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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主要考哪几门,考公检法公务员政审要求

时间:2023-01-31来源:华宇考试网作者: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 法考培训课程
司法考试主要考哪几门

司法考试主要考哪几门?

司法考试的科目一共分为两门,分别是客观题、主观题。这当中客观题涵盖了两套考试试卷,主观题只涵盖了一套考试试卷,考查的主要内容是不一样的。司法考试的考试内容涉及到了中国社会主义理论、法律基本知识还有案例分析等等。

考试试卷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国际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考试试卷二: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证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出题和评卷,成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发布。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成绩一次有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有关证书,并可以从事执业律师、法官、检察官和公证员等岗位的工作。

考公检法公务员政审要求?

 公检法还有某些特殊单位有要求,例如国安局,或者某些单位的政治部门,会要求很严格,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孩子)不可以有犯罪记录,不然不能录用。政审流程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1、组织准备。

  相关政府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按照考查任务,组成考查工作班子,研究制定考查开展方案,落实工作人员,组织若干考查小组。考查小组一定要有两名以上人员组成,并须经必要的培训。

  2、考察。

  各考查小组分赴相关单位对被考查人进行考察。考察大多数情况下采用查阅档案、听取所在单位领导或组织情况讲解、很小一部分谈话、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考查小组按照考察情况,根据考查标准进公务员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评,并写出考察报告,提出考察结果意见。考察报告要求全面客观地反映被考查人的情况,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要求有证明人签字或加盖相关单位公章。

  3、审查核验。

  考查工作班子审查核验考查小组提出的考察报告和考查结果意见,集体研究后确定考查结果,并由用人单位负责公告被考查者自己,并作为决定是不是录用的重要依据。

监察官法全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

第三章 监察官的条件和选用

第四章 监察官的任免

第五章 监察官的管理

第六章 监察官的考查和奖励

第七章 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

第八章 监察官的职业保证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标和依据】为了加强对监察官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监察官合法权益,逐步递次推动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建设,逐步递次推动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按照宪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详细指导思想】监察官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详细指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提高监察官的使命感、责任感、荣誉感,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官队伍。

第三条 【监察官的范围】监察官涵盖下方罗列出来的人员:

(一)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

(二)各级监察委员会机关中的监察人员;

(三)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或者派出到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还有所管辖的行政区域等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监察专业人员;

(四)其他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

对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到国有企业的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监察专业人员,还有国有企业中其他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参照执行本法相关规定。

第四条 【严格自我管束】监察官需要忠诚坚定、担当尽责、清正廉洁,做严格自律、改进作风、拒腐防变的表率。

第五条 【工作要求】监察官需要维护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按照,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集体研究】监察官需要严格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坚持民主集中制,重要事项集体研究。

第七条 【国家监督】监察官接受法定监督和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保证权力受到严格管束。

第八条 【履职保护】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监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

第九条 【监察官职责】监察官依法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

(二)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还有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法律规定由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四)按照监督、调查的结果,对办理的监察事项提出处置意见;

(五)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方面的工作;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职务职责】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除履行监察职责外,还需要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第十一条 【监察官义务】监察官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义务:

(一)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要决策部署;

(二)模范遵循宪法和法律;

(三)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秉公执法,勇于担当、敢于监督,坚决同腐败情况作斗争;

(四)依法保证监察对象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努力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监察工作秘密,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七)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循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八)依法接受监督;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监察官权利】监察官享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权利:

(一)履行监察官职责需要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调离、免职、降职、辞退或者给予政务处分、处分;

(三)履行监察官职责需要享有的职业保证和福利待遇;

(四)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五)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监察官的条件和选用

第十三条 【任职条件】担任监察官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忠于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和廉洁作风;

(四)具备运用法律、法规、政策开展监督、调查、处置等能力;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具备普通高校本科或者以上学历;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法施行前的监察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方面的要求的,需要接受培训和考查,详细办法由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适用学历方面的要求确有困难的地方,经国家监察委员会审查核验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监察官的学历方面的要求一定程度上放宽。

