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记委是指记者委员会的简称,主要负责新闻报道和宣传工作。2 记委一般由学校或社区组织的学生自发组成,负责采访、写作、编辑新闻稿件,还有组织活动、宣传推广等工作。3 记委不仅是一种社交活动,也是一种实践锻炼的机会,可以提升学生的写作和组织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团队Team协作能力。
记委一般是指某种组织或团体中的“纪律委员”,也有的地方叫做“监委”,主要职责是维护该组织或团体的纪律和规矩,促进组织的正常运转和发展。
详细来说,记委的职责涵盖但不限于以下哪些方面:
监督和执行组织的纪律制度,维护我们的组织内部的规则和程序和规矩;
调查和处理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对违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惩处;
组织开展各自不同的形式的纪律教育活动,提升组织内部成员的自律性和纪律观念;
收集和反映组织内部成员的意见和建议,促进组织的民主管理和决策;
维护组织的形象和声誉,提高组织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记委大多数情况下由该组织或团体的领导班子选举出现,一般由若干名成员组成,任期大多数情况下为两年。他们在履行职责的同时,也要保证公正、透明、权威,充分发挥纪律监督的作用,为组织和团体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
1、负责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2、依照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3、负责整个省监察工作;
4、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5、负责组织、协调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引导工作;
6、负责综合分析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对纪检监察工作重要理论及实践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7、负责对巡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加强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相关单位做好有关工作
监督保证执行,促进完善发展
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
没有认识到从严执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抱有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
二是执行过程不到位。
途中存在欺上瞒下的行为,上级权威性不够,下级在制度执行落实中不仔细搞变通打折扣。
三是监督问责不力。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严格监督,没有真真切切问责和处罚,没有做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
措施:
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组织领导机构,保证将正风肃纪工作纳入到组织工作中。党委(党组)书记要负总责,亲自抓,党委办公室要负起牵头汇总责任,做好使用电脑或手机在线上传下达工作。
二是要狠抓落实,将正风肃纪工作贯穿到业务工作中,真真切切以良风正纪保证业务工作落实到位。
三是要贴合实质上,将正风肃纪与单位主责主业结合紧密,防止两张皮。
四是要抓典型案例,激励先进,鞭策后进。
五是要抓好检查与讲评,善始善终促机制落实。
第一条 为逐步递次推动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法、转作风,落实纪委监督责任,深化监督者主动接受监督工作,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要问题的决定》和《襄阳市党政机关治庸问责暂行办法》,根据纪检机关和监察机关合署办公的职能定位,结合我市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派出(驻)纪检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纪委监督责任,主要是指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的“三项任务”、“五项常常性工作”,涵盖帮助同级党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非常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相关规定和制度,作出有关维护党纪的决定;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证党员的权利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对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因不履行或错误履行监督责任,导致重要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开展问责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班子成员的问责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对派出(驻)纪检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问责由派出(驻)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对大多数情况下纪检监察干部的问责由其所在纪检监察机关开展。
第六条 问责坚持依法依纪、从客观实际出发、权责完全一样、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七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存在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开展问责:
(一)帮助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不力,监督考查流于形式,责任追究不到位,不认真向上级反映情况的;
(二)待遇上级领导干部纪检监察机关工作部署和要求落实不力,缺少大局意识,敷衍塞责或决策失误,导致工作贻误的;
(三)发现同级党委及其班子成员存在违纪违法问题,不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的;
(四)对所管辖地区(单位)疏于管理、监督不力,致使不正之风、侵害群众利益问题频发多发,经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指出后,仍不抓不管的;
(五)所管辖地区(单位)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突出,存在压信不办、压案不查情况,且问题长时间得不到有效处理的;
(六)对所管辖地区(单位)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中产生的苗头性问题不及时制止,失察失管,或包庇护短、有责不究、执纪不严的;
(七)不仔细落实“三转”要求,直接参加应由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的事项,或对执法监督部门错误履行职责开展“再监督”不力的;
(八)不仔细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迟报、漏报、误报、隐瞒不报、拒报工作情况的;
(九)其他因不履行或错误履行监督责任,导致重要损失或恶劣影响,需追究责任的。
第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派出(驻)机构存在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开展问责:
(一)没有按照《襄阳市纪检监察机构派出(驻)改革工作开展方案》有关规定和要求,不履行或错误履行职责的;
(二)待遇上级领导干部纪检监察机关工作部署和要求落实不力,缺少协调配合或敷衍塞责,导致工作贻误的;
(三)所联系(驻在)单位党委(党组)及其班子成员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存在严重问题,但不制止、不纠偏、不上报,不及时提出整改建议的;
(四)所联系(驻在)单位干部作风建设、廉洁自律等方面问题比较突出,且长时间得不到处理,有责不究、执纪不严,存在压信不办、压案不查情况的;
