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眉山市消防管理条例,消防法全文实施细则新

四川眉山市消防管理规定?
眉山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提升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23〕34号)、《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办法》(国办发〔2023〕87号)、《四川消防规定》《四川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办法》(川办发〔2023〕71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组织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个体工商户还有村(居)民社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根据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加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互联网。
第四条市、县(区)、乡(镇)三级政府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组织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处理本地区重要消防安全问题。
市、县(区)、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总责,组织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重要消防安全问题。政府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详细指导,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根据本办法履行同级别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街道办事处参照乡(镇)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村(居住地区)消防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政府工作部门根据管行业一定要管安全、管业一定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一定要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负详细领导责任。
第六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强化火灾防控工作的责任机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质上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单位各岗位责任人对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是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坚持权责完全一样、依法履职、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 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需要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一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要事项。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每一年向上一级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对下一级政府和所属工作部门消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评,并纳入目标绩效管理。建立消防安全议事协调机构,每季度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推动消防工作责任落实。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将涵盖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专业队伍、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入口通道、消防装备、消防训练基地、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消防战勤保证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统筹纳入有关国土空间规划,并负责组织开展。
(三)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提高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促进城乡消防事业共同发展。
(四)每一年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强化火灾预防措施,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建立消防安全函告和约谈制度。组织开展重要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落实重要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要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修改报考告,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一样意的决定,并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
(五)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逐步递次推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等消防队伍建设,并做好营房、装备、经费等各项保证。完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职业保证体系。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工资项目。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水平需要与其担负的高危险性职业相适应,并按规定享受住房公积金、各项社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其他优待政策。
(六)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证,按照需及时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对参加辖区灭火救援任务的跨区域增援队伍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给予补偿。
(七)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具体安排必要的资金,保证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八)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将“智慧消防”建设、消防安全培训、老旧小区消防设施和电气线路改造等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沿街铺面、小旅馆、群租房还有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在住宅小区、劳动密集型企业、大型商场市场等推广建设电动车智能化充电系统。
(九)将消防工作纳入城市管理网格、综治等城市运行综合管理平台,清晰透明工作人员及消防工作职责,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十)将消防安全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存在消防安全不良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予以发布、惩处,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十一)制定地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导则,推动消防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应用,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设备还有技防、物防措施,提高消防工作科技水平。
(十二)组织开展常常性消防宣传工作,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建设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
(十三)根据立法权限,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质上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九条乡镇政府消防工作主要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针对机构或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具体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整体规划、乡规划,并严格组织开展。
(四)按照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担负火灾扑救、抢险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紧跟火灾预防,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七)详细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八)帮助开展火灾事故因素调查,组织或者帮助做好火灾事故和其他灾害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需要履行前款第(一)(二)(四)(五)(六)(七)(八)项职责,并保证消防工作经费。
第十条村(居)民委员会消防工作主要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开展消防安全管理。
(二)组织村(居)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约,细化火灾预防措施,并发布开展。
(三)详细指导、督促住宅区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合理的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安排消防安全投入。
(四)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组织扑救初期火灾。
(五)保证消防车入口通道畅通,保证消防水源、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六)组织村(居)民推选消防安全员,负责住宅区的平日消防安全监督,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七)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宣传家庭防火和应急逃生知识。
第三章 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需要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范标准、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建立与同级消防救援机构联勤联训联动机制;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部门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保证消防工作经费。根据职责分工对所属单位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定期研判消防安全形势,每一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治理,有关资料报本级政府消防安全议事协调机构备案。
(三)开展常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督促详细指导本行业、本系统有关单位制定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每一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逃生演练和消防宣传培训,提升从业人员消防安全素质。积极参加消防公益宣传。
(四)按照官方要求组织排查、确定本部门所属单位及本行业、本系统中需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管理的单位名单和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条件的单位名单。
(五)建立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及时提供与消防工作有关的信息、数据。
(六)强化督导考查,将消防工作职责落实情况作为评先评优、评级评星的重要依据。加强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管。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在履行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职责的同时,严格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事项,并抄送同级消防救援机构。
(一)教育体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体育类场馆的行业消防安全监管;将消防知识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内容,详细指导学校专门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督促、详细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对所属学校的消防安全检查计划并组织开展。
(二)公安机关负责查处消防救援机构移交的需要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帮助封闭火灾现场,维护火灾现场规则和程序;在职责范围内对堵塞消防车入口通道、有意或恶意阻碍消防车辆出勤等违法行为依规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平日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消防救援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并保证消防车辆通行;将车辆火灾预防纳入交通安全宣传内容。协调公安机关高速交通管理部门为高速公路灭火救援行动提供帮。
(三)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的行业消防安全。加强对社会消防公益组织、消防志愿队伍建设、独居老人保护等工作的扶持详细指导。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将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开展;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与工伤保险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内容。
