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关部门分为,2023公共卫生管理条例全文

公关部门分为?
1、主要分类
公共关系机构主要分为三种:
一是我们的组织内部的公共关系部门(大多数情况下称公关部);
二是不从属于任何组织的专业性社会机构(大多数情况下称公关公司);
三是公共关系专业组织。
2、主要职能
公共关系部
公共关系部部即公关部是公共关系组织机构的一种是我们的组织内部的公共关系部门。
组织的公关部同我们的组织内部的其他部门一样是一个重要的职能部门。公关部在组织内充当的角色为:
公共关系公司
公共关系公司由职业公共关系专家和各种公关专业人才员组成是针对为社会组织提供公共关系咨询或受理委托为客户开展公共关系活动的信息型、智力型、传播型的服务性机构。
公共关系公司的经营范围:
公共关系协会
公共关系协会是非官方、非营利的群众社团组织。行业性协会的建立和发展是公共关系成熟程度的一个标志。国际公共关系协会成立于1955 年。随着公共关系的发展,公共关系协会也在我们国内各地广泛产生。1986年11月,上海公共关系协会成立。1987年6月,中国公共关系协会成立以后,每个省份市乃至地县和乡镇都产生了公共关系协会。
大多数情况下都会分为策划部、媒介部、社会化媒体部等
直接隶属型公关部
直接隶属型
直接隶属于组织高领导层的管辖,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担任公关部的负责人,公关部的全部工作都要汇报到组织高决策机构讨论、批准。优点是公关工作与经营管理的高层次直接联系,公关部可以着眼于企业的各个经营环节,方方便全面地、专门开展公关工作,并使公关思想从上至下融会贯通,且具有权威性。
(在三种类型中,这样的类型为理想,有不少企业公关部釆用的都是这样的类型。)
2.部门并列型
部门并列型公关部
公关部与企业内部的其它的职能部门平行,公关部的负责人与其它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处于平等地位。
3. 部门隶属型公关部
部门隶属型公关部是指公关部隶属组织内其它职能部门,部门隶属型
或者隶属于办公室。这样的类型的公关部较其它职能部门低一个层次,因为它受某一详细职能部门的管辖。
2023公共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证人体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方罗列出来的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方罗列出来的项目应满足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五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涵盖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常常性检查,并且还可以为不同的人群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经营单位需要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查工作。
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才能够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还有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可以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 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 公共场所因不满足卫生标准和要求导致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疫情防控机构。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十条 各级卫生疫情防控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疫情防控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疫情防控机构的业务详细指导。
第十一条 卫生疫情防控机构按照需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疫情防控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疫情防控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 卫生疫情防控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详细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详细指导相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 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在现场检查,索取相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可以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戴上证章、出示证件。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四条 凡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疫情防控机构可以按照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满足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取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获取“卫生许可证”,未经同意私自营业的。
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规定导致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规定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公告那天起十五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马上执行。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起诉的,由卫生疫情防控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一定要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的开展细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那天起施行。
第一条 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需要遵循相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还有有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证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还有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需要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开展。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需要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本次要求规定予以答复。
第七条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详细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需要主要涵盖下方罗列出来的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改替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具体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查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需要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有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查。对考查不合格的,不可以具体安排上岗。
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组织从业人员每一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获取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才可以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还有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可以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需要满足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采取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需要满足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有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需要满足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需要满足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需要满足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需要尽可能采取自然光。自然采光不够的,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采用措施降低噪声。
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需要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需要一客一换,根据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不允许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按照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保证其正常运行,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需要有独自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有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需要满足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这个时间段不可以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需要采用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第十八条 室内公共场所不允许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设置醒目标不允许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可以位于行人必经的入口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可以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根据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一年不可以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满足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需要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在醒目位置认真公示检测结果,并对其卫生检测的真实性负责,依法依规担负对应后果。
第二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第二十一条 公共场所出现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需要马上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可以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获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才可以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详细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布。
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需要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点位置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需要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需要自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那天起2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查验,对现场进行核验,满足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决定;对不满足规定条件的,作出不能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需要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点位置、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需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满足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核查验手续。预防性卫生审核查验程序和详细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需要向原发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点位置的,需要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经营者需延续卫生许可证的,需要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需要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原因进行监测、分析,为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开展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需要担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原因监测任务。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需要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开展量化分级管理,促进公共场所自己卫生管理,提高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需要按照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平日监督频次。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需要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需要依据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用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式,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可以拒绝或者隐瞒。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需要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发布。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出现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用封闭场所、封存有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场所、物品,需要进行消毒或者处理;对未被污染的场所、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需要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 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需要具有对应专业技术能力,根据相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可以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获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未经同意私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同意私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未经同意私自营业时间在90天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未经同意私自营业的。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导致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满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没有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二)没有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没有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没有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有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具体安排未经有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查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三)没有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未经同意私自停止使用、拆除上面说的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没有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还有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未经同意私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还有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五)没有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有关资料的;
(六)没有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核查验手续的;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没有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具体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出现的危害健康事故未马上采用处置措施,致使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其他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相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相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下方罗列出来的用语的含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指为使房间或者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全部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全部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指公共场所内出现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因空气质量、水质不满足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者设施受到污染致使的危害公众健康事故。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 5月1日起开展。国家卫生计生委1991年3月11日公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开展细则》同时废止。
公卫十四项指的是什么?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十四项涵盖:
1、 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
2、健康教育;
3、预防接种;
4、0~6岁儿童健康管理;
5、孕产妇健康管理;
6、老年人健康管理;
7、慢性病病人健康管理(高血压、糖尿病);
8、重性精神疾病病人管理;
9、结核病病人健康管理;
10、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
11、中医药健康管理;
12、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
13、免费提供避孕药具;
14、健康素养促进。
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管理规定?
