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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教学管理有什么意见和建议,三会一课常态化制度化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时间:2022-11-02来源:华宇网校作者:中级经济师课程 经济师网课
你对教学管理有什么意见和建议

你对教学管理有哪些意见和建议?

要抓好教学管理,我提供以下一部分建议:

  一是要熟悉各级教学管理文件,非常要精通本校的教学管理文件,熟悉教学管理的主要内容、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

  二是要严格执行教学管理制度,以制度管人管事;

  三是要建立教学监控系统,畅通学生教学信息反馈,定期开展教学检查,深入课堂听课,及时掌握并熟悉教学信息(老师教学态度、课堂教学效果、学生出勤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是要建立奖罚分明的激励机制,认定教学事故,评选优秀教师,促进教风根本好转

三会一课常态化制度化的基本要求?

第一,要严格执行“三会一课”制度■基层党组织要仔细制订“三会一课”计划并组织开展;

■上级党组织要加强督促检查,定期通报情况,对“三会一课”制度形同虚设、不开展组织活动的党支部,要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必要时进行组织整顿,真真切切提高“三会一课”制度的刚性和严肃性。

其次,要持续性提升“三会一课”质量

真真切切处理党内生活质量不高、不起作用问题。例如,有的组织生活停留于读读报纸、念念文件,或是总结布置工作,不针对现实问题开展讨论等。这些都是影响党内生活质量的突出问题,都要努力防止和坚决反对。这当中一条重要措施,就是坚持领导机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带头。乡镇、街道党组织要分别是农村、社区党组织作表率;各级党和国家机关的党支部要为农村、社区、企业、学校、社会团体等基层单位的党支部作表率;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和党支部书记要为其他党员作表率。真正做到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第一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带头不做。

后,要注重创新“三会一课”方法

党的组织生活是多样的,除“三会一课”外,近几年来也有一部分创新的方法,例如主题党日活动,开展警示教育等。实践证明,严格党内生活,一定要适应新形势和任务,注重创新。方法创新一定要服从内容,提高“三会一课”的感染力和吸引力,做到为党员喜闻乐见,严格防止和坚决克服形式主义。

每季度一定要开一次支部大会、上一次党课,每周一定要开一次支委会,每月一定要开一次党小组会

民办教育促进法开展细则2023变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能用到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行各级各种民办学校;但是不可以举行开展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规定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获取并需要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依法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行民办教育,保证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鼓励、引导民办学校提升质量、办出特色,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

针对举行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奉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四条 民办学校需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参加学校重要决策并开展监督。

第二章 民办学校的设立

第五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独自或者联合举行民办学校。联合举行民办学校的,需要签署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法、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处理方法等。

国家鼓励以捐资、设立基金会等方法依法举行民办学校。以捐资等方法举行民办学校,无举行者的,其办学途中的举行者权责由发起人履行。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还有外方为实质上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不可以举行、参加举行或者实质上控制开展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举行其他类型民办学校的,需要满足国家相关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举行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需要有良好的信用状况。举行民办学校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实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可以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第七条 开展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可以举行或者参加举行民办学校,也不可以转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可以举行或者参加举行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开展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可以吸引企业的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举行或者参加举行开展职业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公办学校举行或者参加举行民办学校,不可以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可以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可以仅以品牌输出方法参加办学,并需要经其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公办学校举行或者参加举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可以以管理费等方法获取或者变相获取办学收益。

公办学校举行或者参加举行的民办学校需要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和独立的专任教师队伍,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独立进行会计核算,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举行或者参加举行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行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义务。

第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不可以利用国有企业、公办教育资源举行或者参加举行开展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

以国有资产参加举行民办学校的,需要按照国家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请来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九条 国家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法依法举行或者参加举行开展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

第十条 举行民办学校,需要及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这个时间段,举行者不可以抽逃出资,不可以挪用办学经费。

举行者可以依法募集资金举行营利性民办学校,所募集资金需要主要用于办学,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改变用途,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民办学校及其举行者不可以以赞助费等名目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

第十一条 举行者依法制定学校章程,负责推选民办学校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

举行者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参与或者委派代表参与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并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对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举行者变更的,需要签署变更协议,但不可以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也不可以影响学校发展,不可以损害师生权益;现有民办学校的举行者变更的,可以按照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行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

民办学校的举行者不可以再具备法定条件的,需要在6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变更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变更。

举行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质上控制人需要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举行民办学校的条件,控股股东和实质上控制人变更的,需要报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并公示。

