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应如何进行岗位聘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办法与上级不一致

事业单位应如何进行岗位聘用?
事业单位根据《山东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鲁厅字〔2023〕43号)及相关规定,遵照因事设岗、按岗聘用、公开竞争、合同管理的原则,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开展方案,自主确定本单位各种详细的岗位设置,明确岗位等级,按规定程序公开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签署聘用合同。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相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要按照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根据不小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要求聘用人员。
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满足破格条件的,可按相关规定破格聘用。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办法?
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办下午,在应聘中进行实质上操作和理论相结合进行
事业单位职称聘请任职管理规定?
(一)自己申报。满足有关系列专业资格申报条件的聘用人员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认真在内容框中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提交自己学历、专业经历证明、相关考试成绩和反映自己专业技术水平的业绩材料及对应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这当中涵盖可以代表自己专业技术水平的论文、著作、译作和设计、技术报告等科学技术成果。有关证明材料一定要真实可信,并同时提交自己签署的《诚信承诺书》。
(二)院所审查核验。按照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结合平日间考查、年考查和聘期考查还有完成专业技术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民主测评、集体研究、择优推荐。业务机关审验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有效证件原件,保证材料真实、准确、正确。
(三)申报公示。对申报人员的业绩、成果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综合情况在院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人员,才可以推荐申报。
事业单位可以聘请任职人员吗?
回答:可以,但有区别。
1.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度是以合同的形式确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基自己事关系的一种用人制度,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身份属性通过与单位签署聘用合同确定。聘请任职制度是事业单位内部详细工作岗位的管理制度是相对委任制来说的。受聘人拟任工作岗位或职务大多数情况下通过竞争获取,确定的形式可以签定聘请任职合同,也可签署聘约,或颁发聘书,也可签署目标责任书。
聘请任职制是指用人单位(当然涵盖事业单位)通过协议、契约确定与人员关系的一种任用方法。大多数情况下的做法是由用人单位采用招聘或竞聘的方式,经过资格审核查验和全面考查后,由用人单位与确定的聘请任职人选签署聘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受聘人员职责、待遇、聘请任职期等。
2.聘用期分为“无固定期限”、“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聘请任职期是岗位的任期,大多数情况下1—3年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聘用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的专业技术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聘请任职制度,规范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管理,保证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聘请任职专业技术职务应按照工作需,坚持党管干部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自主择岗,用人单位自主聘请任职,政府依法监管,群众参加监督的基本要求,实行竞争聘请任职和择优聘请任职。
第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数量实行结构比例控制。省人事厅会同相关业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按照事业单位的类型、编制、工作任务、人员结构等原因,制定整个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详细指导意见,并按照科技、教育、文化等事业发展需和不一样专业人才才需求,对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进行宏观调控。
第四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根据结构比例详细指导意见,负责核定本地区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详细指导事业单位做好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工作,并按照不一样类型事业单位的特点,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变动管理。
第五条 事业单位在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按照工作需,结合单位的性质、人员编制、人才结构等情形,对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级别、数量进行合理的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安排和明确规定。岗位设置要坚持因事设岗、精简高效、结构合理、群体优化的原则,要促进公平的竞争激励机制形成,促进人才的脱颖而出和合理使用。
第六条 事业单位需要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特点,详细制订各种、各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详细聘请任职条件,做到职岗符合,职级符合,职责符合。
第七条 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按国家和省规定程序通过评审和考试、考查认定获取的对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执业资格,或经批准试行“以聘代评”的;
(二)能全面履行所聘岗位工作职责
(三)遵纪守法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暂时还没有达到国家法定的离退休年龄(按国家规定经批准延长离退休年龄者除外);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聘请任职条件。
第八条 聘请任职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程序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一)单位发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请任职条件、用人部门要求等事项;
(二)应聘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申请;
(三)单位人事部门对被推荐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送单位负责人审定;
(四)单位采用公开竞争等方法进行遴选;
(五)单位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方面代表参与的考查组,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查,并按照考查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六)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确定拟聘人员,并将拟聘人员名单在单位进行任前公示,公示大多数情况下很多于7天;
(七)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其他负责人与受聘人员签署聘约,并发布聘请任职结果;
(八)单位人事部门办理聘请任职相关手续。
