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审判管辖,民事诉讼法的溯及力问题

什么是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是指法院当中审判案件权限的划分。有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之分。法定管辖指法律规定的管辖,分为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和针对管辖。裁定管辖指由法院裁定的管辖,涵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上级人民法院针对管辖不明或出现管辖争议的案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也可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中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也有类似规定
民事诉讼中相关管辖的溯及力?
民事实体法没有溯及力,但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具有溯及力。可以参考《高人民法院有关更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相关规定》这一司法解释。
按照《高人民法院有关更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相关规定》
第一条
1月1日未结案件适用更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案件, 1月1日前依照更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已经完美的达成的程序事项,也还是有效。
第二条
1月1日未结案件满足更改前的民事诉讼法或者更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管辖规定的,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继续审理。
第三条
1月1日未结案件满足更改前的民事诉讼法或者更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送达规定的,人民法院已经完美的达成的送达,也还是有效。
第四条
在 1月1日未结案件中,人民法院对 1月1日前出现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暂时还没有处理的,适用更改前的民事诉讼法,但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需要适用更改后的民事诉讼法:
(一)更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二)更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在 1月1日以后仍在进行的。
第五条
1月1日前,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措施的,适用更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但人民法院 1月1日暂时还没有作出保全裁定的,适用更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确定解除保全措施的期限。
第六条
当事人对 1月1日前已经出现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需要依据更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审核查验确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这个时间段,但该这个时间段在 6月30日暂时还没有届满的,结束到 6月30日。
前款规定当事人的申请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的,仍适用更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判决、裁定出现法律效力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还有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七条
人民法院对 1月1日前已经受理、 1月1日暂时还没有审核查验结束的申请不能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适用更改前的民事诉讼法。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更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是指按照《决定》作对应更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本规定所称更改前的民事诉讼法是指《决定》施行以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扩展资料:
民事诉讼法溯及力问题
法的溯及力,即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颁布的法律对其生效之前的事件和行为是不是适用。《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规定和单行规定、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非常规定除外。按照该条规定确立法的溯及力原则:从旧兼有利。
高人民法院于 与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了《有关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相关规定》,规范并统一了刑事法律的溯及力问题。但民商事法律规定并没有统一的溯及力的相关规定。按照学者学说,实体法与程序法在溯及力原理上存在不一样。
实体法:
民商事法律(涵盖司法解释)有关法的溯及力的相关规定总体分为以下几类:
一、原则为法不溯及既往: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1条:“合同法开展以后成立的合同出现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法开展之前成立的合同出现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5条 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开展之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3条:
担保法施行之前出现的担保行为,适用担保行为出现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出现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发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出现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发布施行后尚在一审或二审阶段的,适用担保法和本解释。
二、例外:
1、跨法行为从新:
有关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
除本解释另外单独规定外, 10月27日以后人民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涉及 10月27日前出现的民事行为的,适用更改前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涉及该日期以后出现的民事行为的,适用更改后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涉及该日期前出现,持续到该日期后的民事行为的,适用更改后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2条 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开展以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开展那天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开展后面,因履行合同出现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
2、合同有效优先:
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 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开展之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3、空白追溯:
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合同法开展以后成立的合同出现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合同法开展之前成立的合同出现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离婚诉讼管辖权的相关规定?
1、一般管辖:离婚诉讼适用大多数情况下地或管辖,即,应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完全一样的,由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非常管辖规定: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完全一样的,由原告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管辖有什么非常规定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被告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常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能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拥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能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离婚诉讼管辖权规定的主要内容涵盖:
1.一般由被告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没有住所地的,到被告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3.被告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完全一样的,向其常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可在夫妻双方的任何一方的居住地提出离婚起诉都是有管辖权的。之前的相关规定是一定要到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进行起诉才可以,目前的新规定是夫妻双才可以以在任何一方的居住地提起离婚诉讼,这个是新的法律规定。
例如南方住在北京某区,女方住在南京某区,这时候任何一方都可在任何一方的长时间居住地进行离婚起诉。根据我们国内之前的法律是属地管辖,就是这两个人在什么地方出生的,就要到什么地方去办理结婚登记,其实就是常说的说户口在什么地方就要到什么地方去办理婚姻登记。
目前新的相关规定是夫妻双才可以以在任何的一方长时间居住地工作生活的地方,提起离婚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的级别管辖?
依据我们国内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出现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出现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觉得确有必要的,可在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裁定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同一原告或者不一样原告对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七条 经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本辖区环境和生态保护的实质上情况,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区域由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由受理行政案件的基层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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