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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对企业的领导的宣传标语,党支部实施条例新

时间:2023-06-06 11:10来源:华宇考试网收集整理作者:社会工作者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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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对企业的领导的宣传标语

党对企业的领导的宣传标语?

1、创建企业党建品牌,打造活力和谐企业。

  2、扎实开展非公企业党建宣传月活动,全力逐步递次推动非公企业党建工作。

  3、统筹兼顾紧跟中心,贴合企业服务创新,扎实逐步递次推动非公企业党建。

  4、紧跟中心,服务大局,努力达到非公党建工作新跨越。

  5、创建企业党建品牌,打造活力和谐企业。

  6、紧跟发展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

  7、凝心聚力抓党建,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注入生机与活力。

  8、为企业图发展,为员工谋利益,为党旗添光彩。

  9、组织创先进,党员争优秀,企业有发展,职工得实惠。

  10、抓覆盖、重规范、促作用,扎实逐步递次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

  11、抓党建,聚合力,促发展,筑和谐。

  12、选好党建详细指导员,企业发展续新篇。

  13、加强党的组织建设,促进经济迅速发展。

  14、组织建起来,党员动起来,党旗飘起来,市场闯出来。

  15、党建增进实力,党建分明而确定地表现魅力,党建激发活力。

  16、党旗红,企业兴,双赢之路靠引领。

  17、创先争优作表率,党旗引领促发展。

履职尽责创先进,立足岗位争优秀

党支部开展规定?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规定(试行)》全文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弘扬“支部建在连上”光荣传统,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提高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夯实党长时间执政的组织基础,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都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承担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三条 党支部工作一定要遵守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详细指导,遵循党章,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牢的记在心里,不能忘了使命,自始至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固培养“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坚持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组织引领党员、群众听党话、跟党走,成为党员、群众的主心骨。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严肃党的纪律,提升处理自己问题的能力,提高生机活力。

(五)坚持紧跟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党支部设置大多数情况下以单位、区域为主,以独自组织建设为主要方法。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连(中)队还有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需要成立党支部。

党支部党员人员数量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50人。

第五条 结合实质上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使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规模很大、跨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满足条件的,需要成立党支部。

正式党员不够3人的单位,需要根据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一定程度上、方便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5个。

为期6个月以上的工程、工作项目等,满足条件的,需要成立党支部。

流动党员有点多,工作地或者居住地固定集中,需要由流出地党组织商流入地党组织,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非本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支部。

第六条 党支部的成立,大多数情况下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1个月。

基层党委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出现党支部委员会或者没有设立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批复和选举结果由基层党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按照工作需,上级党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的决定。

第七条 对因党员人员数量或者所在单位、区域等出现变化,不可以再满足设立条件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需要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

党支部的调整和撤销,大多数情况下由党支部报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批准,也可由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直接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八条 为执行某一个任务临时组织建设的机构,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

临时党支部主要组织党员开展政治学习,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等,大多数情况下不发展党员、处分处置党员,不收缴党费,不选举党代表大会代表和进行换届。

临时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

临时组织建设的机构撤销后,临时党支部自然撤销。

第三章 基本任务

第九条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讨论决定或者参加决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所承担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仔细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逐步递次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升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提高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真真切切履行义务,保证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四)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常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广大的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常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发现、培养和推荐党员、群众中间的优秀人才。

(六)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循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可以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七)从客观实际出发对党建工作、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自不同的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八)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相关事务。

第十条 不一样领域党支部结合实质上,分别担负各自不一样的重点任务:

(一)村党支部,全面领导隶属本村的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紧跟开展乡村振兴战略开展工作,组织带着农民群众发展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道路,领导村级治理,建设和谐美丽乡村。贫困村党支部需要动员和带着群众,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二)社区党支部,全面领导隶属本社区的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紧跟夯实党在城市执政基础、增进群众福祉开展工作,领导基层社会治理,组织整合辖区资源,服务社区群众、维护和谐稳定、建设美好家园。

(三)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紧跟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按规定参加企业重要问题的决策,服务改革发展、凝聚职工群众、建设企业文化,创造一流业绩。

