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的参考书是一样的么,共同犯罪法硕与法考区别

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的参考书差不多的么?
明显不同的。法律硕士非法学考研参考书---分专业课和公共课2个部分,法律硕士非法学考研参考书公共课涵盖政治和外语,每门满分分别是100分,法律硕士非法学考研参考书专业课,考试科目是专业基础课和专业综合课,法律硕士非法学考研参考书专业基础课涵盖,刑法学和民法学,满分为150;法律硕士非法学考研参考书,专业综合课涵盖宪法学、法理学、中国法制史,满分为150分。学员在法律硕士非法学考研参考书专业课启动准备时,大多数情况下是主要参考两大法律硕士非法学考研参考书考试教材。 第一个法律硕士非法学考研参考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考试指南,全称是《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现在新版是2023版法律硕士非法学考研参考书,2023版法律硕士非法学考研参考书在今年的九月底左右更新。这本法律硕士非法学考研参考书建议学员在看时,只看刑法和民法部分。 第二个法律硕士非法学考研参考书就是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考试分析,全称是《研究生全国统考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联考考试分析》,现在新版法律硕士非法学考研参考书2023版,2023版法律硕士非法学考研参考书考试分析是在九月底左右更新,学员可以按照15版法律硕士非法学考研参考书考试分析准备,后期更新后,比较一下变化点就可以。 以上两本资料法律硕士非法学考研参考书是大多数学员第一选择的参考考试教材,再有一个资料也是好要准备的,这本法律硕士非法学考研参考书资料就是法条,全部的法律硕士非法学考研参考书等资料实际上都是对法条的学理解释,基本上法律硕士非法学考研参考书法条才是真正的根本。且不说法律硕士非法学考研考试中就有法条分析题,就是刑法、民法和宪法的学习途中,法律硕士非法学考研参考书法条也是必备的。法律硕士非法学考研参考书法条没有必要背过,在看书时结合法条去看,这样更加高效理清思路。法律硕士(法学)考研必要的参考书《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大纲》 高等教育出版社《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分析》 高等教育出版社《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3法律硕士联考考试试卷及剖析解读》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法硕共同犯罪与法考不一样?
差异01-
|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不一样
◆ 法硕中两人都一定要达到法定年龄、有责任能力,共同开展了犯罪行为才成立共同犯罪
◆ 法考中不要求两人都达到法定年龄、有责任能力,只要共同开展了客观上的违法行为就成立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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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16岁的甲为15岁的乙盗窃望风,法硕觉得因为乙未到达盗窃罪的责任年龄,甲、乙不成立共犯;法考觉得两人成立共犯,只不过主犯乙未到年龄,无罪;帮犯、从犯甲则成立盗窃罪,甲要对乙盗窃的结果负责。
-差异02-
| 共同犯罪中
◆ 法考采“共犯从属性”说,即教唆犯、帮犯成立的前提是实行犯开展了犯罪行为,假设实行犯未开展犯罪,教唆、帮行为不成立犯罪;
◆ 法硕采“共犯独立性”说,即教唆犯、帮犯可以独立存在,不要求实行犯开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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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甲教唆乙杀人,乙并没有杀人,按法硕观点,甲成立有意或恶意杀人罪的教唆未遂,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考中因为乙没有开展杀人行为,甲也不成立犯罪,甲、乙均无罪。
-差异03-
| 假设教唆他人犯罪,他人却早有犯该罪的有意或恶意
◆ 法考中教唆者应按心理的帮犯论处;
◆ 法硕中教唆者应按所教唆的犯罪的未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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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甲教唆乙杀死丙,乙早有杀丙有意或恶意,以此杀死丙,法硕中甲成立有意或恶意杀人罪的教唆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考中甲成立有意或恶意杀人罪的心理帮犯。
