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对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理解,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理解

你对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理解?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诉权】凡需提起公诉的案件,全部由人民检察院审核查验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需要要求公安机关在采用必要措施保证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审核查验起诉,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核查验起诉需要照常进行。
理解:1、全部案件,要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唯有人民检察院才有这个起诉权,由检察院来审核查验决定是起诉或者不起诉,人民检察院说了算。
2、属于共同犯罪的,先抓到的这个人要按正常程序进行起诉,同时,人民检察院需要要求公安机关采用必要的措施把逃跑的人员抓回来,再另外单独起诉。
这是通俗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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