(四)高校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夯实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详细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各项任务完成。

(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支部,引导和监督企业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团结凝聚职工群众,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建设企业先进文化,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六)社会组织中的党支部,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职工群众提高政治认同,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有序参加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担负社会责任。

(七)事业单位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加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事业单位中发挥领导作用的党支部,对重要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

(八)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的党支部,紧跟服务中心、建设队伍开展工作,发挥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作用,帮助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

(九)流动党员党支部,组织流动党员开展政治学习,过好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评议,引导党员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充分发挥作用。对组织关系不在本党支部的流动党员民主评议等情形,需要通报其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

(十)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党员实质上情况,组织参与学习,开展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意见建议,引导他们结合自己实质上发挥作用。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我们全体党员参与,大多数情况下每季度召开1次。

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核查验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村、社区重要事项还有与群众利益密切有关的事项,一定要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需要经过充分讨论。表决一定要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才可以进行,赞成人员数量超越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二条 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平日工作的领导机构。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大多数情况下每月召开1次,按照需可以随时召开,对党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等。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才可以进行。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大多数情况下需要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

第十三条 党员人员数量有点多或者党员工作地、居住地比较分散的党支部,根据方便组织开展活动原则,需要划分若干党小组,并设立党小组组长。党小组组长由党支部指定,也可由所在党小组党员推荐出现。

党小组主要落实党支部工作要求,完成党支部具体安排的任务。

党小组会大多数情况下每月召开1次,组织党员参与政治学习、谈心谈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

第十四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可以参与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或者委员召集并主持。党小组会由党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

第五章 组织生活

第十五条 党支部需要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常常、仔细、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高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党员领导干部需要带头参与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组织生活。

第十六条 党支部需要组织党员按期参与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三会一课”需要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以“两学一做”为主要内容,结合党员思想和工作实质上,确定主题和详细方法,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重。

党课需要针对党员思想和工作实质上,回应普遍关心的问题,注重身边人讲身边事,提高吸引力感染力。党员领导干部需要定期为基层党员讲党课,党委(党组)书记每一年至少讲1次党课。

党支部每月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主题党日开展前,党支部需要仔细研究确定主题和内容;开展后,需要抓好议定事项的组织落实。

对经党组织同意可以不转接组织关系的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可以故将他纳入一个党支部或者党小组,参与组织生活。

第十七条 党支部每一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大多数情况下具体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按照工作需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大多数情况下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召开。

组织生活会需要确定主题,会前仔细学习,谈心谈话,听取意见;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措施,逐步一个个整改落实。

第十八条 党支部大多数情况下每一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组织党员对照合格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质上进行党性分析。

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根据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员人员数量有点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在党小组范围内进行。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按照评议情况和党员平日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

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十九条 党支部需要常常开展谈心谈话。党支部委员当中、党支部委员和党员当中、党员和党员当中,每一年谈心谈话大多数情况下很多于1次。谈心谈话需要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提升。

党支部需要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情况。对家庭出现重要变故和产生重要困难、身心健康存在突出问题等情形的党员,党支部书记需要帮做好心理疏导;对受到处分处置还有有不良反映的党员,党支部书记需要专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章 党支部委员会建设

第二十条 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需要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7人。

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正式党员不够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第二十一条 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他基层单位党支部委员会大多数情况下每届任期3年。

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出现,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大多数情况下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出现,没有设立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出现。选出的党支部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产生空缺,需要及时进行补选。确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

建立健全党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对任期届满的党支部,大多数情况下早一点6个月以发函或者电话号码公告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对需推迟或者早一点换届的,需要仔细审查核验、从严把关,延长或者早一点期限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1年。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督促党支部其他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抓好党支部委员会自己建设,向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党支部副书记帮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党支部其他委员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书记需要具备良好政治素质,热爱党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敢于担当、乐于贡献,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党员、群众中有非常高威信,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具有1年以上党龄。

第二十四条 上级党组织需要结合不一样领域实质上,突出政治标准,根据组织程序,采用各种方法,选拔满足条件的优秀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

