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原文,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列心得体会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原文?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逐步递次推动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还有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没有必要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过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导致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需要遵守下方罗列出来的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有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从客观实际出发,从实质上出发具体安排公务活动,取消没有必要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形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解开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详细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详细事务。地方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详细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需要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按照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党政机关需要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根据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都纳入部门预算。
党政机关依法获取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取的费用、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一定要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第八条 党政机关需要遵守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具体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预算执行中不能追加,因特殊需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查核验后按程序报批。
建立预算执行整个过程变动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升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冲刺突击花钱等情况出现。
第九条 逐步递次推动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第十条 财政部门需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多方面因素慎重考虑清楚经济发展水平、相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有关开支标准当中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定期按照相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化情况调整有关开支标准,提高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查核验,不可以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还有与有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出现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支付外,需要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需要遵守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需要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可以超标准采购,不可以超过办公需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可以违反规定以任何方法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采购公开招标数目金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需要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法的,需要严格执行相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需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一步一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可以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标方法规避公开招标。
党政机关需要根据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需要一步一步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还有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提高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逐步递次推动电子化政府采购。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需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员数量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标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本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四条 国内差旅人员需要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担负。
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帮助具体安排的,一定要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差旅人员不可以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可以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 统筹具体安排年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可以具体安排照顾性、无本质内容的大多数情况下性出访,不可以具体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具体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自不同的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不可以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具体安排轮流出国。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组织、外专等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出国培训整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升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十六条 外事管理部门需要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查核验审批管理,对违反规定、不合适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查核验制度。无出国经费预算具体安排的不能批准,确有特殊需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们国内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
第十七条 出国团组需要按规定标准具体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可以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可以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可以具体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增多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绕道旅行,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出国这个时间段,不可以与我们国内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当中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可以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八条 严格按照工作需编制出境计划,加强因公出境审批和管理,不可以具体安排出境考察,不可以组织无本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
严格遵循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可以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可以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需要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和详细指导。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需要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能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需要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接待单位需要严格按标准具体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帮助具体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不可以在接待费中列支需要由接待对象担负的费用,不可以以举行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认真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形。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二条 外宾接待工作需要遵守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单位需要严格根据相关规定具体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第二十三条 相关部门和地方需要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多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具体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不可以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逐步递次推动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积极逐步递次推动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餐饮、用车等服务。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五条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法,保证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满足国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法,取消大多数情况下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取消的大多数情况下公务用车,采用公开招标、拍卖等方法公开处置。
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可以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需要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证的公务用车,不可以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可以以任何方法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可以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扩大学专科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
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需要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还有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全部不可以配备。
第二十七条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需要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需要继续使用,不可以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因素早一点更新。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采购,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需要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二十九条 按照公务活动需,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可以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需要精简会议,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财政部门需要会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完善并严格执行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制度规定。
第三十一条 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具体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
会议这个时间段,不可以具体安排宴请,不可以组织旅游还有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可以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未经批准还有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全部不能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
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可以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行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行各种节会、庆典活动,不可以举行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行营业性文艺晚会。从严控制举行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种赛会。
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需要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可以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可以借举行活动发放各种纪念品,不可以超过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加活动。为举行活动针对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需要及时收回。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审批制度。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行单位担负,不可以以任何方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三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需要从严控制。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一定要坚决终止;凡是没有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同意私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一定要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需要按照详细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都没收、拍卖。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需要严格管理,逐步递次推动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越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还有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一定要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需要恢复原使用功能。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一定要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需要根据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更改造、租赁办公用房,一定要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采用置换方法配给办公用房的,需要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可以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三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需要根据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满足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可以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建设资金具体安排。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可以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更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列入预算由财政资金具体安排处理,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可以具体安排预算。
第三十九条 办公用房建设需要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标整个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提高推行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代建制。
办公用房因使耗费时长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可以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更改造。维更改造项目需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更改造标准。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
党政机关需要严格根据相关标准和本单位“三定”方案,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需要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用于统一调剂。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需要根据“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多办公用房的,需要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处理;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可以满足需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处理;没办法调剂、确需租用处理的,需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可以以变相补偿方法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第四十一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需要根据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另外单独配置办公用房的,需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不可以长时间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需要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第八章 资源节约
第四十二条 党政机关需要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整个过程节约管理,提升能源、水、粮食、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统筹利用土地,杜绝浪费行为。
第四十三条 对能源、水的使用实行分类定额和目标责任管理。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淘汰高耗能设施设备,重点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积极使用节水型器具,建设节水型单位。
健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
第四十四条 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通过调剂方法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可以报废处置。
对出现的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全部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根据相关保密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党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需要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开展,防止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
建立共享共用机制,加强资源整合,推动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降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升级等方面费用,防止资源浪费。
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
第九章 宣传教育
第四十六条 宣传部门需要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充分发挥各级各种媒体作用,重视运用网络等新兴媒体,通过新闻报道、文化作品、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品德,宣传阐释有关制度规定,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倡导绿色低碳消费观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法。
第四十七条 党政机关需要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平日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各自不同的铺张浪费情况和行为,需要严肃批评、督促改正。
纪检监察机关需要不定期曝光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组织人事部门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需要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创新教育方式,真真切切提高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十八条 党政机关需要紧跟建设节约型机关,组织开展形式多样、方便参加的活动,引导干部职工提高节约意识、珍惜物力财力,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机关文化,为在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需要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职责、内容、方式、程序等,加强常常性督促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暗访等专项活动。
下级党委和政府需要每一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地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党委和政府所属部门、单位需要每一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部门、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报告可结合领导班子年考查和工作报告一并进行。
第五十条 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需要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五十一条 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每一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一定程度上范围内通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查、年终党建工作考查等相结合,督查考查结果需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需要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和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对相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的巡视监督。
第五十三条 财政部门需要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编制、执行等财政、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事项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并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汇报监督检查结果。
审计部门需要加大对党政机关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力度,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四条 党政机关需要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须保密的主要内容和事项外,下方罗列出来的内容需要根据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一定程度上方法进行公开:
(一)预算和决算信息;
(二)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情形;
(三)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员数量、经费总额等情形;
(四)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支出金额等情形;
(五)培训的项目、内容、人员数量、经费等情形;
(六)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举行信息;
(七)办公用房建设、维更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形;
(八)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
(九)其他需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五十五条 推动和支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严格审核查验批准党政机关公务支出预算,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通过提出意见、建议、批评还有询问、质询等方法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支持人民政协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自觉接受并积极支持政协委员通过调研、视察、提案等方法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重视各级各种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的舆论监督作用。建立舆情反馈机制,及时调查处理媒体曝光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法问题。
发挥群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仔细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七条 建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本规定规定导致浪费的,需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相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五十八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
(二)采用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获取审批的;
(三)违反审批要求未经同意私自变通执行的;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六)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九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相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规定规定导致浪费的;
(三)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导致浪费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相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导致浪费的,按照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规定》等相关规定给予对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取得的经济利益,需要予以收缴或者纠偏。
违反本规定规定,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需要责令退赔。
第六十二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相关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机关需要依据相关规定仔细受理并作出结论。
申诉这个时间段,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可以按照本规定,结合实质上制定开展细则。相关职能部门需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完善有关配套制度。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根据军队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那天起施行。1997年5月2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其他相关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相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完全一样的,根据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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