(五)对所联系(驻在)单位监督滞后,没来得及时发现廉政风险隐患,致使问题多次出现或酿成大错的;
(六)未仔细落实“三转”要求,存在越位情况,影响正常执纪监督工作开展的;
(七)不仔细执行重要情况报告制度,迟报、漏报、误报、隐瞒不报、拒报工作情况的;
(八)其他因不履行或错误履行监督责任,导致重要损失或恶劣影响,需追究责任的。
第九条 纪检监察干部存在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开展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有意或恶意拖延、相互推诿,存在庸懒散软情况,致使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二)不仔细执行重要情况报告制度,迟报、漏报、误报、隐瞒不报、拒报工作情况的;
(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仔细执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公务接待制度的;
(四)没有按照信访线索处置集体研究办法,未经同意私自处置信访举报线索,私自扣压、处理或存放信访件,或有意或恶意向被举报人泄露举报内容或举报人情况的;
(五)对信访件反映的重要问题不能及时筛选登记,该办理不办理,该转办不转办,该督办不督办的;
(六)对上访群众谩骂敷衍、态度恶劣,或对署实名举报不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的;
(七)受理案件线索后,无正当理由,压案不查,选择性办案,或私自与涉案人员接触,跑风漏气,泄露案情的;
(八)案件调查中,有意或恶意夸大或变小案情,或帮涉案人规避调查,办“人情案”的;
(九)在案件调查途中,发现其他涉嫌违纪违法线索,不报告、不处理,或谎报、虚报案件事实的;
(十)未经批准未经同意私自调查案情,私自收缴、暂扣被调查人财物,或借办案之机,为自己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不依照相关规定追缴、清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款物,或在追缴、清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款物中以自己是职权干违法乱纪之事,吃拿卡要的;
(十二)案件审理中产生重要失误,导致案件主要违纪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对案件作出错误处理的;
(十三)纠风、执法等专项检查中,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理,或有意或恶意为责任人隐瞒错误、开脱责任的;
(十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单位或个人存在严重不正之风的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弄虚作假,致使问题再次出现的;
(十五)对群众投诉、媒体曝光的不正之风和执法不公等问题,没来得及时调查处理的;
(十六)治庸问责、纠风治乱等明察暗访活动中,跑风漏气,向暗访对象通风报信,或未经同意私自恶意修改检查结果的;
(十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查、政风行风评议、纪检监察机关绩效考查等专项检查考评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或打“人情分”,影响干预测评结果的;
(十八)专项清理和检查中有意或恶意漏项,或降低工作标准,致使清理不彻底,监管不到位的;
(十九)在执纪监督途中,利用职务便利,索要、收受被监督检查对象的礼品礼金,或接受、参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监督检查的宴请及各自不同的消费娱乐活动的;
(二十)其他因不履行或错误履行监督责任,导致重要损失或恶劣影响,需追究责任的。
第三章 问责方法
第十条 凡产生本办法第二章所列情形,需追究责任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视其行为性质、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按下方罗列出来的方法开展问责:
(一)通报批评;
(二)诫勉谈话;
(三)调离岗位;
(四)停职检查;
(五)免职;
(六)责令辞职;
(七)辞退或者解聘。
以上追责方法可以独自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十一条 开展问责应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派出(驻)机构存在问责情形的,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开展问责。
第十二条 对问责对象存在本办法第二章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岗位、停职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责令辞职处理。
第十三条 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问责:
(一)主动采用措施,有效不要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还主动担负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从轻或减轻情节。
第十四条 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节之一的,需要从重或加重问责:
(一)一年内产生2次以上(含2次)被问责的;
(二)干扰、阻碍、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不配合调查的;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从重或加重情节。
第十五条 受到问责的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取消当年年考查评优和评选各种先进的资格。
第十六条 受到问责,同时需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七条 问责工作在市纪委常委会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干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
第十八条 问责开展机关对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开始问责程序:
(一)因群众举报和上访反映,经调查属实需问责的;
(二)在各项执纪监督检查中,发现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严重问题,需要问责的;
(三)上级批示、上级机关督办或其他部门移送,经调查属实需问责的;
(四)新闻媒体曝光的;
(五)其他需问责的。
第十九条 问责开展程序
(一)受理。问责开展机关授权干部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处理涉及本办法第二章所列问责情形的相关线索。
(二)调查。经问责开展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成立调查组对线索反映的问题开展调查核实,并撰写调查报告,向纪委常委会作专题报告。对调查属实的,开始问责程序;对调查不属实的,及时对当事机关或当事人予以澄清。
(三)处理。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班子成员的问责,由上级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派出(驻)纪检监察机构及纪检监察干部的问责由本级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需要充分听取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还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需要予以采纳。
第二十一条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本级纪委常委会及其干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接到书面申诉后,纪委常委会及其干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纪委(纪工委)、监察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那天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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