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务公开有力的依据就是四议两公开,在基层村组织中是一定要遵照执行的。其他的相关规定还有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居)民自治规定等都拥有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务公开,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保证村民对村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逐步递次推动村民自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需要根据本规定规定时间、形式、程序和标准,将涉及村民切身利益、本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事项还有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予以发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条 村务公开需要坚持依法、全面、真实、及时、规范的原则,实行事前、事中、事后整个过程公开,保证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加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是开展村务公开的主要责任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务公开工作,保证村民依法行使对村务进行民主监督的权利,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促进民主管理,推动开展乡村振兴战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务公开工作。
第三条 村务公开需要坚持全面、真实、及时、规范的原则,实行事前、事中、事后整个过程公开。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做好村务公开工作。
村民委员会需要依照法定内容、程序、时间、形式开展村务公开。村民委员会主任是开展村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
村需要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对村务公开、民主理财等情形进行监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中财务公开的详细指导监督工作。
司法行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卫生、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村务公开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详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和详细指导,担负下方罗列出来的工作:
(一)帮完善村务公开规章制度;
(二)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进行业务培训;
(三)接受村民对村务公开相关事项的申诉,调查和协调处理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相关村务公开的争议;
(四)对村民委员会履行村务公开职责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章 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需要发布下方罗列出来的事项:
(一)本村的村民自治章程、议事规则、村规民约;
(二)依法由村民会议或者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实际上施情况;
(三)本村经济、发展、建设规划开展和财务收支情况,集体财产的保值、增值还有处置情况;
(四)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五)支农资金使用、农业补贴资金发放、危房改造等惠农政策落实情况;
(六)土地征收、征用及其补偿的收入、分配、使用情况,土地承包、租赁、流转等情形;
(七)农村低生活保证、特困人员供养、残疾人保证、困境儿童保证,还有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关爱服务,优抚对象优待抚恤等情形;
(八)村公益事业和筹资筹劳方案的开展情况;
(九)村务民主协商的开展过程和成果采纳、落实、反馈等情形;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
第八条 除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事项外,经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要求公开的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也需要纳入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需要随着农村经济和社会的蓬勃发展和进步,持续性拓展和丰富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真真切切保证村民的知情权、参加权和监督权。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需要建立村务公开档案,保证档案资料真实、完整,档案的保管期限、查阅利用等根据村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村务公开的程序
第十一条 村务公开需要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进行:
(一)村民委员会依法提出村务公开的详细方案;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对详细方案进行审核查验并提出意见;
(三)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公开方案;
(四)村民委员会对公开方案确定的主要内容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形式和时间予以发布。
第十二条 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事项中,大多数情况下事项至少每季度发布一次;财务收支情况需要逐项逐笔每月发布一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需要随时发布。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需要在方便村民看的场所设立固定的村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的主要内容需要至少保留五日;保留少于五日的,需要重新发布。
具备条件的村可以通过会议、广播、电视、互联网还有书面等形式公开村务。
村民委员会管辖多个自然村的,需要通过一定程度上方法分别在各自然村公开村务。
第四章 村务公开的监督
第十四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从村民中推选出现。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财会人员、村文书、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不可以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十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详细指导,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其成员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提出的村务公开详细方案有异议的,需要自村民委员会提出详细方案那天起五日内提出。村民委员会需要自收到异议那天起五日内给予答复;对确有问题的详细方案,需要及时纠偏。
村民对村民委员会发布的村务公开方案有异议的,可以自方案发布那天起五日内通过村务监督委员会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直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需要自收到异议那天起五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七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反映,由相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需要制定村务公开目录,详细指导、规范本行政区域村务公开时间、内容和程序。
第五章 保证措施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需要将村务公开纳入村民委员会成员岗位目标责任制和履行职责评议内容。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为相关部门开展村务公开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
