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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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力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力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六条的规章制度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力:
(1)分享基金产业收益。
(2)参与分派清算后的残剩基金产业。
(3)依法让渡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遵循规章制度要求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调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利用表决权。
(6)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侵害其正当权柄的行为依法提告状讼。
(7)公开召募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表露的基金信息资料;非公开召募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对触及本身好处的情形,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除上述权力之外,基金份额持有人还享有基金合同商定的其他权力。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柄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七条的规章制度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构成,利用下列权柄:
(1)决议基金扩募或者延伸基金合同限期;
(2)决议修正基金合同的关键内容或者提早停止基金合同;
(3)决议替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4)决议变动修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答标准。
除上述权柄之外,基金份额持有人还根据基金合同的商定利用其他权柄。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一样平常机构的权柄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八条的规章制度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遵循基金合同的商定设立一样平常机构。一样平常机构的人员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推举发生,根据基金合同商定的议事划定规矩利用下列权柄:
(1)调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提请替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3)监视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运动;
(4)提请变动修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答标准。
除上述权柄之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一样平常机构还根据基金合同的商定利用其他权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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