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10)
(三) 采用国库直接支付方式支付社会保障费的,按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委托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等,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
采用国库授权支付方式支付社会保障费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采用银行存款等支付社会保障费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付未付社会保障机构的社会保障费。
211 应交税费
一、本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有关税法规定应交纳或代扣代缴的各种税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直接通过“其他支出”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按照应交的税费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交税费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 发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金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本科目。交纳个人所得税时,按照实际交纳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 发生其他纳税义务的,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交税费金额,借记“其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交纳相关税费时,按照实际交纳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尚未交纳的税费。
221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除应缴款项、应付账款、预收医疗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障费、应交税费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款项等。
二、本科目应按照应付和暂收款项的类别、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应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 发生的各项应付、暂收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 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 确实无法支付或由其他单位承担的其他应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尚未支付的其他应付款项。
净资产类
301 固定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所形成的资金占用。
二、本科目应设置“固定资产占用”、“在建工程占用”和“无形资产占用”一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固定资产占用”一级明细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入、调入、建造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所形成的资金占用,以及固定资产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减少的资金占用。
“在建工程占用”一级明细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建工程交付使用前累计占用的资金。
“无形资产占用”一级明细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入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所形成的资金占用,以及无形资产出售等原因减少的资金占用。
三、固定基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 固定基金增加
1.购入、有偿调入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时,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待摊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自行或采用出包方式(代建制)建造固定资产,发生在建工程支出或结算工程价款时,按照实际支出金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在建工程占用);同时,借记“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待摊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