第二十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可以干扰、阻碍或者打击报复。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履行监督职责的,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罢免其成员职务。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在村务公开工作中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村民会议依法罢免负有责任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职务:
(一)不按规定的主要内容、程序、时间和形式公开村务的;
(二)弄虚作假、侵犯村民利益的;
(三)干扰或者阻碍对村务公开进行监督的;
(四)打击报复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和对村务公开提出异议的村民的;
(五)违反村务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在村务公开中发现有挥霍、挪用、侵占、贪污公共财物等违法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内和经济开发区等功能区内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撤销村民委员会设立的居民委员会,其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未完成的,需要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按照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有关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修正)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相关村务公开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一定程度上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一定程度上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一定程度上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方罗列出来的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才可以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标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法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觉得需要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需要及时发布下方罗列出来的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实际上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帮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
前款规定事项中,大多数情况下事项至少每季度发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有点多的,财务收支情况需要每月发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需要随时发布。
村民委员会需要保证所发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发布需要发布的事项或者发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反映,相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发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相关人员需要依法担负责任。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担负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农业部、监察部有关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公告
农经发[2011]13号
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办、局),监察厅(局):
为真真切切加强农村社会管理,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现在将修订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1997年12月16日农业部、监察部印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农经发[1997]5号)同时废止。
农业部
监察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称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农村社区(居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故将他财务活动情况及其相关账目,以方便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认真向我们全体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代理机构需要按规定及时提供对应的财务公开资料,并详细指导、帮、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公开。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建立以群众代表为主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对财务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从村务监督机构成员中推选出现,其成员数依村规模和理财工作量大小确定,大多数情况下为3至5人;村干部、财会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可以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涵盖:
(一)财务计划
1.财务收支计划;
2.固定资产购建计划;
3.农业基本建设计划;
4.公益事业建设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计划;
5.集体资产经营与处置、资源开发利用、对外投资等计划;
6.收益分配计划;
7.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的其他财务计划。
(二)各项收入
1.产品销售收入、租赁收入、服务收入等集体经营收入;
2.发包及上交收入;
3.投资收入;
4.“一事一议”筹资及以资代劳款项;
5.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财政补助款项;
6.上级专项补助款项;
7.征占土地补偿款项;
8.救济扶贫款项;
9.社会捐赠款项;
10.资产处置收入;
11.其他收入。
(三)各项支出
1.集体经营支出;
2.村组(社)干部报酬;
3.报刊费支出;
4.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卫生费、治安费等管理费支出;
5.集体公益福利支出;
6.固定资产购建支出;
7.征占土地补偿支出;
8.救济扶贫专项支出;
9.社会捐赠支出;
10.其他支出。
(四)各项资产
1.现金及银行存款;
2.产品物资;
3.固定资产;
4.农业资产;
5.对外投资;
6.其他资产。
(五)各种资源。涵盖集体全部的耕地、林地、草地、园地、滩涂、水面、“四荒地”、集体建设用地等。
(六)债权债务
1.应收单位和个人欠款;
2.银行(信用社)贷款;
3.欠单位和个人款;
4.其他债权债务。
(七)收益分配
1.收益总额;
2.提取公积公益金数目金额;
3.提取福利费数目金额;
4.外来投资分利数目金额;
5.成员分配数目金额;
6.其他分配数目金额。
(八)其他需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按规定的公开内容进行逐项逐笔公开。下方罗列出来的事项,需要专项公开:
(一)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情况;
(二)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投资及收益(亏损)情况;
(三)集体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情况;
(四)“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使用情况;
