流考?

李氏家谱一世到六世(明朝年间)一 世:[李盛]明朝洪武二年(公元1369年)自山西泽州府凤台县塸(渠)头村迁卫辉市(汲县)唐庄镇郭全屯村二子(敖,山)。二世:[敖]配吴太君赵太君四子(贵,良,忠,工)。[山]配郭氏二子(荣,董)。三世:[贵]配张氏无子。[良]明成化年岁贡生仕山东郯城甘肃宁远县丞配娄太君三子(卿,辂,德)。[忠]配王氏无子。[工]配段氏二子(臣,仁)。[荣]配焦氏一子(瓒)。[董]配刘氏一子(琇)。四世:[卿]生员配秦太君三子(经纶,丝纶,浡纶)。[辂]仕山东青州司狱配魏氏陈氏崔氏六子(一江,一淮,一河,一汉,一溱,一洧)。[德]仕汝府典膳配班氏一子(弥纶)。[臣]生员配胡氏一子(永康)。[仁]配刘氏无子。[瓒]明宏治年岁贡生仕县丞配张氏二子(永嘉,永祥)。[琇]配崔氏二子(廷辅,廷弼)。五世:[经纶]省祭配沙氏无子。[丝纶]生员配谢氏熊氏一子(川)。[浡纶]字朝言 扑庵赠城南兵马指挥使配孙太君赠恭人五子(枝,叶,条,干,枚)。[一江]配康氏无子。[一淮]配温氏无子。[一河]配失考无子。[一汉]配失考无子。[一溱]配田氏三子(有桢,有根,有杆)。[一洧]配蒋氏六子(杞,口,口,口,口,口)。[弥纶]配张氏颜氏三子(梧,桐,槚)。[永康]配张氏一子(可大)。[永嘉]明嘉靖年岁贡生仕司训配曹氏四子(宗舜,宗禹,宗文,宗孔)。[永祥]武生员配何氏四子(宗尧,宗汤,宗武,宗闵)。[廷辅]配失考无子,[廷弼]配里氏三子(杲,棓,植)。六世:[川]医官配王氏张氏康氏子四人(开芳,同芳,齐芳,联芳)。[枝]号金泉仕锦衣衔镇抚配张安人妾吴氏张氏子三人(日焕,日炯 ,日曜)。[枼]仕州判配王氏子一人(日灴)。[条]监生配杨氏刘氏子一人(日伦)。[干]监生配王氏子四人(日炳,日炲 ,日辉,日煌)。[枚]监生配杨氏安氏子九人(孝国,安国,忠国,日杰,报国,口口,口口,口口)。[有桢]失考。[有根]失考。[有杆]失考。[杞]监生配王氏子六人迁东陈召(日奎,日省,日映,日致,日旷,日口后五祖失考)。[口][口][口][口][口]五祖失考。[梧]配失考无子。[桐]配失考无子。[槚]配张氏子失考。[可大]仕大田县驿丞配祁氏无子。[宗舜]廪生配周氏子三人(言,立,彦)。[宗禹]配周氏子三人(充,雍, 襄 )。[宗文]医学正科配余氏王氏子三人(衮,兖,交)。[宗孔]医学正科配周氏杨氏无子。[宗尧]仕巡检配何氏子三人(奇一子迁阳武,亨失考,三小迁阳武三子)。[宗汤]配赵氏子三人(盈,宅,广)。[宗武]配钱氏子一人(院)。[宗闵] 配贺氏子一人 (亮)。[杲]曾氏子失考。[棓]失考。[植]失考。 2、按照李氏家谱记载:六世至十四世(明朝、清朝年间)失考名单六世 有 桢、有根、有杆、槚、杲、培、植、[五世一洧有五子失考]七世 开芳、同芳、齐芳、联芳、日 火仑 、日炳、日 火台 、日火军 、安国、忠国、日乐、枚三子失考、日省、日映、日致、日旷、日口、衮、兖、交、奇一子、亨、三小三子、盈、宅一子、广一子八世 振基、昌基、创基二子、惠乡、永基子孙、制心、乘龙、云龙、从龙、存心九世 锡贲、锡璜、锡绂、锡钰、锡履、锡瑗、锡口、锡玖、锡瑞、崇先、三让十世 沛、潜、洛、清、镗、涫、治、法、浦、海、洪、沐、濂、洛、浴、沅、泛(凡)、澄、溥、英、沂、汶、俊、漳、潼二子、十一世 朝楷、朝栋、朝楹、全仁、朝相、朝杨、朝松、朝印、朝朽、朝棣、朝椿、朝柱、朝口、朝梼、天植、朝樽、天会、天寿、九世道三孙失考、十二世 烁、火介、烜、彤、辉、火英、永熙、岩、曾、福、根妮、良熙一子失考十三世 占元、占贵、占荣、占花、占林、福玉、福台、坪、均、枝、福圭一子失考十四世 连一子失考、秀、锦祥、锦山、锦环、锦乔、锦袍、锦衣、锦领、锦兴、锦枝、锦花3、家族辈分(十五世:源、清、润、济,十六世:口林、林口、口荣、荣口、槐口、柏口、松口、枝口、树口,十七世:口灿、口炳、口耀,十八世:在口、十九世、口铭、二十世:溥口,二十一世:口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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