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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局怎么样,初中生卫生检查包括哪些内容呢

时间:2023-04-14来源:华宇网校作者:社会工作者培训 社工师网课试看报名
绿化局怎么样

绿化局怎么样?

  园林绿化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园林绿化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开展;制定园林绿化发展中长时间规划和年计划,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城市园林专业规划和绿地系统具体规划,并组织开展。      (二)组织、详细指导和监督本市城乡绿化美化、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等工作;组织、协调和详细指导防沙治沙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为主的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负责园林绿化重点工程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详细指导生态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组织、协调重要活动的绿化美化及环境布置工作。      (三)担负管理和保护本市森林资源的责任;组织编制林木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负责森林资源的调查评估、变动监测、统计分析等工作;详细指导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和林业改革意见,并组织开展;依法调处林权纠纷。      (四)组织制定本市园林绿化管理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开展;拟订公园、自然保护区(本规定中自然保护区指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及湿地保护体系,下同)、风景名胜区等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并组织开展;拟订古树名木保护等级标准;负责市级(含)以上园林绿化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      (五)担负保护本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的责任;组织、详细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依法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组织、详细指导林木、绿地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和防治工作。      (六)担负组织、详细指导和监督检查本市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拟订森林防火规划和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并监督开展;详细指导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和扑救队伍建设;担负北京森林防火指挥部(北京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的详细工作;负责本市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      (七)负责本市公园、风景名胜区的行业管理;组织编制公园、风景名胜区发展规划,监督、详细指导公园、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公园、风景名胜区资源调查和评估工作。      (八)依法负责本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工作。      (九)研究提出本市林业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拟订有关发展规划;负责林果、花卉、蜂蚕、森林资源利用、林木种苗等行业管理。      (十)拟订本市园林绿化科技发展规划和年计划,详细指导有关重要科技项目标研究、开发和推广;负责园林绿化信息化的管理;负责组织、详细指导、协调林业碳汇工作;负责园林绿化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一)负责本市园林绿化的普法教育和宣传工作。      (十二)担负首都绿化委员会的详细工作;负责首都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组织开展评比表彰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   都是事业编待遇不错

初中生卫生检查涵盖什么内容?

主要实地检查单位内的道路、绿化、环卫设施、平日卫生保洁及厂容厂貌,特别是不易引人注意的卫生死角及有无乱搭乱建等违章行为,详细检查内容为:

(1)环境卫生,环卫设施完善,清洁卫生,室内外厕所满足标准和卫生要求,下水道通畅,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平日保洁,垃圾日产日清和密闭管理;(2)道路硬化,路面平整,无坑洼,无破损,院内无乱搭建物;(3)绿化、美化好,可绿化面积超越90%以上,绿化带内无污水、垃圾、烟头、塑料袋等废弃物;(4)室内整洁,物品摆放有序、会议室有禁烟标志,公用茶具消毒措施落实(或使用一次性茶杯),学生宿舍、单身宿舍做到公寓化管理,平日卫生保洁好;(5)职工食堂有有效卫生许可证,各项设施、工具满足卫生要求,从业人员有有效健康证,培训后上岗,个人卫生好;(6)除四害工作落实,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以下,食堂、仓库、配(发)电房防鼠设施齐全、完整,食堂防蝇设施齐全、完整。

校园环境涵盖什么方面?

校园环境涵盖的不少,第一有绿化环境,一个校园要给学生创造一个风景优美,花红柳绿的学习环境,然后是卫生环境,把校园卫生打扫干净整洁,教室宽敞明亮。

再有就是学校的校容校风,要让学校培养一个良好的校风,教师团队Team要以身作则,以自己为先锋严格要求自己,用自己的良好行动去教导下一代。

校园环境检查主要涵盖以下内容:

一是校园的绿化美化详细涵盖:景观设置,绿化养护,绿化覆盖等三项内容;

二是校园环境卫生',详细涵盖:垃圾处理,校容校貌,道路和区域卫生,管理制度建设执行等四项内容;三是校园治安,这当中涵盖:校门管理,校园大型文体活动管理,外来人口管理,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学校综合治理工作情况,治安防范,防火安全等七项内容。

2023北京园林绿化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质上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监督和管理。