(五)其他需进行专项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往来有点多的,收支情况需要每月公开一次,详细公开时间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统一确定。针对多数成员或民主理财小组要求公开的主要内容,需要及时独自进行公开。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要事项需要随时公开。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设置固定的公开栏进行财务公开。同时,也可通过广播、互联网、“明白纸”、会议、电子触摸屏等形式进行辅助公开。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内容一定要真实可靠。财务公开前,需要由民主理财小组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验,提出审核查验意见。财务公开资料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签字后公开,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后,主要负责人需要及时具体安排针对时间,解答群众提出的质疑和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答复处理;一时很难答复处理的,要作出解释。不可以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群众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乡(镇)、村两级要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搜集、整理财务公开档案,并妥善保存。财务公开档案需要涵盖财务公开内容及审核查验、审查核验资料,成员意见、建议及处理情况记录等。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下方罗列出来的监督权:
(一)有权对公开的主要内容提出质疑;
(二)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查核验相关财务账目;
(三)有权要求相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
(四)有权逐级反映财务公开中实质上的困难,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小组行使下方罗列出来的监督权:
(一)参加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二)审查核验原始凭证,查阅相关财务账目及有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否决不合规开支。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三)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公开中相关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四)向上一级部门反映相关财务和公开中的问题。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小组需要自觉接受村党支部和村务监督机构的工作详细指导,依法依规履行监督职责,定期向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汇报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监督工作情况,不可以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理财小组成员监督不力、怠于履行职责的,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需要终止其职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行使下方罗列出来的详细指导和监督职责:
(一)详细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实行财务公开;
(二)详细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
(三)对财务公开中实质上的困难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由县级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乡(镇)党委或政府责令限期纠偏;仍不纠偏的,由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和乡(镇)党委或政府依照相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对应处分。
第十七条 县、乡(镇)两级应将执行本规定纳入党委和政府工作的目标管理,作为考查乡(镇)村两级干部的重要内容,定期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监察部门可以按照本规定,结合当地实质上情况制定详细开展细则或办法,并报农业部、监察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在农村普遍实行
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公告
(中办发[1998]9号)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有关扩大基层民主,保护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精神,逐步递次推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中央觉得,有必需要在全国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针对这个问题,特公告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一、重要意义和详细指导思想
党的十五大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自始至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实行民主管理是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农民是我们党在农村的依靠力量,也是我们国家政权广泛、深厚的群众基础。保护和发挥农民的积极性,历来是我们党获取革命和重要保证,也是逐步递次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使农村工作一步一步走上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促进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活跃农村基层民主生活,保证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进一步扩大人民民主;促进充分改变各位农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和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党员和群众对干部的监督,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引导农村干部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正确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党的政策,按章办事,做好工作。
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详细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详细指导,正确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以推行村务公开为基础,坚持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逐步递次推动农村的民主、法制建设,促进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推动农业、农村经济与农村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
二、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和方式
村务公开要从农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质上问题入手,凡属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还有村子里面的重要问题都应该向村民公开。如新上的经济项目,村子里面的财产和财务收支,征用土地和宅基地审批,计划生育指标,提留统筹方案及其他农民负担(涵盖劳动累积工和义务工),集体土地和经营实体的承包,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村干部年工作目标、工资奖金和功绩过失情况及其他公共事务等等。要随着形势的蓬勃发展和进步变化和村民的要求,及时调整、充实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真正做好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都以一定形式向村民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
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村级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主要涵盖财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各项收入和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纳报名费用用、水电费、以资代劳情况还有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仔细执行各项财务制度。