第九条 单位行政领导原则上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确因工作需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一定要满足对应的任职条件,履行对应的职责,占用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数目金额。单位负责人(正职),由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按规定程序聘请任职。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转换工作岗位,或聘请任职期满后需续聘,应按本暂行办法重新进行聘请任职。
第十一条 聘请任职专业技术人员一定要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请任职单位负责人有已结婚领取结婚证的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新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可以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上工作。涉及聘请任职事项时,遇有上面说的亲属关系的需要回避。
第十二条 聘请任职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约管理制度。单位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应以聘约形式确立聘请任职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聘约的签署一定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完全一样的原则。
第十三条 聘约采用书面形式,聘约涵盖所聘职务、聘请任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工作纪律、工作要求、工作条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反聘约的责任及聘请任职双方协商的其它事项等。试行全员聘用制事业单位,已签定聘用合同的,聘约可一定程度上从简。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期限应按照不一样专业的不一样工作性质和专业技术人员所担负的工作任务,由单位确定。每一任期大多数情况下为1至3年,也可以与一个重要项目(一个课题)的周期一样,但不可以超越法定的退休年龄。
第十五条 聘约一经签署,这就是有法定管束力,签约双方一定要全面履行聘约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变更聘约内容。如确需变更聘约内容,双方应协商完全一样。双方没有达到成完全一样意见的,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原聘约继续有效。
第十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订立的聘约或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聘约无效。
第十七条 聘约中规定的聘约的终止条件产生时,聘约自行终止。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者,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约:
(一)受聘人员不履行聘约的;
(二)连续旷工超越1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越20个工作日;
(三)患病或非因公负伤,连续6个月不可以从事原岗位工作的;
(四)年考查或者任期考查不合格的;
(五)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出现责任事故,或失职、渎职导致严重后果的;
(六)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劳动教养还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者,单位不可以解除聘约:
(一)聘期没有,又不满足第十八条所列条件的;
(二)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可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约:
(一)单位不履行聘约的;
(二)考入高等院校、依法服兵役、被录用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在前述十八、十九、二十条规定的情形之外,单位和受聘人员中一方要解答除聘约的,须早一点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才可以解除。但担负重要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如早一点解除聘约,将给单位带来技术项目标终止、知识产权纠纷、技术失密及可能出现很大经济损失的,在聘约终止条件未产生时,不可以早一点解除聘约。涉密岗位受聘人员的解聘,需要遵循国家相关涉密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受聘专业技术人员违约,应按聘约的相关规定担负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任期考查是对聘请任职期满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的综合性考查,考查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还有续聘、解聘、调整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任期考查的主要内容涵盖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在注重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前提下,主要考查专业技术人员在任期内履行聘约情况,大多数情况下涵盖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期目标任务和获取的工作实绩,还有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水平能力等内容。详细考查办法由各个相关机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考查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质上制订。
第二十五条 任期考查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任期考查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应严格规范考查程序,坚持考查标准,按照专业技术人员履约情况和德、能、勤、绩的详细表现,确定其聘期考查结果等次。
第二十六条 任期考查由单位组织开展。基本程序是:被考查人在内容框中填写《专业技术人员任期考查登记表》,进行个人总结;述职、测评;单位考查组织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参考平日间考查和年考查的情况对被考查人作出评价,并提出任期考查等次意见;聘请任职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任期考查结果的使用:
(一)合格以上的,具备申请续聘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优秀的可优先推荐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二)基本合格的,暂不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给予3至6个月的告诫期,告诫期内有明显改进的,可视作为合格,仍无改进的,默认为不合格。
(三)不合格的,不可以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单位按照不一样情况,予以解聘、低聘或调整工作。解聘、低聘或调整工作的人员相关待遇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单位在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管理方面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权利和责任:
(一)按照国家和省相关人事政策、法规制订单位内部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管理的各项规章;
(二)按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工作需和聘请任职条件,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择优聘请任职,涵盖低聘、解聘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三)在国家政策允许的工资总额范围内,职务工资、津(补)贴、奖金分配可一定程度上向急需的重点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和一流人才倾斜;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管理权限。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的综合管理部门,对本地区所属事业单位负有详细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的职责,有权对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作出处理:
(一)没有按本办法签署聘约的,责令其补办手续;
(二)没有按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聘请任职的,不能核定工资;