  法律、法规对森林、古树名木、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市绿化工作需要贯彻科学发展观,反映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观念,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城乡统筹和政府组织、全民参加、共建共享的原则,妥善协调、处理各自不同的利益关系,依法清晰透明树木权属,完善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护补偿补助机制,保护树木全部权人和管护者合法权益,促进首都绿化事业持续时间发展。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需要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将绿化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覆盖率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证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区园林绿化部门在市园林绿化部门的详细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第六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学校需要结合本单位实质上,教育居民和在学校念书师生履行绿化义务,保护绿化成果,做好本社区、本单位的绿化工作。

  第七条 新闻媒体需要加强绿化科学知识、绿化法律法规和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宣传工作,提高公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

  第八条 本市逐步递次推动林业碳汇工作,普及碳排放知识,倡导低碳生出现活方法和达到碳中和的绿色环保观念,引导公众参加碳补偿活动。

  第九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绿化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转化应用,选育、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节水耐旱及兼顾冬季绿化美化效果的植物品种。引进植物品种需要防止有害植物侵入。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拥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损害绿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本市对在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需要按照绿化事业发展需和实质上情况,根据因地制宜、科学布局、真真切切可行的原则组织编制和开展绿化规划。

  绿化规划需要满足城市整体规划、土地利用整体规划,适应防灾避险需,保持历史风貌,反映首都特色。

  绿化规划涵盖绿地系统规划、植树造林规划等专项规划。

  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种绿化用地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绿线管理。

  第十三条 市和区绿地系统规划需要涵盖各种绿地的功能形态、绿地指标、绿地布局面积和控制原则等内容。区绿地系统规划还需要涵盖分期建设计划和建设标准等内容。

  绿地防火设施建设需要纳入所在地区消防规划。

  第十四条 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园林绿化部门编制,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领导组织审核查验,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本市城市整体规划。

  区绿地系统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定,并满足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刚才在地控制性具体规划相衔接。

  建制镇绿地系统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定,并与区绿地系统规划相完全一样,和刚才在地控制性具体规划相衔接。

  第十五条 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组织编制部门需要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可以采用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相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绿地系统规划在开展中因情况特殊确需变更的,需要根据原批准程序重新审批。

  第十六条 本市依照北京城市整体规划,建设绿化隔离地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需要坚持城乡统筹原则,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合理的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安排土地利用,扶持与绿化隔离地区功能定位相适应的绿色产业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市加强城市公园、郊野公园、乡村公园建设,为公众提供更多绿色活动空间。

  第十八条 绿地建设需要严格根据绿化规划开展,坚持生态、景观、文化协调统一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充分利用乡土植物,注重打造植物景观,突出生物多样性,形成合理的种植结构。

  第十九条 绿地建设责任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确定:

  (一)公共绿地由区园林绿化部门领导组织建设。这当中,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等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分别由各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组织建设;

  (二)建设工程附属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建设;

  (三)铁路、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的绿地由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组织建设;

  (四)村庄规划绿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根据促进建设并方便管护的原则确定。

  公共绿地由市和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发布。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需要根据规划具体安排绿化用地。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时,需要根据绿地系统规划和具体规划确定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这当中,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化用地面积比例不可以低于百分之30,并根据居住区人均不小于2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不小于1平方米的标准建设集中绿地;成片开发或者改造的地区需要根据规划要求建设集中绿地,绿地建设费用纳入开发建设总投资。

  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要涵盖附属绿化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

  第二十一条 绿化工程建设需要满足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和规范。从事绿化工程设计、监理活动的单位需要具备对应资质。依法需要实行招标的绿化工程,根据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进行招标。

  第二十二条 公共绿地绿化施工前,绿化工程设计方案需要报送市园林绿化部门。园林绿化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并提出意见。

  建设工程附属绿地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的,建设单位需要在绿化施工的30日前,书面告知园林绿化部门,并报送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园林绿化部门需要对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建设提供技术服务。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需要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绿地建设费用需要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

  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其附属绿化工程的详细建设时序需要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土地条件的主要内容并予以明确。

  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需要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

  第二十四条 公共绿地建设工程竣工后,市或者区园林绿化部门需要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才可以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需要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范围,规划自然资源部门需要对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是不是满足规划许可的主要内容予以核实;建设单位需要组织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相关单位对绿化工程是不是满足设计方案进行验收,将验收结果载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公共绿地建设工程、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相关资料需要纳入城市建设档案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居住区、居住小区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需要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居住区、居住小区的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