公开的主要内容要简洁明了,方便群众了解。公开的形式和方式可以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如采取张榜发布,有线广播,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等方法。各村都可以在本村一定程度上的地方,建立针对的公开栏,进行张榜发布。
公开时间要及时。需公开的事项要尽量早一点向村民公开,也可采用定期公开的形式。大多数情况下30天或60天一次,至多不可以超越90天。有部分时限较长的事项,可以每完成一个阶段,即发布一次进展情况。每一件很大事项完成后面,要及时向群众发布结果。
要擅长于运用村务公开这样的有效形式,真真切切加强民主监督。村务公开的目标是:让群众参加管理和监督村子里面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每一次村务公开后,党支部和村委会要及时召开党员大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广泛听取群众的反映和意见。对群众提出的疑问,要及时作出解释;对群众提出的要求,要及时予以答复;对相当大一部分群众不赞成的事情,应坚持予以纠偏。要真正让村民参加公共事务的管理,实行有效的民主监督,不走过场,不搞形式主义。
三、民主管理的基本要求
实行民主管理,第一要坚持和完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人口少且居住集中的村,应定期召开村民会议;人口多且居住分散的村,可定期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要明确规定村民代表会议的人员组成及其条件、职责、权利,制定议事内容和议事规则,确定活动方法、活动程序和活动时间,并按规定严格执行。
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实质上,明确规定民主议事的主要内容,凡属村务管理的重要事项还有农民特别要注意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都应先召集党员大会讨论,再分别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按相当大一部分人的意见实行民主决策,坚决纠偏不顾群众意愿而由哪些干部自行其是的做法。
要真真切切加强群众对村干部的民主监督。村委会班子及其成员的工作,都要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针对党支部班子及其成员,应由村支部党员大会并吸收部分村民代表进行民主评议。评议或测评可结合年终工作总结每一年进行一次。评议中,村党支部班子成员和村委会班子成员都要作述职报告,在这里基础上,由评议者评出称职或不称职,由乡镇党委考查认定。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村党支部班子成员和村委会班子成员,要进行组织调整。
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还有其他需选举出现的村级组织负责人,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还有党内法规的相关规定,按期实行民主选举。未经县(市、区)委批准,无故拖延选举的,要追究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村委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在选举中,要做到候选人条件、选举程序、选举行法、选举结果公开,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尊重选民意志,任何人不可以指定选举某人或不选举某人,任何人不可以以不正当方法拉选票。要坚决杜绝各自不同的“贿选”行为的出现,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四、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建立健整个村组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达到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使工作有序,办事有据,真正做到“有章理事”,这是做好农村工作的治本之策,也是为了让村干部适应新形势的需、真真切切改进工作方式的重要措施。因为这个原因,要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以实质上、实用、实效为原则,建立健整个村组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党员议事会制度;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按期换届选举制度;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年终总结报告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干部制度;财务管理、财务审计制度;财务公开、财务监督制度;村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制度等等。总而言之,凡是需公开的村务工作和被列入民主管理范围的工作,都要依法建制,有制可依,按制办事。
各项制度建立以后,要严格按制度办理,不可以随意修改,更不允许违反制度规定。针对这个问题,各地可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建立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监督评议组织并授予必要的监督权和评议权,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相关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要张榜发布。需改进的,党支部和村委会应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发布于众并仔细执行。
五、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把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作为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部署,采用得力措施,帮和详细指导村组织把相关制度建立健全起来,并经过常检查督促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各乡镇要制订规划,搞好试点,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实行分类详细指导,一步一步完善。要将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纳入乡村干部岗位目标责任制,把责任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考查乡村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查结果纪录写入个人档案,作为评选先进和奖惩的依据。
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由组织、民政部门牵头,纪检监察、人事、农业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使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有计划、有步骤地全面推开。已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要完善、充实、夯实、提升;没有建立的,要及时建立起来,并长时间坚持下去。
要采用各种措施,加强推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引导工作,使乡村干部提高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培养群众观点,澄清各自不同的疑惑和不解和模糊认识,提升自觉性,提高主动性,仔细负责地搞好这项工作。要总结推广这方面的成功经验,运用典型引路的方式,分类详细指导,全面推开,持续性完善。要把发扬民主同依法办事统一起来,既要保证农民群众依法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又要加强民主法制教育,引导他们在实践中学会正确行使民主权利。要防止宗教势力和非法宗教活动干扰农村基层民主的健康发展。
需要在推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同时,积极探索在乡镇机关建立政务公开的途径,先行试点,培植典型,一步一步推广,要以乡镇机关的政务公开,促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广泛深入开展。
各地可按照本公告精神,结合实质上,制定详细开展办法。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八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
