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不执行的四个条件是什么,哪些条件不能拘留人

拘留不执行的四个条件是什么?
1.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执行行政拘留: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2.【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依照本法需要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什么条件不可以拘留?
具有拘留所规定开展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能收拘。 有关规定: 《拘留所规定开展办法》第十八条被拘留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能收拘,并出具不能收拘公告书,公告拘留决定机关: (一)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四)被拘留审核查验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不要适用拘留审核查验的其他情形。 收拘后发现被拘留人具有上面说的情形之一的,拘留所需要马上出具建议另外单独处理公告书,公告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需要马上处理并公告拘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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