(五)自然资源部门配合编制消防专项规划,依法纳入对应的国土空间规划,明确消防站用地,合理布局消防供水、消防车道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按职权划分依法查处影响消防安全的违规搭建行为。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查验验收工作,依法查处建设工程消防违法行为,依法移交工程建设这一长期过程中涉嫌消防领域的违法线索,依法将消防安全纳入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及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和施工安全内容;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有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查内容;详细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合同约定加强住宅小区的消防安全防范并做好住宅小区的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建立健全涉及老旧小区、棚户区、“城中村”区域中消防设施设备的维保修缮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领域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参加建设工程火灾事故调查。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客运车站、港口、码头、内河流域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相关消防工作制度。帮助开展消防救援车辆装备人员物资跨区域运输工作。
(八)文化广电旅游部门负责文广旅行业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文物收藏单位、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剧院(场)等公共文化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依法对网络网络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互联网视听节目制作单位、文化艺术经营活动等文化市场主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详细指导、督促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星级旅游民宿、星级农家乐等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九)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卫生健康机构审批或管理的行业消防安全,帮助做好火灾事故人员伤亡统计工作。
(十)应急管理部门对主管的行业领域依法开展行政审批和安全生产监管,凡不满足法定条件的,不可以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
(十一)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生产、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开展监督管理,整治消防产品市场规则和程序,查处质量违法行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管,整治电动自行车违规改装问题。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做好消防安全有关标准制订及修订工作;加强特种设备生产途中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二)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担负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还有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有关工作,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参加拟订消防专项规划,参加起草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开展。分类组织详细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担负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有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担负重要会议、大型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十三)人防部门负责人防工程内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对本行业领域有关单位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督促检查行业消防工作,限期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和突出问题,逐级落实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一)宣传部门负责将消防安全纳入年宣传教育重点工作。详细指导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印刷业消防安全管理;统筹详细指导重要消防事件舆情应对和新闻公布。
(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时间规划,依法依规负责油气长输管线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牵头将企业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内容。
(三)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所管理的电子信息产品制造、重要技术装备、盐业等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详细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在工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中,提高企业消防安全技防水平。
(四)科技部门负责将消防安全科技纳入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组织详细指导消防安全重要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相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示范;负责对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基地的消防安全开展行业监督管理;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五)民宗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六)司法行政部门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公共普法教育内容,督促详细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者、司法鉴定人、法律援助工作者为消防安全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机构依法负责所管理的强制戒毒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七)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依法依规做好消防救援事业发展的经费保证;做好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消防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的经费保证。
(八)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依规负责农业生产消防安全工作,对农业园区、农村沼气项目、渔业的消防安全工作开展监管。
(九)商务部门负责督促详细指导商贸服务、商贸流通行业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牵头主办的展会活动这个时间段消防应急预案。
(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烈士纪念设施消防安全管理,详细指导军休军供等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详细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并会同消防救援机构详细指导业主依照相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十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消防安全有关制度措施。
(十三)粮食部门负责加强储备粮储存环节等消防安全管理。
(十四)信访部门负责转送、交办相关消防工作的来信、来电、来访,综合协调处理和详细指导全市相关消防工作的重要信访事项。
(十五)党校(行政学院)负责将消防安全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
第十四条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需要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证。
(一)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保险监管机构负责监督管理保险公司依法合规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发挥参加火灾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功能。
(二)邮政管理部门依法详细指导和监督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电力行业管理部门依法督促电力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循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推广采取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早一点24小时函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城市建成区停电计划。负责救援现场电力切断、保证等工作。
(四)燃气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等有关单位的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详细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督促燃气经营企业详细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早一点24小时函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城市建成区大面积停气、管道改造计划。负责救援现场燃气切断、保证等工作。
(五)通信管理部门负责详细指导督促通信业、通信设施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积极配合做好火灾及抢险救援现场的通信保证工作;督促运营商保证“119”调度专线畅通。网络信息部门负责详细指导官方网站、移动网络媒体等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
(六)气象、水务、地震部门及时将重要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消防救援部门。
(七)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相关单位需要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入口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每半年将有关情况函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四章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需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依法申报办理消防行政许可,保证单位、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获取对应的消防行政许可。
(二)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负责人及消防安全管理人,按岗定责,定人定岗,制定完善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根据规章制度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各项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档案。
(三)定期开展消防工作自查自纠,每一年对本单位消防工作情况至少开展一次全面考查,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自查自纠报告和考查结果纪录写入本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档案中。
(四)保证消防设施器材运行、维护保养、维修更改替换还有请来有关人员、购买消防技术服务等所需资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需要保证一定程度上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五)根据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及时维修、更改替换损坏、失效的消防设施器材,保证完好有效。每一年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至少一次全面检测,定期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六)单位、场所进行改扩建、装饰装修、改变使用性质前,应履行有关法定程序,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改变建筑防火条件。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和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满足消防技术标准。保证疏散入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入口通道畅通。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可以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七)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有关记录纪录写入消防安全档案。
(八)严格管理动用明火,电气焊、加热、烘烤等操作和大功率电器使用,落实对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严格落实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九)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不可以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明确记录问题隐患,确定整改措施、期限、责任部门(人员)。隐患消除前,落实必要的防范措施。
(十)建立微型消防站和专(兼)职消防队伍,明确职责、分工和值班制度,按标准配备消防装备器材、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开展常常性训练、演练。
(十一)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培训教育记录纪录写入消防安全档案。培养会查找火灾隐患,会使用灭火设施、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懂得逃生自救基本技能,具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能力的消防安全明白人。
(十二)帮助开展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等工作,及时提供单位有关真实情况和资料。
(十三)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还有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及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外,还需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明确担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要问题;