村、社区需要注重从带富能力强的村民、复员退伍军人、经商务工人员、乡村教师、乡村医生、社会工作者、大学生村官、退休干部职工等群体中选拔党支部书记。对没有适合人选的,上级党组织可以跨地域或者从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选派党支部书记。按照工作需,上级党组织可以选派优秀干部到村、社区担任党支部第一书记,详细指导、帮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主要担负建强党支部、推动中心工作、为民办事服务、提高治理水平等职责任务。满足条件的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任。

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支部书记大多数情况下由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也可由本部门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按照工作需,上级党组织可以选派党员干部担任专职党支部书记。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大多数情况下从管理层中选任党支部书记,需要注重从业务骨干中选拔党支部书记。没有适合人选的,可以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支部书记。

加强党支部书记后备队伍建设,注意发现优秀党员作为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培养,建立村、社区等领域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库。

第二十五条 上级党组织需要常常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进行培训。

党支部书记培训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对新任党支部书记需要进行任职培训。中央组织部组织开展党支部书记示范培训,地方、行业、系统大多数情况下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层分类开展党支部书记全员轮训。党支部书记每一年需要至少参与1次县级以上党组织举行的集中轮训。注意统筹具体安排,防止频繁参训,保证党支部书记做好平日工作。

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的培训需要突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及党务工作基本要求,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规党纪等内容。注重发挥优秀党支部书记传帮带作用。

第二十六条 注重从优秀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中选拔乡镇和街道领导干部,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人员。

培养培养党支部书记先进典型,对优秀党支部书记给予表彰表扬。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委员会成员需要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加强相互监督。

党支部书记每一年需要向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党员大会述职,接受评议考查,考查结果作为评先评优、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建立持续整顿软弱松懈党支部工作机制。对不适宜担任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职务的,上级党组织需要及时作出调整。对存在换届选举拉票贿选、宗族宗教和黑恶势力干扰渗透等问题的,上级党组织需要及时严肃处理。

第七章 领导和保证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需要把党支部建设作为重要,要优先集中精力的基本建设,定期研究讨论、加强领导详细指导,真真切切履行主体责任。县级党委每一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党支部建设工作。

各级党委(党组)书记需要带头建立党支部工作联系点,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和处理问题,总结推广经验。

第三十条 党委组织部门需要常常对党支部建设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研判,加强分类详细指导和督促检查,扩大先进党支部增量,提高中间党支部水平,整顿后进党支部。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基层党委大多数情况下需要配备专兼职组织员,加强对党支部建设的详细详细指导。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需要注意通过党支部了解掌握并熟悉党员干部平日表现,干部考察需要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党支部的意见。

村、社区党支部书记纳入县级党委组织部备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村、社区党支部工作纳入县级党委巡察监督工作内容。

第三十二条 抓党支部建设情况需要列入各级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查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判其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情况的重要依据。对抓党支部建设不力、各项工作不落实的,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需要进行约谈。对党支部建设产生严重问题,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严肃问责。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需要为党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给予经费保证。提高村、社区党支部运转经费保证能力,落实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报酬待遇,并按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建立正常增长机制。给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工作经费支持。加强村、社区和园区等领域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积极运用现代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办公议事、开展党的活动、提供便民服务等综合功能。

县级以上党委管理的党费每一年需要根据一定比例下拨到党支部,重点支持贫困村党支部、困难国有企业党支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流动党员党支部、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等开展党的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村、社区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根据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按照本规定,制定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 10月28日起施行。其他相关党支部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完全一样的,根据本规定执行。

优化营商环境规定全文?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性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优质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原因和条件。

第三条 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努力提高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真真切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提高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需要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作为例子外,全面逐步递次推动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 优化营商环境需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入透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证,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种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 国家提高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种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证各种市场主体公平参加市场竞争。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种市场主体。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逐步递次推动、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有关机制,及时协调、处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优化营商环境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性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优质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原因和条件。