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管理的规定是一部有关娱乐场所的行政法规。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证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而制定。
基本信息
中文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娱乐场所管理规定
开展时间 3月1日
发布时间 1月29日
文件号
国务院第458号令
首次修订
2月6日
第二次修订
11月29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修订次数
2次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内容
娱乐场所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证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标,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平日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可以开办娱乐场所,不可以参加或者变相参加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已结婚领取结婚证的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还有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可以开办娱乐场所,不可以参加或者变相参加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可以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讲解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可以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可以设在下方罗列出来的地址位置: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需要满足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可以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的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需要满足国务院文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有关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需要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需要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需要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需要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相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相关单位需要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依据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务院文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相关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能批准的,需要书面公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文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批娱乐场所需要举行听证。相关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娱乐场所依法获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批准文件、许可证后,需要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需要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办理变更登记的,需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经营
第十三条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不允许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方罗列出来的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淫秽、、暴力还有与毒品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不允许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可以开展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不可以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开展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讲解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标的陪侍;
(五);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可以吸食、注射毒品,不可以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可以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开展上面说的行为提供条件。
第十五条歌舞娱乐场所需要根据国务院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通道入口、主要入口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需要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这个时间段正常运行,不可以中断。
歌舞娱乐场所需要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可以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可以设置隔断,并需要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包厢、包间的门不可以有内锁装置。
第十七条营业这个时间段,歌舞娱乐场所内亮度不可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需要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还有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可以含有本规定第十三条不允许的主要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可以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第十九条游艺娱乐场所不可以设置具有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可以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可以回购奖品。
第二十条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需要对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负责。
娱乐场所需要保证其建筑、设施满足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
娱乐场所需要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一条营业这个时间段,娱乐场所需要保证疏散入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可以封堵、锁闭疏散入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可以在疏散入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娱乐场所需要在疏散入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明显指示标志,不可以遮挡、覆盖指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任何人不可以非法带上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带上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进入娱乐场所。
迪斯科舞厅需要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可以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可以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不可以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国人的,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需要与从业人员签署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需要涵盖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
娱乐场所需要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这个时间段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址位置;营业日志不可以删改,并需要留存60日备查。
第二十六条娱乐场所需要与保安服务企业签署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可以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第二十七条营业这个时间段,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需要统一着工作服,佩带工作标志并带上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从业人员需要遵循职业道德和卫生规范,诚实守信,礼貌待人,不可以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可以营业。
第二十九条娱乐场所提供娱乐服务项目和出售商品,需要明码标价,并向消费者出示价目表;不可以强迫、欺骗消费者接受服务、购买商品。
第三十条娱乐场所需要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不允许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需要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举报电话号码。
第三十一条娱乐场所需要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马上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报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文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需要予以配合,不可以拒绝、阻挠。
文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需要及时提供。
第三十三条文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需要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文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需要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娱乐场所,需要及时向社会发布,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三十五条文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建立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信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管束机制,并及时发布行政处罚信息。
第三十六条文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需要建立相互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有权向文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举报。
文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接到举报,需要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需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公安部门觉得案件重要、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文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规定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需要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娱乐场所行业协会需要依照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对会员经营活动的详细指导、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规定,未经同意私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未经同意私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需要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开展本规定第十四条不允许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规定规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还有门窗的使用不满足本规定规定的;
(二)没有按照本规定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三)没有按照本规定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四)没有按照本规定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五)没有按照本规定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第四十五条娱乐场所违反本规定规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够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设置具有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第四十六条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需要依法担负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娱乐场所获取营业执照后,没有按照本规定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规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够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规定第十三条不允许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越核定人员数量的。
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规定规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相关事项,没有按照本规定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二)在本规定规定的不允许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这个时间段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没有按照本规定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按照本规定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没有按照本规定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二条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证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第五十三条因未经同意私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可以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规定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那天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可以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规定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相关治安管理或者消防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违反相关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劳动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与消费者出现争议的,需要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处理;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娱乐场所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加或者变相参加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知其亲属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发现其亲属参加、变相参加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能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文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满足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未经同意私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加、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相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所称从业人员,涵盖娱乐场所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保安人员和在娱乐场所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自 3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26日国务院公布的《娱乐场所管理规定》同时废止。[1]
乡镇卫生院公卫是干什么的?