(中办发[2004]17号 2004年6月22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公告》(中办发〔1998〕9号)下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施行以来,全国农村普遍实行了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为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仔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的要求,适应农村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逐步递次推动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在针对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提出请看下方具体内容意见。
内蒙古高级职称的聘用条件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1. 具有对应的学历和学位,且获取高级职称所需的有关工作经验。
2. 在本专业领域内,有非常高的学术造诣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扎实的业务基础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
3. 具有非常高的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标准,没有违法违纪行为,有良好的师德、学风和工作作风。
4. 在学术研究和业务实践中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和引领能力,在其所在领域内具有非常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除了以上的基本条件外,不一样职称评定机构和部门还有其它的详细要求和评定标准。评价机构和部门将按照这些标准和要求来决定是不是聘用申请人。
按照国家、自治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分类逐步递次推动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精神,还有职称评审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质上,现对2021年职称改革工作具体安排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一、整体要求
(一)服务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主动紧跟“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优质发展新路子要求”,服务自治区“科技兴蒙”行动,支持各行业做好人才评价。集中重点领域,发挥人才评价的先导作用,对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引进人才、扶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一线专业技术人才、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防疫一线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开展倾斜措施。
(二)继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自治区已经在组织新一轮职称评审条件修订工作,针对已经顺利完成评审条件修订工作并正式下发的职称系列(专业),可以按照新修订的评审条件执行。未完成评审条件修订的职称系列(专业),各评委会在开展职称评审时,要反映国家和自治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分类逐步递次推动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相关精神,并对照国家已出台的改革详细指导意见,抓紧修订评审条件,今年要全面完成各系列(专业)评审条件修订任务。
(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各盟市、各评委会要对现行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政策措施进行全面系统梳理评估,查找出不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妨碍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政策措施,积极稳慎地进行调整,夯实发展民族团结大局。
(四)突出思想政治和品德评价。坚持把政治合格、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个人述职、考查测评、民意调查等方法综合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思想政治、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五)拓宽各种人才职业发展空间。在更多领域贯通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入口通道,有效衔接职称和职业资格,促进人才融合发展,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
二、申报评审范围
(一)在我区各种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聘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我区就业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
(二)在我区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还有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三)满足申报评审条件的高技能人才。
(四)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可以申报评审或考查认定职称。
三、申报评审时间
(一)材料截止日期。职称申报评审的学历、资近几年限结束到2020年12月31日;论文、奖项和荣誉等各项业绩成果、继续教育审验卡结束到申报时间。申报工作结束后,不可以再补报有关材料(申报材料目录见附件)。
(二)进度具体安排。各盟市、高评委会办事机构、自主评审单位要根据自治区要求及时发文部署本领域职称评审工作。原则上6月30日前完成组织申报工作,9月30日前完成评审和公示,12月31日前完成核准备案工作。职称评审不可以跨年进行。
四、申报评审渠道
(一)为规范职称申报评审及逐步递次推动电子版证书工作,全部申报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一定要第一在内蒙古人才信息库(www.nmgrck.cn)中注册,下载《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并且按要求保质保量的完成线下在内容框中填写申报工作。申报材料根据隶属关系及有关要求申报。
(二)盟市及以下申报人员,由所在单位将材料经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审查核验汇总。高评委会设在自治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逐级上报,后由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报送自治区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由自治区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将材料分类送交各高评委会办事机构。
(三)自治区本级申报人员,由所在单位将材料审查核验后报送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由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将材料审查核验汇总后送交各高评委会办事机构。
(四)中央和其他省区驻自治区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在我区参与评审的,须经本单位同意并由中央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出具委托函,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同意后,指定有关评审委员会评审。没有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委托的评审结果不能核准。
(五)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根据属地原则,由自己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查核验把关后,可以通过以下任一单位(部门)推荐报送。
1.存放档案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2.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组织。
3.有条件的地区可在非公有制专业技术人才密集的创业孵化基地、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等地设立职称申报受理服务点。
4.工作单位所在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
