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一专员履职报告,新时代政法工作的四大职责是什么意思

三合一专业人员履职报告?
今年以来,农发行南阳市分行通过“三合一”专业人员履职尽责管理,真真切切促其做到“抓早抓小”,充分发挥其在全行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清晰透明职责和任务。重点是监督本行岗位自查、履职检查有效开展,配合做好年综合检查等;
监督本行内外部检查发现问题整改;
传达和宣导外部监管部门还有总、分行印发的内控合规政策;
督促落实好内控合规专项活动、逐步递次推动落实内控合规文化建设等,不承当县支行额外具体安排的其它工作。
要求监督工作要做到“四个紧跟”。一是紧跟中心工作开展监督。紧跟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支持乡村振兴、脱贫攻坚等业务经营中心工作做好合规监督工作。
二是紧跟运营管理各项流程、各个环节开展监督。
三是紧跟履职要点开展监督工作。根据省分行下发的岗位职责和履职要点全方位监督。
四是紧跟县级支行“一把手”合规执行情况、勤政廉政等进行监督,这是专业人员所一定要要负起的责任。通过努力,履好职,做到位,做实内控合规工作。
逐项建立监督台账,序时登记监督事项、处理结果,持续性提升监督工作质量。
落实各项内控制度要求。一是开展案件风险排查。
以内控综合治理为抓手,摸清案件及案件风险底数,查找和补上来案防缺陷。对信贷管理、财务会计等重点领域的业务,要加大排查频率和力度。
将员工行为排查和内控合规综合检查内容纳入部门履职检查。二是真真切切做好反洗钱工作。
组织财会、营运、信贷管理等条线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反洗钱工作,督导各个主管部门指定专人,明确任务,界定责任,形成合力。
三是加强内控监督。
主要做好四项监督检查,即对本行各岗位尽职自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业务部门履职检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审计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通过监督检查,落实各项内控制度要求,奠定管理根基。
紧跟制度、机制、流程、操作等领域制定检查计划,有针对性开展专项或综合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做好延续性检查与持续跟踪。
加大内控合规突出问题排查力度,持之以恒抓落实,真真切切摸清问题底数,扩大治理成果。
加大对异常操作频率多、违规可能性高的业务检查力度,努力处理问题发现和管控切入不及时、不准确,内控治理不彻底情况,以穿透式检查来强化第一道防线的制度流程执行力和自我纠错能力。
加强员工平日行为管理检查,定期开展岗位尽职自查、业务部门履职检查还有内控合规部门监督检查,扎实开展“夯实治乱象成果,促进合规建设”活动。
自觉加强政治、业务知识学习,持续性提升履职水平。
坚持原则,勇于担当,敢于向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亮剑斗争仔细履行监督责任,杜绝不敢监督、隐瞒不报情况。带头遵循各项纪律要求和制度规定,发挥表率作用。
遵循保密规定,未经上级行同意,不可以私自泄露相关监督信息。接受监督,真真切切提高风险防控能力。每月向所在县支行公开一次合规履职情况,接受群众评议。
每季度向县级支行全员公开征求一次意见建议,及时改进合规工作。每半年向县级支行领导班子提交一次全行合规工作情况报告,由领导班子作出评价,保证合规工作“接地气”、有成效,经得起“实践检验、基层认可、群众检验”。
新时代政法工作的四大职责是什么?
维护国家政治安全
●要旗帜鲜明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努力打造一支党中央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高素质政法队伍。
●各级党委政法委要把工作努力点放在把控掌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上,健全完善政治督察、综治督导、执法监督、纪律作风督查巡查等制度机制。
●要抓好科学理论武装,教育引导各位干警学深悟透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提高“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矢志不渝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
保证社会大局稳定
●要创新完善平安建设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好政法系统和有关部门的资源力量,形成问题联治、工作联动、平安联创的良好局面。
●各地区各个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落实好平安建设领导责任制,履行好维护一方稳定、守护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要完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改变城乡群众、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主自治的积极性,打造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要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疏导机制、危机干预机制,塑造自尊自信、理性平和、亲善友爱的社会心态。
●要提高逐步递次推动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思想教育、道德教化,改进见义勇为英雄模范评选表彰工作,让全社会充满正气、正义。
●要坚持依法办事,让遵法守纪者扬眉吐气,让违法失德者寸步难行。
●要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让司法人员集中精力尽好责、办好案,提升司法质量、效率、公信力。
●要集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抓紧完善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机制,坚决防止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甚至执法犯法、司法腐败。
●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政法单位开展工作,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保证人民安居乐业
●要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司法力度,让天更蓝、水更清、空气更清新、食品更安全、交通更顺畅、社会更和谐有序。
●政法机关担负着非常多公共服务职能,要努力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公共服务。
●要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提高逐步递次推动跨域立案诉讼服务改革,推动诉讼事项跨区域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处理好异地诉讼难等问题。
●要深入逐步递次推动社区治理创新,构建富有活力和效率的新型基层社会治理体系。
●要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司法所、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资源,及时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互联网。
●要提高构建海外安全保护体系,保证我们国内在海外的机构、人员合法权益。
1.维护国家政治安全;
2.保证社会大局稳定;
3.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4.保证人民安居乐业。
如何编制安全权力责任清单?