  第二十六条 露天停车场地面需要根据技术规范进行绿化,种植可以达到遮阳效果的树木。

  鼓励屋顶绿化、立体绿化等各种形式的绿化。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及文化体育设施,满足建筑规范适宜屋顶绿化的,需要开展屋顶绿化。

  第二十七条 经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确定为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需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临时绿化,所需费用由土地使用权人担负。

  第二十八条 农村地区需要科学布局绿化用地,根据村庄园林化、道路林荫化、河渠风景化、农田林网化的要求开展绿化;提升农村绿化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兼顾绿化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组织村民参与村庄绿化建设,组织村民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村庄周围的空地、村庄内的闲置土地进行绿化,支持村民对住宅庭院和周边的空地进行绿化美化。

  园林绿化部门需要为村庄绿化建设提供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 农村居民在住宅房前屋后种植树木的,树木收益归种植者全部。

  第三章 义务植树

  第三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履行植树义务。

  第三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需要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参与植树活动。鼓励个人参与所在地区的义务植树活动。

  驻本市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依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相关规定参与义务植树活动。

  各级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的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工作。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植树造林、认建认养树木绿地、购买碳汇、参加绿化宣传咨询等各种形式履行植树义务。

  树木绿地认建认养的详细办法由市园林绿化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需要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核定并记录单位参加义务植树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将种植或者养护的树木移交绿地、树木管护责任单位的,所移交树木需要满足相关规定并经验收。

  绿化委员会需要详细指导各个相关机构义务植树责任区和义务植树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做好服务工作。

  第三十六条 单位因特殊因素没办法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可以向所在区绿化委员会提出帮助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申请。接到申请的区绿化委员会需要组织专业绿化单位代其完成植树任务,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担负。

  第三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认养公共绿地履行植树义务的,可在区绿化委员会详细指导下与公共绿地管护单位签署协议,根据要求对公共绿地开展养护,并按照协议对公共绿地享有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个相关机构需要按照义务植树规划和年计划,每一年具体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开展义务植树活动。

  第四章 绿地保护

  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绿地、树木的管理和保护(以下简称管护)。绿地、树木的管护责任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确定:

  (一)公共绿地由园林绿化部门负责落实。这当中,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分别由各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区园林绿化部门负责;

  (二)单位所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居住小区内依法属于业主全部的绿地由业主负责,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护;

  (四)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这个时间段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铁路、湖泊、水库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各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

  (六)村庄绿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或者零星树木及管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区园林绿化部门确定管护责任。

  第四十条 管护单位需要根据国家和本市绿地、树木养护规范对绿地、树木进行管护并做好防火工作。

  园林绿化部门需要对绿地、树木的管护给予技术详细指导。

  第四十一条 管护单位需要加强道路附属绿地的管护,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制定作业方案。占用道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需要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需要加强道路绿化养护作业的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规则和程序。

  第四十二条 居住区内严重影响居住采光、通风、安全的树木,管护单位需要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及时组织修剪。当事人需要帮助管护单位做好修剪工作。

  第四十三条 影响管道、线路、交通等公共设施使用和安全的树木,管护单位需要根据树木修剪规范及时修剪。

  第四十四条 因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需,可以对树木进行修剪或者砍伐。组织紧急情况处理的单位需要在处理结束那天起10日内,将相关处理情况报告所在区园林绿化部门。

  因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修剪或者砍伐树木,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四十五条 市政、交通、电力、通讯等建设工程项目影响绿化的,建设单位需要根据相关规定采用保护绿地和树木的措施,并在施工前告知管护单位。

  第四十六条 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需要满足国家和本市相关建设规范,不可以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使用功能。

  第四十七条 矿山、砂石开采场、砖瓦窑的生产经营活动导致地表植被破坏的,责任单位需要负责植树造林、恢复植被,不可以导致地表裸露。

  第四十八条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保护,需要科学确定适宜的保护范围,保护天然植被和植物资源的自然特性。

  第四十九条 各级风景名胜区需要坚持保护优先、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保护绿化资源的完整性与观赏性。游览者和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有保护林草植被和各项绿化设施的义务。