举行者变更,满足法定条件的,审批机关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办理。

第十三条 同时举行或者实质上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行者或者实质上控制人需要具备与其所开展办学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人员、组织机构等条件与能力,并对所举行民办学校担负管理和监督职责。

同时举行或者实质上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行者或者实质上控制人向所举行或者实质上控制的民办学校提供考试教材、课程、技术支持等服务还有组织教育教学活动,需要满足国家相关规定并建立对应的质量标准和保证机制。

同时举行或者实质上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需要保证所举行或者实质上控制的民办学校依法独立开展办学活动,存续这个时间段全部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可以改变所举行或者实质上控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性质,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办学收益;也不可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该排除、限制竞争。

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可以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法控制开展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开展学前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十四条 开展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考试和职业技能等级考试等考试的机构,举行或者参加举行与其所开展的考试有关的民办学校需要满足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需要依法履行开展义务教育的职责。设立开展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需要满足当地义务教育发展规划。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民办学校利用网络技术在线开展教育活动。

利用网络技术在线开展教育活动需要满足国家网络管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利用网络技术在线开展教育活动的民办学校需要获取对应的办学许可。

民办学校利用网络技术在线开展教育活动,需要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发现法律、行政法规不允许公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需要马上停止传输,采用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相关记录,并向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报告。

外籍人员利用网络技术在线开展教育活动,需要遵循教育和外国人在华工作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的举行者在取得筹设批准书那天起3年内完成筹设的,可以提出正式设立申请。

民办学校在筹设期内不可以招生。

第十八条 申请正式设立开展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需要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的章程需要规定下方罗列出来的主要事项:

(一)学校的名称、住所、办学地点位置、法人属性;

(二)举行者的权利义务,举行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

(三)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

(四)学校开办资金、注册资本,资产的来源、性质等;

(五)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出现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六)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

(七)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八)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下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

(九)章程更改程序。

民办学校需要将章程向社会公示,修订章程需要事先公告信息,征求利益有关方意见。完成修订后,报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或者核准。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只可以使用一个名称。

民办学校的名称需要满足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可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可以含有可能引发歧义的文字或者含有可能误导公众的其他法人名称。营利性民办学校可在学校牌匾、成绩单、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学位证书及有关证明、招生广告和简章上使用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法人简称。

第二十一条 民办学校开办资金、注册资本需要与学校类型、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民办学校正式设立时,开办资金、注册资本需要缴足。

第二十二条 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需要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信息。

办学许可的期限需要与民办学校的办学层次和类型相适应。民办学校在许可以有很不错的表现限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期届满可以自动延续、换领新证。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分别制定。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增设校区需要向审批机关申请地点位置变更;设立分校需要向分校所在地审批机关独自申请办学许可,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申请法人登记,登记机关需要依法予以办理。

第三章 民办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二十五条 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需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有意或恶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需要由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担任。

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需要由举行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鼓励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吸收社会公众代表,按照需设独立理事或者独立董事。开展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需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需要有审批机关委派的代表。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一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讨论下方罗列出来的重要事项,需要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才可以通过:

(一)变更举行者;

(二)聘请任职、解聘校长;

(三)更改学校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查核验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民办学校需要设立监督机构。监督机构需要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且教职工代表很多于1/3。教职工人员数量少于20人的民办学校可以只设1至2名监事。

监督机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监督机构负责人或者监事需要列席学校决策机构会议。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可以兼任、担任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或者监事。

第二十八条 民办学校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民办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校长提出,报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批准。

第二十九条 民办学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境外考试教材的,需要满足国家相关规定。

开展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按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主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考试教材。

开展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根据国家课程标准自主开设有特色的课程,开展教育教学创新,自主设置的课程需要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开展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可以使用境外考试教材。

开展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开展保育和教育活动,需要遵守儿童身心发展规律,设置、开发以游戏、活动为主要形式的课程。

开展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可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及有关职业培训要求开展培训活动,不可以教唆、组织考生规避监管,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职业资格证书、成绩证明等。

第三十条 民办学校需要根据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对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民办学校需要提供满足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第三十一条 开展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一类型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的标准和方法,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

开展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需要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内招生,纳入审批机关所在地统一管理。开展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学校需要主需要在学校所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招生,满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的可以跨区域招生。招收接受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需要遵循国家相关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需要为非本地的民办学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着遇,不可以设置跨区域招生障碍实行地区封锁。

民办学校招收学生需要遵循招生规则,维护招生规则和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录取学生。开展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可以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科知识类入学考试,不可以早一点招生。