(六)自治区暂未开展评审的系列(专业)职称,如果确实需要由其他省(区、市)或国家具备评审条件的评委会评审,须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统一出具委托评审函。
五、政策规定
(一)完善评价标准
1.各个相关机构在开展职称评审时,要反映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克服“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等倾向,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注重新再来考察各种人才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实质上奉献。
2.继续设置论文条件的系列(专业),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研究成果、业绩奉献及作品创作质量,淡化论文数量要求。其人员范围是:盟市或者以上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在评定自治区高校、党校、社科、卫生、农牧林业科研、会计、经济、统计、审计、新闻、出版、档案、图书、文博系列副高级以上职称、正高级工程师职称。
不可以再将论文作为限制性条件的系列(专业),侧重新再来考察实质上工作业绩,探索以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教案、病历等成果替代论文要求。其人员范围是:上面说的人员范围以外的系列高级或者以上职称;各系列中级及以下职称;在旗县(市、区)及以下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3.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自主确定。
4. 继续教育相关要求根据《有关做好全区2021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引导工作的公告》(内人社发〔2021〕53号)执行。
(二)创新评价方法
1.实行考评结合。卫生、经济、会计、审计、统计等系列高级职称,实行考评结合的评价方法。其他系列待条件成熟后一步一步推行。
2.实行以考代评。计算机、外语翻译职称,卫生、经济、会计、审计、统计、出版、通信等系列中初级职称,按国家统一具体安排实行以考代评,不可以再进行对应的评审或认定。
3.实行面试答辩、量化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采用讲课说课、面试答辩、量化评审、专家评议、民主测评等各种评价方法,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自主评审单位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一步一步推行面试答辩、量化评审的评价方法,提升评价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4.推行网络在线申报评审。自治区经济系列正高级经济师、统计系列高级统计师、中小学教师系列包头市中小学教师等部分系列职称评审,实行网络在线申报、网络在线评审。鼓励有条件的盟市、评委会和自评单位试行网络在线申报评审。
(三)继续下放评审权限
将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等15所骨干示范高职院校高校教师正高级职称自主评审权、内蒙古师范大学附属中学中小学教师副高级(含中初级)职称自主评审权下放到学校,由学校自主开展评审。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副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具备条件的盟市,由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教育部门组织建设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
(四)破格申报条件
1.破格申报正高级职称。取得下方罗列出来的奖项和荣誉之一的专业技术人才,经单位推荐,可直接破格申报正高级职称。考评结合系列,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不参与考试,直接参与评审:
(1)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2)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3)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突出奉献专家、国家其他人才计划入选者;
(4)自治区杰出人才奖取得者;
(5)自治区突出奉献专家(含原“自治区深入工农牧业生产第一线做出突出奉献的科技人员”);
(6)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引进人选;
(7)自治区321人才工程一层次人选;
(8)科技成果国家级奖额定获奖人员,或科技成果自治区(省部)级一等奖额定获奖人员。
2.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取得下方罗列出来的奖项和荣誉之一的专业技术人才,经单位推荐,可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这当中考评结合系列,必须按照要求参与考试并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才可以参与评审:
(1)在旗县(市、区)及以下地区工作,获自治区科技成果二、三等奖的额定获奖人员,或者自治区行业一等奖(含原盟市科技科技成果一等奖)两项以上的额定获奖人员;
(2)自治区青年创新人才奖取得者;
(3)自治区321人才工程二层次人选;
(4)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培养计划一层次人选。
3.畅通职称评审绿色入口通道。自治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自治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急需缺失人才,可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采用网络在线申报、网络在线评审、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方法,由自治区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负责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各申报单位要对申报人员条件及申报材料进行严格把关。
4.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军队转业干部调入(调整、安置)到企事业单位工作后,5年内初次申报职称,可不受职称任职资格限制,比照同等条件人员参评对应职称。这当中考评结合系列,必须按照要求参与考试并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才可以参与评审。
5.上面说的通过破格申报条件获取职称的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
(五)有效衔接事业单位职称评聘
1.针对不真实,出现弄虚作假行岗位管理的单位,还有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档案、图书、翻译、计算机等通用性强、广泛分布在各社会组织的职称系列和新兴职业,可实行评聘分开。
2.针对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有关的事业单位,大多数情况下可以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聘。
(1)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2)其他事业单位申报高级职称评审,原则上根据单位高级岗位空岗数推荐申报。确需超岗位职数评审的,申报总数应控制在已设高级岗位数的5%以内。盟市申报比例以旗县(市、区)为单位统一衡量,自治区直属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以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为单位衡量;中初级职称评审,由盟市、区直部门按照专业技术人才实质上统筹具体安排。
(3)满足“(四)破格申报条件”的人员不受岗位数目金额(比例)限制参与评审。
(4)为有效衔接事业单位评聘管理,对参评人员受聘时间不做硬性要求,由各盟市、各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自行确定。
(5)针对基层卫生等“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职称系列,各盟市可以在做好以往人员聘请任职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本地区基层岗位设置实质上,统筹把控掌握好申报评审数量和质量。
(六)开展夯实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一线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倾斜政策
1.对在旗县(市、区)及以下基层农牧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新再来考察实际上际工作业绩,不作论文、科研成果要求。对苏木乡镇专业技术人才不要求继续教育学时。
2.打破学历专业限制。在旗县(市、区)从事专业工作满30年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和在苏木乡镇从事专业工作满20年的专业技术人才,不受学历、专业的限制,在业绩成果等其他条件满足的情况下,破格参与高一级职称评聘。