  第五十条 不允许下方罗列出来的损害绿化的行为:

  (一)在树木旁或者绿地内倾倒、排放污水、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

  (二)损毁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

  (三)在树木或者绿化设施上悬挂广告牌或者其他物品;

  (四)在绿地内取土、搭建构筑物;

  (五)在绿地内用火、烧烤;

  (六)违反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

  (七)其他损害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本市实行树木全部权登记制度。树木全部权不明确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确定。登记工作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二条 市和区园林绿化部门需要按照绿化事业需制定绿化规范和标准,加强绿化工作监督检查,及时处理相关绿化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做好绿化有关工作。

  交通、水务、城市管理、卫生健康、教育等相关部门需要组织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绿化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 园林绿化部门需要加强对绿化工程的监督;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绿化工程需要进行质量监督。

  第五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绿化管理人员,做好绿化管理工作;对本辖区内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需要及时予以制止,或者向市和区相关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本区域内违反本规定行为的,需要予以制止或者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五条 市和区园林绿化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在现场检查,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资料,采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等多项措施。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不可以拒绝、阻挠、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对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前,需要就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相关绿化用地的主要内容征求园林绿化部门的意见。园林绿化部门需要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改变绿地的性质和用途。中心城、新城、建制镇范围内,因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因素需改变公共绿地性质和用途的,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需改变其他绿地性质和用途的,需要经市园林绿化部门审查核验、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批准。

  因前款情形导致公共绿地面积减少的,建设单位需要在该绿地周边补建对应面积的绿地。

  第五十八条 严格限制移植树木。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因素确需移植树木的,需要经园林绿化部门批准。移植许可证需要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同一建设项目移植树木不满50株的,由区园林绿化部门批准;一次或者累计移植树木50株以上的,由市园林绿化部门批准。

  第五十九条 严格控制砍伐树木。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树木,经批准可以砍伐:

  (一)已经死亡的;

  (二)出现检疫性病虫害无保留价值或者出现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三)因抚育或者更新改造需且无移植价值的;

  (四)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因素确需移植但没办法移植或者无移植价值的。

  同一建设项目砍伐树木胸径小于30厘米还不满20株的,由区园林绿化部门批准;砍伐树木胸径30厘米以上的,还有一次或者累计砍伐树木20株以上不满50株的,由市园林绿化部门批准;一次或者累计砍伐树木50株以上的,由市园林绿化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砍伐许可证需要在砍伐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条 未经批准不可以临时占用绿地。因情况特殊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需要经园林绿化部门批准。这当中临时占用中心城公共绿地的,由市园林绿化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其他绿地的,由区园林绿化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期限长不可以超越2年。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后,占用人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恢复原状。

  第六十一条 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建设单位需要自规划验收合格那天起30日内交区园林绿化部门领导组织绿化,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转作他用。

  第六十二条 市和区园林绿化部门需要每5年开展一次绿化资源清查,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资源监测和效益评估。

  市和区园林绿化部门需要加强绿化植物的检疫和有害生物防治,建立有害生物疫情监测预报互联网,编制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预案,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

  林业植物检疫机构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做好绿化植物的检疫和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没有按照要求公示绿地平面图的,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没有按照规定对闲置土地进行临时绿化的,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处2023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管护单位没有按照养护规范进行养护并做好防火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导致树木死亡、绿化设施损毁、景区风貌破坏的,处2023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没有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建设规范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影响树木正常生长或者绿地使用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七)项规定,损害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七条或者第六十条规定,未经许可未经同意私自改变绿地性质和用途或者临时占用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根据改变的面积处每平方米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移植树木的,责令限期改正;没办法改正的,责令在规定地址位置补种移植株数5倍的树木,并可以处所移植树木价值3至5倍的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砍伐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地址位置补种砍伐株数10倍的树木,处所砍伐树木价值5至10倍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条第(六)项规定,没有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将代征绿地交区园林绿化部门领导组织绿化的,责令限期交回,并处每日每平方米0.5元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或者区园林绿化部门开展。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根据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各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十四条 各级园林绿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导致树木、花草或者绿化设施损坏、灭失的,需要担负对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满足代履行条件的,园林绿化部门可以依法委托专业单位代履行,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担负。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自 3月1日起施行。1990年4月21日北京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1997年4月16日北京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更改的《北京城市绿化规定》和1988年9月2日北京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1997年4月15日北京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更改的《北京郊区植树造林规定》同时废止。

环境五化建设内容是什么?