(二)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获取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
(三)根据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建设迅速处置初期火灾的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按照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对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四)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五)鼓励参与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十七条 建筑物的业主、使用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建筑物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业主、使用人是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质上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需要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入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入口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建筑物的出租人和承租人需要根据相关规定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租人需要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需要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保证消防设施完好,疏散入口通道畅通,消防车通行不受影响,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被占用;保证疏散入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区域无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进行管理的,村(居)民委员会需要组织业主、使用人签署防火协议,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疏散入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入口通道进行维护管理。
第十八条消防设计审核查验、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需要遵循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担负终身责任。
第五章责任落实、追究与容错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将消防安全作为目标绩效考查的重要指标,建立消防工作考查评价体系,明确消防工作目标责任,故将他纳入平日检查、政务督查的重要内容。
各级政府消防安全议事协调机构需要在所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详细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建立完善消防安全信息共享、违法行为通报移送、火灾隐患联合整治、灭火应急救援联动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协调处理消防工作突出矛盾和问题。
各级行业部门需要建立消防安全工作档案,依法对本行业、本系统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查,并将检查考查结果作为评先评优的依据。
上级人民政府每一年12月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年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一次考查,其结果纳入年工作考查内容,建立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相挂钩的制度。
第二十一条对消防工作职责不落实的人民政府和单位部门,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所属单位根据职责权限组织开展约谈,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消防工作经费保证不到位,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建设等任务逐步递次推动缓慢、落实不力的、失职渎职的。
(二)本地区、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形势严峻、问题突出的。
(三)应对处置各种灾害事故时,未提供力量支持或协作配合,导致救援不力、重要事故的。
(四)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对消防工作职责履职不到位,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公职人员予以问责:
(一)年消防工作考查不合格的。
(二)没有按要求完成政府挂牌督办的重要火灾隐患整治的。
(三)依照本办法上一条之规定,一年内被约谈两次的。
(四)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有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通报其主管该项目的部门。
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出现大多数情况下或者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质上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职责范围内出现火灾事故,经查实已经履行本办法还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并全面落实了上级相关工作部署的,不能或者免予追究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的责任。
消防法全文开展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己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单位需要遵循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证消防安全。
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单位需要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加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升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开展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开展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根据管行业一定要管安全、管业一定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一定要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质上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开展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坚持权责完全一样、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需要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还有上级党委、政府有关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一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要事项。每一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将涵盖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入口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开展,保证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这个时间段、重要节假日和重要活动这个时间段还有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组织开展常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采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法,逐步递次推动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四)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开展重要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要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要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修改报考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一样意的决定,并组织相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用措施予以整改。
(五)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采用招聘、购买服务等方法招收录取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按规定落实其工资、保险和有关福利待遇。
(六)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证,按照需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二)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质上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将消防安全的整体要求纳入城市整体规划,并严格审查核验。
(四)加大消防投入,保证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二)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
(三)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具体安排必要的资金,保证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四)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还有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五)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重要火灾隐患,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
(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
(七)根据立法权限,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质上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具体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整体规划、乡规划,并严格组织开展。
(四)按照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担负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七)详细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按照需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升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街道办事处需要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项职责,并保证消防工作经费。
第十条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根据本办法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需要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消防安全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需要帮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相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班子其他成员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第三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需要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按照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一年组织应急演练,提升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满足法定条件的,不可以核发有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获取批准的单位,不可以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需要依法予以处理。
(一)公安机关负责对消防工作开展监督管理,详细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依法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核验、消防验收,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开展消防行政处罚。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担负或参与重要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详细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具体安排。
(三)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救灾物资储备、烈士纪念、军休军供、优抚医院、光荣院、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与工伤保险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内容。
(五)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乡规划配合制定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依据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开展。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还有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原因,满足相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客运车站、港口、码头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相关消防工作制度。