(三)没有按本办法进行任期考查而办理晋升、续聘的,宣布其结果无效;
(四)对其它违反国家和省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管理规定的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建立对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借聘请任职之机打击报复专业技术人员或在聘请任职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按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单位和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因聘请任职结果、履行聘约等出现争议,双方需要协商处理。经协商不可以处理的,可以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第三十二条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可参照本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地、各个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质上,制定详细开展办法。
第三十四条 过去相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完全一样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今后国家如有新的相关规定,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30日后施行。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管理,保证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人事部有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质上,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民事业单位,企业 单位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管理要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紧密结合,贯彻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精神,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职务岗位设置
第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是按照工作需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够承担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总量控制、结构比例控制和高职务档次控制。
第五条 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应有合理的结构比例。确定结构比例,应按照层级、知识与技术密集度、规模及担负的任务大小分别确定,并一定程度上考虑实质上需。
第六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评聘工作, 按其单位经费来源实行分类管理:
1、自收自支、实行企业 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结构比例控制下,可自主设置专业技术职务。
2、财政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实行结构比例和职务(岗位)数目金额控制。
第七条 事业单位要按照省级人事职改部门规定的结构比例详细指导意见,制订合适本单位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方案,并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详细制订本单位各种、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条件和管理办法。
第三章 任职资格管理
第八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聘请任职职务的必备条件是专业技术人员学识、技术水平和能力的标志。其任职资格依照法律或政策规定的程序获取:
1、任职资格的认定。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见习期满,考查等次在称职以上, 可初定专业技术起点职务: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聘请任职员级职务;大学专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或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聘请任职助理级职务;研究生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或博士研究生毕业,可聘请任职中级职务。初定起点专业技术职务须在内容框中填写《初定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经单位考查,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办理认定手续。
2、任职资格的评定。经市县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任职资格,由市县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查核验后下达任职资格公告;经地市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任职资格,由地市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查核验后下达任职资格公告,并报省职改办备案;经地市和省各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任职资格, 由省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查核验后下达任职资格公告。
3、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经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考试,达到成绩分数线的考生,由省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批资格,并核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4、执业资格的认定。经国家统一组织的执业考试, 达到成绩分数线的考生,由省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批资格,并核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全部经单位按规定认定的初级职务和经评委会评审获取任职资格者,经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后,统一核发由省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印制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第十条 根据国家人事部规定,凡获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者,同时也具备对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第四章职务聘请任职
第十一条聘请任职专业技术职务可以在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核准的结构比例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目金额内,在获取对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按岗聘请任职。
第十二条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的基本条件:
1、遵循国家法律、法规。
2、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认定、评审和考试获取的对应专业技术资格、任职资格和执业资格。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聘请任职单位觉得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聘请任职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程序。
1、单位按照岗位情况和工作需,发布聘请任职政策、程序、岗位、职责、条件和其它聘请任职事项。
2、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并在内容框中填写《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
3、单位采用公开答辩、竞争等方法对申请聘请任职的专业技术人员筛选。
4、单位人事部门对筛选人围人员综合考查,提出意见。
5、单位负责人研究确定受聘人员,发布聘请任职结果。
6、单位人事部门办理报批和聘请任职手续。
第十四条对确因工作需,单位负责人(正职)需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由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决定聘请任职事项。