第十四条 【任职限制】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可以担任监察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还有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

(二)被撤销中国共产党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

(三)被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配偶已移居国 (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是,孩子均已移居国 (境)外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选用标准】监察官的选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

第十六条 【初任监察官选用】初任监察官采取考试、考查的办法,从具备监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选用。考试、考查的详细办法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录用】录用监察官,需要根据国家规定的办法进行。

第十八条 【选调】监察委员会可以按照监察工作需,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程序,从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机关、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中选择满足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监察官。

第十九条 【选拔】监察委员会可以按照监察工作需,在从事与监察机关职能职责有关的职业或者教学、研究的人员中选拔或聘请任职满足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监察官。

第四章 监察官的任免

第二十条 【任免权限和程序】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主任、委员由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新疆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其他监察官的任免,根据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宪法宣誓】监察官就职时需要依法进行宪法宣誓。

第二十二条 【免职】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免去其监察官职务: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职务变化不用保留监察官职务的;

(三)退休的;

(四)辞职或者依法需要予以辞退的;

(五)因违纪违法不要继续任职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兼职限制】监察官不可以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可以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不可以兼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可以兼任人民陪审员、执业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

监察官因工作需兼职的,需要根据管理权限批准,依然不会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二十四条 【地域回避】监察官担任县级、设区的市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的,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实行地域回避。

第二十五条 【任职回避】监察官当中有已结婚领取结婚证的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还有近姻亲关系的,不可以同时担任下方罗列出来的职务:

(一)同一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

(二)同一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和其他监察官;

(三)监察委员会机关同一部门的监察官;

(四)同一派驻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监察机构的监察官;

(五)上下相邻两级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五章 监察官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等级设置】监察官等级分为十三级,依次为总监察官、一级副总监察官、二级副总监察官,一级高级监察官、二级高级监察官、三级高级监察官、四级高级监察官,一级监察官、二级监察官、三级监察官、四级监察官、五级监察官、六级监察官。

第二十七条 【总监察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为总监察官。

第二十八条 【等级评定】监察官等级的确定,以监察官职务职级、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等为依据。

监察官等级晋升采用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方法,非常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的,可以非常选升。

第二十九条 【配套规定】监察官的等级设置、确定和晋升的详细办法,由国家另外单独规定。

第三十条 【职前培训】初任监察官实行统一职前培训制度。

第三十一条 【平日培训】对监察官需要有计划地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

培训需要突出政治机关特色,坚持理论联系实质上、按需施教、讲求实效,提升专业能力。

监察官培训情况,作为监察官考查的主要内容和任职、等级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二条 【培训机构】监察官培训机构根据相关规定担负培训监察官的任务。

第三十三条 【学科建设】国家加强监察学科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普通高校开办监察专业或者监察课程,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监察官后备人才。

第三十四条 【任职交流】监察官根据国家规定实行任职交流。

监察官可在监察机关内部交流,也可交流到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任职。

第三十五条 【辞职】监察官申请辞职,需要由自己书面提出,根据管理权限批准后,依照规定的程序免去其职务。

第三十六条 【辞退】监察官有依法需要予以辞退情形的,依照规定的程序免去其职务。辞退监察官需要根据管理权限决定。

辞退决定需要以书面形式公告被辞退的监察官,并列明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第六章 监察官的考查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考查要求和方法】对监察官的考查,需要全面、客观、公正,实行平日间考查、专项考查和年考查相结合。

第三十八条 【考查内容】监察官的考查需要根据管理权限,全面考查监察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查政治素质、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情况。

第三十九条 【考查结果】年考查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确定等次。

考查结果作为调整监察官等级、工资还有监察官奖惩、免职、降职、辞退的依据。

第四十条 【考查结果公告】年考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公告监察官自己。监察官对考查结果假设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

第四十一条 【奖励规定】对在监察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奉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监察官或者监察官集体,给予奖励。

第四十二条 【奖励情形】监察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表现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履行监督职责,成效显著的;

(二)在调查、处置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奉献的;

