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务员考试管理办法,兰州市公务员调动程序规定

甘肃公务员考试管理办法?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按照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 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德才兼备的标准,采用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录用公务员,一定要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对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录用公务员,需要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进行:
(一)公布招聘考试公告信息;
(二)报名与资格审核查验;
(三)考试;
(四)考察与体检;
(五)公示、审批或备案。
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可以对上面说的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人员予以一定程度上照顾。详细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确定。
第七条 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招收录取机关需要采用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详细涵盖:
(一)拟定公务员录用法规;
(二)制定公务员录用的规章、政策;
(三)详细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中央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
第九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详细涵盖:
(一)贯彻国家相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按照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开展办法;
(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四)详细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相关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根据省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相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招收录取机关根据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要求,担负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录用计划与招聘考试公告信息
第十二条 招收录取机关按照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聘考试的职位、名额和考试报名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
第十三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中央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定。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聘考试工作方案。
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耗费时长,其招聘考试工作方案需要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同意。
第十五条 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依据招聘考试工作方案,制定招聘考试公告信息,面向社会公布。招聘考试公告信息需要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收录取机关、招聘考试职位、名额和考试报名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法方式、时间和地址位置;
(三)报考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址位置;
(五)其他注意事项事项。
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核查验
第十六条 报考公务员,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满足这个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想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可以一定程度上调整。
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招收录取机关不可以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考试报名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 下方罗列出来的人员不可以报考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可以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 报考人员不可以报考与招收录取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第十九条 报考人员需要向招收录取机关提交本次考试的报名申请材料,报考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真实、准确。
招收录取机关按照考试报名资格条件对本次考试的报名申请进行审核查验,在官方要求的时间内确认报考人员是不是具有考试报名资格。
第五章 考 试
第二十条 公务员考试采用笔试考试和面试的方法进行,考试内容按照公务员需要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一样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十一条 笔试考试涵盖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按照需设置。
第二十二条 笔试考试结束后,招收录取机关根据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相关规定,按照笔试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组织开展,也可委托招收录取机关或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组织开展。
面试的主要内容和方式,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
面试需要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其他测评办法。
第六章考察与体检
第二十四条 招收录取机关根据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相关规定,按照报考人员的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考试报名资格复核审查和考察。
第二十五条 考试报名资格复核审查主要核实报考人员是不是满足规定的考试报名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不是真实、准确。
第二十六条 考察内容主要涵盖报考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还有是不是需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需要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需要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第二十七条 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组织,招收录取机关开展。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体检需要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结束,主检医生需要审查核验体检结果并进行签名确认,医疗机构加盖公章。
招收录取机关或者报考人员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可按规定提出复检。必要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
第七章 公示、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八条 招收录取机关按照报考人员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内容涵盖招收录取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号码还有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影响不了录用的,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能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很难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不是录用。
第二十九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收录取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招收录取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具体安排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的,报中央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务员录用工作要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招收录取机关需要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处理。
第三十二条 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需要实行回避。
第三十三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偏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按照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
(二)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
(三)未经授权,未经同意私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产生不良影响的;
(四)录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四条 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考试试卷和其他考试录用公务员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招聘考试工作的相关资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帮助报考人员考试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职,致使招聘考试工作重新进行的;
(五)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录用纪律的报考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能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这当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五年内不可以报考公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务员录用所需经费,需要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那天起施行。1994年6月7日公布的《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人录发〔1994〕1号)和1996年9月10日公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人发〔1996〕84号)同时废止。
兰州市公务员改变程序?