民办学校招收境外学生,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开展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满足学位授予条件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经审批同意后,可以取得对应的学位授予资格。

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三十三条 民办学校聘请任职的教师或者教学人员需要具备对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对应的专业资格、资质。

民办学校需要有一部分的专任教师;这当中,开展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配备专任教师。

鼓励民办学校创新教师聘请任职方法,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提升教学效率和水平。

第三十四条 民办学校自主招聘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并需要和刚才招聘人员依法签署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民办学校聘请任职专任教师,在合同中除依法约定必备条款外,还需要对教师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师德和业务考查办法、福利待遇、培训和继续教育等事项作出约定。

公办学校教师未经所在学校同意不可以在民办学校兼职。

民办学校聘请任职外籍人员,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民办学校需要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对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第三十六条 民办学校需要依法保证教职工待遇,根据学校登记的法人类型,及时足额支付工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国家鼓励民办学校根据相关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职业年金或者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

开展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需要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专项资金或者基金,由学校管理,用于教职工职业激励或者增多待遇保证。

第三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民办幼儿园、中小学专任教师劳动、聘用合同备案制度,建立统一档案,记录教师的教龄、工龄,在培训、考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表彰奖励、权利保护等方面,统筹规划、统一管理,与公办幼儿园、中小学聘请任职的教师平等对待。

民办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自主开展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教育行政部门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完善管理制度,保证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当中的合理流动;详细指导和监督民办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十八条 开展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需要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申请政府设立的相关科研项目、课题等,享有与同级同一类型公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有关项目管理部门需要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科研项目、课题资金。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保证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参与先进评选,还有取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一类型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开展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需要建立学生资助、奖励制度,并根据不小于当地同级同一类型公办学校的标准,从学费收入中提取对应资金用于资助、奖励学生。

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组织相关的评奖评优、文艺体育活动和课题、项目招标,需要为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提供同等的机会。

第五章 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民办学校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二条 民办学校需要建立办学成本核算制度,根据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原因,遵守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考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合理确定收取的费用项目和标准。对公办学校参加举行、使用国有资产或者接受政府生均经费补助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其收取的费用制定高限价。

第四十三条 民办学校资产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民办学校依法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四十四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需要使用在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的账户。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对该账户开展监督。

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入需要都纳入学校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办学结余分配需要在年财务结算后进行。

第四十五条 开展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可以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其他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的,需要遵守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合理定价、规范决策,不可以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

民办学校需要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还有财政等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签署协议的监管,并按年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核查验。

前款所称利益关联方是指民办学校的举行者、实质上控制人、校长、理事、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等还有与上面说的组织或者个人当中存在相互控制和影响关系、可能致使民办学校利益被转移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四十六条 在每个会计年结束时,民办学校需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财务报告进行审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需要从经审计的年非限制要求性净资产增多额中,营利性民办学校需要从经审计的年净收益中,按不小于年非限制要求性净资产增多额或者净收益的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发展。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建立民办教育引导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证、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需要按照职责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检查和年报告制度,健全平日监管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需要建立民办学校信用档案和举行者、校长执业信用制度,对民办学校进行执法监督的情况和处罚、处理结果需要予以记录,由执法、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依法依规公开执法监督结果。有关信用档案和信用记录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四十八条 审批机关需要及时公开民办学校举行者情况、办学条件等审批信息。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需要依据职责分工,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需要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需要制定开展学前教育、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的信息公示清单,监督民办学校定期向社会公开办学条件、教育质量等相关信息。

营利性民办学校需要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关信息。

相关部门需要支持和鼓励民办学校依法建立行业组织,研究制定对应的质量标准,建立认证体系,制定推广反映行业规律和特色要求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终止的,需要交回办学许可证,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信息。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需要早一点6个月公布拟终止公告信息,依法依章程制定终止方案。

民办学校无实质上招生、办学行为的,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信息。民办学校自行组织清算后,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针对因资不抵债没办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民办学校,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需要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落实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法定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依法对民办学校进行督导并发布督导结果,建立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责任督学制度。

第七章 支持与奖励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需要依法健全对民办学校的支持政策,优先扶持办学质量高、特色明显、社会效益显著的民办学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同级同一类型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有关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一定程度上补助。

地方人民政府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需要优先扶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奉献的,开展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政策;这当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政策。

第五十五条 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闲置校园综合利用方案时,需要考虑当地民办教育发展需求。

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地方人民政府需要根据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法给予用地优惠。

开展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使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以协议、招标、拍卖等方法供应土地,也可采用长时间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法供应土地,土地出让价款和租金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