在编制“安全责任清单”时,需考虑以下方面:
1、遵守法规的要求、建设和施工单位的要求;
2、参考合规的安全管理要素;
3、工作区域存在的风险;
4、了解业务风险。
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是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详细工作内容,大体涵盖:安全责任明细、依据来源、全年履职或责任时限、分管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等方面,公司按照详细情况制定。
安全生产工作需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加、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四川问责规定开展办法全文?
四川问责规定开展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逐步递次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规定》等党内法规,结合我省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详细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观念新思想新战略,紧跟统筹逐步递次推动“五位一体”整体布局和协调逐步递次推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建工作,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夯实发展风清气正、崇廉尚实、干事创业、遵纪守法的良好政治生态。
第三条党的问责工作需要坚持的原则
:依规依纪、从客观实际出发、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根据职责权限,追究在党建工作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五条问责对象是整个省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问责需要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担负主要领导责任,参加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担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
第七条党的领导弱化,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导致严重损失,出现恶劣影响的,需要予以问责:
(一)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不及时传达学习、不仔细研究部署、不积极推动落实,或者在贯彻执行中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的;
(二)在逐步递次推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领导不力,产生重要失误,非常是脱贫攻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工作、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重要责任履职不到位的;
(三)在处置本地、本部门(单位)出现的重要问题中,非常是在应对重要突发事件中领导不力,产生重要失误,致使事态恶化的。
第八条党建工作缺失,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需要予以问责:
(一)在加强党的思想建设中,不仔细贯彻党的思想路线,党性教育非常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工作产生严重问题的;
(二)在加强党的组织建设中,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未全面贯彻民主集中制,组织生活不健全,批评和自我批评乏力,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党组织软弱松懈的;
(三)在加强党的作风建设中,不仔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精神,对顶风违纪、不收敛不收手和隐形变异问题查处不力,致使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四风”问题屡禁不止的;
(四)在加强党的反腐倡廉建设中,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逐步递次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的;
(五)在加强党的制度建设中,制度建设明显缺失、滞后,制度执行不到位,随意变通、恶意规避法规制度的;
(六)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用人失察失误导致严重后果,本地、部门(单位)带病提拔、冲刺突击提拔、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问题突出,用人不正之风严重的。
第九条全面从严治党不力,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导致严重后果的,需要予以问责:
(一)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对党员干部平日管理监督不到位,谈话提醒机制明显缺失,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及时教育提醒,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的;
(二)不履行或者错误履行党内监督职责,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的;
(三)对巡视(巡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正风肃纪集中督查、专项治理等工作不支持不配合,对实质上的困难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第十条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致使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多发,导致恶劣影响的,需要予以问责:
(一)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等问题严重的;
(二)维护党的组织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侵犯党员权利,违反组织工作原则,不执行或者未经同意私自改变党组织重要决定,违反请示报告和个人相关事项报告制度等问题严重的;
(三)维护党的廉洁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以自己是职权干违法乱纪之事,违规收送礼品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工作生活待遇规定,违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领导干部配偶,孩子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等问题严重的;
(四)维护党的群众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侵犯群众民主权利等问题严重的;
(五)维护党的工作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失密泄密,违反出国(境)管理规定,违反外事工作纪律,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等问题严重的;
(六)维护党的生活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问题严重的。
第十一条逐步递次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需要予以问责:
(一)待遇上级领导干部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具体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二)惩治腐败不力,对本地、本部门(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的;
(三)不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甚至妨碍、阻挠、干扰执纪执法活动的;
(四)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力,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第十二条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有其他失职失责情形的,需要予以问责。
第三章问责的方法及适用
第十三条对党组织的问责方法涵盖: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需要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真真切切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需要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可以纠偏的,需要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法涵盖: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需要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需要以谈话或者书面方法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需要按照情况采用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多项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上面说的问责方法,可以独自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十四条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需要从重问责:
(一)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三)对实质上的困难整改不力的;
(四)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形。
第十五条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出现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担负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形。
第十六条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可避免予问责:
(一)对重要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的;
(二)根据相关容错免责规定可避免予问责的。
第十七条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责任人是不是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需要严肃问责。
党的领导干部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的,调查机关需要提出问责建议并将相关材料移交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由该党组织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党的领导干部受到问责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确定影响期。
同时受到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根据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四章问责的程序
第十九条发现有本办法规定问责情形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或者党的工作部门根据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
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机关等相关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的需问责的问题线索,需要及时移送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
作出问责决定前,调查机关需要听取被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需要予以采纳。
第二十条问责决定需要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这当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用通报、诫勉方法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用纪律处分方法问责,根据党章和相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开展问责的,需要制作问责决定书。问责决定书需要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法、批准机关、生效时间等。
第二十二条问责决定作出后,需要在1个月内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需要在1个月内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入透彻检查。
第二十三条相关问责情况需要向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部门通报。对党组织的问责决定材料,组织部门需要及时收集归档,作为班子分析研判的重要依据;对领导干部的问责决定材料,组织部门需要及时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将全部问责决定材料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组织部门需要在收到问责决定材料那天起1个月内办理结束对应手续,并派专人与被问责对象谈话,做好思想工作。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对采用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法问责的,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需要及时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需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的党组织。对申诉处理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申诉。
申诉这个时间段,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纪委(纪检组)和党的工作部门需要建立健全问责沟通协作机制。
第二十七条各级党组织需要加强对下级党组织开展问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有责不问或者问责方法不当、问责决定不落实的,需要及时督促纠偏;对导致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需要予以问责。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八条对基层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实行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 1月1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