第十五条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聘请任职,要签定聘约。聘约涵盖聘请任职期限、职责任务、双方权利义务、违约的责任及聘请任职双方协商的其他条件。聘约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三份, 单位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十六条 聘约签署后,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经过鉴证,具有法律管束力,签约双方一定要全面履行聘约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变更聘约内容。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内有下方罗列出来的因素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聘约:
1、不可以履行聘请任职的。
2、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等因素,连续六个月不可以坚持正常工作的。
3、年考查为不称职或两个年考查为基本称职的。
4、有严重失误、失职行为的。
5、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6、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因素之一的,单位不可以解除聘约:
1、聘期没有,又不满足第十六条所列条件的。
2、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3、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九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因素之一的,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可解除聘约或提出辞聘:
1、 单位不履行聘约的。
2、 按国家规定考入大中专院校、应征入伍的。
3、 因其它因素要求辞聘,人事仲裁部门裁决同意的。
4、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因素之一的,受聘专业技术人员不可以解除聘约或提出辞聘:
1、受聘人员暂时还没有完成聘约规定任务的。
2、掌握并熟悉所在单位重要技术资料、图纸而没有交接了解的。
3、因各自不同的因素受组织审核查验未结案的。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受聘人员中一方要解答除聘约的, 须早一点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公告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才可以解除。但担负重要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如早一点解除聘约, 将给单位带来技术项目标终止、出现知识产权纠纷、技术失密及可能出现其它损失的,不可以早一点解除聘约或辞聘。
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受聘专业技术人员违约,应按聘约的相关规定担负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聘请任职期满后需续聘的,一定要重新签署聘约,根据相关规定进行鉴证。
第五章 专业技术职务转任
第二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聘请任职期内大多数情况下不应转任或改变,避免影响任务的完成。如有特殊因素转任或改变的,应早一点公告对方,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终止聘约。 转任或改变人员的聘请任职职数,由调入单位在上级核定的 岗位职数内处理。无岗位空缺,调入单位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聘请任职。
第二十五条 转任人员在试用考察这个时间段,可保留原工资,试用期满后,按新聘请任职职务领取工资。
第二十六条 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由人才密集单位向边远贫困地区、基层流动,由大城市向中小城市流动,应优先聘请任职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七条 跨系列或变更专业改变,不可以按原获取的任职资格套转聘请任职,大多数情况下可以在一年试用考察的基础上,先按新的职务系列标准,评审获取任职资格,再聘请任职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八条转任人员的评聘,须经得政府人事(职 改)部门申核同意。
第六章年和任期考查
第二十九条 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内都要接受单位年考查和任期考查。考查结果是专业技术职务晋升、 续聘和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任期考查由内容涵盖德、能、勤、绩四个方 面。主要考查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履行聘约情况。大多数情况下涵盖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务、水平能力、工作实绩和继续教育等内容。不一样层次、不一样专业和不一样职务的人员应有不一样的要求。详细考查内容和量化指标,由各个相关机构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分 专业、分层次制订。
第三十一条 任期考查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 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任期考查结果等次根据下列原则确定:
1、德、能、勤、绩突出,能全面履行聘约,工作成绩优异、有重要科研成果或工作业绩的定为优秀。
2、德、能、勤、绩表现很好,能履行聘约,有很好工作成绩的,定为称职。
3、德、能、勤、绩大多数情况下,基本能履行聘约,工作成绩大多数情况下的定为基本称职。
4、德、能、勤、绩较差,不可以履行聘的,责任心不强, 工作有失误,产生不良影响的,定为不称职。
第三十二条 各个相关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优秀等次比例, 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各层次职务优秀等次比例原则上分开计算。
第三十三条任期考查由单位人事部门详细组织开展, 其基本程序是:进行个人总结、述职,群众评议;单位人事 部门综合考察作出评价;领导研究审批。对评为优秀、 不称职等次的,要报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三十四条考查结果的使用:
1、考查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推荐晋升职务的资格,并按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2、考查为称职等次的,具有申请晋升或续聘专业 技术职务的资格;
3、考查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应限期提出改进措施,视改进情况,决定其是不是具备续聘的资格。
4、考查为不称职等次的,不可以申报评审(考试)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按照不一样情况,予以解聘、低聘或调整 工作。低聘或调整工作的人员按新聘的职务确定对应的工资。
第三十五条解聘、低聘和缓聘人员的职务工资的确定,可以按照其晋升职务所增多的工资至少降一级的办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聘期内受到刑事处分或开除公职,还有弄虚作假通过欺骗取得专业技术职务的,全部予以解聘,取消资格。 第三十七条对专业技术人员考查的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公告自己。自己对考查结果有异议,可以按照照相关规定申请复 核。
第三十八条对受聘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的处理、按职称工作管理权限审批。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九条各市、州、直管市及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可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质上情况制订开展细则。
第四十条企业 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聘请任职管理办法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省政府人事职改部门负责解释。
四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发那天起试行。
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什么意思?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大多数情况下有公开招聘,主要有合同制和在编人员。
大多数情况下聘用也是说这两种,一定要看好公告信息,聘用时是哪种。
虽然现在合同制成为主流,但还是需要在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