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3)
(二) 使用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等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库存物资等采购款项时,借记“库存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对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及时办理结算,对于逾期尚未办理结算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应按照规定及时转回。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
111 财政应返还额度
一、本科目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终应收财政下年度返还的资金额度。
二、本科目应设置“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一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财政应返还额度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 财政直接支付年末结余资金的账务处理。
年末,根据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与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财政直接支付),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
下年度恢复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后,发生实际支出时,借记“库存物资”、“医疗卫生支出”、“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财政直接支付)。
(二) 财政授权支付年末结余资金的账务处理。
年末,按照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注销额度时,借记本科目(财政授权支付),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下年初,按照代理银行提供的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恢复额度时,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本科目(财政授权支付)。
如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按照两者差额,借记本科目(财政授权支付),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下年度收到财政部门批复的上年末未下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时,按照批复额度,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本科目(财政授权支付)。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收财政下年度返还的资金额度。
112 应收医疗款
一、本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而应向门诊病人、住院病人收取的和与医疗保险机构结算的应收未收医疗款项。
二、本科目应设置“结算欠费”和“应收医疗保险金”一级明细科目。
“结算欠费”一级明细科目按照“门诊病人”和“住院病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应收医疗保险金”一级明细科目按照医疗保险机构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医疗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 与门诊病人结算医疗款时,应向门诊病人收取的部分,按照门诊病人实际支付或应付未付的医疗款金额,借记“库存现金”、本科目(结算欠费——门诊病人)等科目,应由医疗保险机构负担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的应收医疗保险金额,借记本科目(应收医疗保险金),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确定的门诊病人医疗款金额,贷记“医疗收入”科目(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或“待结算医疗款”科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 与住院病人结算医疗款时,如住院病人应付医疗款金额大于其预交金额,按照预收住院病人医疗款金额,借记“预收医疗款”科目,按照实际补付或应付未付金额,借记“库存现金”、本科目(结算欠费——住院病人)等科目,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由医疗保险机构负担的医疗保险金额,借记本科目(应收医疗保险金),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确定的住院病人医疗款金额,贷记“医疗收入”科目(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或“待结算医疗款”科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