第三条 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努力提高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真真切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提高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需要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作为例子外,全面逐步递次推动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 优化营商环境需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入透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证,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种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 国家提高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种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证各种市场主体公平参加市场竞争。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种市场主体。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逐步递次推动、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有关机制,及时协调、处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需要根据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该项目的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个主管部门结合实质上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详细措施;对探索中产生失误或者偏差,满足规定条件的,可以予避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可以影响各地区、各个主管部门正常工作,不可以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多市场主体负担。

任何单位不可以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第九条 市场主体需要遵循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守国际通行规则。[4]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

第十条 国家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证各自不同的全部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依法需要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各种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干预。

第十二条 国家保证各种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种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

各种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具体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需要依法平等对待各种市场主体,不可以制定或者开展歧视性政策措施。

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需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种全部制和不一样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可以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政府相关部门需要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偏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开展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确需开展前述行政强制措施的,需要限制要求在所必需的范围内。

不允许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迅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处理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国家持续深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便利化改革,提升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审核查验效率。

第十六条 国家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证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加权,提高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干预。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与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查、考试还有类似活动,不可以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取的费用或者变相收取的费用。

第十八条 国家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4]

第三章 市场环境

第十九条 国家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统一企业登记业务规范,统一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采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

国家逐步递次推动“证照分离”改革,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采用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成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法,对全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为企业获取营业执照后开展有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可以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政府相关部门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简化企业从申请设立到具备大多数情况下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在国家规定的企业开办时限内,各地区需要确定并公开详细办理时间。

企业申请办理住所等有关变更登记的,相关部门需要依法及时办理,不可以限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可以再重复办理。

第二十条 国家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种市场主体都可以以依法平等进入。

各地区、各个主管部门不可以另外单独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第二十一条 政府相关部门需要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等歧视,促进人力资源有序社会性流动和合理配置。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需要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创新服务,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拓展创新空间,持续逐步递次推动产品、技术、商业模式、管理等创新,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需要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及时研究处理政策落实中的详细问题,保证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

第二十五条 设立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取的费用、涉企保证金,需要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取的费用、涉企保证金还有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取的费用,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取的费用和保证金全部不可以执行。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完善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考查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其增多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并合理增多中长时间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提升贷款审批效率。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授信中不可以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可以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规范收取的费用行为,不可以违规向服务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商业银行需要向社会公开开设企业账户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拓宽市场主体融资渠道,支持满足条件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依法发行股票、债券还有其他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第二十八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需要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可以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可以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各地区需要优化报装流程,在国家规定的报装办理时限内确定并公开详细办理时间。

政府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公用企事业单位运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行业协会商会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国家依法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收取的费用、评比、认证等行为。

第三十条 国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逐步递次推动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提升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信息安全,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需要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还有依法订立的各种合同,不可以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还有有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为这个原因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可以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可以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需要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并通过加强预算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等多项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三条 政府相关部门需要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可按简易程序办理注销。对有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在债权债务依法处理后及时办理注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按照需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企业破产途中涉及的相关问题。[4]

第四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四条 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需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真真切切转变工作作风,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第三十五条 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需要逐步递次推动政务服务标准化,根据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涵盖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下同)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逐步递次推动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可以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第三十六条 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需要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达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络在线办理、异地可办。需市场主体补正相关材料、手续的,需要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主要内容;需在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核查验、听证论证的,需要及时具体安排、限时办结。

法律、法规、规章还有国家相关规定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有规定的,需要在规定的时候限内及时办结;没有规定的,需要根据合理、高效的原则确定办理时限并及时办结。各地区可在国家规定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内进一步压减时间,并需要向社会公开;超越办理时间的,办理单位需要公开说明理由。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已设立政务服务大厅的,本行政区域内各种政务服务事项大多数情况下需要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对政务服务大厅中部门分设的服务窗口,需要创造条件整合为综合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三十七条 国家提高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称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在全国范围内达到“一网通办”。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需要根据国务院确定的步骤,纳入一体化在线平台办理。

国家依托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优化政务流程,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提供数据共享服务,及时将相关政务服务数据使用电脑或手机在线上传至一体化在线平台,加强共享数据使用整个过程管理,保证共享数据安全。