3.在苏木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2年的本科毕业生和满4年的大学专科毕业生,经考查合格,可直接参与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全日制大专、本科、研究生毕业后在旗县(市、区)及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以在规定的考查认定年限基础上早一点1年认定对应专业技术资格。
4.开展新型职业农牧民职称评审试点。自治区农牧厅要从职业农牧民的实质上出发,在有条件的盟市组织开展试点,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科技队伍建设。
5.经组织选派到苏木乡镇开展技术咨询、培训教育等为夯实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才,重点评价实际上际工作业绩。
6.城市中小学教师、医生在晋升高级职称时,原则上要有一年以上的农村牧区基层工作服务经历,鼓励引导更多专业技术人才到基层服务。
(七)开展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倾斜政策
1.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职称逐级申报要求的限制,直接申报对应专业职称。本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大专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的专业技术人才,满足有关中级职称业绩成果条件,可以直接申报中级职称;本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2年的专业技术人才,满足有关副高级职称业绩成果条件,可以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考评结合专业必须按照要求参与考试并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才可以参与评审)。
2.对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的论文和继续教育不作硬性要求。
3.依托自治区工商联、科协所属学会,探索开展全区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中级职称评审工作。
4.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到非公有制领域兼职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在批准的年限内可以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其创业或兼职这个时间段的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依据。
(八)继续开展防疫一线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倾斜政策
职称申报评审时,同等条件下向防疫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倾斜。将抗疫表现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注重在防疫一线的工作实绩。在防疫一线工作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可早一点一年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或参与专业技术考试。援鄂医疗卫生人员和自治区收治确诊病患定点医院直接参加医疗救治的一线医务工作者,在高级职称评审中,可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免除自治区专业实践技能考试,早一点一年参与职称评审。这当中做出突出奉献、取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且满足职称评审业绩成果条件的,可不受现有职称获取年限限制,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详细人员范围由卫生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确定。
(九)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
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将贯通领域扩大为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职称系列。详细评审办法另外单独印发。
(十)促进职称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的有效衔接
根据《有关在部分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公告》(内人社发〔2019〕20号)还有《2020年有关更新发布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表的说明》,相关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对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资格,用人单位可按照岗位需进行聘请任职,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十一)转系列评审
专业技术人才因工作岗位变化需参与转系列(专业)评审时,根据“先转后评”原则,在新工作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经考查满足对应职称条件的,可转评新系列(专业)同等级的职称;转系列满1年后,满足对应职称条件的,可申报新系列(专业)高一级职称评审。转系列人员参与晋升的,过去的资历连续计算,有关的业绩成果予以认可。
(十二)考查认定
1.在站博士后取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出站后继续留在企业的可直接认定副高级职称(国家规定需考试的专业,必须按照要求参与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再进行认定)。
2.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以考代评专业除外),经考查合格,可以按照照职称管理权限,直接申请认定对应的职称,不用进行评审。这当中,大专毕业、工作满3年的可认定助理级;本科毕业、工作满1年的可认定助理级;研究生毕业、工作满2年的可认定中级;博士研究生毕业,可直接认定中级。
(十三)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另外单独具体安排。
六、资格审查核验要求
(一)单位审查核验。申报人所在单位要仔细审核查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将全部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很多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上报材料涵盖公示情况。
(二)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复核。各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按规定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核验,满足申报条件予以报送;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不满足规定条件的,需要及时一次告知需补正的详细内容。申报人员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未补充完整的,默认为放弃申报。
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区直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在上报材料前,要将本地区、本部门各系列申报人员花名册在有关门户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很多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上报材料涵盖公示情况。
(三)评委会办事机构审查核验。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对不满足申报条件和程序、超过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退回。各系列职称评审结束后,各评委会办事机构通过各自门户官方网站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很多于5个工作日。
七、评审组织要求
(一)评委会核准备案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负责对全区组织建设的高评委会和自治区直属单位组织建设的中级评委会实行核准备案。各盟市(旗县)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局负责对本地区组织建设的中初级评委会实行核准备案。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同意组织建设的评委会不可以开展职称评审,所发职称信息和颁发证书全部无效。