第五十六条 在西部地区、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举行的民办学校申请贷款用于学校自己发展的,享受国家有关的信贷政策。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本行政区域的详细情况,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办学校提升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奖励举行者等。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民办教育发展方面的基金会或者专项基金,用于支持民办教育发展。

第五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本行政区域开展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或者其他公共教育服务的需,可以与民办学校签署协议,以购买服务等方法,委托其担负对应教育任务。

委托民办学校担负普惠性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或者其他公共教育任务的,需要按照当地有关教育阶段的委托协议,拨付对应的教育经费。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用政府补贴、以奖代补等方法鼓励、支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保证教师待遇。

第六十条 国家鼓励、支持保险机构设立合适民办学校的保险产品,探索建立行业互助保险等机制,为民办学校重要事故处理、终止善后、教职工权益保证等事项提供风险保证。

金融机构可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合适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民办学校可以以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等进行融资。

第六十一条 除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规定规定的支持与奖励措施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还可以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支持与奖励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对现有民办学校开展分类管理改革时,需要充分考虑相关历史和现实情况,保证受教育者、教职工和举行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逐步递次推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举行者及实质上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取的费用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可以新成为民办学校举行者或实质上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非常严重、社会影响非常恶劣的,永久不可以新成为民办学校举行者或实质上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的;

(二)没有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的;

(三)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的;

(四)与开展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或者与其他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的;

(五)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六)干扰学校办学规则和程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的;

(七)未经同意私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行者的;

(八)有其他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

第六十三条 民办学校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证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四)教学条件明显不可以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没来得及时采用措施的;

(五)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要安全隐患,没来得及时采用措施的;

(六)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出现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聘请任职、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证教职工待遇的;

(八)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途中弄虚作假的;

(九)超过办学许可范围,未经同意私自改变办学地点位置或者设立分校的;

(十)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相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

(十一)没有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多收取的费用项目、提升收取的费用标准的;

(十二)有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行为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情形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 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可以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非常严重、社会影响非常恶劣的,永久不可以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同时举行或者实质上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行者或者实质上控制人违反本规定规定,对所举行或者实质上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导致恶劣影响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出现同一类型问题的,1至5年内不可以举行新的民办学校,情节严重的,10年内不可以举行新的民办学校。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举行、参加举行民办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现有民办学校是指 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发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规定的支持与奖励措施适用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 9月1日起施行。

受教育者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受教育者作为公民的一些,都一定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义务,同时,在教育法规中,又规定了受教育者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按照我们国内《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权利: (1)参与教育教学计划具体安排的各自不同的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行使这项权利是接受教育所必需,学校需要保证学生依法享有该项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可以加以限制。 (2)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取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奖学金是指国家和相关部门设立的优秀学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的定向奖学金等各自不同的用于奖励学生的费用资金。贷学金是指国家向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处理在学校念书这个时间段的生活费用的学生提供的无息贷款。助学金是指国家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标准和享受比例发放给学生的生活补助费。学生有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取得奖学金、贷学金和助学金,学校有义务保证学生行使该项权利。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取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取得对应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学生的申诉权和提起诉讼的权利需要得到尊重和保护,相关部门对学生提出的申诉,需要及时、正确地作出处理;人民法院对学生提出的相关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需要依法受理并在法定这个时间段内作出裁判。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受教育者作为公民的一些,一定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义务,同时,在教育法规中,又规定了受教育者应特殊担负的义务。《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受教育者详细应该履行的义务:   (1)遵循法律、法规这项义务可以称为“遵纪守法义务”。遵循法律法规,即涵盖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也涵盖教育法律、法规和相关教育的规章。学生遵循国家法律、法规,重点在于遵循法律、法规中相关学生的相关规定。对不一样层次和不一样类型学校的学生有不一样的要求。假设不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就可以触犯相关法律、法规,以此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2)遵循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形成高尚的思想品德和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这项义务可以称为“培养良好品德义务”。我们国内教育方针要求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为在德智体几方面都得到发展的有社会主义觉悟有文化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里面一项重要任务是为了让学生形成高尚的思想品德和养成良好行为习惯。这不仅是学校的职责,同时也是受教育者的义务。对不一样层次和不一样类型学校的学生有不一样的要求,履行这方面的义务的标准是不一样的。现在都制定有对应的学生行为准则,如《小学生守则》、《中学生守则》、《小学生平日行为规范》、《中学生平日行为规范》等。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这项义务可以称为“努力学习义务”。学生进入学校就算是担负了接受教育的义务。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来说,这样的义务是强迫的;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来说,这是依自愿入学在享受教育权利同时应担负的义务。它同时也是学生取得学业证书权利的前提。这项义务包含以下方面的主要内容:(1)学生应及时到校上课,上课前备好学习用品。不可以无故迟到、早退或辍学,不可以去做其他与学习无关的事情;(2)上课时应专心听讲,勇于提出问题,敢于发表自己的见解,积极回答老师的提问;(3)放学后,应仔细学习功课,及时独立完成作业。考试不作弊。珍惜时间,科学具体安排课余活动。   (4)遵循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这项义务可以称为“遵循其他制度的义务”。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为了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需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对这些管理制度,受教育者有义务遵循。   主要涵盖以下哪些方面:   (1)遵循其所在教育机构的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制度;   (2)遵循其所在教育机构的教学管理制度;   (3)遵循其所在教育机构的学籍管理制度。涵盖入学注册,成绩考查,对升级、留级、转学、复学、休学、退学的处理,考勤记录,纪律教育,奖励处分还有对学生毕业资格的审核查验等管理规定;   (4)遵循其所在教育机构的体育管理、卫生管理、图书仪器管理、校园管理等方面的制度。