国家建立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达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各地区、各个主管部门需要加强电子证照的推广应用。

各地区、各个主管部门需要推动政务服务大厅与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对接融合。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行政机关不可以限制要求办理渠道。

第三十八条 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需要通过政府官方网站、一体化在线平台,集中发布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各种政策措施,并通过各种途径和方法加强宣传解读。

第三十九条 国家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新设行政许可需要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的相关规定严格设定标准,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核查验论证。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或者市场机制可以处理还有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规定不可以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全部不可以设立行政许可,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还有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开展行政许可。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有关管理事项已作出规定,但未采用行政许可管理方法的,地方不可以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对有关管理事项暂时还没有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才可以以依法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

第四十条 国家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适时调整行政许可清单并向社会发布,清单之外不可以违法开展行政许可。

国家大力精简已有行政许可。对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可以继续开展或者变相开展,不可以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开展。

对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事项,行政机关需要通过整合开展、下放审批层级等各种方法,优化审批服务,提升审批效率,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满足有关条件和要求的,可按相关规定采用告知承诺的方法办理。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按照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等分类规范投资审批程序,精简审批要件,简化技术审核查验事项,强化项目决策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落实的协同,实行与有关审批在线并联办理。

第四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项目(不涵盖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要工程)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等方法,简化审批手续,提升审批效能。

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推行区域评估,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对一定区域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不可以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独自提出评估要求。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可以由市场主体担负。

第四十三条 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以下称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需要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可以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中介服务机构需要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取的费用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国家提高逐步递次推动中介服务机构与行政机关脱钩。行政机关不可以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除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外,不可以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行的企业不可以开展与本机关所负责行政审批有关的中介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途中需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需要通过竞争性方法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担负服务费用,不可以转嫁给市场主体担负。

第四十四条 证明事项需要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设定证明事项,需要坚持确有必要、从严控制的原则。对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互联网核查检验、合同凭证等可以办理,可以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还有开具单位没办法调查核实的,不可以设定证明事项。

政府相关部门需要发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可以索要证明。各地区、各个主管部门当中需要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不要重复索要证明。

第四十五条 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需要根据国家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的相关要求,依法削减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取消没有必要要的监管要求,优化简化通关流程,提升通关效率,清理规范口岸收取的费用,降低通关成本,推动口岸和国际贸易领域有关业务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

第四十六条 税务机关需要精简办税资料和流程,简并申报缴税次数,公开涉税事项办理时限,压减办税时间,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一步一步达到整个过程网络在线办税,持续优化纳税服务。

第四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加强部门协作,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在国家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时限内,各地区需要确定并公开详细办理时间。

国家推动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一步一步达到市场主体在一个平台上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纳入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动产和权利范围另外单独规定。

第四十八条 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需要根据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采用各种方法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了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碰见的困难和问题,并依法帮其处理。

建立政企沟通机制,需要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不可以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可以增多市场主体负担。

第四十九条 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需要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相关营商环境的投诉和举报。

第五十条 新闻媒体需要及时、准确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和成效,为优化营商环境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国家鼓励对营商环境进行舆论监督,但不允许捏造虚假信息或者歪曲事实进行不真实,出现弄虚作假报道。[4]

第五章 监管执法

第五十一条 政府相关部门需要严格根据法律法规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厘清监管事权,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达到监管全覆盖。

第五十二条 国家健全公开透明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国务院相关部门需要分领域制定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三条 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提高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要求,创新和完善信用监管,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证,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开展,持续性提高信用监管效能。

第五十四条 国家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需要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法进行。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需要尽量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

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并严格规范重点监管的程序;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问题,需要专门进行检查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十五条 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需要根据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对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保证质量和安全,不可以简单化予以不允许或者不能监管。

第五十六条 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需要充分运用网络、大数据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等技术手段,依托国家统一建立的在线监管系统,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点的非现场监管,提高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达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国家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在有关领域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整合精简执法队伍,减少执法主体和执法层级,提升基层执法能力。

第五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记录和重要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核验制度,达到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准确公示、行政执法整个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要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核验全覆盖。