(二)完善专家评委库
各评委会要充实完善本系列高级职称评委库,并及时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积极吸纳学术造诣深、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仔细履行职责的专家,增多经验丰富的基层一线专家还有非公有制组织专家的占比,对专家评委实行跟踪考查、变动管理、随机抽选。
(三)报送评审开展方案
各评委会要仔细做好组织申报和申报材料的审查核验、整理、汇总工作,制定详尽的评审开展方案(内容须涵盖申报情况、评审时间、地址位置、评委会组织建设情况、评审工作程序、采用措施等情形;另附申报人员花名册、送审表、评委推荐名单等)。在开评一周前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备案同意后才可以开展评审工作。自主评审单位要结合实质上,自主制定本单位职称评审办法。
(四)评审工作要求
1.坚持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高标准、严要求,严格根据评审条件进行评审。控制评审质量,做到好中选优,保证评审的社会公信力,真真切切发挥职称评审的指挥棒作用。
2.严格根据评审权限开展工作,不可以超范围、跨专业受理或评审职称,不可以违反规定降低评审标准和申报条件,不可以违反评审程序。
3.遵循评审工作进度要求,确有困难不可以按期评审的,要早一点提交书面推迟申请,同时抓紧做好评审各项准备工作。
4.明确评委会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不可以干涉专家评审,强化评审考查,建立倒查追责机制。
5.加强封闭式入围评审管理,保证评审工作不受外界干扰;实行评委轮换制度,保证三分之一以上的评委实行轮换,已经连续三年担任职称评审工作的评委,原则上不可以再担任本年的评委;自主评审须保证一部分的非本单位同行专家评委参与;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对职称评审整个过程进行监督,保证评审的公平公正。
6.对在旗县、苏木乡镇中小学、卫生、农牧业、林业、水利、乌兰牧骑等基层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在评委会评审时,可独自设组、独自评审、独自确定通过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高评委会对非公有制专业技术人才实行独自分组、独自评审,或组织开展非公有制领域专项评审。
(五)职称评审结果核准备案和发证
1.各盟市、评委会、自评单位在评审工作结束30天内,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人员花名册》、公示这个时间段举报事项处理情况及正式核准备案报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核准备案。同时,将评审数据使用电脑或手机在线上传职称管理系统(www.nmgrck.cn/zcps/login/index.shtml)。
2.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在职称评审结果核准备案后,及时制发职称电子版证书。评审通过人员在线登录内蒙古人才信息库查询打印个人职称电子版证书。
3.中初级职称评审(认定)工作结束后,由盟市(旗县)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局、各高评委会、区直各个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通过职称管理系统履行备案手续。
4. 从中央单位、外省市和军队通过组织改变、转业安置或个人自主来我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其在区外(军队)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授权的评委会评审获取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需换证的,根据职称管理权限,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核准并统一换发职称电子版证书。
八、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
(一)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协调落实和监督检查。会同相关单位,采用随机抽查、巡查、复查等方法,加强对职称评审整个过程的监督管理,对不可以正确行使评审权、不可以保证评审质量,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和评委会,根据相关规定限期予以纠偏,并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不可以按期纠偏的,责令停止评审工作,直至取消评审资格,追究对应责任。
(二)严肃评审纪律
1.申报人所在单位要严格审查核验申报材料,对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对未履行公示程序的评审结果,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全部不能核准备案。
3.对公示这个时间段举报反映的问题,各盟市、各个相关机构要仔细组织核实,并根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4.对没有按计划进度完成年评审任务的,须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厅书面说明理由,导致严重后果的,那么,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
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申报评审职称须签署《职称申报诚信承诺书》,评审工作结束后,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并归档备案。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学术不端、暗箱操作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获取的职称,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予以撤销,并将人员信息纪录写入失信黑名单,从第二年起,三年内不允许职称申报评审。
(四)优化服务水平
1.实行“一次告知、一次申报受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用人单位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在本单位门户官方网站发布职称政策有关文件和咨询电话号码,在办公场地醒目位置张贴纸质的职称申报有关工作要求,制印《职称申报评审一次性告知书》,仔细履行一次告知、一次申报受理义务。经办人员要熟练掌握并熟悉职称工作有关政策要求和工作流程,仔细审查核验及时接收申报材料,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2.健全职称信息化服务体系。各盟市、各个相关机构要做好近几年职称评审信息数据采集整理,依托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职称评审信息系统,提高逐步递次推动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在达到职称评审信息区内互联互通的基础上,一步一步达到跨省区互联互通,持续性提高职称评审信息化管理服务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
(五)严格评审收取的费用管理
各地区、各个相关机构要严格根据《内蒙古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对自治区人事厅有关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与证书工本费标准的批复》(内计费字〔2001〕1202号)和《有关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证书收取的费用及支出的公告》(内人发〔2001〕124号)规定收取评审费用,不可以另外单独加收取的费用用。各盟市、各个相关机构需要在报送申报材料的同时上交相关费用。
(六)严格专业技术考试管理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公布的2021年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工作计划,严格落实监管责任,保证考试安全,做好考试服务,及时发布考试成绩和发放合格证书。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加大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理力度,维护专业技术考试的公平、公正。
职称制度改革事关全局,各地区、各个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准确理解文件精神,严格职称评审纪律,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要真真切切提高职称评审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组织和社会监督,努力打造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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