“五化”即硬化、亮化、绿化、净化、美化。

硬化指的是道路硬化,村子里面的主要街道都要一步一步完成硬化,让村民告别泥土路。

亮化指的是农村安装路灯,告别黑漆漆的夜晚。

绿化则是像城市建绿化带、小公园一样,在农村街道两边也种上绿色植物,在村头也建立小公园,让村子环境更好。不少村子,除了在街道两边搞绿化,还动员农民在房前屋后种植花木、果树等等,在水旁、村旁、宅旁进行绿化植树,利用废墟、荒地、边角地等开展小微花园和公共绿地建设。

净化指的是环境保护方面,减少各自不同的污染,像禁烧秸秆、北方农村“煤改气”,都也是为了减少空气污染;同时也要治理生活污水、生产污水随意排放,净化农村的环境。

美化则涵盖建立文化墙、设立文化广场等内容,有的村子还在临街旧墙壁上统一涂白漆,显得更为美观一部分。

一是系统化。

就是根据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进行整体保护、宏观管控、综合治理。通过试点建立跨区域的大气环境管理机构和全流域的环境监管执法机构,建立完善地区及流域上下游间的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国家公园制度,在重要生态功能区逐步递次推动山水林田湖的大尺度系统保护和修复,推动环境管理体制的整体化。同时,将加大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的整合,更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把环境保护的要求更直接反映在市场价格、市场预期、市场交易中,逐步递次推动管理手段的综合化。

二是科学化。

绿色创新是活跃的创新领域,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持续性涌现,为处理今天的环境问题提供了新的方案。而观测、智能和计算技术的发展,为我们更深入透彻地认识各自不同的环境问题的机理、成因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提供了新的手段,为制定更有针对性的处理方案提供科学支撑。同时,加强政府、科技界、媒体、公众的交流和对接,将科学术语转变为公众语言,努力提高大众科学素养,使更多的人成为处理环境问题的理性倡议者、科学监督者和积极实践者。

三是法治化。

以新《环境保护法》开展为标志,中国环境保护的立法和执法获取明显进展。大气、水、土壤、核安全等法律法规已经或已经在制修订,环保法制体系持续性完善。开展中国特色的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开展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推动企业信息公开,开展环境损害赔偿有关工作,加强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从严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随着环境监管执法趋严趋实,环境守法态势已经在形成。

四是精细化。

就是改变过去粗放式的环境管理方法,将区域、流域或污染类型进一步细分,将各级责任分解落实到控制单元和网格,横向到边、纵向究竟。现在,环保部已将一部分重点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逐步一个个排查排污清单,针对性制定治理措施,并明确责任人,保证监管有效到位。

五是信息化。

就是达到大数据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应用与融合。

环境五化:净化、美化、绿化、规范化、常态化。

村屯街道整洁干净,秸秆堆放整齐,无粪堆杂物,无生活污水乱排乱倒情况;住宅小区楼道、房前屋后、地下车库等处无杂物乱堆情况;垃圾房(桶)和公厕周围、绿化花坛、楼道无卫生死角;进村公路两侧和村屯出通道入口无白色垃圾。

美化 :村及社区内主副街道两侧围墙规整净美,庭院建筑规划有序,院墙院门整齐协调;新建房屋保新实用;村及社区内文体广场设施美观;村务公开栏实用管用;有条件的嘎查村及社区主副街道架设路灯;无乱扯乱挂、乱贴乱画情况。

绿化 :开展好春季造林绿化,做到村村有树林、户户有绿化,利用房前屋后庭院发展瓜菜、果树、花卉等特色种植;做好居住小区绿化工作;村屯主要街道两侧、广场和村屯周边及村部进行绿化美化。

规范化 :做到环卫保洁、“门前四包”、垃圾分类等制度和乡规民约落实到位,张贴上墙、上公开栏。

常态化 :建立常态化的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制度和资金保证机制,组织建设保洁队伍,配备保洁设施,形成有效的长效管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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