第五十九条 行政执法中需要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详细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开展行政强制。采取非强制性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标的,不可以开展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真实,出现弄虚作假施行政强制;确需开展行政强制的,需要尽量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需要严格依法进行,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出现重特大事故或者举行国家重要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可以在有关区域采用要求有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

不允许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第六十条 国家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4]

第六章 法治保证

第六十一条 国家按照优化营商环境需,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制定或者更改、废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措施涉及调整开展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的,依照法定程序经有权机关授权后,可以先行先试。

第六十二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有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根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除依法需保密外,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有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大多数情况下很多于30日。

第六十三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有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根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核查验。

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根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核验。

市场主体觉得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觉得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核查验建议,由相关机关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程序处理。

第六十四条 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可以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多其义务,不可以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可以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根据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发布,未经发布的不可以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第六十五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有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结合实质上,确定是不是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

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需要统筹协调、合理把控掌握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的出台节奏,全面评估政策效果,不要因政策叠加或者相互不协调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导致不利影响。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处理途径。

第六十七条 国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提升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持续性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为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基础性支撑。

第六十八条 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需要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提高逐步递次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第六十九条 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违法干预需要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事项;

(二)制定或者开展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种市场主体;

(三)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开展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四)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

(五)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与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查、考试还有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取的费用或者变相收取的费用;

(六)违法设立或者在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取的费用、涉企保证金;

(七)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还有依法订立的各种合同,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八)变相设定或者开展行政许可,继续开展或者变相开展已取消的行政许可,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开展已取消的行政许可;

(九)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十)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有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时,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十一)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

第七十条 公用企事业单位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办理时限等信息;

(二)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

(三)向市场主体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七十一条 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机构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法开展收取的费用、评比、认证等行为;

(二)违法干预市场主体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

(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与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查、考试还有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取的费用或者变相收取的费用;

(四)不向社会公开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取的费用标准;

(五)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自 1月1日起施行。

襄阳市城市街道办事处改革方案?

街道上接城区、下联社区是城市的基本单元,在城市基层社会治理中处于重要环节,发挥着重要的枢纽性作用,街道管理体制改革正是党建引领基层社会治理,非常是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先手棋”。

近这几天,经省委编委备案同意,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了有关区(市、开发区)《深化街道管理体制改革开展方案》,正式开始了我市街道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本次街道管理体制改革涉及我市襄城区、樊城区、襄州区、枣阳市、宜城市、老河口市和高新区、东津新区等8个区(市、开发区)共28个街道。

近这几天,记者采访了市委编办,对《方案》进行解读。

-明确街道7个方面职能定位

街道主要履行加强党建工作、统筹区域发展、组织公共服务、开展综合管理、动员社会参加、维护公共安全、详细指导基层自治等7个方面职能。

加强党建工作。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推动街道基层党建与社会治理深度融合,达到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

统筹区域发展。统筹落实辖区发展的重要决策,参加辖区建设规划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负责采集企业信息、优化投资环境、促进项目发展等经济发展服务工作。

组织公共服务。贯彻落实人社、民政、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健康等领域有关政策法规,组织开展与居民生活密切有关的各项公共服务。

开展综合管理。对辖区内城市管理、人口管理、文明创建等地区性、综合性社会管理工作,担负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职能。组织开展辖区规则和程序治理、市容市貌整治、物业监督管理等城市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辖区综合执法,对辖区内各种专业执法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并组织开展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动员社会参加。动员辖区内各种单位、社会组织和社区居民等社会力量参加社会治理,整合辖区内各自不同的社会力量为街道发展服务。

维护公共安全。负责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相关工作,开展平安建设,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社情民意,化解矛盾纠纷,维护辖区社会稳定等。

详细指导基层自治。详细指导社区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健全自治平台,组织社区居民和单位参加社区建设和管理。

