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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处理评估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和评估该怎么写

时间:2023-02-07来源:华宇网校作者:教师资格证作文 教资课程试看
应急处理评估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应急处理评估的主要内容有什么?

演练结束后,进行客观的总结是全面评价演练的依据,也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大多数情况下来说,演练总结可分为现场总结和事后总结两种。

应急演练评估与总结是指应急演练结束后演练组织单位组织有关人员总结分析演练中暴露的问题,评估演练是不是达到了预定目标,以此提升应急准备水平和演练人员应急技能。演练评估总结大多数情况下可分为任务方面评估总结、职能方面评估总结和演练整体方面评估总结。任务方面评估总结主要针对演练中的某个详细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职能方面评估总结主要针对演练中某个部门的实质上职责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演练整体方面评估总结是对演练的整体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应急演练评估的主要内容主要涵盖:观察和记录演练活动,比较演练人员表现与演练目标要求,归纳、整理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为了保证演练总结评估工作公正、客观,可采取:评估人员审核查验、访谈,参与者汇报、自我评估还有公开会议协商等形式。应急演练评估与总结是做好应急演练工作的重要环节,它可以全面、系统了解演练情况,正确认识演练工作中的不够,为应急工作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依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和评估该怎么写?

上面两个答案不全,我来补充下。

化工项目先开会,会有一个化治办的会议记录,上面会提到这个项目。

然后做申请报告,视情况提交发改委或经信委,拿到备案公告书。

再编写环评报告,评审后提交当地环保局,再提交市环保局,拿环评批复。

编写职业卫生预评价和设立安全审核查验报告(就是安全预评价),前者自主组织评审,后者一块安监,等开会。

开完会后更改好报告,交到安监局备案,拿备案批复。

马上就是安全设计专篇和职业卫生专篇,流程同上,拿批复。

这时候启动写试生产报告,企业自主组织评审,评审成功后交到安监局备案,企业可以启动生产了。

试生产三月后,做安全和职业卫生验收报告,再这两个报告提交前,需完成应急预案和重要危险源评估报告。

以上验收报告做好后,开会,提交备案,完成。

至于消防评价,应该没有这一说的,唯有消防审查核验意见评估和消防验收意见书句。

还有就是开会未必一次通过,有通过,原则通过,复核,复议哪些情况。有的时候,候需重新开会。以上是大多数情况下流程,依然不会适用于全部地区。

311号令管理制度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大多数情况下从业人员等我们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查。考查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技术进出口管理,维护技术进出口规则和程序,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技术进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法转移技术的行为。

山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 2月2日山东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发布 按照 6月7日山东人民政府令第303号首次修订 按照 1月24日山东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安全生产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担负主体责任。主体责任主要涵盖组织机构保证责任、规章制度保证责任、物质资金保证责任、教育培训保证责任、安全管理保证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大多数情况下从业人员等我们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查。考查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涵盖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还有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质上控制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需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制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整个过程和我们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需要涵盖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会议、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职业病防治管理、安全生产检查、危险作业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要危险源监控管理、安全生产奖惩、事故报告、应急救援,还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详细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

  (三)确定满足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五)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六)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开展,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七)组织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九)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

  (十)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保证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十一)组织制定并开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二)及时、认真报告事故,组织事故抢救;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帮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需要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够100人的,需要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够300人的,需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这当中至少需要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够1000人的,需要设置针对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小于从业人员5‰但低很多于3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这当中至少需要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需要设置针对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小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这当中至少需要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需要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够100人的,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够300人的,需要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够1000人的,需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这当中至少需要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需要设置针对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小于从业人员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这当中至少需要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需要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员数量。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还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加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二)参加本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督促本单位其他的相关机构、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三)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工作计划和目标,并进行考查;

  (四)组织或者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认真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五)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技术措施的落实;

  (六)监督检查本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资质、条件的审查核验工作,督促检查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重要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

  (八)组织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措施,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制止和纠偏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九)组织或者参加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

  (十)法律、法规、规章还有本单位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需要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需要具备的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需要高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高危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制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要享受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事业单位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需要书面告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该项目的部门。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需要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总监需要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熟悉安全生产业务,掌握并熟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安全总监帮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负责人、针对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有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还有从业人员代表组成。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详细指导、协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研究和审核查验本单位相关安全生产的重要事项,协调本单位各有关机构安全生产工作相关事宜。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会议需要有书面记录。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署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还有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需要载明相关保证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病危害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将工作途中可能出现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认真告知从业人员,不可以隐瞒或者欺骗。劳务派遣单位无能力或逃避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工伤、职业病有关待遇的,由生产经营单位先行支付。

  生产经营单位不可以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依法需要担负责任的协议。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将现场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证责任,不可以将安全生产保证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及交通运输工具发包或者出租的,需要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对应的资质进行审核查验,并签署针对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对应资质的,不可以发包、出租。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需要及时督促整改。