(三)提出有价值的监察建议,防止和消除了重要风险隐患,效果都非常不错的;

(四)研究监察理论、总结监察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监察工作有详细指导作用的;

(五)有其他功绩的。监察官的奖励根据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

第四十三条 【内部监督】监察机关需要规范工作流程,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强化对监察官的管理监督。

第四十四条 【对监察官的检举控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监察官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需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任何人不可以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四十五条 【司法执法监督】针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等移送的监察官违纪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线索,监察机关需要及时调查处理。

第四十六条 【特约监察员的监督】监察委员会按照工作需,按照本次要求规定从各方面代表中请来特约监察员等监督人员,对监察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四十七条 【规定事项报告备案】监察官不可以有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行为。针对上面说的行为,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官需要及时向上级报告。相关情况需要登记备案。

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官未经批准不可以接触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与其进行交往。针对上面说的行为,知悉情况的监察官需要及时向上级报告。相关情况需要登记备案。

第四十八条 【工作回避】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没有主动申请回避的,监察机关需要依法决定其回避:

(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三)自己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九条 【保密规定】监察官需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监察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不可以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带上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监察工作秘密。

监察官离岗离职后,需要遵循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可以泄露有关秘密。

第五十条 【离任回避】监察官离任三年内,不可以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有关联且可能出现利益冲突的职业。

监察官离任后,不可以担任原任职监察机关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监察官被开除后,不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规范亲属经商办企业】监察官需要遵循相关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孩子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相关规定。违反规定的,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 【亲属从业回避】监察官的配偶、父母、孩子及其配偶不可以以律师身份担任该监察官所任职监察机关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第五十三条 【法律责任】监察官在履行职责中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贿赂的;

(二)不履行或者错误履行监督职责,需要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或者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导致严重影响的;

(三)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发现重要案情隐瞒不报,或者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的;

(四)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

(五)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还有举报人信息的;

(六)隐瞒、伪造、变造、有意或恶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

(七)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

(八)违反规定采用调查措施或者处置涉案财物的;

(九)违反规定出现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出现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

(十)其他职务违法犯罪行为。

监察官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影响监察官队伍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对应责任。

第五十四条 【停职】监察官涉嫌违纪违法,已经被立案审核查验、调查、侦查,不要继续履行职责的,根据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暂时停止其履行职务。

第五十五条 【履职责任制】实行监察官责任追究制度,对滥用职权、失职失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终身追究责任或者进行问责。

监察官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或者对案件处置产生重要失误的,需要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监察官已经履职尽责,但是,因不可抗力、很难预见等原因导致损失的,还有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关注见的,不担负责任。

第八章 监察官的职业保证

第五十六条 【调离事由】除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外,不可以将监察官调离:

(一)按规定需任职回避的;

(二)按规定实行任职交流的;

(三)因机构、编制调整需调整工作的;

(四)因违纪违法不合适继续从事监察工作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履职不受干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可以要求监察官从事超过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

对任何干涉监察官依法履职的行为,监察官有权拒绝并予以全面认真记录和报告;有违纪违法情形的,由相关机关按照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十八条 【人身安全受保护】监察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对监察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

对监察官及其近亲属开展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威胁恐吓、滋事骚扰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需要依法从严惩治。

第五十九条 【澄清证明】监察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真实,出现弄虚作假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监察机关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第六十条 【保护措施】监察官因依法履行职责,自己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监察机关、公安机关需要对监察官及其近亲属采用人身保护、不允许特定人员接触等必要保护措施。

第六十一条 【工资福利待遇】监察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享受监察官等级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奖金、保险、福利待遇。监察官的工资及等级津贴制度,由国家另外单独规定。

第六十二条 【抚恤优待】监察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监察官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第六十三条 【退休待遇】监察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

第六十四条 【监察官的控告权】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监察官权利的行为,监察官有权提出控告。

第六十五条 【复核审查复核】监察官对涉及自己的政务处分、处分和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复核审查、复核,提出申诉。