-规范街道机构设置

规范核定街道内设机构数量。根据整个省统一标准,结合各地实质上,分别设置4-6个内设机构,同一个区(市)范围内、同一类型型街道内设机构设置保持完全一样。

统一街道内设机构名称。各街道统一设置党政综合办公室(挂党建办公室牌子)、社会事务办公室(挂民政办公室牌子)、平安建设办公室(挂应急管理办公室牌子)。同时,考虑到不一样地区、不一样街道的职能定位有差异,在机构限额内,经济发展任务较重的街道设置经济服务办公室,服务“三农”、乡村振兴、美丽乡村建设等任务较重的街道设置农业农村办公室,以管理城市为主的街道设置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

规范街道直属事业单位设置。各街道在整合延伸派驻机构、街道所属事业单位还有有关执法队伍的基础上,统一设置党群服务中心(挂政务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牌子)、社区网格管理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执法中心等3个直属事业单位。

-合理核定人员编制

此次改革充分反映编制资源下沉的原则,市、区(市)两级通过存量挖潜、横向调剂等多项措施,足额保证街道编制需,保证每个街道行政编制很多于15名,事业编制很多于30名。

严格执行街道领导班子职数核定标准,街道领导班子职数按7-9名核定。规模较小的街道,其机关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可由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兼任。

-提高街道统筹协调能力

真真切切向街道放权赋权。重点赋予街道规划参加权、街道综合管理权和对区域内事关群众利益的重要决策和重要项目标建议权。赋予街道监督管理辖区内物业服务等方面的职能。赋予街道应急状态下的必要权能。

理顺条块关系。科学规范属地管理事项,推动街道严格按清单履职,凡不属于街道履职清单范围内的事项,街道全部不作为责任主体。建立职能部门职责下沉准入开展办法,防止简单向街道转嫁工作责任。落实“街道吹哨、部门报到”、“社区吹哨、党员报到”制度。还是和以前一样实行派驻体制的机构,纳入街道统一指挥协调,推动人员统一管理、资源统一调配、工作统一具体安排,建立街道统一指挥协调延伸派驻机构工作机制,街道党工委行使对延伸派驻机构负责人人事考查权和征得同意权。

提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效能。依法明确街道执法主体地位,建立街道行政执法目录,街道统一指挥、统一管理、统一调度辖区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构建协同共治机制。完善街道、部门双向派单机制,动员辖区单位、社区组织和社区居民、下沉在职党员干部等为街道社区发展服务。健全完善街道党的“大工委”和社区“大党委”制度及联席会议运行机制,协调辖区单位整合资金、资源、项目等,加强对社区的工作支持和资源保证。明确社区职责定位,社区不作为执法、拆迁拆违、环境整治、城市管理等事项的责任主体。由街道发动居委会等各种自治组织开展自治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配合支持。建立街道民主协商平台和议事制度,推动街道协商与社区协商有效衔接。

推动信息整合共享。逐步递次推动“网络+党务政务服务”建设,推行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推广“一事联办”。推动党建工作、综合治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劳动保证、公共卫生等各种网格“多网合一”。一步一步建立一体化信息系统和综合指挥平台,与网格化管理服务有效衔接。利用大数据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和微信、微博、移动客户端等,做好党建工作分析研判,丰富党建工作内容和形式,夯实和扩大党的网络在线阵地,走好网络在线群众路线。整合共享智慧城市、智慧社区建设基础信息,推动防疫信息化产品(服务)经二次开发应用,提升城市基层治理和服务数字化水平。

-健全配套保证措施

加强街道自己建设。建立街道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制约监督机制。选优配强街道党工委书记、副书记,按照社区工作需,可选派街道党员干部担任社区党组织书记或“第一书记”。做好上级机关干部到街道工作的统筹具体安排和服务保证,建立选派年轻干部到街道工作机制,每个街道具体安排很多于2名,至少工作2年。

健全完善考查评价制度。实行街道和部门双向考查评价制度,把群众满意度作为重要的评价指标。赋予街道对还是和以前一样实行派驻体制的职能部门有关工作考查评价权。除党中央和省委明确要求外,各个主管部门不可以以任何形式对街道设置“一票否决”事项。

强化经费保证。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街道经费保证机制。

根据统一部署,全市深化街道管理体制改革主体工作任务在 12月1号到10号左右前基本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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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