主要负责辖区内居民健康档案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与处理、重性精神疾病、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及老年人的随访管理,健康教育,卫生监督协管等,有的还涵盖计划免疫预防接种、儿童及孕产妇的健康管理。
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在院长的领导下,担负医院公共卫生行政管理与业务详细指导工作,负责对内、对外涉及公共卫生的协调联络和信息收发工作;参加涉及公共卫生工作队伍建设、医院院区规划、房屋建设、公共场所及设施配置、饮食饮水等工作的开展。
2、担负医院公共卫生规划、计划、工作方案和制度起草工作,负责医院公共卫生管理制度、规划、计划、方案和上级检查及活动的组织、落实、督查、考查与总结汇报工作,
3、担负各自不同的涉及公共卫生的法律法规和各自不同的规范要求、制度、技能的组织、培训详细指导和考查工作。
4、担负医院传染病管理、传染病上报流程详细指导和传染病信息规范收集、上报工作;担负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建设详细指导与督查工作;担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排查、收集和信息上报工作,参加医院应急预案制(修)订和风险评估,负责医院突发事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公共卫生处理工作,参加协调与联络。
5、担负医院放射卫生、职业防护及职业暴露管理与详细指导工作。担负医院职工健康档案建设与管理工作,担负院区居民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高血压病人健康管理服务、2型糖尿病病人健康管理服务、重发精神疾病病人管理服务。与有关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联络、对接健康管理信息,参加义诊、转诊事务。
6、担负医院新生儿预防接种组织、详细指导和管理与考查工作,负责有关疫苗的规范领取工作。规划医院接种门诊的建设(可纳入工作计划或规划)。
7、担负医院健康教育计划起草、组织和开展工作,负责与卫生管理部门和有关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健康教育方案的对接工作。规划医院健康教育学校建设(可纳入工作计划或规划)。
8、担负《医学出生证明》与《死亡证明》管理、审查核验盖章工作。担负医院公共卫生监测信息(死亡、慢性病、肿瘤病例报告,围产儿、出生缺陷及各自不同的妇幼信息)汇总和互联网直报工作。
9、担负卫生管理部门要求的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完成各自不同的涉及公共卫生指令性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规范由哪个部门建立?
各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当地政府批准。
1、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需要遵守预防为主,长备不懈的方针;
2、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由卫生部制定、国务院批准;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规范由卫生部建立;
4、当地政府是本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高行政领导机构。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理系统,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行使应急协调中心的职能。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时限,省政府1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其他每个环节为2小时。
您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谢谢阅读!
重要突发公共事件报告不超几小时?
重要突发公共事件报告不超4小时。
各种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原因,大多数情况下分为四级:Ⅰ级(非常重要)、Ⅱ级(重要)、Ⅲ级(很大)和Ⅳ级(大多数情况下)。对突发事件进行分级,目标是落实应急管理的责任和提升应急处置的效能。非常重要或者重要突发公共事件出现后,各地区、各个主管部门要马上报告,迟不可以超越4小时,同时通报相关地区和部门。应急处置途中,要及时续报相关情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明确规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告制度,报告时限按照不一样情况为1至2小时。
这当中,针对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出现或者发现不明因素的群体性疾病的,出现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还有出现或者可能出现重要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需要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报告。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可能导致重要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马上向国务院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单位发现需要报告的事项,需要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需要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需要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有几类几项?
结束 2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 版)》进行了修订,正式印发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目前是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12类47项,不是12类45项了。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12类分别是:
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病人健康管理(涵盖高血压健康病人管理,2型糖尿病病人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病人管理、结核病病人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计生监督协管。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47项分别是:
1、居民健康档案内容、居民健康档案建立、居民健康档案使用、居民健康档案的终止和保存;
2、提供健康教育资料、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开展公众健康咨询活动、举行健康知识讲座、开展个体化健康教育;
3、预防接种管理、预防接种、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
4、新生儿家庭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婴幼儿健康管理、学龄前儿童健康管理;
5、孕早期健康管理、孕中期健康管理、孕晚期健康管理、产后访视、产后42天健康检查;
6、生活方法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健康详细指导;
7、筛查、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健康体检;
8、病人信息管理、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健康体检;
9、筛查及推介转诊、首次入户随访、监督用药和随访管理、结案评估;
10、中医体质辨识、中医药保健详细指导;
11、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管理、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和登记、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信息报告、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12、食源性疾病及有关信息报告、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计划生育有关信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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