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13)
(二) 按照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等专用基金时,借记本科目(提取专用基金——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提取奖励基金等),贷记“专用基金”科目。
(三) 提取有关专用基金后,按照待分配结余贷方金额,借记本科目(待分配结余),按照提取专用基金借方金额,贷记本科目(提取专用基金)。
(四) 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将提取专用基金后的待分配结余结转入事业基金时,借记本科目(待分配结余),贷记“事业基金”科目。
(五) 报经批准用事业基金弥补亏损时,按照批准金额,借记“事业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事业基金弥补亏损)。
四、年末将待分配结余转入事业基金后,本科目应无余额。本科目年末有借方余额的,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累计未弥补亏损。
收入类
401 医疗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医疗服务活动中取得的收入,包括门诊收入和住院收入。
二、本科目应按照“门诊收入”和“住院收入”设置一级明细科目。
“门诊收入”一级明细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门诊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该一级明细科目下应按照挂号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药品收入、卫材收入、一般诊疗费收入和其他门诊收入设置二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住院收入”一级明细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住院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该一级明细科目下应按照床位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护理收入、药品收入、卫材收入、一般诊疗费收入和其他住院收入设置二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上述“药品收入”二级明细科目下按照“西药”、“中成药”、“中草药”进行明细核算。
三、医疗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 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账务处理。
1.与门诊病人结算医疗款时,应向门诊病人收取的部分,按照门诊病人实际支付或应付未付的医疗款金额,借记“库存现金”、“应收医疗款——结算欠费”等科目,应由医疗保险机构负担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的应收医疗保险金额,借记“应收医疗款——应收医疗保险金”科目,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确定的门诊病人医疗款金额,贷记本科目(门诊收入)。
2.与住院病人结算医疗款时,如住院病人应付医疗款金额大于其预交金额,按照预收住院病人医疗款金额,借记“预收医疗款”科目,按照实际补付或应付未付金额,借记“库存现金”、“应收医疗款——结算欠费”等科目,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由医疗保险机构负担的医疗保险金额,借记“应收医疗款——应收医疗保险金”科目,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确定的住院病人医疗款金额,贷记本科目(住院收入)。
如住院病人应付医疗款金额小于其预交金额,按照预收住院病人医疗款金额,借记“预收医疗款”科目,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由医疗保险机构负担的医疗保险金额,借记“应收医疗款——应收医疗保险金”科目,按照退还给住院病人的金额,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确定的住院病人医疗款金额,贷记本科目(住院收入)。
3.采用医疗保险总额预付且不需结算的,在实际收到医疗保险机构预付的医疗保险金时,按照预付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账务处理。
1.与病人或(和)医疗保险机构结算医疗款时,不确认医疗收入,按照“待结算医疗款”科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在实际收到财政专户返还医疗款时,按照返还医疗款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 期末,将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本期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本期结余”科目。
四、期末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402 财政补助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基本建设补助收入、设备购置补助收入、人员经费补助收入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