(八)文化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场所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详细指导、监督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等文化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九)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开展监督管理,查处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十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途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产品及使用标准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原因,满足相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积极推广消防新技术在特种设备产品中的应用。根据职责分工对消防产品质量开展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做好消防安全有关标准制修订工作,负责消防有关产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详细指导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帮助监督管理印刷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督促新闻媒体公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十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法开展相关行政审批,凡不满足法定条件的,不可以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
第十四条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需要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证。
(一)发展改革部门需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时间规划。地方发展改革部门需要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科技部门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组织开展。组织详细指导消防安全重要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相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详细指导督促通信业、通信设施建设还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同规划、同部署、同发展。
(四)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详细指导监督监狱系统、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
(五)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
(六)商务部门负责详细指导、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七)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详细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并详细指导业主依照相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八)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循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广采取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
(九)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营者详细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
(十)人防部门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文物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和博物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十二)体育、宗教事务、粮食等部门负责加强体育类场馆、宗教活动场所、储备粮储存环节等消防安全管理,详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十三)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保险监管机构负责详细指导保险公司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发挥火灾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功能。
(十四)农业、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需要将消防水源、消防车入口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有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十五)网络信息、通信管理等部门需要详细指导官方网站、移动网络媒体等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
(十六)气象、水利、地震部门需要及时将重要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公安消防部门。
(十七)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需要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入口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四章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需要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查,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二)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需要保证一定程度上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三)根据有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一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保证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很多于2人,并持证上岗。
(四)保证疏散入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入口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满足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可以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满足消防技术标准。
(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按照需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公安消防队联勤联动机制,提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七)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还有政策文件相关要求及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外,还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明确担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组织开展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需要经过消防培训。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一定要满足有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四)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演练。
(五)按照需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加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升自防自救能力。
(六)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第十七条对容易导致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要问题。
(二)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获取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获取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
(三)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需要按照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对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四)根据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
(五)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六)参与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十八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需要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入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入口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需要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入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入口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入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入口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马上向公安机关等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报告。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石化、轻工等行业组织需要加强行业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动本行业消防工作,引导行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十条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需要依法取得对应的资质、资格,依法依规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需要遵循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担负终身责任。
第五章 责任落实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每一年组织对省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查,考查结果交由中央干部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作为对每个省份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查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查评价体系,明确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纳入平日检查、政务督查的重要内容,组织年消防工作考查,保证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加强消防工作考查结果运用,建立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相挂钩的制度。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安全联席会议等消防工作协调机制需要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协调详细指导消防工作开展,督促处理消防工作重要问题。
第二十五条各相关部门需要建立单位消防安全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消防工作职责时,需要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核验、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可以收取费用,不可以谋取利益,不可以利用职务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国务院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核验、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要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出现大多数情况下或者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质上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出现导致人员死亡或出现社会影响的大多数情况下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出现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出现很大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出现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出现重要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出现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出现非常重要火灾事故的,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相关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十条微型消防站是单位、社区组织建设的有人员、有装备,具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的志愿消防队。详细标准由公安消防部门确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那天起施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相关部门等可结合实质上制定详细开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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