第九条 调任根据以下程序进行:
(一)按照工作需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
(二)提出调任人选;
(三)征求调出单位意见;
(四)组织考察;
(五)集体讨论决定;
(六)调任公示;
(七)报批或者备案;
(八)办理改变、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
第十条 按照调任职位的要求,调任人选通过组织推荐方法出现。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第十一条 对调任人选需要进行严格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内容涵盖调任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
考察时,应听取调任人选所在单位相关领导、群众和干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所在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并提供客观、真实反映调任人选现实表现和廉政情况的材料。
第十二条 按照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调任人员,并根据任前公示制相关规定在调出、调入单位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者反映问题影响不了调任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备案;对反映有严重问题未经查实的,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不是调任。
第十四条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确定拟调任人员后,调入机关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或者备案。
地方省级以下机关调任公务员须报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批。
呈报审批、备案的材料需要涵盖请示、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考察材料、调出单位意见和纪检监察机构提供的廉政情况;按规定需进行离任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需要对其进行审计,并提供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
调任人员审批、备案后,办理改变手续,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
第十五条 调任人员的级别和相关待遇,按照其调任职务,结合自己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入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第十六条 调任人员除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职务的以外,大多数情况下实行任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查合格的,正式任职;考查不合格的,另外单独具体安排工作。
甘肃10000名考试人员有编制吗?
第一明确的告诉你,甘肃一万名考试人员编制还未确定,前途比较渺茫,甘肃一万名又称计划支援基层一万名大学生计划,根据当初的招聘公告信息显示,在编制没有员的情况下,优先录用甘肃一万名招聘人员,但现实情况是编制自始至终处于超编状态,等着编制的过程遥遥无期,建议您另寻他处。
按照《甘肃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印发 扶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程方案的公告》(甘政办发〔2023〕36号)精神, 整个省选拔10000名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录用后,按基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
近几年来,您所在的甘南州通过组织公务员招收录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举措,一步一步将一些项目人员已经纳入了编制管理。因为甘南州事业单位整体超编, 至 未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今年,甘南州组织开展的乡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中,已将项目人员纳入了招聘范围。假设您满足条件,建议报考乡镇事业单位。同时,建议您在工作闲余之时多特别要注意关注省州发布的相关招聘考试信息,通过参与考试等渠道,争取处理编制问题。
没有编制,我媳妇都上班十年了,没有编制,什么都享受不上,政府部门对这部分人不闻不问啊
根据公务员法,应该有编制
嗯嗯是有的,因为没有编制应该就考不了试。
没有编制的,属于项目人员,
没有编制是项目生,需要在基层工作满五年才可以考取编制,而且,是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应届生才可以报考,往届生没有考试报名资格
没有编制,财政负担一些,其他的就业单位发放。
甘肃10000名考试人员,部分有编制,大多数没有编制。
甘肃10000名考试人员,称之为:项目人员,主要是从事基层教育、医疗、农牧、进村进社等工作,以签署服务合同方法进入岗位,大多数情况下服务期为5年,服务器满可选择续签。
按照文件相关要求及规定, 以来的项目人员是没有编制的,大学生村官除外。这个问题就表达我:大学生村官转正后是处理了编制;其他人员,以 为界线, 之前进入体制的处理编制, 以后进入的暂无编制。
针对在岗不在编编这个问题,组织还是十分重视的,毕竟这是一个十分巨大的群体,而且,这个群体现在也是基层服务的中坚力量。现在,有以下几条途径处理项目人员不在编的问题:
一、通过单位推荐,组织考察提拔成为副科级干部,岗位自动带编,也就处理了编制问题。
二、 启动,甘肃委组织部面向基层项目人员公开招聘农村专职书记,可以理解为村支书。鼓励有文化、有干劲儿、有基层工作经验的热爱农村工作的有志青年走向农村,这当中有一大优势条件就是:一年试用期满,自动处理编制问题。
三、针对体制严重超编问题,组织部门积极筹划衔接,将空缺的编制划分至各乡镇,各乡镇采用择优推荐的方法,处理部分优秀项目人员的编制问题。
四、项目人员可以自行参与公务员考试,组织遴选等考试,进入新的带编岗位。
甘肃10000名项目人员现在是很大的一个群体,也是工作很卖力,基层工作中流砥柱的一个群体。不少人也是继机构改革后,组织招聘考试专职书记才清楚原来自己的岗位还没有编制,自己是在岗不在编的状态。 组织部门也在积极筹划,多措并举,已经在逐年一步一步处理编制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