第六十六条 【权利救济】对监察官的政务处分、处分或者人事处理错误的,需要及时予以纠偏;导致名誉损害的,需要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导致经济损失的,需要赔偿。对打击报复的直接责任人员,需要依法追终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法律适用】相关监察官的权利、义务和管理制度,本法已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本法没有作规定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八条 【授权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按照本法,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监察官制度。

第六十九条【生效时间】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 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首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全部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达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逐步递次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按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详细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全部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第四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需要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帮助的,相关机关和单位需要按照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帮助。

第五条 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按照,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全部平等,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六条 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可以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高监察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第八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出现,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一样,连续任职不可以超越两届。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九条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一样。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还有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还有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核查验、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第十二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还有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业人员。

监察机构、监察专业人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十三条 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业人员按照授权,根据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依法确定监察官的等级设置、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

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方罗列出来的公职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还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第十六条 各级监察机关根据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所涉监察事项。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当中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他们的相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第十七条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故将他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

监察机关觉得所管辖的监察事项重要、复杂,需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相关单位和个人需要认真提供。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途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需要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第十九条 对可能出现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根据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相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 在调查途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公告。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认真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在调查途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并熟悉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进一步调查,并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故将他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要、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用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按照工作需,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相关单位和个人需要配合。

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需要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还有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相关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时,需要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

搜查女性身体,需要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按照工作需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需要依法予以帮助。

第二十五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途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采用调取、查封、扣押措施,需要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步一个个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监察机关需要设立专用账户、针对场所,确定针对人员好好保存,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不可以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标。对价值不明物品需要及时鉴定,针对封存保管。

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需要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第二十六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途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请来具有针对知识、资格的人员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勘验检查情况需要制作笔录,由参与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七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途中,针对案件中的针对性问题,可以指派、请来有针对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需要出具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第二十八条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要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按照需,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用技术调查措施,按照本次要求规定交相关机关执行。

批准决定需要明确采用技术调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自签发那天起90天以内有效;针对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用技术调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一次不可以超越90天。针对不用继续采用技术调查措施的,需要及时解除。

第二十九条 依法需要留置的被调查人假设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公布通缉令,追捕归案。通缉范围超过本行政区域的,需要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

第三十条 监察机关为防止被调查人及有关人员逃匿境外,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及有关人员采用限制出境措施,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针对不用继续采用限制出境措施的,需要及时解除。

第三十一条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一)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工作,认真供述监察机关还是没有掌握并熟悉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

(四)具有重要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要利益等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 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揭发相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助于调查其他案件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 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核查验、运用证据时,需要与刑事审判有关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完全一样。

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需要依法予以排除,不可以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需要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大多数情况下需要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帮助。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三十五条 监察机关针对报案或者举报,需要接受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针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需要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监察机关需要严格根据程序开展工作,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个主管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监察机关需要加强对调查、处置工作整个过程的监督管理,设立对应的工作部门履行线索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管理协调职能。

第三十七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需要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线索处置情况需要定期汇总、通报,定期检查、抽查。

第三十八条 需采用初步核实方法处置问题线索的,监察机关需要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成立核查组。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需要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承办部门需要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分类处理意见报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九条 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后,需要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决定需采用的调查措施。

立案调查决定需要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有关组织。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需要公告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公布。

第四十条 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需要进行调查,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还有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

第四十一条 调查人员采用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都应该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公告,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有关人员签名、盖章。

调查人员进行讯问还有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需要对整个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第四十二条 调查人员需要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不可以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

对调查途中的重要事项,需要集体研究后按程序请示报告。

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用留置措施,需要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用留置措施,需要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用留置措施,需要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可以超越90天。在情况特殊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可以超越90天。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用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需要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用留置措施不当的,需要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用留置措施,可以按照工作需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需要依法予以帮助。

第四十四条 对被调查人采用留置措施后,需要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公告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需要马上公告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监察机关需要保证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需要合理的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按照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请看下方具体内容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根据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相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错误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根据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觉得犯罪事实了解,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核查验、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实质上的困难等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需要撤销案件,并公告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第四十六条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获取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获取的财物,需要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七条 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用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经审核查验,觉得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需要作出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经审核查验,觉得需补充核实的,需要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针对补充调查的案件,需要在30天内补充调查结束。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