  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对应资质的单位、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署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出现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需要担负主要责任,承包、承租单位担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因改制、破产、收购、重组等出现产权变化的,在产权变化完成前,安全生产的有关责任主体不变;产权变化成功后,由受让方担负安全生产责任;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由控股方担负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需要保证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纳入年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不可以挪作他用,并专项用于下方罗列出来的安全生产事项: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及监督管理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支出,制定应急预案和组织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要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评估检查、专家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参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有关的支出。

  生产经营单位需要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出现生产安全事故,导致其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家属除依法取得工伤保险补偿外,事故出现单位还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标准根据不小于本省上一年城镇居民人都可以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参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出现生产安全事故,由承保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对应的赔偿金。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需要逐步递次推动安全生产技术进步,采取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并掌握并熟悉其安全技术特性,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安全保证能力下降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不可以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不允许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生活和储存区域当中需要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不可以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与员工宿舍、周边居民区及其他社会公共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需要设有满足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和疏散入口通道。不允许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和疏散入口通道。

  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在危险源、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消防、通讯、照明等应急器材和设施,并按照生产经营设施的承载负荷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核定的人员数量控制人员进入。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需要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明确本单位各岗位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型号,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满足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检查、教育从业人员根据使用规则戴上和使用。

  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需要记录在案。不可以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不可以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或者未经法定认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及时申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原因,并定期检测、评价。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需要根据相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这个时间段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担负。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制定、及时修订和开展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和刚才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每一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每一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对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及装备。不具备独自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需要与邻近建有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或者单位签署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定期组织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新进从业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还有采取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相关从业人员,及时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在岗人员需要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活动。教育培训情况需要记录备查。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生产经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各自担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责。未明确职责的,由生产经营单位担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要具备和刚才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要经过培训,并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查合格。考查不可以收取的费用。

  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对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质上操作培训,获取特种作业有关资格证书后,才可以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建立安全生产自我管束机制。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对检查出的问题需要马上整改;不可以马上整改的,需要采用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针对重要事故隐患,需要及时将治理方案和治理结果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治理情况进行督办,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要事故隐患。

  安全检查需要涵盖下方罗列出来的内容:

  (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和落实情况;

  (二)设备、设施安全运行状态,危险源控制状态,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三)作业场所达到职业病防治要求情况;

  (四)从业人员遵循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危险原因情况,具备对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五)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情况,从业人员佩带和使用情况;

  (六)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情况,还有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及时发现和制止情况;

  (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加强重要危险源管理,建立重要危险源辨识登记、安全评估、报告备案、监控整改、应急救援等工作机制,采取先进技术手段对重要危险源开展现场变动监控,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设立重要危险源安全警示标志,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需要每半年向所在地县(市、区)或者按隶属关系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本单位重要危险源监控及对应的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的开展情况;对新出现的重要危险源,需要及时报告并依法开展有关管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根据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并采用对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对风险点进行公告信息警示。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利用先进技术和方式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监测与预警监控系统,达到风险的变动管理。发现事故征兆等险情时,需要马上公布预警预报信息。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碰见险情时第一时间享有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建立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建立单位负责人带班考勤档案。带班负责人需要掌握并熟悉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悬挂、挖掘、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危险场所动火、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还有重要危险源、油气管道、有限空间、有毒有害、临近高压输电线路等作业的,需要按批准权限由负责人现场带班,确定专人在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并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开展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需要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署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出现生产安全事故,需要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系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上市公司需要马上报告注册地证券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信息披露事宜。

  第三十三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中,有失职渎职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没有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

  (二)没有按规定参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三)没有按规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

  (四)没有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的;

  (五)没有按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没有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并采用风险管控措施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未采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消除;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 3月1日起施行。

注册评估师三级基本上等同于什么级别?

三级属于高级证书。

二手车鉴定评估师是指从事二手车车辆技术鉴定及价格评估的职业,上岗,大多数情况下需先考工商联的二手车鉴定评估师证,该证现在共有两个级别:中级(四级)、高级(三级),三级,是现目前证书的高级别,代表该从业人员已经具备了非常高的专业水准。

获取高级(三级)二手车鉴定评估师证的考生,不仅可以撰写具有法律效力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告,还能审查核验他人评估报告还有定价,并有能力和资格对特殊车辆进行鉴定评估。

注册评估师三级基本上等同于初级职称,助理工程师岗位

重要项目社会安全风险评估由哪个部门审查核验?

这要看你的项目标性质,还有归那个口管了,归那个口管,就由哪个口指定评估报告编制单位,评估报告编制成功后,需该部门出具评估报告审核查验意见,假设该项目非常重要和敏感,而且,需上报国家发改委或者国务院审批核准,可能还要有该部门的上一级部门来批复同意(例如市发改委出审核查验意见,可能需市政府的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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