受教育者作为公民的一些,都一定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义务,同时,在教育法规中,又规定了受教育者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按照我们国内《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权利:(1)参与教育教学计划具体安排的各自不同的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行使这项权利是接受教育所必需,学校需要保证学生依法享有该项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可以加以限制。(2)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取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奖学金是指国家和相关部门设立的优秀学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的定向奖学金等各自不同的用于奖励学生的费用资金。贷学金是指国家向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处理在学校念书这个时间段的生活费用的学生提供的无息贷款。助学金是指国家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标准和享受比例发放给学生的生活补助费。学生有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取得奖学金、贷学金和助学金,学校有义务保证学生行使该项权利。(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取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取得对应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学生的申诉权和提起诉讼的权利需要得到尊重和保护,相关部门对学生提出的申诉,需要及时、正确地作出处理;人民法院对学生提出的相关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需要依法受理并在法定这个时间段内作出裁判。(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受教育者作为公民的一些,一定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义务,同时,在教育法规中,又规定了受教育者应特殊担负的义务。《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受教育者详细应该履行的义务:  (1)遵循法律、法规这项义务可以称为“遵纪守法义务”。遵循法律法规,即涵盖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也涵盖教育法律、法规和相关教育的规章。学生遵循国家法律、法规,重点在于遵循法律、法规中相关学生的相关规定。对不一样层次和不一样类型学校的学生有不一样的要求。假设不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就可以触犯相关法律、法规,以此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2)遵循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形成高尚的思想品德和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这项义务可以称为“培养良好品德义务”。我们国内教育方针要求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为在德智体几方面都得到发展的有社会主义觉悟有文化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里面一项重要任务是为了让学生形成高尚的思想品德和养成良好行为习惯。这不仅是学校的职责,同时也是受教育者的义务。对不一样层次和不一样类型学校的学生有不一样的要求,履行这方面的义务的标准是不一样的。现在都制定有对应的学生行为准则,如《小学生守则》、《中学生守则》、《小学生平日行为规范》、《中学生平日行为规范》等。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这项义务可以称为“努力学习义务”。学生进入学校就算是担负了接受教育的义务。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来说,这样的义务是强迫的;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来说,这是依自愿入学在享受教育权利同时应担负的义务。它同时也是学生取得学业证书权利的前提。这项义务包含以下方面的主要内容:(1)学生应及时到校上课,上课前备好学习用品。不可以无故迟到、早退或辍学,不可以去做其他与学习无关的事情;(2)上课时应专心听讲,勇于提出问题,敢于发表自己的见解,积极回答老师的提问;(3)放学后,应仔细学习功课,及时独立完成作业。考试不作弊。珍惜时间,科学具体安排课余活动。  (4)遵循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这项义务可以称为“遵循其他制度的义务”。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为了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需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对这些管理制度,受教育者有义务遵循。  主要涵盖以下哪些方面:  (1)遵循其所在教育机构的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制度;  (2)遵循其所在教育机构的教学管理制度;  (3)遵循其所在教育机构的学籍管理制度。涵盖入学注册,成绩考查,对升级、留级、转学、复学、休学、退学的处理,考勤记录,纪律教育,奖励处分还有对学生毕业资格的审核查验等管理规定;  (4)遵循其所在教育机构的体育管理、卫生管理、图书仪器管理、校园管理等方面的制度。

(责任编辑:华宇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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