人民检察院针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觉得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第四十八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途中,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需要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可以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第四十九条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自己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那天起30天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审查,复核审查机关需要在30天内作出复核审查决定;监察对象对复核审查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收到复核审查决定那天起30天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需要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审查、复核这个时间段,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核查验,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需要及时予以纠偏。

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五十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统筹协调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的反腐败国际交流、合作,组织反腐败国际条约开展工作。

第五十一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协调相关方面加强与相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反腐败执法、引渡、司法帮助、被判刑人的移管、资产追回和信息交流等领域的合作。

第五十二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加强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相关单位做好有关工作:

(一)针对重要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被调查人逃匿到国(境)外,掌握并熟悉证据比较确凿的,通过开展境外追逃合作,追捕归案;

(二)向赃款赃物所在国请求查询、冻结、扣押、没收、追缴、返还涉案资产;

(三)查询、监控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及其有关人员进出国(境)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在调查案件途中设置防逃程序。

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五十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需要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相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第五十四条 监察机关需要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第五十五条 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针对的监督机构等方法,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循法律情况的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

第五十六条 监察人员一定要模范遵循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一定要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熟悉监察业务,具备运用法律、法规、政策和调查取证等能力,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十七条 针对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需要及时报告。相关情况需要登记备案。

发现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未经批准接触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知情人需要及时报告。相关情况需要登记备案。

第五十八条 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三)自己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十九条 监察机关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需要遵循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可以泄露有关秘密。

监察人员辞职、退休三年内,不可以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有关联且可能出现利益冲突的职业。

第六十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该机关申诉:

(一)留置法定期限届满,不能以解除的;

(二)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的;

(三)需要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不解除的;

(四)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还有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需要在受理申诉那天起30天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那天起30天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上一级监察机关需要在收到复查申请那天起二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属实的,及时予以纠偏。

第六十一条 对调查工作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产生重要失误,监察人员严重违法的,需要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相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听取意见,也不解决问题监察建议的,由其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十三条 相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

(一)不按照官方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拒绝、阻碍调查措施开展等拒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

(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六十四条 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十五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发现重要案情隐瞒不报,或者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

(三)违法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还有举报人信息的;

(四)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

(五)违反规定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出现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出现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

(七)违反规定采用留置措施的;

(八)违反规定限制他人出境,或者不按规定解除出境限制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导致损害的,依法给予国家赔偿。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监察工作,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按照本法制定详细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发布那天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同时废止。

事业单位人事考查重点考查什么?

事业单位重点考查工作实绩。事业单位人员的考查制度是由政府或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根据管理权限,对其所属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态度、工作成绩还有其他素质进行考察了解,并作出客观评价,通过考察工作人员的德才素质和工作实绩,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使用、管理和收入分配提供客观依据的制度。

事业单位人员的考查制度目标是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升政治、业务素质,仔细履行职责,并为其聘请任职、续聘、晋升、奖惩、培训、解聘(辞退)还有调整工资待遇、调整岗位提供依据。

事业单位人事考查涵盖但不限于文化与专业知识,家庭成分和社会关系及政治面貌等。

事业单位年考查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查暂行规定

(1995年12月14日人核培发〔1995〕153号发布 自发布那天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升政治业务素质,仔细履行职责,并为其晋升、聘请任职、奖惩、培训、辞退还有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考查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考查的范围涵盖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各级各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第二章考查的主要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考查的主要内容涵盖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查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查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查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地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升、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查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循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查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获取成果的水平还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考查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详细标准在政府人事部门与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详细指导下由各个相关机构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考查标准应明确详细,不一样专业和不一样职务、不一样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一样的要求。

第六条考查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对德、能、勤、绩表现较差,在年考查中很难确定等次的人员,可先予以告诫,期限为三至六个月。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七条职员考查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可以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很低,组织纪律较差,很难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可以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导致严重失误。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考查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升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很强或提升较快,可以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很低,组织纪律较差,很难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可以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导致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第九条工人考查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循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保证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循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可以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组织纪律较差,很难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可以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导致严重失误;或小看劳动安全、违反工作和操作规程,出现严重事故。