-差异04-
| 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不一样
◆ 法考总体采用“结果说”即当产生行为人期望放任、行为性质所决定的法定构成要件实害结果为犯罪既遂;
◆ 法硕采用“构成要件齐备说”即当行为人完整达到刑法分则所规定的都构成要件时为既遂。,并按照犯罪构成的既遂形态将犯罪分为:行为犯、危险犯、结果犯。
-差异05-
| 有关危险犯
◆ 法硕中的危险犯是就犯罪的既遂标准来说的,当行为出现了导致危害结果的现实危险时为既遂的犯罪。
◆ 法考中的危险犯是就犯罪的成立条件来说的,当行为导致了法益的现实危险状态时成立这样的犯罪,但当导致了实害结果时,才是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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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甲已经破坏了铁路轨道,但幸好被巡道工人发现未导致翻车事故,法硕中因为甲的行为已导致火车倾覆、毁坏的危险,成立破坏交通设施罪既遂;法考中甲的行为暂时还没有导致“车毁人亡”的实害结果,不是既遂,成立破坏交通设施罪未遂。
-差异06-
| 有无因果关系的判断
◆ 法考判断有无因果关系采取“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客观归责理论)”;
◆ 法硕判断有无因果关系采取“条件说+不允许溯及理论”。也就是在法硕中,当产生介入原因时,假设按条件说判断,行为和结果有条件关系,大多数情况下有因果关系。假设介入原因过于异常,且介入原因独立致使了结果出现,前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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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甲为索取债务,将邹某关押在一居民楼里,邹某在逃跑时不慎摔死。法考中,因为甲仅关押邹某本身没办法导致死亡的危险,邹某在逃跑中自己不慎摔死,应自我负责,死亡与甲的非法拘禁行为无因果关系;法硕中,假设甲不关押邹某,邹某便不会在逃跑中摔死,甲的行为与邹某死亡存在条件关系,因为这个原因有因果关系。
-差异07-
| 有关事实认识错误
◆ 法考中的事实认识错误不研究手段错误,觉得这样的情况是未遂犯和不可以犯区分的问题;
◆ 法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涵盖手段错误(工具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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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甲误用假枪当真枪杀人,法硕中这是手段错误,甲成立犯罪未遂;法考中,甲是不可罚的不可以犯,无罪。
-差异08-
| 成立盗窃等财产犯罪的有意或恶意
◆ 法硕觉得成立盗窃等财产犯罪的有意或恶意,行为人没必要认识到犯罪的数目金额,因为犯罪数目金额只是客观处罚条件,超过了有意或恶意的认识范围;
◆ 法考觉得成立财产犯罪的有意或恶意,行为人须认识到盗窃的财物数目金额很大,假设误觉得是价值微小财物但实为数目金额很大财物开展盗窃,无盗窃的有意或恶意,不成立犯罪。
-差异09-
| 有关成立身份犯罪的有意或恶意
◆ 法硕觉得成立身份犯罪的有意或恶意,不用行为人认识到主体的特殊身份,因素是身份是行为人开展特定犯罪的前提,不是行为人本身需认识的主要内容。▶▶如成立受贿罪,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国家工作人员;
◆ 法考觉得成立犯罪有意或恶意,行为人须认识到主体的特殊身份,因素是身份是客观构成要素,▶▶如成立贪污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国家工作人员。
-差异10-
| 盗窃秘密性必要与否?
◆ 法硕中采用盗窃秘密性必要说,但觉得不管被害人实质上是不是发觉,只要行为人自己觉得被害人没有发觉而取走财物就是“秘密”窃取,成立盗窃;
◆ 法考中倾向于盗窃不要求秘密性,公开地以和平方法取走财物也是盗窃,但现在司考中多采用折衷考法。
比如:甲非法入户后,在户内老妇人哀求之下,也还是取走被害人放在桌上的项链。法硕中,因为甲并不是秘密窃取,而是明知被害人知情当面取走财物,不是盗窃,成立抢夺罪;法考中,甲的行为是以和平方法公开盗窃,成立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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