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司法改革的特点及意义,英国1944年教育法的目的是什么?

清末司法改革的特点及意义?
第一,中华法系两千年的发展贯穿在这当中的一条主线就是礼对法律的影响渐渐增大,从西周时期创制周礼,到西汉时期董仲舒进行春秋决狱改革,启动引礼入法,再到唐朝时期真正确立中华法系礼法合一的特点,礼在中国法律发展中自始至终占据着一个重要地位。而在清朝,司法改革产生的礼法之争的主要争论就在于礼教制度是不是应该继续存在,这那就说明,中国的法律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既礼法分离。中国的法律发展启动向西方看齐,启动向法律现代化迈出第1个步骤。
其次,《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作为中国历史上早产生的具有近代意义的诉讼法,这两部草案是以资产阶级国家的诉讼制度和原则为基础的是中国法律启动近代化的一个标志之一。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产生程序法草案,算是诸法合一的中华法系启动走向瓦解,中国法律中启动有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区分。有助于大家司法观念的形成,并为中华民国时期诉讼法的修订及诉讼制度的建立,夯实了重要的基础。
再次,清末司法体制改革,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改变了中国两千多年的行政与司法合二为一的传统与反映专制主义的审判诉讼制度,确立了“司法独立”原则,并确立了一系列司法机关的新职能,启动引入西方近代社会的监察体系,拉开了中国近代司法的序幕,开启了中国法律近代化的进程。虽说清朝覆亡在即的历史背景下不可能都施行,但却为民国时期司法机关体系的建立和近代意义的诉讼审判制度的缔造,提供了重要的基础。
英国1944教育法案的目标是什么?
(1)《1988年教育改革法》的主要内容
1988年,英国国会通过了由教育大臣贝克负责制定的教育改革法案,即《1988年教育改革法》,以此掀起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英国大规模的一次教育改革。该法为当代英国教育体制全面进行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法的主要精神是改革普通教育,同时兼顾高等教育。其主要内容是:
(1)规定开展全国统一课程。在义务教育阶段开设三类课程:核心课程、基础课程和附加课程。核心课程和基础课程合称为“国家课程”是中小学的必修课程。核心课程涵盖英语、数学和科学。
(2)改革考试制度。在整个义务教育阶段举行四次全国性考试,分别在7、11、14、16岁时举行。
(3)改革学校管理体制,加强中央对教育的控制。规定地方教育当局管理的中小学,在多数家长要求下可以摆脱地方教育当局的控制,直接接受中央教育机构的详细指导。这一政策称为“摆脱选择政策”,被觉得是英国打破过去中央、地方两级分权管理教育的传统,走向中央集权制的重要一步。
(4)改革高等教育的管理和经费预算。废除英国高等教育“双重制”,即英国的各种学院由地方管理,而大学则由中央管理的体制。一部分高等院校将脱离地方教育当局的管辖,成为独立机构,获取法人地位。
(2)《1988年教育改革法》的意义
从英国《1988年教育改革法》的主要内容可以看得出来,该法案涉及的问题十分广泛,而且,很重要,在相对的程度上触动了英国教育的某些传统。因为这个原因,它在英国导致的反响异常强烈,被觉得是自1944年《巴特勒教育法》以来英国历史上又一次里程碑式的教育改革法案。整体来说,本次改革强化了中央集权式的教育管理,对过去压根没有做过统一规定的课程、考试等问题启动进行全国划一管理,这对英国未来教育发展出现了不可小看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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