第十条年考查要严格坚持标准,满足实质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数量,大多数情况下掌握并熟悉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人员数量的百分之十。多不能超出百分之十五。

第三章考查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查,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日间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考查要注重实效,简单方便易行,宜于操作。

第十二条考查由事业单位负责人负责。必要时,事业单位负责人可以授权同级副职或相关机构负责人负责考查。

第十三条考查分为平日间考查和年考查。平日间考查随时进行,由被考查人按照工作任务定期记实,主管领导负责核查。年考查大多数情况下每一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年考查以平日间考查为基础。

第十四条年考查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查人个人总结、述职。

(二)主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平日间考查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查等次意见。

(三)考查组织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查意见,进行核验。

(四)事业单位负责人确定考查等次。

(五)将考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公告被考查人。

考查事业单位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年考查参照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由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组织开展。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考查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查结果公告那天起十日内向考查组织申请复核,考查组织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公告自己。这当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年考查工作结束后,考查结果存入自己档案。

第四章考查结果的使用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年考查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办理。

(一)根据相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发给奖金。

(二)职员连续三年考查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三)专业技术人员年考查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的资格。

(四)工人连续两年考查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聘请任职技师的优先资格。

第十九条年考查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一)当年考查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发年终奖金,并予以批评教育。

(二)连续两年考查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不一样情况,可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

(三)连续两年考查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具体安排或重新具体安排后年考查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对年考查实行告诫的人员,暂不兑现考查结果,待告诫期满,依据所定等次办理。

第二十一条考查结果的使用,应与事业单位评选先进活动、开展奖励表彰工作紧密结合。

第五章考查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在年考查时设立很设性的考查委员会或考查小组,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年考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考查组织由本单位负责人、人事机构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代表组成。

考查组织的平日事务由本单位人事机构担负。

第二十四条考查组织的职责是:

(一)依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年考查开展办法;

(二)组织、详细指导、监督本单位年考查工作;

(三)审查核验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查评语还有提出的考查等次意见;

(四)审查核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考查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主管领导人、考查委员会或考查小组成员,一定要按规定要求,从客观实际出发地进行考查。对考查途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一定要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建立事业单位年考查工作审查核验备案制度。审查核验备案的方式是:年考查基本结束时,各个相关机构将考查工作总结报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进行核验。

第二十七条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详细指导事业单位年考查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那天起施行。

专项职业能力考评依据?

专项职业能力考查是依据国家颁布的考查规范,对劳动者某一专项职业技能进行的客观评价鉴定,对考查合格者颁发国家统一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该证书是劳动者可以熟练掌握并熟悉并应用某一个实用职业技能的证明,表达劳动者具备了从事某职业岗位所必需的基础工作能力。

下一步将结合乡村振兴等工作需,提升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逐步递次推动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体系,助力我市职业技能提高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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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丰田埃尔法和考斯特哪个贵? 价格上埃尔法比较贵一些,这两款车型都属于豪车系列,埃尔法是针对家庭专用车,考斯特是商务接待车,内置豪华没得说,发动机都是v6发动机,埃尔法新款的发动机已经出到v8系列,而考斯特还...

    2023-01-31

  • 考研成绩分数线新消息, 高中录取分数

    考研合格成绩分数新消息? 508分。 考研合格成绩分数新消息508分。新消息也是可信的有效的意见,广大学员加强基础,这个好我这个是很不错的多连医生考试每一年都在12月22号12月23号举行,建议广大学员记制...

    2023-01-31

  • 法律拟制的罪名有哪些,法律拟制是什么意思

    法律拟制的罪名有什么? 法律拟制是指在刑法的一部分条文中,将不满足某种犯罪的行为或不满足某种范围的相关规定,也根据该种罪名定罪处理或根据该种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为不要过度进行扩大,一定要通过立法者拟制。以下...

    2023-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